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 即附表二 A05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三編號1 (即犯罪事實欄二之告訴人蘇秀娟部分) A05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三編號2 (即犯罪事實欄二之告訴人林珮琪部分) A05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
編號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之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金額 不詳人士提領時間、金額 1 A04 於112年10月17日某時許起,假操作博弈網站為由,向告訴人A04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連匯款。 於112年12月5日17時42分許,匯款4萬4,000元至本案A郵局帳戶內。 於112年12月5日18時23分許,提領4萬4,000元。 2 A03 於112年11月初某時許起,假以「Western Digital」網站投資股票為由,向告訴人A03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連匯款。 於112年12月7日10時3分許、10時6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5萬7,774元至本案A郵局帳戶內。 於112年12月7日10時30分許、10時30分許、10時31分許,分別提領6萬元、4萬元、5萬元。
附表三:(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
編號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數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金額 1 蘇秀娟 於112年8月8日23時許起,偽暱稱「張亞」之名義,假使用「ACENT」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為由,向告訴人蘇秀娟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連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㈠於112年8月9日18時53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國泰帳戶內 ㈡於同年月12日10時24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國泰帳戶內 ㈢於同年月12日10時2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國泰帳戶內 ㈣於同年月16日12時30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B郵局帳戶內 ㈤於同月16日12時33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B郵局帳戶內 ㈥於同年月16日13時54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B郵局帳戶內 ㈦於同年月16日14時35分許,匯款15萬元至本案國泰帳戶內 ㈧於同年月24日12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國泰帳戶內 ㈠左列㈠款項匯入後,於112年8月9日19時29分至32分許,提領2萬元(2次)、1萬元。 ㈡左列㈡㈢款項匯入後,於112年8月12日10時41分至45分許,提領3萬元(3次)、1萬元。 ㈢左列㈣㈤款項匯入後,於112年8月16日中午12時33分至34分,提領5萬元(2次)。 ㈣左列㈥款項匯入後,於112年8月16日14時11分許,提領5萬元。 ㈤左列㈦款項匯入後,於112年8月16日15時19分至24分許提領5萬元(3次)。 ㈥左列㈧款項匯入後,於112年8月24日中午12時17分許,提領10萬元。 2 林珮琪 於112年8月8日23時許起,偽暱稱「張亞」之名義,假使用「ACENT」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為由,向告訴人林珮琪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連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㈠於112年8月20日16時54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B郵局帳戶內 ㈡於同年月20日16時57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B郵局帳戶內 ㈢於同年月20日19時4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4分,逕予更正),匯款3萬元至本案B郵局帳戶 ㈣於同年月21日8時3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B郵局帳戶 ㈤於同年月21日8時8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B郵局帳戶內 ㈠左列㈠㈡款項匯入後,於112年8月20日17時13分至14分許,提領6萬元、4萬元。 ㈡左列㈢㈣㈤款項匯入後,於112年8月21日中午12時15分至16分許,提領6萬元、1萬元。
附表四(證據名稱及出處):
編號 證據名稱及出處 一 供述證據: 1.被告歷次之供述: (1)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3分警詢筆錄(B卷第19頁至第24頁) (2)112年11月17日上午11時46分警詢筆錄(B卷第11頁至第13頁) (3)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2分偵訊筆錄(B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4)113年5月5日下午9時41分警詢筆錄(A卷第19頁至第22頁=A卷第23頁至第26頁) (5)113年5月5日下午10時26分警詢筆錄(A卷第15頁至第18頁=A卷第27頁至第30頁) (6)113年12月10日下午6時52分偵訊筆錄(A卷第199頁至第202頁=B卷第229頁至第232頁) (7)114年8月26日下午4時20分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5頁至第57頁) 2.證人即告訴人A04於警詢時之供述: (1)113年1月2日下午4時22分警詢筆錄(A卷第49頁至第54頁) 3.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時之供述: (1)112年12月14日下午9時34分警詢筆錄(A卷第74頁至第76頁) 4.證人即告訴人蘇秀娟於警詢時之供述: (1)112年9月10日下午8時29分警詢筆錄(B卷第59頁至第63頁) 5.證人即告訴人林珮琪於警詢時之供述: (1)112年8月27日下午5時33分警詢筆錄(B卷第102頁至第104頁) 二 非供述證據: ㈠114年度金訴字第433號部分 1.吳○翰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A卷第33頁至第37頁) 2.A04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卷第61頁) 3.A03之報案相關資料:(A卷第82頁至第83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95頁、第97頁、第101頁=A卷第129頁至第130頁)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赤水派出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A03申設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3)匯款紀錄、詐欺網站、LINE搜尋好友頁面等畫面擷取照片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2日儲字第1130044278號函暨檢附吳○翰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資料(A卷第153頁至第156頁) ㈡114年度金訴字第498號部分 1.A05之報案相關資料:(B卷第25頁、第147頁至第161頁=B卷第27頁至第34頁) (1)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和一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2)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日儲字第1121230761號函暨檢附A05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查詢網路帳號歷史資料等資料(B卷第39頁至第46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0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71822號函暨檢附A05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資料、約定帳號查詢資料、網銀密碼狀態及異動記錄查詢資料、自動化通路交易序號交易紀錄查詢資料等資料(B卷第47頁至第57頁) 4.蘇秀娟之報案相關資料:(B卷第67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97頁) (1)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好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 5.林珮琪之報案相關資料:(B卷第108頁至第110頁、第113頁至第117 頁、第122頁至第123頁) (1)林珮琪申設之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2)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詐欺APP等畫面擷取照片、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6.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8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62801號函暨檢附暨檢附A05之帳戶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B卷第167頁至第183-2頁)
附表五(卷宗對照表):
編號 卷宗 代號 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10號卷 A卷 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7號卷(追加起訴) B卷 3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3號卷 本院卷 4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98號卷 本院追加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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