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655號
TCEV,114,中簡,65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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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655號
原 告 黃穎
被 告 賴嵐
吳建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7,89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2頁);嗣於民國114年4月25日當
庭變更其聲明如後開聲明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213頁)。
核原告前開訴之聲明之變更,為訴之聲明之擴張,於法並無
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為皮革用品設計製造業者,於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巷00號1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開設店名「
山風革皮革事務所 SFG leather studio」之文創店鋪,原
告則從事假日市集小販,經營烘焙點心販賣。嗣於113年8月
22日,被告表示願將系爭房屋一樓室內3.5坪及室外營業區5
坪,合計共8.5坪空間,分租予原告經營烘焙店鋪名稱「SOT
AWA 手塔瓦工作室」使用,兩造口頭合意約定租賃期間自11
3年10月1日起出租1年,每月租金1萬元(下稱系爭租約),原
告並於113年10月1日依被告吳建南指示,將第一個月即113
年10月租金1萬元匯入被告賴嵐屏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逢甲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內,被告
亦同意原告進入系爭房屋進行裝潢,原告裝潢後即於113年1
0月19日開幕營業。詎料,被告賴嵐屏於113年10月30日突向
原告表示自113年11月起不能再續租,隨後被告所經營之「
山風革皮革事務所 SFG leather studio」之文創店鋪亦於
同年11月初結束營業,且人去樓空、去向不明,被告片面違
約、無法履行租約責任可歸責於被告,致原告無法再使用系
房屋,受有如附表所示投入裝潢及設備費用之損失,屢經
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租賃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3,2
80元,及其中267,890元自113年11月30日起;其中5,390元
自114年4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間未成立任何口頭或書面契約:
  被告原承租之系爭房屋訴外人范特喜公司所管理的「綠光
計劃」園區,嗣於113年8月22日,原告有意進駐系爭房屋
部分空間,於空間管理方即范特喜公司之同意下進行裝潢,
范特喜公司與原告於裝潢期間多次洽談簽約事宜,其內容均
與被告無涉。又兩造與范特喜公司三方間均明確知悉,就系
房屋空間使用及合作條件,須待114年重新商議,並正
簽約後方能確定,故本案尚未成立任何契約,被告否認為
系爭房屋之出租方,亦否認兩造間有任何口頭或書面之租賃
契約存在,原告對此應負舉證之責任。
 ㈡原告變造契約草案證據:
  原告於辯論意旨二狀所附原證16所提之房屋店面租賃契約(
見本院卷第341頁),係原告自行撰擬之未定稿文件,其中原
始版本並未填寫甲方出租人姓名,且雙方討論之初,被告明
確拒絕簽署該契約草案,並清楚表明「空間租賃事宜應由范
特喜公司決定,被告僅為協助聯繫、提供意見之人」,雙方
自始未成立任何形式之契約關係。詎原告竟逕將上開契約草
案之甲方欄位填入被告姓名並提交法院,意圖偽造證據欺瞞
法庭,已然涉及違法。
 ㈢關於原告匯款之1萬元:
  兩造間並無租賃關係,自無所謂租金存在,原告雖有於113
年10月1日匯1萬元至被告賴嵐屏國泰帳戶內,然該金額係被
告代原告轉帳給范特喜公司,被告全數轉交給范特喜公司後
立即以書面告知范特喜公司,並以書面通知原告該款項並非
租金,故此金額絕非原告所述之租金。
 ㈣原告動工之同意權屬於范特喜公司:
  本件被告並無同意原告於系爭房屋動工之同意權,該同意權
屬於空間所有權人范特喜公司,而原告開店的過程中,其公
開標註之文字,亦是感謝「范特喜」同意其開店,並未提及
被告,且原告之退場、點交、回復原狀,均係直接與范特喜
公司間完成,被告並無參與,故本件若有契約關係存在,亦
僅存在於原告與范特喜公司之間,與被告無涉
 ㈤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山風革皮革事務所 SFG leat
her studio」文創店之網路社群媒體截圖照片、原告裝潢施
作照片、原告與被告2人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告「SOTAW
A 手塔瓦工作室營業照片、原告擺攤照片、兩造店鋪照片
存證信函及回執、請求損害賠償明細及支出憑證、被告賴
嵐屏提供原告之租約標的平面設計圖說、原告自行設計
租約標的平面設計圖說、房屋店面租賃契約書、原告中國信
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原告玉山銀行存款帳戶金融卡交易消
費明細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56、192至194、215至28
9、327至350、411至443頁),而被告2人對於其等有於113年
間在系爭房屋開設店名「山風革皮革事務所 SFG leather s
tudio」之文創店鋪、原告有於113年10月1日將1萬元匯入被
賴嵐屏之國泰帳戶內等事實均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惟
以上開情詞抗辯,否認兩造間有成立任何口頭或書面契約。
