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5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罪。被告自民國112年7、8月間某日時起迄114年間
某日時止,先後多次藉由網際網路賭博之舉,係基於同一犯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
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
包括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
物,有害於社會善良秩序,所為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氣,
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5832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2年7、8月初 某日起至114年某日止,為期約2年,在臺南市○○區○○○街00 號住處,利用手機上網登入不特定人得出入之「九州娛樂城 LEO(網址:KA77.NET)」賭博網站,申請註冊為該網站會 員,取得會員帳號及密碼,並以其胞妹蔡慧雅申設之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 )作為收受賭金之用後,每次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 至該網站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儲值賭金並兌換點數,再下注「 今彩539」賭博項目,先下注1-39號彩球,按週一至週六台 灣彩券每晚8時30分開獎號碼對獎,如押中二星、三星、四 星,該網站會依53倍、500倍、1千倍等賠率賠付彩金,若未 押中,下注點數即歸網站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與該網站經 營者對賭。嗣警偵辦賭博案件查獲前開賭博網站,並清查前 揭合庫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上開 賭博網站網頁及賭客手機下注頁面擷圖、前揭合庫銀行帳戶 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上揭玉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等在 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自112年7、8月初某日起至114年某日止 ,為期約2年,多次上網簽賭之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 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 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請以 一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