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3085號
PCDM,114,審易,308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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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30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8
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志全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合計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嗣王志全
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之記載更正為:「嗣
王志全即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附表編號8、1
9、56、63、74之記載應予刪除(此5筆為被告以現金加值悠
遊卡);附表編號39「消費時間」欄之記載更正為:「113
年12月8日21時6分」;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王志全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7、9至18、20至55、57至62、64至
73、75至89所示時、地,持拾得告訴人余岩錚遠東銀行
用卡刷卡消費購物及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數行為,被害法益
同一,且時間均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
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
 ㈢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及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詐欺取財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侵占告訴人余岩錚遺失之遠東銀
信用卡後盜刷取得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1,631元之
商品及不法利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
婚,自陳從事送貨工作、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
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110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及徒刑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詐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7、9至18、20至55、57至62、 64至73、75至89所示價值合計1萬1,631元之商品及不法利益 ,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 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㈡被告侵占告訴人遺失之遠東銀行信用卡1張,固亦屬被告犯罪 所得,惟未扣案,且信用卡純屬個人信用消費之用,倘告訴 人申請掛失並補發新卡片,原卡片即失去功用,已不具刑法 重要性,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8827號  被   告 王志全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14時29分前某不詳時日,在臺 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拾得余岩錚遺失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 用卡1張(卡號詳卷,下稱余岩錚遠東銀行信用卡),竟基 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未將其交付警察機關辦理招領,而侵 占入己。嗣王志全即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 持余岩錚遠東銀行信用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 感應刷卡方式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致各該商店之店員誤認 為王志全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王志全因而詐得所購買 之商品及詐得搭乘公眾運輸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余岩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余岩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王志全於偵查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開犯嫌。 ㈡ 證人即告訴余岩錚於警詢之證詞。 證明被告上開犯嫌。 ㈢ 告訴人余岩錚遠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1份。 證明被告上開犯嫌。 ㈣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份。 證明被告上開犯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刑法第339條 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嫌。被告於附表所 示盜刷告訴人余岩錚遠東銀行信用卡犯嫌,係基於概括犯意 ,而於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且侵害法益同一,行為獨立性甚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 ,請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 財及詐欺得利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詐欺取 財罪嫌。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6  日              檢察官 陳錦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靜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1 113年11月29日 14時29分 統一超商板運店 55元 2 113年11月29日 15時37分 統一超商福真店 150元 3 113年11月29日 15時53分 臺北捷運景平站 20元 4 113年11月29日 15時59分 統一超商景平店 25元 5 113年11月29日 16時26分 KFC總公司 157元 6 113年11月29日 17時 臺北捷運中和站 20元 7 113年11月29日 17時54分 臺灣大車隊 185元 8 113年11月29日 22時17分 統一超商皇裕店 65元 9 113年11月29日 22時18分 統一超商皇裕店 150元 10 113年11月30日 6時23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11 113年11月30日 6時27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500元 12 113年12月1日 9時39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13 113年12月1日 9時43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395元 14 113年12月1日 17時32分 統一超商新學府店 55元 15 113年12月1日 19時18分 臺北捷運新埔站 20元 16 113年12月1日 20時12分 公車14號新店站 7元 17 113年12月2日 8時9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18 113年12月2日 8時14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495元 19 113年12月2日 19時10分 統一超商皇裕店 100元 20 113年12月2日 19時10分 統一超商皇裕店 105元 21 113年12月2日 19時41分 臺北捷運府中站 20元 22 113年12月3日 9時9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23 113年12月3日 9時17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55元 24 113年12月3日 9時22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400元 25 113年12月4日 10時40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26 113年12月4日 10時45分 統一超商皇裕店 455元 27 113年12月5日 8時13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28 113年12月5日 8時16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389元 29 113年12月5日 8時17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95元 30 113年12月5日 8時49分 臺北客運公車6號 7元 31 113年12月5日 11時14分 臺北客運公車6號 15元 32 113年12月5日 17時5分 臺鐵豐原車站 15元 33 113年12月5日 17時16分 全家超商豐原金站店 150元 34 113年12月7日 17時30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55元 35 113年12月8日 6時49分 統一超商皇裕店 205元 36 113年12月8日 12時29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55元 37 113年12月8日 13時 臺北捷運板橋站 20元 38 113年12月8日 14時35分 萊爾富中和連城店 500元 39 113年12月8日 21時9分 臺北捷運板橋站 20元 40 113年12月9日 0時30分 臺北捷運亞東醫院站 20元 41 113年12月9日 0時40分 統一超商秋雅店 450元 42 113年12月10日 0時2分 臺北捷運土城站 20元 43 113年12月10日 0時16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44 113年12月10日 0時21分 全家超商土城學富店 450元 45 113年12月10日 19時25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15元 46 113年12月10日 21時14分 臺北捷運府中站 20元 47 113年12月11日 0時8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48 113年12月11日 0時12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400元 49 113年12月11日 0時14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55元 50 113年12月11日 17時42分 臺北捷運府中站 20元 51 113年12月12日 0時10分 統一超商遠揚店 494元 52 113年12月13日 0時25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399元 53 113年12月13日 0時30分 統一超商皇裕店 60元 54 113年12月13日 11時25分 臺北客運6號公車 15元 55 113年12月13日 16時37分 臺北捷運亞東醫院站 20元 56 113年12月14日 9時16分 統一超商皇裕店 100元 57 113年12月14日 9時17分 統一超商皇裕店 55元 58 113年12月14日 9時37分 臺北捷運亞東醫院站 20元 59 113年12月14日 9時42分 統一超商遠揚店 500元 60 113年12月15日 0時36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61 113年12月15日 0時44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328元 62 113年12月15日 0時45分 全家超商土城海裕店 150元 63 113年12月15日 12時24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100元 64 113年12月15日 12時24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45元 65 113年12月15日 12時24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50元 66 113年12月15日 12時40分 臺北捷運亞東醫院站 20元 67 113年12月15日 15時41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68 113年12月16日 11時47分 臺北捷運亞東醫院站 20元 69 113年12月16日 11時52分 統一超商遠揚店 300元 70 113年12月16日 13時11分 統一超商遠揚店 300元 71 113年12月16日 16時1分 統一超商遠揚店 55元 72 113年12月16日 16時15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73 113年12月16日 16時19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300元 74 113年12月16日 17時57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25元 75 113年12月16日 17時58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100元 76 113年12月16日 18時7分 臺北捷運亞東醫院站 20元 77 113年12月16日 21時34分 臺北捷運頂埔站 20元 78 113年12月17日 9時57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79 113年12月17日 10時1分 統一超商海廷店 430元 80 113年12月17日 13時4分 臺北捷運亞東醫院站 20元 81 113年12月17日 15時46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82 113年12月18日 0時15分 統一超商遠揚店 450元 83 113年12月18日 6時39分 臺北捷運海山站 20元 84 113年12月19日 17時28分 臺北捷運板橋站 20元 85 113年12月5日 21時57分 麥當勞府中店 49元 86 113年12月5日 21時58分 麥當勞府中店 204元 87 113年12月9日 17時49分 麥當勞府中店 386元 88 113年12月10日 21時22分 麥當勞府中店 168元 89 113年12月18日 14時40分 德克士板橋南雅店 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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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