則本件應審究者厥為:兩造間是否有成立系爭租約?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273,280元及利息,是否有理?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且請求履行債務之訴,
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
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
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
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兩造間有租賃契約存在,並以其提出之租賃契約
書、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款帳戶金融
交易消費明細單等件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查,依原告
所提出之銀行交易資料,雖確可認定原告曾匯款1萬元予被
賴嵐屏,然原告提出之房屋店面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
341至342頁),其上立契約書人欄中,出租人均為空白,內
容(包含租賃契約條款內容)均係由電腦繕打,顯然兩造間
並無書面之租賃契約存在。又租賃契約係諾成契約,為關於
契約成立,需以兩造間對於租賃範圍、租賃期間、租金約定
及支付等,應為兩造間租賃契約之必要之點。而按當事人對
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能成立。而原告雖主
張租賃期間已合意為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為止。
一年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且依被告所提出之113年9月
11日LINE對話紀錄中,原告向被告詢問被告營業何時,因
為原告怕營業2個月結果被告與范特喜之契約到期,被告則
覆稱略以:如果我們真的離開妳可以跟他們簽約。113年9月
18日原告傳訊被告稱那就是今年10-12月我直接進去然後1個
月10,000元租金不用簽約這樣,然後明年1月份我們再同步
妳跟范特喜的時間一起走這樣對嗎等語(見本院卷第168頁
),可知兩造並無就租賃期間達成一致。另依原告主張之租
賃範圍,除部分在被告原向范特喜租賃之範圍內外,另有部
分在范特喜之公共區域內。而依卷內兩造所提出之資料亦可
知,原告在施工期間係與范特喜公司聯繫,則租賃範圍究竟
為何,亦難認為兩造間已有合意。是如上所述,兩造間就租
賃範圍、租賃期間等尚未達成合意,自難認租賃雙方就租賃
契約之必要之點已有互相同意,租賃契約自無從成立。則兩
造間之買賣契約既未成立,應僅係原告已給付被告之定金如
何退款之問題,尚難認為兩造間已有租賃契約存在,已可認
定。而兩造間既尚未成立租賃契約,則原告依契約及民法債
務不履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自難認為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租賃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原告273,280元,及其中267,890元自113年11月3
0日起、其中5,390元自114年4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編號 收據日期 金額 (新臺幣) 商店 1 113年8月25日 813元 致恆貿易(淘寶)-收納盒 2 113年8月29日 1,673元 米立風物(淘寶)-內用餐具 3 113年8月29日 844元 三秋Sanq(淘寶)-內用杯具 4 113年9月2日 555元 恐龍雜貨店(蝦皮)-營業中燈飾 5 113年9月2日 9,500元 育承企業-廣告招牌、壓克力招牌 6 113年9月3日 6,800元 甜心生活花園(龜背芋、白石頭) 7 113年9月4日 2,830元 DE生活百貨(蝦皮)-手搖傘 8 113年9月4日 788元 品樂生活DIY(蝦皮)-桌子 9 113年9月4日 715元 好的家居(蝦皮)-桌子 10 113年9月10日 126,000元 東楹室內裝修工程 11 113年9月12日 10,999元 四面玻璃冷藏冰箱(蝦皮) 12 113年9月13日 2,956元 木月家俱店(蝦皮)-內用桌 13 113年9月17日 3,600元 友田角鋼架(蝦皮)-架子 14 113年9月18日 4,086元 發到家生活商城(蝦皮)-內用椅 15 113年9月18日 599元 黃小鴨生活百貨-循環扇 16 113年9月18日 2,780元 就是好便宜(蝦皮)-工作室器具 17 113年9月18日 331元 小確幸理想生活(蝦皮)-窗簾 18 113年9月19日 7,454元 訂製外帶紙袋 19 113年9月20日 2,145元 訂製菜單 20 113年9月23日 420元 樂福家居館(蝦皮)-空調門簾 21 113年9月25日 334元 梵高的貓迷(淘寶)-內用餐盤 22 113年9月27日 279元 小麥購物(蝦皮)-收納盒、墊高塊 23 113年9月27日 108元 收納部屋(蝦皮)-收納盒 24 113年9月25日 118元 電池哥(蝦皮)-轉向插頭 25 113年9月27日 42,200元 訂製外帶紙盒 26 113年10月7日 235元 HUI07-14雜貨舖(蝦皮)-出貨本 27 113年10月10日 6,200元 帆布鐵架 28 113年10月14日 9,380元 櫃檯地面施工 29 113年10月17日 786元 深台集團(蝦皮)-長方平板盤 30 113年10月19日 2,550元 振宇五金、IKEA、特力屋 31 113年10月22日 202元 德天貨架(淘寶)-網格置物籃 32 113年11月1日 25,000元 東楹室內裝修工程-復原拆除費 合計 273,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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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