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70號
ILDM,114,訴,67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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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愛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
字第3418號、114年度偵字第3499號、114年度偵字第4315號、11
4年度偵字第4486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
民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蔡嘉容
通 譯 林芝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林愛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並應依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0號、114年度刑移調 字第352號、114年度刑移調字第393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愛玲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 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 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 欺取財及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無正當理由,先 於民國113年10月9日20時53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 號統一超商壯志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之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華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下稱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之 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濤」之人 ,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該等帳戶提款卡密碼 ,以供該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復接續於113年10月1 4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三重站, 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下稱 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該LINE暱稱「李濤」之人 (收件人為「吳宇森」),並以LINE傳送該等帳戶提款卡密 碼,以供該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轉帳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嗣經 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3 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蔡嘉容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案號 1 告訴人 蔡承宏 於113年7月17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告訴人蔡承宏聯繫佯稱:可參與網路股票等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5日10時16分許 15萬1720元 本案新光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 第3418號 2 告訴人 張真禎 於113年9月24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告訴人張真禎繫佯稱:可參與網路虛擬貨幣等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7日8時44分許 2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 第3418號 3 告訴人 張美華 於113年8月28日前不詳時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告訴人張美華聯繫佯稱:可參與網路股票等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7日 9時28分許 10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 第3418號 4 告訴人 陳麗佳 於113年9月30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告訴人陳麗佳聯繫佯稱:可輸入指定號碼下注彩券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7日9時31分許 12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 第3418號 5 告訴人 陳振榮 於113年10月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告訴人陳振榮聯繫佯稱:可投資網路電商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7日10時8分許 2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 第3418號 6 告訴人 陳建甫 於113年9月21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告訴人陳建甫聯繫佯稱:可參與網路股票等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8日8時44分許 3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 第3418號 7 告訴人 武鵬國 於113年10月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告訴人武鵬國聯繫佯稱:可參與網路股票等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8日8時49分許 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 第3418號、114年度偵字第4315號 8 被害人 陳秀菁 於不詳時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被害人陳秀菁聯繫佯稱:需向被害人借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 113年10月17日9時1分許 2. 113年10月17日9時2分許 1. 5萬元 2. 5萬元 本案新光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 第3418號 9 被害人 高國慶 於113年8月26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吳欣怡」名義,以網路交友之方式,接續與被害人高國慶聯繫佯稱:需向被害人借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5日11時58分許 2萬6000元 本案臺北富邦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499號 10 告訴人 徐啟銘 於113年9月中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告訴人徐啟銘聯繫佯稱:可參與網路虛擬貨幣等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6日13時30分許 3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499號 11 告訴人 郭子妘 於113年8月24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交友之方式,接續與告訴人郭子妘聯繫佯稱:可投資網路電商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6日9時27分許 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4486號 12 告訴人 鄭景祥 於113年9月3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吳欣怡」名義,以網路交友之方式,接續與告訴人鄭景祥聯繫佯稱:需向告訴人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5日12時51分許 10萬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4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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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