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11號
TPDM,112,訴,21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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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梓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78
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8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拾肆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於民國000年00月下旬某日起,透過臉書網站公開粉絲 專頁「借錢救星 借貸快速」而結識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 Telegram)暱稱「Mkors」之人,並加入其所屬包含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華易小額借 款」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未成年人 ),由黃○○擔任詐騙集團中「取簿手」之工作,並約定每工 作1日可獲新臺幣(下同)3,000至5,000元不等之報酬。黃○○ 與F○○、暱稱「Mkors」、「華易小額借款」及本案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黃○○分別於110年11月29日上午9時26分許、上午10時50分許 ,透過Line,收受G○○所傳送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國泰世華帳戶)及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兆豐帳戶)之存 摺封面照片,復於同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1樓網咖,向G○○收取G○○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 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將上開帳戶資料轉交予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魏柏偉所涉幫助洗錢犯行,另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7號判決在案)。 ㈡黃○○於110年12月2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1樓網咖,向F○○收取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F○○中信帳戶)提款卡、提款密碼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復於同月19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旁公園,向F○○收取其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F○○兆豐帳戶)提款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並將上開帳戶資料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鐘 赫浚所涉加重詐欺犯行,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 字第246號、第270號判決在案)。
㈢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分別對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詐欺方式 」欄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 」欄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附 表「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依附表「詐欺款項之提領或轉出」欄所示方式,將詐欺款項 提領或轉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乙○○、A○○、戊○○、林家妤庚○○丑○○、辰○○、午○○酉○○、宇○○、玄○○、B○○、C○○、D○○、E○○、I○○、甲○○、 丙○○、辛○○、癸○○、寅○○未○○于捷訴由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水上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 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園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鳳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太平分局、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中和分局、永和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 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臺東縣政府警察局成功 分局、花蓮縣政府警察局玉里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 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 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黃○○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 第170條規定之限制,爰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1號【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36至137 頁、第384至385頁、第416頁),核與證人G○○、鐘赫浚於警 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內容相符(見111年度偵 字第9783號卷【下稱偵9783號卷】第15至17頁、第35至42頁 、第146至148頁、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85號卷【下稱 宜蘭地檢卷】第5頁反面至第7頁、第44至45頁、第75至77頁 反面),並有被告與G○○之Line對話紀錄、道路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網咖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附表「卷證出處 」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見偵9783號卷第21至31頁、第77 至7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 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 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 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 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 會法益,屬單純一罪, 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 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 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 獨論罪科刑即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年 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後,從事本案犯行,且於本案起訴繫屬前,尚未見有已經檢 察官就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之 情形,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係其參與本案詐欺 集團犯罪組織而繫屬於法院之首次犯行,依前揭說明,被告 就附表編號9之犯行,應併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9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8、10至3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㈢被告與F○○、暱稱「Mkors」、「華易小額借款」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餘成員間,就上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㈣附表編號2至5、19、22至24、28、29、31、34所示被害人因 遭受詐欺而數度匯款,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同一被害人之 匯款所為之多次提領行為,其等各次匯款、提領之時間均密 接,各自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就附表所示34次犯行,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㈥被告就附表所示34次犯行,均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其犯罪行為與侵害法益各自獨立,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本案應併予審理之說明
⒈起訴意旨固漏載附表編號4所示被害人辰○○於110年12月3日中 午12時11分許之匯款事實,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就被 害人辰○○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⒉起訴意旨固就附表編號9部分漏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加重 詐欺取財、洗錢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所犯罪名(見 本院訴字卷第135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亦 應併予審理。
