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375號
PCDM,112,金訴,137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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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宸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291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7135、12902
、14113、15194、20032、20643、20895、23795、23884、24111
、24936、25515、31426、31880、35266、37016、39109、45774
、54015、66692、33035、5962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緝字第1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宸皓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林宸皓為成年人,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當知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等資料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重要表徵,且現今詐騙案件猖獗,詐欺犯罪者經常藉由收取他人銀行帳戶資料作為取得詐欺款項之犯罪工具,任意將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極有能遭詐欺犯罪者作為收取、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用,並將因此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惟林宸皓仍基於縱使發生他人財產受騙並因而產生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至同年月00日間之某2日,在址設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3段之某活蝦餐廳內,接續將其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與「蔡仲傑」,且於交付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復依「蔡仲傑」指示前往臨櫃辦理開通其帳戶透過網路銀行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之功能。嗣「蔡仲傑」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旋即遭該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入其他帳戶,以此輾轉利用本案帳戶轉匯詐得款項後再交予不詳之人予以隱匿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從而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 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 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檢察官、被 告林宸皓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9 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間、地點,接續將本案帳戶之 上開資料提供予「蔡仲傑」,並有依其指示開通上開帳戶 透過網路銀行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功能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111年7月底透過友人 邱昱倫、陳紹恩認識「蔡仲傑」,「蔡仲傑」表示他在做小 額貸款,經濟困難找他,遂於111年8月底與「蔡仲傑」相 約,我先交付存摺及身分證等個人資料給「蔡仲傑」,後「 蔡仲傑」表示審核通過,且稱會將錢打入我帳戶,惟我仍未 收到款項,「蔡仲傑」稱公司已匯入,並懷疑我侵吞款項, 故要求我提供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由公 司確認款項是否確實未入帳,我才提供,後「蔡仲傑」又稱 係因我的帳戶未與他們公司的帳戶綁定才導致錢無法入帳, 因而要我去開通線上綁定功能等語。經查:
㈠本案帳戶係由被告申辦,並於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接續 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 密碼交付與「蔡仲傑」,並依「蔡仲傑」指示辦理開通本案 帳戶得以網路銀行設定約定轉帳帳號等節,業據被告自承在 卷。又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並分別依指示於附表 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載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 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且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 在卷佐,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屬實。
㈡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惟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 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基於申辦貸款之意思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與 對方時,是否同時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並非絕對對立、不能併存之事,亦即縱係因申辦貸款業 務而與對方聯繫接觸,但於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與對方時,依 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 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被用來作為 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暨製造因流斷點並藉以隱藏真實身分之 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生,而將該等金融機 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已足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 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節,並容任該等結果發生 而不違背其本意,自仍應認行為人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罪。再 不法詐欺人士為獲取他人金融帳戶,所運用之說詞、手段不 一,即便直接出價向他人購買金融帳戶資料使用,衡情亦不 會對提供金融帳戶之人承認將利用該帳戶資料作為詐騙他人 之工具,否則提供帳戶之人明知他人欲以自己之身分資料從 事詐騙他人之不法行為,自身極能遭受刑事訴追處罰,豈 有為眼前小利而交付金融帳戶之理?是以無論不法詐欺人士 直接價購或藉工作、辦理貸款等名目吸引他人提供金融帳戶 ,差別僅在於係提供現實之對價或將來之利益吸引他人交付 金融帳戶,然該等行為均係以預擬之不實說詞,利用他人僥 倖心理巧取帳戶資料,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故金融帳戶提供 者是否涉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行,應以其主觀上有無預 見該金融帳戶資料能被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 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仍輕率交付他人,非謂不法 詐欺人士只要係以工作、貸款等其他名目騙取金融帳戶,該 提供金融帳戶之人即當然不成立犯罪。
