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子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4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上開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
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
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
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以
下引用之人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均屬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其所涉參與
犯罪組織罪,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
就其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則不受此限制。
又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
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
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三、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
由書之記載。另本案雖有共犯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依卷內
證據,難認被告主觀上認識該共犯並知悉其為少年,而檢察
官亦未主張本案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之加重事由,本院就此部分爰不予論罪科刑,併予敘明。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刑法第339條之4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
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
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
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
未修正,是前揭修正對被告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
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
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
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
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
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
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
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
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
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就該條例所增加之加重要件,依前揭
說明,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⑵新增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犯詐欺犯罪,於
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
人者,免除其刑」、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
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檢察官於偵查時並未詢問被告是
否坦承犯行,則依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之問答內容,被告並
未否認本案犯行,應寬認被告於偵查中亦有坦承犯行,又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仍自白犯行(見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卷一
第186頁),並繳交其犯罪所得(見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卷三第42-1頁),即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
定之適用。
3.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
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並無修正(係刪除原第3、4項
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將原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另增列
第4項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
⑵112年5月24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修正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
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
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第3條、第6條
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增加須於「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
4.洗錢防制法部分: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13年7
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⑴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
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
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
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
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
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可見
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⑵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因修正前規定未就犯行情節
重大與否,區分不同刑度,及為使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
脫鉤,爰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規定「(
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新法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
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
金」,與舊法所定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
以下罰金」相較,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舊法
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
⑶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正
。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
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行為時規定
,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
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經查,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並已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不論
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之規定,被告均得適用。
⑷經本院綜合比較上述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
被告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2項,得量
處刑度之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依修正後同
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得量處刑度之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以
上4年11月以下。是修正前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後即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㈡罪名:
1.查被告於本案繫屬前,並未因參與本案之詐欺犯罪組織經提
起公訴,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起訴書固未論及被
告所犯法條部分應同時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起訴書已載
明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詐欺集團,檢察官復於
準備程序時當庭補充此部分論罪科刑法條依據(見113年度
金訴字第173號卷二第41頁),本院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犯行,自應一併審究。又被害人庚○○係於109年7月10日20
時20分遭詐欺集團施用詐術,先於告訴人酉○○、辰○○遭詐欺
之109年7月19日乙節,業經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於警詢時證述
明確(見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卷一第102、145、163頁
),是被害人庚○○遭詐欺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係
被告所犯第一次加重詐欺犯行,則被告就被害人庚○○遭詐欺
之犯罪事實,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2.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編號2、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競合:
被告各次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附表編號1至3部分,均應從一重論以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共犯關係:
被告各次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本件3次犯行均有適用):
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
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程
序時均坦承詐欺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已如前述,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就被告本件所犯3次犯行均減
輕其刑。
2.至被告各次犯行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此部分
因與其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想像競合犯而從一較重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僅由
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
由,併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並非無謀生
能力之人,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圖不法利得,參與
本件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協助詐欺集團向告訴人取款,
並致告訴人等因而受有損失,其中就告訴人庚○○部分犯行,