⒊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85號移送併辦被告收取鐘赫浚中 信帳戶犯行部分,與上開被告業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 附表編號15犯行,為同一事實,本院亦當併予審理。 ㈧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較 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 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又按 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本案犯行坦承不諱, 原應就被告所犯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惟如前所述,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係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 其中之輕罪,應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一併衡酌此等減 輕其刑之事由。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助長詐欺 、洗錢犯罪橫行,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與被害人丁○○、巳○○ 成立調解,但因被告在監執行而尚未實際賠償,及符合前述 洗錢防制法減輕其刑之情事,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 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事涉隱私,見本院訴字卷 第416頁),暨被害人受損害程度、被告未與其餘被害人和 解或取得諒解,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程度及 素行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本院 復審酌被告本案所犯之犯罪情狀、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 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被告 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沒收
被告於本院自承:我實際收到的本案報酬約2萬元等語(見本 院訴字卷第137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萬元,且未據 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至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固載被害人邱勳頤(補充理由書誤載為 「邱顯頤」)受詐欺而將款項匯入鐘赫浚中信、兆豐帳戶之 事實,然因邱勳頤非本案起訴之被害人,且邱勳頤與本案被 害人H○○顯屬有別,故此非本案起訴範圍,本院無從審理, 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良造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 時間 匯款金額 受款 帳戶 詐欺款項之提領或轉出 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A○○ 於110年9月15日起,佯為林伯軍,謊稱:可在國際福彩娛樂城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2月2日上午10時16分許 1萬元 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日上午10時42分許,將詐欺款項轉至G○○兆豐帳戶後,於同日上午10時58分,又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A○○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蒞字第1535號卷(附表二編號1、2部分)【下稱蒞甲卷】第180至184頁) 2.存摺內頁影本(見蒞甲卷第186頁) 3.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卷【下稱本案審訴卷】第65頁) 4.G○○兆豐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乙○○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7分許起,佯為「donglian_shen」及TMGM 程式客服等人,謊稱:可再TMGM 程式上投資獲利云云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7分許 3萬元 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6分許,將詐欺款項轉至G○○之國泰世華帳戶後,於同日下午3時34許,又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乙○○警詢時之證述(見蒞甲卷第7至11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存款帳戶查詢資料翻拍照片(見蒞甲卷第36頁、第38頁)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蒞甲卷第34頁) 4.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卷第66至67頁) 5.G○○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206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0分許 3萬元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7分許,將詐欺款項轉至G○○國泰世華帳戶後,於同日下午3時34許,又將詐欺款項轉出。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8分許 3萬元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3分許 5萬元 110年00月0日下午3時42分許,將詐欺款項轉至G○○國泰世華帳戶後,同日下午3時45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4分許 1萬2,858元 3. H○○ 於110年9月29日起,佯為李月華、OSE專線客服等人,謊稱:可在OSE數字資產交易平臺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2月3日上午10時44分許 9萬元 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上午10時55分許,將詐欺款項轉至G○○兆豐帳戶後,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又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H○○警詢時之證述(見蒞甲卷第222至227頁) 2.簡訊擷取圖片、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見蒞甲卷第209頁、第212頁) 3.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卷第68頁) 4.G○○兆豐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 5.F○○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37分許 10萬元 F○○中信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40分許 8萬元 4. 辰○○ 於110年11月11日起,佯為投資群組成員,謊稱:可在539分析系統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2月3日中午12時11分許 50萬元 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中午12時27分許,將詐欺款項轉至G○○兆豐帳戶後,於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又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辰○○警詢時之證述(見本院審訴卷第173至179頁) 2.匯款申請單2紙(見本院審訴卷第187頁)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審訴卷第236頁) 4.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卷第68頁) 5.G○○兆豐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 6.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7頁、第191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0年12月10日上午11時3分許 65萬元 F○○中信帳戶 110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4分、57分及58分許,將詐欺款項提領及轉出。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4分許 50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分及22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5. 子○○ 於110年11月2日中午12時7分許起,佯為「香港信華融創基金」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謊稱:可在該平臺投資基金獲利云云 110年12月6日中午12時9分許 5萬元 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6日中午12時51分許,將詐欺款項轉至G○○國泰世華帳戶後,同日下午1時21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子○○警詢時之證述(見蒞甲卷第75至81頁) 2.證人子○○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影本(見蒞甲卷第99至101頁)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暨傳送照片翻拍照片(見蒞甲卷第109頁、第111頁) 4.李世斌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審訴卷第70頁) 5.G○○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20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2月6日中午12時12分許 5萬元 6. 巳○○ 於110年12月8日起,於交友軟體上結識被害人,謊稱:可投資北京賽車博奕獲利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3分許 65萬2,500元 F○○中信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巳○○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蒞字第1535號卷(附表二編號3、4部分)【下稱蒞乙卷】第91至92頁) 2.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C○○ 於110年9月起,佯為任職「澳門新葡京」博奕網站之工程師,謊稱:可在該網站投資及需繳納稅金方可領回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7分許 65萬元 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分及8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C○○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299至302頁) 2.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午○○ 於110年11月24日起,佯為林嘉豪及其任職之港澳彩券公司財務主管等人,謊稱:港澳彩券公司有一保證中獎之六合彩下注方案,可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0分許 15萬元 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8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午○○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123至126頁) 2.