⒉次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 理財之工具,若該帳戶之存摺與金融卡、密碼相結合,則專 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 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交付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 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應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防止被他人冒 用之認知,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與他人,亦必深 入瞭解該他人之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係吾人日常 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理;況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 資格、門檻限制,一般人皆能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 請,同一人復得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複數金融帳戶使用,此 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且參諸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 事屢見不鮮,此亦經政府多方宣導、披載。從而,苟不以自 己名義申辦金融帳戶,反以各種名目向他人蒐集或取得金融



帳戶,帳戶所有人應有蒐集或取得帳戶者能藉以從事不法 犯行暨隱藏真實身分之合理懷疑及認識。而本案被告係一智 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具有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且以從事 二手車買賣為業(本院卷第270頁),並非年幼無知或與社 會長期隔絕之人,是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對上情 自無不知之理。
⒊被告雖辯稱係欲向「蔡仲傑」借款而為本案行為,然查: ①其於警詢時供稱:朋友找我去酒店喝酒,要回酒單時,叫我 先付酒單錢,後來朋友又跟我要了5萬元,因我沒有錢,他 就叫我拿出我的帳戶給他讓他去借錢,我就拍存摺封面給 他,之後他還叫我傳證件照片給他,隔沒2、3天,他說審 核過了以借10萬,問我要借10萬出來還是借5萬出來給他 ,我請朋友先幫我借8萬;之後他還有叫我把網銀帳號密碼 給他,還叫我去申辦約定轉帳帳戶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下稱士檢】112年度偵字第2208號卷第12頁);於11 2年5月13日偵訊時稱:當時找邱昱倫借錢,邱昱倫跟我說 「蔡仲傑」是做放款的,我跟「蔡仲傑」聯絡,「蔡仲傑 」跟我要基本資料,說公司會評估要借我多少,我要借10 萬元,「蔡仲傑」說評估通過,跟我要戶頭,金額要用轉 帳到我戶頭,因為要確認錢有沒有入帳所以要我的本子;2 、3天後,「蔡仲傑」一直沒消息,我問「蔡仲傑」,他說 公司那邊款項出問題,說錢已經打到我戶頭,問我是不是 偷偷領走,我說沒有,他叫我在網路銀行介面點一些項目 ,跟我說會出現一些畫面,但我點完並沒有出現對方所說 的東西,「蔡仲傑」就跟我要網路銀行的帳號及密碼要幫 我操作,要確定我沒有把錢領走,確認完之後才會把錢給 我,我才會陸續交付;我有臨櫃辦理約定轉帳,因為他們 說要辦理約定轉帳才以用公司戶頭轉帳給我(士檢112年 度偵緝第1124號卷第23至24頁);於112年6月8日偵訊時則 稱:「蔡仲傑」說要確認撥款額度跟我的帳戶與確認他們 公司否連結,才以把金額匯入我戶頭,所以需要設定 約定轉帳帳戶;警詢時所說喝酒的朋友是陳紹恩等語(同 前卷第41至4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稱:8月時我有跟 好幾個朋友借錢,加上工作不穩定,朋友逼我快還錢,所 以我就跟「蔡仲傑」一次借出來把錢還給朋友;我沒說過 陳紹恩找我去酒店喝酒需要回酒單,陳紹恩要我拿帳戶給 他讓他去借錢這樣的話,從頭到尾跟我要帳戶的人只有「 蔡仲傑」;一開始只有給「蔡仲傑」帳戶號碼,隔一天我 等不到錢,「蔡仲傑」說他們那邊操作失誤,會計出問題 錢沒有打進來給我,「蔡仲傑」說會計那邊要我拿帳戶過



去作確認,要我給他網銀帳號、密碼,他要拿去跟公司證 明確實沒有入帳;「蔡仲傑」當場登入後,有確認款項沒 入帳,並說款項會回報,因「蔡仲傑」要在公司人員面前 登入才行,所以我沒有改帳號、密碼,「蔡仲傑」好像只 是代辦;我給「蔡仲傑」帳號密碼後,「蔡仲傑」隔天跟 我說因為我戶頭沒有跟他們公司的戶頭綁定,叫我去開通 線上綁定,我就去臨櫃設定這個功能(本院卷第126至128 頁)。綜上被告歷次供述,稽被告就需款之理由、究係 陳紹恩抑或「蔡仲傑」要求其交付帳戶、其欲借得之款項 、先後交付之資料究為何等節,歷次供述不一,已見其隱 ,是否屬實,並非無疑。況若「蔡仲傑」確如被告於警詢 所述已先取得被告之存摺,則「蔡仲傑」欲確認是否已撥 款,逕至銀行補摺即,實無再由被告交付網銀帳號、 密碼之必要;遑論欲確認款項是否確已撥付、被告有無私 自提領款項,亦由撥款端之帳戶確認,或由被告補摺或 登入其網路銀行擷取畫面供「蔡仲傑」確認即,本無交 付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必要;再者設定 約定帳戶之目的係為使轉出款項端不受每日限額之規定 ,被告既係欲收受款項,自亦無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之必要 ,被告所辯,實無採。
②又依現今不論係銀行或民間貸款實務,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當面核對外,並須敘明其個人之工作狀況、收入 金額及相關之財力證明資料,俾供銀行或民間貸款機構透 過徵信調查申請人之債信後,決定是否核准貸款,以及所 容許之貸款額度。若因信用不佳以致無法循金融機構管道 借貸,必須向民間貸放者(如地下錢莊)尋求資助,對方 通常會要求提供抵押品作為擔保;如為小額借款,至少會 要求提出薪資證明等財力證明,及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並 會說明貸款金額、期間、利息、還款方式、未依約還款後 果等借貸重要約定事項。況上述貸款程序頂多僅須提供存 摺封面或告知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以供撥款,豈 有須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一併交 付之理,如此一來,不僅於借款業者核貸撥款後,帳戶所 有人無法領取款項使用,亦將使借款業者核貸撥入帳戶之 款項處於隨時能遭他人領取之狀態。是依一般人之社會 生活經驗,借貸者若見他人不以其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作 為判斷貸款與否之認定,亦不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品,反 而要求借貸者交付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衡情借 貸者對於該等銀行帳戶能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目 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期。然被告卻自承其對「蔡仲傑」



之身分背景一無所悉,亦不知「蔡仲傑」究係代辦業者或 實際撥付款項之人,亦不知該借款業者之名稱、所在地( 本院卷第127至128頁),復未見其簽訂任何借貸契約或簽 發本票,或提供任何保證人、財力、擔保品之證明與「蔡 仲傑」,即應對方要求任意將本案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 網路帳號及密碼等物交與真實年籍、來歷均不詳之「蔡仲 傑」,已與一般辦理民間借款之流程有悖。況被告自陳於 交付網銀帳戶、密碼5至6小時後,即發現其網路銀行之帳 密遭變更(本院卷第128頁),卻未有何向銀行掛失網路銀 行、帳密或報警處理之舉,及參以其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 ;我之所以會妥協給「蔡仲傑」網銀的帳戶、密碼,也是 因為裡面沒什麼錢,我的錢不會被拿走(本院卷第127頁) ,暨其雖曾於111年9月8日掛失金融卡,有永豐銀行111年1 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1102611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掛失紀 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 643號卷第41頁),然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卻係於1 11年9月12日迄14日始匯入款項,顯見「蔡仲傑」所屬之詐 騙集團於上開時間仍確信本案帳戶仍由集團操控、使用 ,而被告縱已察覺本案帳戶能被利用作為收受、提領贓 款之用,且款項一經轉出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 逃避國家追蹤處罰之效果,惟其為求獲得貸款款項,經權 衡自身利益及他人能遭詐騙所受損失後,未進一步詢問 或查證,率爾依「蔡仲傑」之指示交付本案帳戶資料,容 任「蔡仲傑」任意使用本案帳戶,其主觀上有幫助他人實 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灼然甚明。  ⒋此外,被告之辯稱,除有如前述與一般社會交易常情不符者 外,更重要者,乃詐欺集團於遂行詐欺犯行之過程中,雖 因欲隱匿真實身分而有使用他人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招募 車手提領款項、層層轉交現金之需求,然最終且唯一目的 ,仍在「確保集團能最終取得詐得財物及躲避檢警追緝」 ,是詐欺集團欲以他人之金融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時, 首重者即係確保該帳戶之所有人能配合,提款者亦會依指 示提領、繳回款項,換言之,詐欺集團必然係在確保「帳 戶完整使用」、「帳戶所有人或提款人會配合將詐得款 項繳回詐欺集團」之情形下,始會將費盡心思詐得款項轉 匯入特定帳戶或指示特定人前往提款。蓋如使用未經帳戶 所有人同意之帳戶,或帳戶所有人有隨時變卦之能(如 突然拒絕交易、終止交易),詐欺集團非僅能無從取回 詐得款項,更會因無法預估該帳戶之所有人「是否」或「 何時」會因發現涉及詐欺犯行,逕行報警以證清白,甚至



