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30號
TPDM,110,金訴,30,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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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8號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文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案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8號)
魏仰宏律師
(案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8號、110年度金訴字
第30號)
張宇脩律師
(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號)
陳怡彤律師
(案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
王子文律師
(案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8號、110年度金重訴
字第25號)
陳律維律師
(案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
參 與 人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代 表 人 陳文彬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高海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24131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9727號、106年度偵
字第27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文聰犯附表甲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甲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拾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鄧文聰違法行為而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之如附表七之一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
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壹、基礎事實:
一、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人壽)自民國85年12
月30日起即為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於103年8月29日
始經免予公開發行)。緣95年間,幸福人壽原始股東即中央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標售子公司幸福人壽股
份,鄧文聰與黃正一(已歿)相約合作一同標購,兩人約定
股權各半(黃正一部分另與榮亮公司合購),鄧文聰遂於95
年9月29日代表軒景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軒景公司)與黃正
一共同與中投公司簽立股份買賣契約書,後經幸福人壽於95
年10月2日召開常務董事會議,選任黃正一為新任之董事長
;嗣於95年12月22日中投公司將股權交割予鄧文聰及黃正一
,幸福人壽即於96年2月13日第6屆第1次董事會,推選黃正
一為董事長,另推選鄧文聰為副董事長。嗣於96年至97年6
月底,鄧文聰再以其實質掌控之富久公司取得黃正一、榮亮
公司出讓之幸福人壽股份,並認購幸福人壽97年度第一次私
募現金增資之3億股,再以其實質掌控之軒景公司認購幸福
人壽97年度第二次私募現金增資之3.25億股,增資後鄧文聰
實際持有幸福人壽超過99%的股權,幸福人壽復於97年1月30
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並由鄧文聰以法人股東富久
公司代表人身分選任為董事,再於97年1月31日召開第7屆第
1次董事會時,經推選為董事長
二、嗣於98年間,幸福人壽因違規新增投資臺北市○○區○○段0○段
0000地號(下稱29-7地號土地)持分2分之1土地(詳後事實
肆所示)事項,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嗣改制為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98年5月22日為停止鄧
文聰執行董事長職務1年之處分(如附表二之三編號26所示
),鄧文聰於遭停職處分屆滿後,旋以事業繁忙為由,向幸
福人壽請假至99年12月31日,並指定卜運喜為代理董事長
而鄧文聰於98年5月26日起至99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雖先
後遭金管會停止董事長職務及其個人請假,暫時不得行使董
事長之職權,但其為幸福人壽「董事」之身分均不受影響,
且其始終均以其個人、關係人及他人名義持有幸福人壽超過
3分之2的股權,而為幸福人壽股份之主要持有者,故幸福人
壽有關投資決策之重要事項係由鄧文聰裁決,董事長祕書王
珠明亦仍將重要公文先行送至鄧文聰辦公室,待其核閱後,
由王珠明將代表其已核閱之紙條浮貼於公文上,再送交代理
董事長卜運喜為形式上之核決,鄧文聰以此隱名批示公文之
方式,持續實質掌控幸福人壽之營運(鄧文聰實質掌控幸福
人壽之相關時序,詳見附表二之一)。
三、幸福人壽於上開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期間,為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稱之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依該法