並有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想像競合;另斟酌被告始終坦承詐欺
及洗錢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各次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自
白減刑之規定,再衡以被告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尚屬底
層,並非主導犯罪之人,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
、所生危害,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性質相同、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而為整
體評價後,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 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 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 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 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故若被告已自動繳交全部 或一部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所得財物部分,於判決 固無庸再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 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 據以指揮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 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缺乏依 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沒收新制澈底剝奪犯罪
所得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114年 度台非字第75號裁判參照)。查本案被告固已繳回犯罪所得 ,已如前述,然揆諸上開說明,就被告繳回犯罪所得之金額 ,仍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俾利待判 決確定後,檢察官得以就沒收部分指揮執行。 ㈡洗錢標的:
1.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查被告所領取金融帳戶內告訴人匯入之款項,固屬洗錢防制 法第25條第1項之洗錢財物,然均已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卷內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詐欺款項仍有處分之權限 ,考量被告非居於主導詐欺犯罪之地位,該洗錢標的復已非 被告所得掌控、支配,宣告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健盛、林姿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二附表二編號1-3、1-4、1-6、1-7被害人庚○○遭詐欺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款項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件二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酉○○遭詐欺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款項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件二附表二編號3告訴人辰○○遭詐欺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款項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參與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7月間,與同案少 年黃○君、李○(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等人,以實施詐術洗錢為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 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紙飛機
)作為集團成員間聯繫之管道;該詐欺洗錢集團組織分工、 所為犯行如下:
(一)乙○○負責擔任車手頭,向不詳之詐欺集團共犯接單,丙○○、 甲○○、少年黃○君均經由招募乙○○擔任車手,甲○○負責依乙○ ○之指示前往領取遭詐騙民眾寄送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將 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同為車手之少年黃○君、李○,由少年黃 ○君及李○陪同依不詳共犯之指示於指定之時間、地點提領贓 款後,再由丙○○依乙○○指示向少年黃○君收取贓款,並放置 在指定之位置,丙○○、甲○○經等人之報酬則由乙○○發放。(二)該詐欺洗錢集團先由詐騙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勸誘使不知 請之柯羽柔、林涵依、劉雯美、陳彥廷、歐耀嘉、王心妤寄 送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由甲○○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領取放有柯羽柔、林涵依之 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不詳之共犯於不詳時間、地點,領 取放有劉雯美、陳彥廷、歐耀嘉、王心妤之金融帳戶提款卡 之包裹,甲○○再依乙○○指示寄送予不詳之成員,嗣該不詳之 成員,對附表二所示之人,均施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欺方式 ,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二 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少年黃○君,由 李○陪同依照不詳共犯之指示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地 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匯之贓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 3萬7,180元後,再由同案少年黃○君並將數額不詳之贓款, 於109年7月30日,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處,交付給丙○○,丙○○ 再於同日將款項交付至乙○○指定之桃園市中壢區龍岡大操場 司令台附近之花圃,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至該處領取,渠 等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該等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丙○○、甲○○因此可獲得數額不詳之報酬。(三)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於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訊據被告乙○○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我沒有參與詐騙集團,是我的資料被外洩等語。 ㈡ 被告(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之供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之事實。 ㈢ 被告(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之供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並指認被告乙○○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㈣ 證人即同案少年黃○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少年黃○君經由乙○○招募擔任車手,少年黃○君、李○均依照不詳共犯之指示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匯之贓款共計103萬7,180元之事實。 ㈤ 證人即同案少年李○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少年黃○君、李○均依照不詳共犯之指示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匯之贓款共計103萬7,180元之事實。 ㈥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渠等因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之事實。 ㈦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錄影器影像截圖照片、刑案現場照片、被告間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往來帳號等資料、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㈧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證明渠等因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之事實。 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渠等因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之事實。 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110年度少調字第46號審理卷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109年度少調字第1819號審理卷宗 證明少年黃○君經由乙○○招募擔任車手,少年黃○君、李○均依照不詳共犯之指示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匯之贓款共計103萬7,180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丙○○、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乙○○、丙○○、甲○○與少年黃○君、李○就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
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乙○○、丙○○、甲○○就 上揭各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請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嫌。被告乙○○、丙○○、甲○○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乙○○、丙○○、甲○○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丁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 冠 龍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遭勸誘交付提款卡之人