私起盜心而侵占鉅額款項,而顯著提高犯行遭查緝,或費 盡周章詐得財物無法取得之風險,是如何確保此部分之犯 行能順利遂行,乃詐欺集團至為重要之事。審酌本案中, 被告雖均辯稱係為借款、為證明未私自提走公司匯入款項 ,然依被告供述之情節,被告仍能因察覺有異而隨時向 銀行或檢警機關將本案帳戶報請警示。準此,若非被告主 觀上確有容任「蔡仲傑」使用本案帳戶之意,實難想像本 案詐欺集團有何甘冒損失詐得款項、身分遭暴露之風險, 將如附表所示眾多被害人之受詐款項,反覆匯入被告所掌 控之帳戶,仍能確保轉匯款項均會回流至本案詐欺集團之 理,依此,更足證被告之辯解並非實情。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與罪數:
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 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能 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 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將本案帳戶提供「蔡仲傑 」,使之得持以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 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等情,已如上述。被告所 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金融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詐騙之人,確對本案詐欺行為人 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 制法第3條第2款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



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故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 錢罪。再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供本件詐欺集 團詐騙附表所列之告訴人、被害人共25人使用,並使其等均 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致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一般洗錢罪,侵害 不同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刑之減輕:
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移送併辦之說明:
  新北檢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47135、12902 、14113、15194、20032、20643、20895、23795、23884、2 4111、24936、25515、31426、31880、35266、37016、3910 9、45774、54015、66692、33035、59623號)(即附表編號 3至25)及士檢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緝字第1124號)( 即附表編號2),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分原則,應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㈣量刑:
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 銀行之帳號、密碼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 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因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使 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 ,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助長詐 欺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兼 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0頁), 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情節、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 損害,及其犯後否認犯罪,且迄今皆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賠償渠等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三、沒收:
㈠被告固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蔡仲傑」供犯罪所用 ,惟本院審酌上開物品屬得申請補發之物,倘予沒收或追徵 ,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 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又依卷存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有何收取本案犯行



對價而有犯罪所得之情形,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固為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本案被告所為係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幫助犯,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 正犯有異,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 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 犯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粘鑫偵查起訴,檢察官許梨雯、陳旭華、吳育增、陳柏文、劉恆嘉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訴請何機關調查 最初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916號起訴書 1 林佳靜(未提告) 000年0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廣告,林佳靜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WE88娛樂城」、「SVJ總客服」、「xin fu 史塔克」、「LISA主管」、「希望飛梭 帝麟」、「鉅鵬投貸-李凱飛」等帳號向其佯稱加入WE88娛樂城(網址:acrex.we5888.net/index)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5時6分 5萬元 ⒈被害人林佳靜於111年9月26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0749號卷第9至10頁) ⒉被害人林佳靜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通訊軟體LINE帳號封面擷圖7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0749號卷第53頁背面、第55頁至同頁背面) ⒊永豐銀行111年10月17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44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8月25日至111年9月20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0749號卷第16至20頁背面) ⒋永豐銀行112年2月24日作心詢字第1120222124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111年6月30日至111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0749號卷第68至70頁)  士檢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124號併辦意旨書 2 蔡智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111年8月31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婷」與蔡智祥結織,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投資平台「FT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2日15時5分 