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
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且自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時起,雖依證
券交易法第36條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31
日台財證六字第0910006432號函(後為金管會100年11月11
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函所取代),免予申報、公告
第1季及第3季之財務報告,僅須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
月內公告並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101年1月4日因證券交易
法第36條修正,改為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及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99年6月2日因證
券交易法第36條修正,改為3個月內),惟其仍應依保險法
第148條之2第1、3項及92年7月11日修正發布之「人身保險
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第11條之規定,編製第1
季、第3季財務報告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前揭兩條規定嗣
再依序為100年7月5日、103年1月24日修正發布之「人身保
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2條所取代),故
其所編製之第1季、第3季財務報告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
項第5款規定,不得有虛偽記載之情事。
四、鄧文聰於上揭擔任幸福人壽副董事長董事長(包含停職及
請假期間)、董事期間,依保險法第7條、公司法第8條第1
項,均為幸福人壽之負責人,受幸福人壽全體股東委託處理
該公司事務,依法除對幸福人壽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更負有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亦即於處理公司
事務時,必須出自為公司之最佳利益之目的而為,不得圖謀
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亦不得為違背其職務損害公司利益之
行為,且其為幸福人壽依法編製、申報與公告上開財務報告
之負責人。
貳、違背職務向Bank Pictet & Cie S.A.(中文名稱為百達銀行
,下稱Pictet銀行)質押借款暨洗錢部分(鄧文聰所犯與Pi
ctet銀行相關之保險法特別背信及洗錢罪之相關時序,如附
表一之二所示):
一、違反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部分:
㈠、緣鄧文聰於96年9月間某日,透過不知情之張家瑜(即Jason
Chang)轉介,與任職於Investec Bank (Switzerland) AG
(中文名稱為天達銀行,下稱Investec銀行)之投資專員Mi
zrahie Eli Jonathan(下稱Eli)等人接觸,欲將幸福人壽
部分資產委由Investec銀行代操後,張家瑜乃依鄧文聰指示
,以電子郵件透過幸福人壽國外投資部主管李文華及投資體
系副總經理邱顯誠聯繫代操事宜,再經邱顯誠指示國外投資
部副理陳秀芳聯繫後,嗣因Investec銀行信用評等不符保管
銀行之規定,Investec銀行乃透過張家瑜於96年11月間,推
薦幸福人壽改由Pictet銀行擔任保管銀行、Investec銀行則
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變更方案,Investec銀行並於96年
12月10日派員向鄧文聰與幸福人壽投資體系副總經理邱顯誠
等人簡介此一方案(電子郵件聯繫過程詳如附表五之一編號
1至9所示)。
㈡、嗣於96年底至97年1月間,鄧文聰與有意辭任董事長及退出幸
福人壽經營之黃正一,達成由鄧文聰承接黃正一幸福人壽持
股之協議後,鄧文聰原認其可以相同質借手法,將幸福人壽
其他資產設質予瑞士EFG Bank AG(中文名稱為盈豐銀行,
下稱EFG銀行),使Surewin Worldwide Limited公司對EFG
銀行之借款額度再予提高,俾利其私人事業取得更多資金,
然因代操資產在會計評價上,屬於須按月評價之短期投資,
對追求穩定之壽險業而言,價格變動風險過高,若不採代操
方式,而改採簽署國外投資顧問合約者,幸福人壽則可自行
決定資產之會計分類,對資產評價上較為便利,且認其前以
私自設立幸福人壽關係企業向EFG銀行香港分行質押借款遂
行背信犯行(被告此部分違反保險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0年,罪
責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判決駁回罪刑
部分之上訴而確定,下稱前案),尚須另行設立「Singfor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Portfolio S.A」或「SFIP-1
Unit Trust」等基金(即STAPP基金及SFIP基金),程序過
於繁瑣,乃圖思更簡便之方式,使其私人投資公司可直接更
快速取得鉅額借款資金,鄧文聰即利用其擔任幸福人壽董事
長及董事期間得實質掌控幸福人壽之營運,貪圖利用幸福人
壽時值逾600億元之資產挪為己用,為其實際掌控之公司擔
保借款供己使用,明知依保險法第143條規定保險業非經主
管機關核准,不得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竟為將幸福
人壽在Pictet銀行開立之帳戶內資產設質,供其以擔任最終
受益人之方式實質控制之Mercuric Investments Limited【
設立日期:96年12月5日,下稱Mercuric公司,名義股東為C
laritedge Investments Limited(下稱Claritedge公司)
