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易字,114年度,17號
KSHM,114,金上易,17,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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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馨慧



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
年度金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525號、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258號、113年度偵字第297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未○○基於將交付、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
,無正當理由,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20時54分許,將其所
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卡密碼、向提供虛擬貨幣服務
事業申請之MaiCoin、Max、Bitopro、Ace Exchange、Rybit
、Hoay Bit、BitGin、XREX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共9個帳戶
(下合稱本案9個帳戶),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姓名年籍
不詳LINE暱稱「助理-承勳」之人,又於翌(16)日某時許
,將臺銀帳戶之提款卡,寄至「助理-承勳」指定之臺中市○
○○道○段000號空軍一號貨運站中南站,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
帳戶予他人使用。
二、查獲經過:
  嗣「助理-承勳」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未○○所提供之
上開帳戶資料後,用以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經其等發覺受
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
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6
5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
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未○○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以上開方式將本案9個帳戶
之帳號、密碼及提款卡、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助理-承勳」
之人等事實,惟否認有何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
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找兼職工作,後
來群組裡說可以投資並確保獲利,對方說我可以去貸款投資
,後來投資失敗,對方就說要購買墨西哥程式,需要我使用
虛擬貨幣搬磚的方式來幫他們,並且叫我申請有網路的門號
、購買二手手機、提供本案9個帳戶之帳號、密碼及提款卡
、提款卡密碼給他們,這段時間我都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等
語(原審審金易卷第209頁、本院卷第61頁)。辯護人為其
辯護稱:被告係先遭詐欺集團以求職為誘因,再遭以話術轉
為接案及投資,並設陷阱指示被告投資資金,而在詐欺集團
指示下辦理貸款,前後陸續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2萬5
千元,再以話術藉理由以購買程式為由,以幫被告解套,指
示被告辦理虛擬貨幣帳戶及指示交付臺銀帳戶網路銀行帳戶
、密碼,足證被告係因求職及投資遭詐騙而提供本案9個帳
戶之帳號、密碼及提款卡、提款卡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其
目的既係為提領投資獲利,尚難預見其主觀上對於所交付之
上開帳戶將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之不法使用有所知悉,主觀
上並無具有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之犯意等語(原審卷第35至
38頁)。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將本案9個帳戶之帳號、密碼及提款卡密碼
,以LINE傳送予「助理-承勳」之人,並將臺銀帳戶之提款
卡,寄至「助理-承勳」指定之空軍一號貨運站中南站,及
附表編號1至27所示遭詐騙之人經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方式
詐騙而匯入款項至臺銀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2
7所示遭詐騙之人、附表編號26所示第一層帳戶申辦人朱芷
薇於警詢證述在卷,並有臺銀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
明細表、MAX、MaiCoin帳戶申請資料、MAX交易所、MaiCoin
帳戶新增提領地址之電子郵件擷圖、被告與暱稱「毛市多寵
物商城」、「RM語晴」、「財神登記處」、「林文忠」、「
RM發哥」、「助理-承勳」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5
7至64頁、第65至67頁、第69至71頁、第73至123頁、第125
至146頁、第151至160頁、第161至195頁、第201至203頁;
偵一卷第373至377頁),及附表編號1至27證據出處欄所示
各項證據在卷足憑,亦為被告坦認而不爭執(本院卷第163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㈡被告既然承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客觀行為,並對於形式上該
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之要件並不爭執,
且表明並不主張被告有該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本院卷第163
頁),故被告之行為形式上已經成立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
項、第3項第2款之罪。
 ㈢被告與辯護人雖以「被告被騙所以提供上開帳戶,主觀上並
無犯本罪之故意」、「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
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
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
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
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
必要物品)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
,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
『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
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
罰」,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修正後為同法第22條)
立法理由可參」等語置辯(本院卷第13頁之上訴理由狀、第
163頁準備程序筆錄),然查:
 ⒈被告雖主張其係受騙而相信只要提供上開9個帳戶(供詐欺集
團購買「墨西哥程式」),就能取回投資款,但其始終不曾
說明、主張,其提供上開帳戶與取回投資款間有何關聯,故
其辯稱受騙、相信對方話術一節,顯無理由,故仍無解其有
上述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項所定提供帳戶予
他人帳戶之行為。
 ⒉關於被告提供前開帳戶之目的為何,被告前於原審審理時供
稱:「我匯款之後他們說有一個投資項目,後來他們說投資
失敗,又叫我去跟別人借錢、借信貸,我後來沒有借成功,
也沒有去貸款,我剛好那時候有存3萬元匯給他們,他們說
錢還是不夠」、「(他們怎麼說,讓你提供帳戶給他們?)