5萬元 ⒈告訴人蔡智祥於111年9月18日警詢時之指訴(士檢112年度偵字第2208號卷第7至8頁) ⒉告訴人蔡智祥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封面擷圖(含網路轉帳交易明細)6張、對話紀錄1份(士檢112年度偵字第2208號卷第37至43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0月13日作心詢字第111101110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2日至111年9月30日交易明細、網路交易的IP位置(士檢112年度偵字第2208號卷第17至36頁) 新北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7135號併辦意旨書 3 郭妍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111年9月13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社群軟體Instgram以暱稱「蔡智然」與郭妍蓁結織,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協助理財需匯款到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6時15分 5萬元 ⒈告訴人郭妍蓁於111年11月19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47135號卷第9至15頁) ⒉告訴人郭妍蓁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共21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47135號卷第69至77頁) ⒊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0日至111年9月20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47135號卷第21至37頁) 新北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902號等併辦意旨書 4(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 洪以茹/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 111年9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ruce 布魯斯」向洪以茹佯稱投資17娛樂城博奕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5時22分 20萬元 ⒈告訴人洪以茹於111年9月17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2902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洪以茹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通訊軟體LINE帳號首頁、投資網頁擷圖共3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2902號卷第15至16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0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1025106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3日至111年10月24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2902號卷第33至48頁) 5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2) 林鳳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000年0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求才廣告,林鳳真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U」、「瑞雲」向其佯稱做批單工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2日16時48分 5萬元 ⒈告訴人林鳳真於111年9月15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4113號卷第15至21頁) ⒉告訴人林鳯真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6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4113號卷第85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0月24日作心詢字第1111020134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0日至111年10月19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4113號卷第23至42頁) 111年9月13日14時34分 5萬元 111年9月13日14時35分 5萬元 6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3) 陳品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111年9月14日16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BitMex投資虛擬貨幣廣告,陳品諠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erry」向其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4日16時10分 1萬4,000元 ⒈告訴人陳品諠於111年9月14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4113號卷第13至14頁) ⒉告訴人陳品諠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14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4113號卷第53至68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0月24日作心詢字第1111020134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0日至111年10月19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4113號卷第23至42頁) 7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4) 林昱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OMI以暱稱「MIKE」與林昱筠結織,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IKE黃」向其佯稱申請「24pcbuymore.com」之帳號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5時21分 5萬元 ⒈告訴人林昱筠於111年9月21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5194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林昱筠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主頁、對話紀錄擷圖共10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5194號卷第31至37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0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1025122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3日至111年10月24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5194號卷第13至28頁) 8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5) 張凱彥/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 111年9月14日前之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社群軟體Instgram以暱稱「bbbling1313」與張凱彥結織,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Cindy」、「弘」、「陳(猫咪符號)」向其佯稱至「FTEX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4日21時6分 2萬元 ⒈告訴人張凱彥於111年9月19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032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張凱彥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對話紀錄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共32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032號卷第41至56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1月04日作心詢字第1111102151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5日至111年9月20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032號卷第13至30頁) 9(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6) 詹瑞發 (未提告) 111年8月14日19時4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熙雯」向詹瑞發佯稱至「CGWLOCIN」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4日15時32分 5萬元 ⒈被害人詹瑞發於111年9月22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643號卷第21至23) ⒉被害人詹瑞發提出之其妻詹千懿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委託書影本各1份、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24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643號卷第25至35頁、第37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1102611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開戶照片、簽名、111年6月30日至111年10月25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643號卷第41至53頁) 111年9月14日15時34分 5萬元 10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7) 鄭郁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111年9月8日17時53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以「明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刊登求才廣告,鄭郁馨聯繫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凱特派員」、「仰望未來 總指揮」、「仰望未來報牌老師」、「李組長-李光洙」等暱稱向其佯稱參加「https://www.flyxiang3.com」網站之投資方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4時39分 14萬6,000元 ⒈告訴人鄭郁馨於111年9月19日、9月20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895號卷第7至14頁) ⒉告訴人鄭郁馨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238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895號卷第15至47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2月07日作心詢字第1111202106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日至111年12月4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895號卷第49至68頁) 11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8) 陳修誼/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111年8月12日15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東」與陳修誼結織,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竹-陳邵東」向其佯稱轉帳至「https://www.shopee-shop.store」網站指定帳戶,網站內之電子錢包金額會增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4日20時40分 5萬元 ⒈告訴人陳修誼於111年9月29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3795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修誼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3795號卷第15至17頁) ⒊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7月1日至111年9月21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3795號卷第21至27頁) 111年9月14日20時42分 3萬元 12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9) 施惠婕/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111年8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宇」與施惠婕結織,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參加「參加PCHOME活動領禮金」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4日12時55分 3萬元 ⒈告訴人施惠婕於111年11月30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3795號卷第53至55頁) ⒉告訴人施惠婕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共43張、詐騙網站擷圖共56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3795號卷第65至103頁) ⒊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7月1日至111年9月21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3795號卷第57至65頁) 13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0) 馮裔潞/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 111年4、5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分享飊股廣告,馮裔潞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老師侯立成」、「音芝」等帳號向其佯稱加入「XTRDINGX」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2日15時4分 5萬元 ⒈告訴人馮裔潞於111年10月25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3884號卷第11至16頁) ⒉告訴人馮裔潞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共43張、詐騙網站擷圖共56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3884號卷第39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1月22日永豐商銀字第1111118707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8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3884號卷第17至27頁) 111年9月12日15時5分 5萬元 14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1) 柳雅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111年9月7日13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通訊軟體Line刊登分享投資廣告,柳雅馨加入群組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亞太區域金融執行長Nick」向其佯稱加入http//wdd.siaber.com網站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5時24分 