編號 戶名 銀行名稱 帳號 收件時間 收件地點 收件車手 1 林涵依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6日下午5時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00號全家蘆竹坑口店 甲○○ 2 柯羽柔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5日下午5時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桃園中壢龍門店 甲○○ 3 劉雯美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不詳 4 陳彥廷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不詳 5 王心妤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不詳 6 歐燿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不詳 附表二:告訴人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地址 提告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日期(排序)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詐騙帳號 收簿手 1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0日晚間9時47分許 00000000000 9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0日晚間9時49分許 00000000000 9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1日上午10時19分 00000000000 9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2日晚間6時56分許 00000000000 99988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2日晚間6時59分許 00000000000 99988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00000000000 15142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00000000000 9999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00000000000 99999元 花蓮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4日中午12時5分許 00000000000 9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4日中午12時7分許 00000000000 4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4日中午12時13分許 00000000000 199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晚間9時59分許 00000000000 9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晚間8時1分許 00000000000 99989元 劉雯美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00000000000 99989元 林涵依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5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29分許 00000000000 50021元 林涵依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6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00000000000 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9分許 00000000000 90123元 18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10分許 00000000000 99988元 林涵依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9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1日上午9時25分許 00000000000 30001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1日上午10時6分許 00000000000 4991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1日上午10時8分許 00000000000 150102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2日晚間7時7分許 00000000000 145576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00000000000 14951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0日晚間10時1分許 00000000000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1日上午10時27分許 00000000000 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 00000000000 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5 居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71巷6樓5樓之3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晚間9時19分許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張祜銀行 29989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5 居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71巷6樓5樓之3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晚間9時40分許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張祜銀行 30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5 居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71巷6樓5樓之3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晚間10時6分許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張祜銀行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辰○○ 住○○市○○區○○路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福壽公司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晚間6時44分許 00000000000 4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辰○○ 住○○市○○區○○路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福壽公司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晚間6時50分許 00000000000 49989元 林涵依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32 辰○○ 住○○市○○區○○路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福壽公司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晚間7時15分許 00000000000 29989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下午4時54分許 00000000000 高雄市○○區○○路000號大湖郵局 2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4 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下午5時34分許 00000000000 高雄市○○區○○路0段000○0號7-11湖慧門市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下午5時45分許 00000000000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全家竹東門市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00000000000 高雄市路○區○○路0000號第一銀行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00000000000 高雄市路○區○○路0000號第一銀行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35分許 00000000000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 1元 劉雯美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申○○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路○區○○路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00000000000 高雄市路○區○○路00號 18985元 劉雯美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 壬○○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00000000000 2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1 壬○○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22分許 00000000000 2109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壬○○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52分許 00000000000 29989元 劉雯美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3 戊○○ 住金門縣○○鎮○村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37分 00000000000 10985元 劉雯美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 子○○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1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8時15分 00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 49986元 劉雯美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辛○○ 住○○市○○區○○路000○0號9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9時27分 00000000000 23456元 陳彥廷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 未○○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段151之76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12分許 00000000000 49987元 陳彥廷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 未○○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段151之76樓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30分許 00000000000 31076元 陳彥廷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 葉志綱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59分許 00000000000 10123元 陳彥廷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 葉志綱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8時10分許 00000000000 47989元 陳彥廷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 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9時50分許 00000000000 46123元 歐燿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 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40分許 00000000000 9123元 歐燿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2 卯○○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3時38分 00000000000 嘉義縣民雄鄉京城銀行 29988元 歐燿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3 午○○ 住嘉義縣○○鎮○○00號 居嘉義市○區○○路0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14分許 00000000000 嘉義市○區○○路000號4樓 7102元 歐燿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4 戌○○ 住○○市○○區○○○街00巷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33分許 00000000000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49989元 歐燿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5 巳○○ 住○○市○○○路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下午4時17分許 00000000000 49986元 王心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巳○○ 