他們說有一個方法,他們說程式是在墨西哥裡面,他要買下
來,要用搬磚的方式,我不知道是什麼的用處需要帳戶、提
款卡跟密碼,還要我去買二手的手機給他們」等語(原審卷
第91-92頁),表明詐欺集團原本打算誘使被告繼續投資,
並要被告另循私人借貸方式籌款繼續投資,但因被告均無法
籌得款項繼續投資,對方始要求被告提供本案上開帳戶,亦
即,被告於原審係主張,其提供本案多個帳戶,是取代其無
法另行籌得之投資款,核與其於本院辯稱交付帳戶目的是「
要取回投資款」等情不合。則若依其於原審所供,其就是打
算以提供本案帳戶交換對方提供投資款讓其繼續投資,其主
觀上顯具備本罪所規範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供他人
使用之意思與認識,而不合於本條立法理由所謂「行為人受
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
條處罰」情形。
 ⒊且依上訴理由所引本條之立法理由:「易言之,以申辦貸款
、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
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已經說明欲以提供帳戶供他人使
用以換得貸款,本非正當之理由;而被告既已於原審陳明,
其主觀上打算以提供本案帳戶換得對方繼續提供投資款,顯
為上開立法理由所謂「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自然更
不能據以認為被告因此不具備本罪之主觀犯意。  
 ㈣依被告與「RM語晴」、「RM發哥」、「助理-承勳」等人對話紀錄內容觀之,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當初應徵工作之公司名稱為「毛市多寵物商城」,但所為工作內容與寵物無關,不知道實際工作的公司地址、聯絡電話,亦不知悉所聯繫之「RM語晴」、「RM發哥」、「助理-承勳」等人之真實姓名。後來「RM語晴」等人說有一個投資項目,要求我貸款投資,後來投資失敗,他們說要買下一個墨西哥程式,要我提供帳戶及密碼幫忙他們等語(原審卷第61頁、第91至92頁、第94頁),除可見被告與「RM語晴」、「RM發哥」、「助理-承勳」等人毫無特殊信任基礎,亦非有正式商業或生意往來,其以投資、協助購買程式等事由,也非屬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而提供,難認有何正當理由。且被告陳明其提供帳戶是要幫助對方「買下一個墨西哥程式」,未見與其自己應徵之工作、投資之項目、擬借貸之款項,有任何關係,可見其自始就知道其提供帳戶,就是單純供他人使用,故其於主觀上之意思與客觀上之行為,均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之要件。
 ㈤至被告及辯護人雖另稱:被告因投資需資金,而依指示辦理貸款,前後陸續匯款52萬5千元,並於事後主動報案,並提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偵一卷第368-1頁)。然被告縱有遭受「RM語晴」等人之欺騙而交付款項,僅能認為其主觀上對於「RM語晴」等人取得本案9個帳戶之帳號、密碼及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可能用於詐欺及洗錢等情,欠缺認識或容任,而無共同犯罪或幫助犯罪之意思而己,惟被告主觀上對於「交付、提供本案9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認識,並無受騙之錯誤可言,而對於其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並不生影響,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解,尚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從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所為辯解,均不足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
當理由而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
罪。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但此次修法僅將洗錢防制法第15條
之2規定,移列為同法第22條規定,然其除條次變更,及相
關文字用語之修正外,關於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未變更,不
生有利或不利之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第3項第2款規定,並審酌被告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竟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
卡、密碼與上開各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予他人,而遭
轉由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危害交易安全、影響金融秩序
,更助長詐欺、洗錢犯罪,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所得
之來源、去向,所為實不足取。復斟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
及目的、所提供之帳戶數量多達9個。另考量被告始終否認
犯行,未見其對所為已有反省或知所錯誤之犯後態度。兼衡
被告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及其智識
程度、經濟、家庭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沒收其犯罪所得共計1,
578元(被告於偵訊中供承明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
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穎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旻萱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遭詐騙之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證據出處 1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戌○○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19日22時41分、1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戌○○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19日22時41分、15萬元 112年10月24日12時12分、14萬8,000元 112年10月24日12時13分、5萬元 112年10月24日12時17分、2,000元 112年10月24日12時18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4時49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4時50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4時52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4時52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4時53分、5萬元 2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玄○○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0日9時46分、9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玄○○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2.轉帳交易明細 3.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0日15時9分、10萬元 112年10月20日15時19分、3萬元 112年10月20日15時23分、2萬8,000元 112年10月20日15時24分、3萬元 3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辰○○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0日10時16分、40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轉帳交易明細 112年10月20日10時17分、5萬元 112年10月20日10時18分、4萬元 112年10月23日17時17分、5萬元 112年10月23日17時18分、5萬元 112年10月23日17時41分、3萬元 112年10月23日17時46分、1萬9,985元 4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己○○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0日11時01分、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己○○中華郵政、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 2.己○○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3.己○○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0日11時02分、5萬元 112年10月20日11時30分、5萬元 112年10月20日11時31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2時06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2時08分、5萬元 5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對黃○○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0日15時43分、10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黃○○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0日15時45分、9萬8,000元 112年10月20日19時08分、3萬元 112年10月21日19時04分、3萬元 6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地○○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3日12時50分、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7 涂伯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對丙○○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3日12時50分、50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涂伯翔台新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COIN WORLD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 4.