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戊○○ 於109年7月起,佯為綽號晴朗偉恩之人,謊稱:寄送裝有170萬元美金之包裹予被害人,需支付稅金及相關費用云云 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3分許 2萬8,000元 1.證人戊○○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5至6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蒞乙卷第31頁) 3.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申○○ 於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許起,佯為陳先生,謊稱:可代為匯款給被害人在越南之父母云云 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4分許 22萬元 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8分許、25分許、中午12時24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帳、提領。 1.證人申○○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151至153頁) 2.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7至18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E○○ 於110年7月1日起,佯為暱稱倦鳥凱文之人,謊稱:可在新葡京娛樂賭博網站綁定銀行帳戶,匯入資金獲利及領彩券云云 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50分許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1誤載為中午12時8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21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24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E○○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431至433頁) 2.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7至18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庚○○ 於110年12月起,佯為紓困貸款中心客服人員,謊稱:因收款帳號誤繕,需至超商繳費,若欲解約,則需支付解約金,又謊稱需購買金融網貸商業險,且因客服人員違反規定,需匯款解除先前申辦資料,若欲快速拿到退款,需申辦VIP云云 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9分許 3萬元 1.證人庚○○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50至53頁) 2.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宇○○ 於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34分許起,佯為紓困貸款中心之經理,謊稱:因帳戶資格不符或金額遭凍結,需以匯款、轉帳、超商代碼繳費或無摺存款等方式解凍帳戶或取得貸款資格云云 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26分許 4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宇○○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198至201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蒞乙卷第223頁) 3.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玄○○ 於110年11月29日中午12時8分許起,佯為暱稱「小怡怡怡」之人,謊稱:可在永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電商平臺從事國際奢侈品買賣並賺取差價云云 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28分許 20萬元 1.證人玄○○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245至248頁) 2.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匯款單據(見蒞乙卷第261頁) 3.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鍾郁萍 於110年11月起,佯為曾凱綸、「新葡京娛樂」博奕平臺財務人員等人,謊稱:委請被害人代匯款下注及支付海外保險金云云 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58分許 4萬元 1.證人鍾郁萍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633至637頁) 2.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見蒞乙卷第619頁) 3.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酉○○ 於110年10月起,佯為綽號「一切隨緣」、李正國之人,謊稱:可在英皇集團平臺投資獲利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3誤載為12時11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1.證人酉○○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164至168頁) 2.匯出匯款憑證(見蒞乙卷第174頁) 3.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己○○ 於110年11月19日起,佯為隗翠茵、暱稱「小雨」及環球集團客服等人,謊稱:可在環球集團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4日上午11時39分許 1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己○○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41至42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蒞乙卷第45頁) 3.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9至191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丑○○ 於110年11月5日起,佯為曾凱綸、李浩東等人,謊稱:知悉澳門「新葡京娛樂城」網路博奕公司開獎原則,可在該公司網路平臺申辦帳號並由其代操投資獲利,及若欲提領獲利,需支付海外投資保險費、娛樂稅、開戶費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許 21萬1,770元 1.證人丑○○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58至60頁) 2.匯出匯款憑證(見蒞乙卷第65頁) 3.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9至191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亥○○ 於110年12月8日起,佯為蘇揚之人,謊稱可在國際福彩娛樂城投資獲利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7分許 1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亥○○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182至183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蒞乙卷第184至185頁) 3.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見蒞乙卷第193至194頁、第196頁) 4.F○○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91頁) 5.鍾浚赫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6分許 5萬元 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6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5分許 3萬元 F○○永豐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20. 宙○○ 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11時16分許起,佯為網友及「住友金屬礦山」網站客服人員,謊稱可在該網站投資礦產期貨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5日上午9時13分許 5萬元 F○○中信帳戶 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6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宙○○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233至235頁) 2.F○○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91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D○○ 於110年12月4日晚間10時36分許起,佯為賭博網站線上客服人員,謊稱需以現金臨櫃匯款以匯入賭資云云 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8分許 6萬元 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6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D○○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413至415頁) 2.匯款申請書(見蒞乙卷第417頁) 3.F○○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91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丁○○ 於110年11月29日前某日時起,佯為林書涵及「住友金屬礦山」網站客服人員等人,謊稱可在該網站投資金屬礦產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5日上午11時許 60萬元 F○○永豐帳戶 110年12月15日上午11時2分許、中午12時51分許、下午1時14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丁○○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725至726頁) 2.F○○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5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9分許 50萬元 23. B○○ 於110年12月起,佯為暱稱「朵兒」及VANGTAGE FX正規外匯平臺客服人員等人,謊稱:可在該平臺投資外匯獲利及需繳交稅金方可提領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5日中午12時45分許 2萬元 F○○中信帳戶 110年12月15日中午12時53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蔡宗佑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263至265頁) 2.F○○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93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2月16日中午12時48分許 5萬元 F○○永豐號帳戶 110年12月16日中午12時56分許、下午2時29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24. 