住○○市○○○路000號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下午4時20分許 00000000000 19692元 王心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 癸○○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下午4時20分許 00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9986元 王心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8 亥○○ 住○○市○○區○○○路0000巷0號3樓 居台北市○○區○○街0段000號6樓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下午4時26分許 00000000000 30000元 王心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少年黃○君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與提領之帳戶編號 提領人 提領 時間 (以下 均為109 年) 提領地址 /地點 提領 金額 (新臺幣, 以下均不含手續費) 提領之柯羽柔、林涵依、劉雯美、陳彥廷、歐燿嘉、王心妤之帳戶 1 黃○君 7月17日 20時12 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 一超商嘉家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2 黃○君 7月17日 20時13 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 一超商嘉家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3 黃○君 7月17日 20時16 分 新竹縣○○市○○○○路○段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竹北時尚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4 黃○君 7月17日 20時20 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 一超商嘉家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5 黃○君 7月17日 20時21 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 一超商嘉家門市 7,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6 黃○君 7月17日 20時40 分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7 黃○君 7月17日 20時41 分02秒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8 黃○君 7月17日 20時41 分52秒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9 黃○君 7月17日 20時42 分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10 黃○君 7月17日 20時43 分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11 黃○君 7月18日 18時53 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12 黃○君 7月18日 18時55 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13 黃○君 7月18日 18時57 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9,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14 黃○君 7月18日 19時08 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龍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5 黃○君 7月18日 19時09 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龍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6 黃○君 7月18日 19時11 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龍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7 黃○君 7月18日 20時00 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18 黃○君 7月18日 20時02 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19 黃○君 7月18日 20時04 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1萬9,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20 黃○君 7月18日 21時17 分 台北市○○區○○○路○段0○0號/臺北光華郵局 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21 黃○君 7月18日 21時19 分 台北市○○區○○○路○段0○0號/臺北光華郵局 4萬6,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22 黃○君 7月19日 15時20 分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港隆門市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23 黃○君 7月19日 15時46 分05秒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24 黃○君 7月19日 15時46 分44秒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25 黃○君 7月19日 16時25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26 黃○君 7月19日 16時26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27 黃○君 7月19日 16時27分07秒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28 黃○君 7月19日 16時27分45秒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29 黃○君 7月19日 16時28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30 黃○君 7月19日 16時38分 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八斗子郵局 6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31 黃○君 7月19日 16時40分 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八斗子郵局 4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32 黃○君 7月19日 16時49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基隆新豐街郵局 6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33 黃○君 7月19日 16時50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基隆新豐街郵局 4,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34 黃○君 7月19日 18時57分 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八斗子郵局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35 黃○君 7月19日 22時13分 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八斗子郵局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36 黃○君 7月22日 19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壢和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37 黃○君 7月22日 19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壢和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38 黃○君 7月22日 19時28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39 黃○君 7月22日 19時34分13秒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40 黃○君 7月22日 19時34分50秒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1萬1,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41 黃○君 7月22日 20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農會店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42 黃○君 7月22日 20時1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金央店 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43 黃○君 7月22日 21時3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欣興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44 黃○君 7月25日 16時25分 基隆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北寧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45 黃○君 7月25日 16時37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基隆新豐街郵局 6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46 黃○君 7月25日 16時38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基隆新豐街郵局市 4萬9,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3年度蒞字第6294號 被 告 乙○○ 年籍住籍詳卷
丙○○ 年籍住籍詳卷
甲○○ 年籍住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現由貴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案件(琇股)審理中,茲補充理由如下:
一、本件被告甲○○係領取附表一編號1、2之金融帳戶,是僅論以 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3庚○○、編號2酉○○、編號3辰○○,共計3 罪。被告乙○○、丙○○則論以附表二1-1至18所列之全部被害 人,共計18罪。
二、起訴書之附表更正並補充如下述:
原起訴書匯款金流有諸多與本案無關,另審視卷內A帳戶、B 帳戶、C帳戶、D帳戶、E帳戶、F帳戶之交易明細,亦有多筆 提領紀錄有提領影像卻漏未記載,為明確計逐筆提領款項與 被害人之關係,在不變動訴訟關係之前提下,爰更正起訴書 之附表內容,敬請貴院以補充理由書所載之附表一、二、三 為主。
附表一:遭勸誘交付提款卡之人
編號 代號 戶名 銀行名稱 帳號 收件時間 收件地點 收件車手 1 A帳戶 林涵依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6日下午5時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00號全家蘆竹坑口店 甲○○ 2 B帳戶 柯羽柔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15日下午5時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桃園中壢龍門店 甲○○ 3 C帳戶 劉雯美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不詳 4 D帳戶 陳彥廷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不詳 5 E帳戶 王心妤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不詳 6 F帳戶 歐燿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不詳
