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811號
KSDM,113,金訴,811,2025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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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不含手續費)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蔡中惠 (提告) 111年9月22日9時48分 50萬元 ①蔡中惠警詢之證述(臺北偵三卷第13至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偵三卷第19至27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中旬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憲政~股票~」、「陳美琪~股票~」向蔡中惠佯稱:可加入會員投資股票並可當沖獲利云云,致蔡中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2 梁寓綾 111年9月22日9時4分 4萬元 ①梁寓綾警詢之證述(新北偵一卷第13至15頁) ②轉帳交易、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偵一卷第43至50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偵一卷第39至41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憲政」、「張思雨」向梁寓綾佯稱:可加入會員匯款到指定帳戶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梁寓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附表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不含手續費)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王子璇 (提告) 111年9月16日16時24分 1萬元 ①王子璇警詢之證述(臺北偵七卷第75至78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臺北偵七卷第79至8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偵七卷第89至90、103至105、85至8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JASON」、「鄭老師」、「張主任」向王子璇佯稱:可加入「SGP外匯投資平台」投資美金,報酬率良好云云,致王子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6日16時25分 1,000元 2 張碧蓮 (提告) 111年9月16日15時40分 1萬元 ①張碧蓮警詢之證述(偵五卷第23至26頁) ②張碧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65至169頁) ③LINE對話記錄、轉帳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78至22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153至156、225至22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3日13時5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波波助手2」、「新接單教學VIVIAN」、「官方客服」、「Dasom線上客服」、「Martin」、「Dasom金流端」、「IOP戶」向張碧蓮佯稱:可加入玩遊戲解任務賺錢獲利云云,致張碧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3 任瑞群 (提告) 111年9月16日14時36分 3萬元 ①任瑞群警詢之證述(新北偵二卷第6至14、16至18頁) ②LINE對話紀錄(新北偵二卷第58至91頁) ③VALUTRADE投資軟體截圖、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新北偵二卷第20至26頁)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偵二卷第40至42、52、56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14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婷」、「恩」向任瑞群佯稱:可加入「valutrade」投資虛擬貨幣門羅幣獲利云云,致任瑞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4 蔣謨中 (提告) 111年9月14日55時分 5萬元 ①蔣謨中警詢之證述(臺北偵五卷第7至10頁) ②蔣謨中遠東商銀往來明細查詢(臺北偵五卷第11至12頁) ③合作金庫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偵五卷第13至35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偵五卷第51至52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baby」向蔣謨中佯稱:可加入「valutrade」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蔣謨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6日15時40分 3萬元 5 潘蕙君 (提告) 111年9月16日13時56分 5萬元 ①潘蕙君警詢之證述(臺北偵一卷第7至9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偵一卷第39至5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偵一卷第61至63、69、73至75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0日某時許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姵蓉」、「姵慈」、「亞洲市場趨勢執行長RYAN」向潘蕙君佯稱:可加入「redhsins」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潘蕙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6 張雯涵 (提告) 111年9月16日13時40分 10萬元 ①張雯涵警詢之證述(臺北偵十卷第13至17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偵十一卷第35至43頁) ③臉書、LINE主頁、轉帳明細截圖(臺北偵十卷第19至23、3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偵十一卷第49至51、79至89、4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Gina」向張雯涵佯稱:可加入「VinceraCapital」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雯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6日13時41分 10萬元 7 許哲誠 (提告) 111年9月16日14時45分 5萬元 ①許哲誠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11至13頁) ②TODU網頁、轉帳交易截圖(警三卷第45至4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23至27、33至35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底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向許哲誠佯稱:可加入線上博弈娛樂城投資利可獲高額報酬云云,致許哲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8 劉夢婷 (提告) 111年9月16日17時12分 3萬元 ①劉夢婷警詢之證述(偵八卷第21至24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八卷第28至46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八卷第85至9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47至48、61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向劉夢婷佯稱:可加入PCHOME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夢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9 彭威翔 (提告) 111年9月16日15時24分 5萬元 ①彭威翔警詢之證述(偵八卷第101至104頁) 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偵八卷第115至12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八卷第105至107、111至113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小貓」向彭威翔佯稱:可加入FTEX投資利可獲高額報酬云云,致彭威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6日15時25分 1萬5,000元 10 李君謙 (提告) 111年9月16日16時38分 5萬元 ①李君謙警詢之證述(偵八卷第123至125頁) ②轉帳交易成功、對話紀錄截圖(偵八卷第127至131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133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浩」向李君謙佯稱:蝦皮有活動可預存現金去蝦皮搶優惠券云云,致李君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 潘琇珍 (提告) 111年9月16日14時47分 1萬元 ①潘琇珍警詢之證述(偵八卷第135至138頁) ②潘琇珍郵局交易明細資料(偵八卷第149頁) ③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八卷第151至15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139至141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仰望未來派單員芳芳」向潘琇珍佯稱:可加入STEPUP平台下注遊戲獲利云云,致潘琇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2 姚又禎 (提告) 111年9月16日15時31分 30萬元 ①姚又禎警詢之證述(臺北偵九卷第143至144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偵九卷第173至17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偵九卷第145至146、165至171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3日前某時許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向姚又禎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姚又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3 邱怡菁 (提告) 111年9月16日17時18分 10萬元 ①邱怡菁警詢之證述(臺北偵八卷第9至17頁) ②轉帳交易結果通知、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偵八卷第21、24至29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底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Elson」向邱怡菁佯稱:PCHOME24小時購物可點進去註冊領取回饋金云云,致邱怡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4 陳絜妤 (提告) 111年9月16日13時24分 3萬元 ①陳絜妤警詢之證述(偵七卷第39至42頁) ②LINE對話紀錄、VALUTRADE網頁截圖(偵七卷第69至7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七卷第67至68、57、63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2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婷」、「錦程」向陳絜妤佯稱:可加入「valutrade」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絜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5 蔡晉煌 (提告) 111年9月16日13時38分 3萬元 ①蔡晉煌警詢之證述(偵七卷第43至46頁) ②LINE對話紀錄、VALUTRADE網站截圖(偵七卷第109至12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七卷第101至103、79至85、10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晴晴」、「妤晴」、「明鴻」向蔡晉煌佯稱:可加入「valutrade」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獲利云云,致蔡晉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6 郭怡君 (提告) 111年9月16日14時3分 3萬元 ①郭怡君警詢之證述(偵六卷第19至21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六卷第23至3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六卷第69至70、75至79、65至6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6日某時許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 ID(dior17490)向郭怡君佯稱:為MOMO購物員工,可透過MOMO網址帳戶存錢返現20%云云,致郭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7 林郁璇 (提告) 111年9月17日4時54分 6萬元 ①林郁璇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3至11頁) ②林郁璇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警四卷第59至61頁) ③LINE對話紀錄(警四卷第105至11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63、71、95、113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時許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陳」向林郁璇佯稱:蝦皮有活動可預存現金去蝦皮搶優惠券云云,致林郁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8 徐鈺華 111年9月16日13時43分 5萬元 ①徐鈺華警詢之證述(新北偵三卷第41至43、45至46頁) ②郵政存簿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新北偵三卷第79至83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偵三卷第85至10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偵三卷第47至49、37至39、73至7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志凱」向徐鈺華佯稱:為MOMO購物員工,可透過MOMO網址帳戶存錢返現20%云云,致徐鈺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6日13時44分 4萬5,000元
附表三:Maicoin帳戶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不含手續費)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呂美宏 110年9月4日18時56分 1萬3,975元 ①呂美宏警詢之證述(臺北偵十二卷第23至24、25至29頁) ②繳費條碼、7-11電子發票證明聯(臺北偵十二卷第49至51頁) ③LINE對話紀錄(臺北偵十二卷第59至69頁) ④中華電信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臺北偵十二卷第71至74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偵十二卷第47至48、53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4日18時56分許,透過電話向呂美宏佯稱:自稱為玉山銀行黃主任,因帳戶有問題須先將錢匯出始能重新設定帳戶云云,致呂美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0年9月4日19時13分 1萬9,975元 110年9月4日19時16分 9,975元 2 林綵鳳 110年9月2日21時27分 1萬9,975元 ①林綵鳳警詢之證述(臺北偵十四卷第33至35頁) ②通話紀錄、7-11電子發票證明聯(臺北偵十四卷第41至4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偵十四卷第37至38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日17時31分許許,透過電話向林綵鳳佯稱:自稱服飾,因購物誤設扣款,需前往超操作解除云云,致林綵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0年9月2日21時30分 9,975元 3 翁梓豪 110年9月3日18時33分 9,975元 ①翁梓豪警詢之證述(臺北偵十四卷第19至20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7-11超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臺北偵十四卷第21至2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偵十四卷第27至28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3日17時30分許,透過電話向翁梓豪佯稱:自稱玉山銀行客服黃主任,因其網路購物誤設扣款,需前往超解除及退款云云,致翁梓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4 江宜蓁 110年9月3日19時47分 1萬9,975元 ①江宜蓁警詢之證述(臺北偵十四卷第47至50頁) ②統一超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臺北偵十四卷第53頁) ③對話紀錄、通聯記錄、存摺翻拍照片(臺北偵十四卷第57至6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偵十四卷第55至56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3日18時9分許,透過電話向江宜蓁佯稱:自稱東森購物新光銀行客服,因其購物程序出錯,需前往超解除及退款云云,致江宜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0年9月3日19時49分 1萬8,975元 5 爐士哲 110年9月1日22時38分 1萬9,975元 ①爐士哲警詢之證述(警五卷第3至4頁) ②7-11電子發票證明聯、超繳費代碼(警五卷第11至1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5至9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日17時許,透過電話向爐士哲佯稱:自稱東森購物及玉山銀行客服,因其誤刷信用卡,需前往超解除云云,致爐士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0年9月1日22時42分 1萬9,975元 110年9月1日22時47分 1萬9,975元 110年9月1日22時58分 1萬9,975元 110年9月1日23時1分 1萬9,975元 110年9月1日23時6分 1萬9,975元 110年9月2日19時6分 1萬9,975元 110年9月2日19時8分 1萬9,975元 110年9月2日19時12分 1萬9,975元 110年9月2日19時15分 9,975元