涂伯翔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8 辛○○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莊承軒」之人於112年9月間,對辛○○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3日14時00分、3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3日14時02分、3萬元 112年10月23日14時03分、3萬元 112年10月23日16時45分、3萬元 9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對庚○○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3日14時16分、10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庚○○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3日14時17分、9萬元 112年10月24日12時17分、10萬元 112年10月24日12時18分、4萬1,000元 10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對丁○○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3日14時38分、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丁○○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4日13時12分、10萬元 112年10月26日16時06分、10萬元 11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亥○○佯稱星巴克網站有推廣活動,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4日13時19分、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亥○○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4日13時19分、5萬元 12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天○○佯稱Coupang網站有推廣活動,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3日19時08分、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2.天○○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3日19時09分、5萬元 13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對丑○○佯稱可投資原物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3日19時35分、1萬2,000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4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對午○○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4日10時27分、20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午○○中華郵政存簿封面 3.午○○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5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酉○○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4日12時19分、2萬5,000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酉○○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6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乙○○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4日12時34分、4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3.乙○○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4.詐騙網站頁面擷圖 17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對戊○○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4日14時01分、57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8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巳○○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5日12時38分、3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6日18時07分、2萬元 19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宙○○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5日12時51分、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詐欺網站頁面擷圖 3.宙○○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5日12時52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2時54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3時00分、5萬元 112年10月26日12時39分、5萬元 112年10月26日12時40分、5萬元 20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癸○○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5日14時24分、18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112年10月25日14時32分、1萬元 112年10月25日14時32分、1萬元 112年10月26日10時31分、28萬元 21 湯夢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子○○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5日14時33分、10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湯夢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5日14時34分、4萬元 112年10月26日15時25分、10萬元 112年10月26日15時26分、7萬元 22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對寅○○佯稱可投資原物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6日10時27分、4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寅○○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23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壬○○佯稱Coupang網站有推廣活動,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6日12時38分、5萬2,000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24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對甲○○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6日13時07分、1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轉帳交易明細 112年10月26日13時08分、5萬元 25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對宇○○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6日16時23分、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6日16時39分、5萬元 26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對申○○佯稱加入指定之投資群組,並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1日20時03分、3萬元 朱芷薇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3日12時22分、5萬元 臺銀帳戶 1.轉帳交易明細 2.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3.朱芷薇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 112年10月21日20時07分、2萬元 27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對卯○○佯稱有工作機會,並邀請其加入投資群組,依照指定方式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0日15時37分、5萬元 臺銀帳戶 無 無 1.轉帳交易明細 2.卯○○中華郵政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3.卯○○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112年10月20日15時38分、5萬元 112年10月25日13時00分、30萬元 112年10月25日13時55分、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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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