10萬元 ⒈告訴人柳雅馨於111年11月10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4111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柳雅馨提出之活明細查詢資料1份(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4111號卷第13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2月7日作心詢字第1111205106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日至111年12月4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4111號卷第21至40頁) 111年9月13日15時26分 10萬元 15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2) 陳士翔(未提告) 111年8月11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建置http//protosstock.com/mobil/zh-hant/m.html#網站,陳士翔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投資原油期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4日15時1分 100萬元 ⒈被害人陳士翔於111年10月21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4936號卷第27至29頁) ⒉被害人陳士翔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匯款明細各1份(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4936號卷第33至35頁) ⒊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7月1日至111年9月21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4936號卷第13至18頁) 16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3) 陳柔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111年8月3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社群軟體Instgram刊登蝦皮購物招募線上客服人員廣告,陳柔蓁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線上蝦客服」向其佯稱透過線上玩遊戲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2日13時54分 5萬元 ⒈告訴人陳柔蓁於111年10月28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5515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陳柔蓁提出之轉帳明細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30張、台幣存款帳戶往來明細時擷1份(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5515號卷第57至79頁、第83至89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1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11116104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8月1日至111年11月5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5515號卷第27至39頁) 111年9月12日13時55分 2萬5,000元 17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4) 賴品璇(未提告) 111年8月25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王軒」與賴品璇結織,再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Xuan」向其佯稱加入「TCAD」(http//www.tcadlivess.com)網站會員投資美元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2日15時15分 3萬5,000元 ⒈被害人賴品璇於111年11月28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1426號卷第7至9頁) ⒉被害人賴品璇提出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份、詐騙網頁之對話紀錄擷圖共39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1426號卷第39至51頁、第57至65頁、第68至77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2月21日作心詢字第111121911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1426號卷第15至34頁) 18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5) 廖鈺欣(未提告) 111年9月1日前某時許 假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網址:hppts//stemstudiZ000000000.wordpress.com),廖鈺欣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銓鑫數位科技」向其佯稱匯錢給他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5時20分 1萬5,000元 ⒈被害人廖鈺欣於111年9月19日、9月25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1880號卷第9至13頁) ⒉被害人廖鈺欣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32頁(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1880號卷第55頁、第107至137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1月11日作心詢字第1111109125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日至111年11月8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1880號卷第15至34頁) 19(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6) 許藍方/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111年9月6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楊浩烊」與許藍方結織,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楊」、IG暱稱「kevin._801」向其佯稱因有回飯碼,只要匯款給他即領取回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4日20時39分 5萬元 ⒈告訴人許藍方於111年10月14日、10月17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5266號卷第9至14頁) ⒉告訴人許藍方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張、對話紀錄擷圖共14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5266號卷第63頁、第63至71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11128118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4日至111年10月13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5266號卷第15至22頁) 20(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7) 楊秝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111年9月12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雙北求職徵社團刊登求才廣告,楊秝齊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奈助理」向其佯稱持續操作訂單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4日22時56分 10萬元 ⒈告訴人楊秝齊於111年9月30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7016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秝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8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7016號卷第27至29頁) ⒊永豐銀行112年2月17日作心詢字第112021310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0日至111年9月30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7016號卷第31至39頁) 21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8) 陳虹如(未提告) 111年8月2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求才廣告,楊秝齊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加入XTRADINGX網站(網址:hppts//www.xxtradingxx.top/index/login.signin)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5時3分 30萬元 ⒈被害人陳虹如於111年9月20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45774號卷第19至21頁) ⒉被害人陳虹如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1張、詐騙網頁擷圖共2張(新北檢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45774號卷第26、28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0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1100570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之111年9月12日至111年9月15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45774號卷第13至17頁) 新北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015號併辦意旨書 22 呂秀鳯(未提告) 111年8月20日15時43分16秒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呂秀鳯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進而將呂秀鳯玉山銀行之定存款項解約後,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9時18分 5萬元 ⒈被害人呂秀鳯於111年10月5日、111年10月14日、112年5月5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4015號卷第11至22頁) ⒉被害人呂秀鳯提出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網路銀行通知筆訊翻拍照片6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4015號卷第23至28頁) ⒊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6月13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76801號函、暨所附呂秀鳯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1年5月4日至111年10月27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4015號卷第29至32頁) ⒋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2日至111年9月14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4015號卷39至56頁) 新北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6692號併辦意旨書 23 呂美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111年5月某日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家瑋」在交友軟體「探探」與呂美珊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幫其投資美金平台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4日13時34分 23萬2,000元 ⒈告訴人呂美珊於112年3月26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6669號卷第11至14頁背面) ⒉告訴人呂美珊提出之匯款明細1份、合庫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1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6669號卷第16頁、第18頁背面) ⒊永豐銀行112年4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20425107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30日至111年9月14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6669號卷第28至31頁背面) 新北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3035、59623號併辦意旨書 24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陳瀅存/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111年8月20日1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代工廣告,陳瀅存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副班長-娜美」、「班長-沁瀾」、「班長-泰迪」、「楊浩」向其佯稱依指示進入遊戲操作下單即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2日14時29分 3萬元 ⒈告訴人陳瀅存於111年9月19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3035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瀅存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7張、遊戲網站畫面擷圖3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紙(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3035號卷第21至35頁) ⒊永豐銀行111年10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1101713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8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3035號卷第177至198頁) 111年9月12日14時32分 3萬元 25 (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李玖鼐(未提告) 111年9月4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分享投資廣告,李玖鼐點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華洋溢」、「志在幣得」等帳號向其佯稱加入TRON交易所代其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3日16時16分 10萬元 ⒈被害人李玖鼐於112年2月11日警詢時之指訴(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9623號卷第7至10頁) ⒉被害人李玖鼐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9623號卷第39頁、第45至47頁) ⒊永豐銀行112年3月23日作心詢字第1120321712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基本資料表、111年9月13日交易明細(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9623號卷第13至18頁) 111年9月13日16時17分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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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