附表四:電支帳戶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戶名)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朱興鳳 111年9月25日14時52分 1萬元 電支帳戶遠傳1(黃致毓)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朱興鳳警詢之證述(警六卷第7至8頁) ②LINE對話紀錄(警六卷第9至1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23至24、19至21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5日13時3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Ty的男子加我」向朱興鳳佯稱:其於掏手遊交易平台出售遊戲帳號之款項因操作失誤帳戶遭凍結無法提領,需匯款解除凍結云云,致朱興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2 宋霽恩 111年9月25日15時9分 2萬元 電支帳戶遠傳1(黃致毓)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宋霽恩警詢之證述(警六卷第27至29頁) ②中國信託存摺、客戶交易明細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警六卷第31、33至3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71至73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業借貸服務『鐘青營』」向宋霽恩佯稱:貸款前需儲值驗證支付能力云云,致宋霽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3 邱奕源 111年9月25日16時 3,000元 電支帳戶遠傳1(黃致毓)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邱奕源警詢之證述(警六卷第75至77頁) ②LINE對話紀錄、匯款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轉帳交易明細(警六卷第79至9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97至99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向邱奕源佯稱:可提供貸款,但必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邱奕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4 林庭安 111年9月25日16時42分 1萬元 電支帳戶遠傳1(黃致毓)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庭安警詢之證述(警六卷第111至113頁) ②LINE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六卷第115至127頁) ③林庭安橘子支付會員資料(警六卷第13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六卷第133至137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5日16時2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夏洛琳」向林庭安佯稱:其於範仟購交易平台出售遊戲帳號之款項因操作失誤帳戶遭凍結無法提領,需匯款解除凍結云云,致林庭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5 劉姿妤 111年9月25日18時2分 4萬1元 電支帳戶台哥大(林祺易)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劉姿妤警詢之證述(偵九卷第23至24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偵九卷第25至3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九卷第31至32、35、39至41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5日16時20分許,透過線上遊戲決戰時刻劉姿妤佯稱:其於UU989交易平台出售遊戲帳號之款項因銀行綁訂錯誤遭凍結而無法提領,需匯款解除凍結云云,致劉姿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6 楊芷易 111年9月26日3時7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25日,應予更正) 4萬9,985元 電支帳戶遠傳2(賴慧倫)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楊芷易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25至26頁) 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通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41至49、51至59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39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0時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Tw.carousell線上客服」向楊芷易佯稱:帳戶異常要確認是否為帳戶本人,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楊芷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7 吳培瑄 111年9月25日17時58分 1,000元 電支帳戶遠傳1(黃致毓)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吳培瑄警詢之證述(併警卷第153-155頁) ②LINE好友截圖、匯款明細(併警卷第157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卷第165、167-169、171、175頁) 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7日12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夢詰」向吳培瑄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並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培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 劉慧君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 劉慧君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事實欄三、附表三 劉慧君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事實欄四、附表四 劉慧君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判決引用之卷宗標目: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4324 200號卷(警一卷)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0149400號 卷(警二卷)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23602370號卷( 警三卷)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20474611號卷( 警四卷)
5.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市警偵字第1120004511號卷(警五卷 )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3203000號 卷(警六卷)
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456號卷(偵一卷)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54號卷(偵二卷)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97號卷(偵三卷)1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88號卷(臺北偵一卷)



1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88號卷(臺北偵二卷 )
1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98號卷(偵四卷)1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438號卷(新北偵一卷 )
1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50號卷(臺北偵三卷)15.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91號卷(臺北偵四卷 )
1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41號卷(偵五卷)1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97號卷(臺北偵五卷)1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93號卷(臺北偵六卷 )
1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52號卷(臺北偵七卷)2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24號卷(新北偵二卷 )
2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590號卷 (新北偵三卷 )
2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770號卷(臺北偵八卷 )
2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98號卷(臺北偵九卷 )
2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39號卷(臺北偵十卷)25.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92號卷(臺北偵十一 卷)
2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46號卷(偵六卷)2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899號卷(偵七卷)2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699號卷(偵八卷)2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15號卷(臺北偵十二 卷)
3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89號卷(臺北偵十三 卷)
3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52號卷(臺北偵十四 卷)
3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90號卷(臺北偵十五 卷)
3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0號卷(偵九卷)3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813號卷(偵十卷)3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230654304號 卷(併警卷)
3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04號卷(併偵卷)



37.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55號卷(審金訴卷)38.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1號卷一(金訴卷一)39.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1號卷二(金訴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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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