地○○ 於110年10月28日起,佯為林源名及國際福彩娛樂城網站客服人員,謊稱:可在上開網站下注獲利及需繳納稅金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許 20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6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地○○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1097至1117頁) 2.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見蒞乙卷第1127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6至17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4分許 9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許、3時5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25. 寅○○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起,佯為黃家富之人,謊稱:急需借醫藥費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分許 50萬5,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分及6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寅○○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922至926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蒞乙卷第931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卯○○ 於110年11月起,佯為王晨語之人,謊稱:投資博奕網站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分許 23萬2,467元 1.證人卯○○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936至938頁) 2.匯款申請書(見蒞乙卷第962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7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未○○ 於110年11月起,佯為暱稱「SJieq」、「徐少杰」及客服人員等人,謊稱:可下注獲利及需繳交保證金方可領回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許 8萬5,000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22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未○○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974至979頁) 2.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見蒞乙卷第983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8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壬○○ 於110年12月起,佯為暱稱「David」、「王宇」、「隨心所欲」及客服人員等人,謊稱:可在投資平臺投資國際黃金及參加彩金活動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9分許 10萬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9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壬○○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835至840頁) 2.證人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蒞乙卷第855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8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9分許 8萬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1時許、中午12時1分許、7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29. 丙○○ 於110年10月31日起,佯為陳思哲」及國際福彩娛樂城網站客服等人,謊稱:可在該網站下注獲利及需繳納違規金方能領回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7日中午12時7分許 10萬元 110年12月17日中午12時7分許、17分許、49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丙○○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701至703頁) 2.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見蒞乙卷第691頁、第695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8至17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7日中午12時8分許 8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3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30. 甲○○ 於110年10月起,佯為陳建民之人,謊稱:需協助繳納香港彩票之稅金及該網友將赴臺灣與甲○○結婚購屋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8分許 15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8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甲○○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645至655頁) 2.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蒞乙卷第674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79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戌○○ ( 起訴書誤載為「黃予婕」,應予更正) 於110年11月9日起,佯為暱稱「陳先生」及國際福彩娛樂城網站客服等人,謊稱:可在該網站投注獲利及繳納保釋金供反洗錢部門調查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4分許 10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32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戌○○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1007至1010頁反面) 2.證人戌○○之合作金庫銀行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蒞乙卷第1016至1018頁反面) 3.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見蒞乙卷第1032頁) 4.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0至181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 10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9分許 3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 10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4分許 3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32. 天○○ 於110年12月1日前某日起,佯為暱稱「行成於思」之人,謊稱:可在澳門新葡京娛樂城網站下注獲利及因帳戶遭凍結,需繳納保證金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 5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天○○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1081至1083頁) 2.證人天○○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見蒞乙卷第1062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0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辛○○ 110年8月起,透過「籌碼K線」應用軟體結識被害人,並謊稱可投資疫苗期貨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3分許 17萬4,600元 110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4分許、中午12時3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辛○○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771至780頁) 2.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見蒞乙卷第783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0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癸○○ 於110年12月18日凌晨1時許起,透過wootalk交友軟體結識被害人,謊稱:其偷拍被害人私密影片,若不支付金錢,將傳送該影片及截圖予被害人之親友云云 110年12月18日晚間7時28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將詐欺款項轉出。 1.證人癸○○警詢時之證述(見蒞乙卷第887至881頁) 2.證人癸○○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金簿、臺東農會帳戶存摺之翻拍照片(見蒞乙卷第896頁) 3.F○○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見偵9783號卷第181頁)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2月18日晚間7時29分許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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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