附表二:告訴人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提告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1-1 庚○○ 無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晚間8時1分許 99989元 C帳戶 1-2 庚○○ 無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晚間7時59分許 99989元 F帳戶 1-3 庚○○ 無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99989元 A帳戶 1-4 庚○○ 無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29分許 50021元 A帳戶 1-5 庚○○ 無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7元 F帳戶 1-6 庚○○ 無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9分許 90123元 A帳戶 1-7 庚○○ 無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11分許 99988元 B帳戶 2 酉○○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晚間10時9分許 29985元 B帳戶 3 辰○○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福壽公司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晚間6時50分許 49989元 A帳戶 4 己○○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35分許 1元 C帳戶 5 申○○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18985元 C帳戶 6 壬○○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52分許 29989元 C帳戶 7 戊○○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37分 10985元 C帳戶 8 子○○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8時40分 49986元(款項圈存而未提領) C帳戶 9 辛○○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9時27分 23456元 D帳戶 10-1 未○○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12分許 49987元 D帳戶 10-2 未○○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30分許 31076元 D帳戶 11-1 丑○○ 無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59分許 10123元 D帳戶 11-2 丑○○ 無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晚間8時10分許 4798元 D帳戶 12-1 寅○○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晚間8時9分許 46123元 F帳戶 12-2 寅○○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40分許 9123元 F帳戶 13 卯○○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3時37分 29988元 F帳戶 14 午○○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14分許 7088元 F帳戶 15 戌○○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19日下午4時33分許 49989元 F帳戶 16-1 巳○○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下午4時17分許 49986元 E帳戶 16-2 巳○○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下午4時20分許 19692元 E帳戶 17 癸○○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下午4時20分許 29986元 E帳戶 18 亥○○ 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站人員,以系統多刷為由須解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下午4時26分許 29985元 E帳戶
附表三:少年黃○君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與提領之帳戶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以下均為109年) 提領地址/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以下均不含手續費) 提領之人頭帳戶 為何被害人之款項 1 黃○君 7月17日20時10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1萬元 F帳戶 庚○○ 2 黃○君 7月17日20時12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2萬元 F帳戶 庚○○ 3 黃○君 7月17日20時13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2萬元 F帳戶 庚○○ 4 黃○君 7月17日20時15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2萬元 F帳戶 庚○○ 5 黃○君 7月17日20時16分 新竹縣○○市○○○○路○段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竹北時尚店 2萬元 F帳戶 庚○○ 6 黃○君 7月17日20時20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2萬元 F帳戶 庚○○ 7 黃○君 7月17日20時21分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7,000元 F帳戶 庚○○ 8 黃○君 7月17日20時40分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C帳戶 庚○○ 9 黃○君 7月17日20時41分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C帳戶 庚○○ 10 黃○君 7月17日20時41分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C帳戶 庚○○ 11 黃○君 7月17日20時42分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C帳戶 庚○○ 12 黃○君 7月17日20時43分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六家店 2萬元 C帳戶 庚○○ 13 黃○君 7月18日18時53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2萬元 F帳戶 庚○○ 14 黃○君 7月18日18時55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2萬元 F帳戶 庚○○ 15 黃○君 7月18日18時57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9,000元 F帳戶 庚○○ 16 黃○君 7月18日19時08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龍門市 2萬元 A帳戶 庚○○ 17 黃○君 7月18日19時09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龍門市 2萬元 A帳戶 庚○○ 18 黃○君 7月18日19時10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龍門市 2萬元 A帳戶 庚○○ 19 黃○君 7月18日19時11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龍門市 2萬元 A帳戶 庚○○ 20 黃○君 7月18日19時15分 提領地點不詳 2萬元 A帳戶 庚○○ 21 黃○君 7月18日19時16分 提領地點不詳 2萬元 A帳戶 庚○○ 22 黃○君 7月18日19時17分 提領地點不詳 2萬元 A帳戶 庚○○ 23 黃○君 7月18日19時18分 提領地點不詳 1萬元 A帳戶 庚○○ 24 黃○君 7月18日20時00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2萬元 C帳戶 己○○、申○○、壬○○、 戊○○ 25 黃○君 7月18日20時02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2萬元 C帳戶 己○○、申○○、壬○○、 戊○○ 26 黃○君 7月18日20時04分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台北春北店 1萬9,000元 C帳戶 己○○、申○○、壬○○、 戊○○ 27 黃○君 7月18日21時17分 台北市○○區○○○路○段0○0號/臺北光華郵局 5,000元 F帳戶 寅○○ 28 黃○君 7月18日21時19分 台北市○○區○○○路○段0○0號/臺北光華郵局 4萬1,000元 F帳戶 寅○○ 29 黃○君 7月19日15時46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F帳戶 卯○○ 30 黃○君 7月19日15時46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F帳戶 卯○○ 31 黃○君 7月19日16時25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A帳戶 庚○○ 32 黃○君 7月19日 16時26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A帳戶 庚○○ 33 黃○君 7月19日 16時27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A帳戶 庚○○ 34 黃○君 7月19日 16時27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2萬元 A帳戶 庚○○ 35 黃○君 7月19日 16時28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 1萬元 A帳戶 庚○○ 36 黃○君 7月19日 16時38分 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八斗子郵局 6萬元 B帳戶 庚○○ 37 黃○君 7月19日 16時40分 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八斗子郵局 4萬元 B帳戶 庚○○ 38 黃○君 7月19日 16時49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基隆新豐街郵局 6萬元 F帳戶 寅○○、午○○、戌○○ 39 黃○君 7月19日 16時50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基隆新豐街郵局 6,000元 F帳戶 寅○○、午○○、戌○○ 40 黃○君 7月19日 18時57分 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八斗子郵局 5萬元 A帳戶 辰○○ 41 黃○君 7月19日 22時13分 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八斗子郵局 3萬元 B帳戶 酉○○ 42 黃○君 7月22日 19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壢和門市 2萬元 D帳戶 未○○ 43 黃○君 7月22日 19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壢和門市 2萬元 D帳戶 未○○ 44 黃○君 7月22日 19時28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1萬元 D帳戶 未○○ 45 黃○君 7月22日 19時3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2萬元 D帳戶 未○○ 46 黃○君 7月22日 19時3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1萬1,000元 D帳戶 未○○ 47 黃○君 7月22日 20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農會店 1萬元 D帳戶 丑○○ 48 黃○君 7月22日 20時1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金央店 5,000元 D帳戶 丑○○ 49 黃○君 7月22日 21時3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欣興門市 2萬元 D帳戶 辛○○ 50 黃○君 7月25日 16時25分 基隆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北寧門市 2萬元 E帳戶 癸○○、巳○○ 51 黃○君 7月25日 16時37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基隆新豐街郵局 6萬元 E帳戶 癸○○、巳○○、亥○○ 52 黃○君 7月25日 16時38分 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基隆新豐街郵局市 4萬9,000元 E帳戶 癸○○、巳○○、 亥○○ 三、爰添具意見,供貴院審酌認定。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邱健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