】向Pictet銀行借款擔保之使用,竟與Pictet銀行行員Etie
nne Billaud(下稱Etienne)及Eli(原任職Investec銀行
後改任職Pictet銀行)自行談妥將幸福人壽於Pictet銀行帳
戶內資產設質供Mercuric公司向Pictet銀行借款等事宜後,
即與Etienne及Eli共同基於違背對幸福人壽所負忠實義務,
及違背保險業經營之不得將保險業資產挪為私用及為他人債
務擔保之背信單一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⒈於97年1月間,由Mercuric公司之名義董事Magnifica Holdin
gs Ltd.(下稱Magnifica公司)以Mercuric公司名義,在Pi
ctet銀行日內瓦分行開立U-573039.001號帳戶(下稱Mercur
ic公司U-573039.001號帳戶),並以鄧文聰為Mercuric公司
前開設於Pictet銀行帳戶內資產之最終受益人後,鄧文聰即
於97年2月18日簽准幸福人壽在Pictet銀行開立境外有價證
券保管帳戶(簽呈內容詳如附表五之二編號1所示),並於
開戶文件上簽名且指示由其本人及財務部主管劉秀芬、資金
管理部主管吳小琴擔任該帳戶之有權簽署人後(過程詳如附
表一之二編號14及15所示),幸福人壽因而在Pictet銀行開
立B-645187.001號帳戶(下稱幸福人壽B-645187.001號帳戶
);再於97年3、4月間,資金管理部協理李廣進復指示該部
門科長廖家興依鄧文聰指示簽擬增列Pictet銀行為國外有價
證券保管機構,及進行與Investec銀行簽訂2年期國外投資
顧問合約前置作業(後於97年7月間與Investec銀行簽訂2年
期國外投資顧問合約,詳附表五之二編號4)之相關簽呈,
經鄧文聰核准(內容及簽核日期如附表五之二編號2及3所示
),並由鄧文聰先後於97年4月7及10日簽署交易指示書,指
示將EFG銀行352163號帳戶內之債券移轉至Pictet銀行B-645
187.001號帳戶(面額共計美金9,428萬元加上1,000萬歐元
;依投資組合表,97年4月30日及97年5月6日市值共計達美
金8,253萬7,205元,詳附表六之五)後,即由廖家興、安祥
文、陳秀芳、安齡玉等人與Eli聯繫及處理將幸福人壽原於E
FG銀行之債券移轉至Pictet銀行事宜(如附表五之一編號35
至41所示內容)。嗣於98年初,因買賣速度、手續費計算等
問題,幸福人壽國外投資部人員與Eli迭生爭執,鄧文聰遂
指派幸福人壽董事長室特別助理安祥文介入處理,並因Inve
stec銀行與Pictet銀行建議在Pictet銀行開立之子帳戶不收
取經理費及保管費後,於同年9月17日指示並同意幸福人壽
在Pictet銀行開立子帳戶(簽呈內容及流程如附表五之二編
號7),且於同年9月30日,在Pictet銀行開戶文件上簽名,
指示由其本人、總經理陳文燕、代理董事長卜運喜、李明忠
劉秀芬及劉世偉擔任該帳戶之有權簽署人(List of Auth
orised Signatures),幸福人壽因而在Pictet銀行日內瓦
分行另行開設G-645187.002號帳戶(下稱幸福人壽G-645187
.002號帳戶)。
 ⒉鄧文聰為遂行其前揭以幸福人壽資產設質後以其個人實質掌
控之Mercuric公司向Pictet銀行私自取得鉅額借款資金之計
畫,即透過Etienne及Eli之聯繫及協助後,於97年4月9日簽
署Pictet銀行之設質文件(Pledge Agreement),約定將幸
福人壽B-645187.001號帳戶內日後所有資產設質予Pictet
行,作為Mercuric公司向Pictet銀行借款之擔保;且為使Me
rcuric公司得以向Pictet銀行取得更高的借款額度,先於98
年3月2日簽准幸福人壽資金管理部人員安齡玉依其指示增撥
美金1,500萬元可用之國外投資額度資金至Pictet銀行自營
帳戶之簽呈後(簽呈內容及過程詳如附表五之二編號6所示
),即由安齡玉於98年3月17日安排以SWAP匯款方式,製作
匯率避險交易單,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
大眾商業銀行(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合併,下稱
大眾銀行)進行換匯交易,並於98年3月19日,將總計美金1
,500萬元之資金匯至幸福人壽B-645187.001號帳戶。再於幸
福人壽G-645187.002號帳戶開立後之98年10月2日,接續透
過Etienne及Eli之聯繫及協助後,簽署Pictet銀行之設質文
件(Pledge Agreement),約定將幸福人壽G-645187.002號
帳戶內日後所有資產亦均設質予Pictet銀行,作為Mercuric
公司向Pictet銀行借款之擔保,並以Investec銀行提供國外
投資顧問服務之績效甚佳為由,透過李廣進指示廖家興提高
國外投資額度資金,幸福人壽資金管理部人員安齡玉、黃怡
菱因而分別於98年5月25日、6月1日及99年4月26日,安排以
SWAP匯款方式,製作匯率避險交易單,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下稱上海銀行)、遠東銀行進行換匯交易,並於98年5月2
7日、6月3日及99年4月27日,將總計美金2,000萬元資金匯
至幸福人壽B-645187.001號帳戶、幸福人壽G-645187.002號
帳戶(詳附圖六:幸福人壽增撥資金至Pictet銀行帳戶流程
圖),使幸福人壽上開B-645187.001號及G-645187.002號帳
戶內共計約美金1億1,753萬7,205元(債券市值美金8,253萬
7,205元、存款美金3,500萬美元,詳附表六之六)之資產,
無故遭受質押負擔,以供Mercuric公司向Pictet銀行借款之
用。
 ⒊鄧文聰完成上開設質及增撥資金程序後,即為遂行以Mercuri
c公司名義向Pictet銀行借取款項之前揭目的,於97年5月至
99年10月間,利用其身為Mercuric公司最終受益人之身分,
先後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6、33、36⑵、40、50⑴及55所示,指
示該公司名義董事Magnifica公司指派之有權簽署人Jean-Cl
aude Erne、Victoria Ying Chan、Stephane Schmid、Nico
las Porchet、Yiu Joe TOH等人,或以其本人名義多次簽署
借款文件(Loan Agreement),再由Pictet銀行於Mercuric
公司各筆貸款屆期時,先行沖銷原貸款金額並結清貸款額度
(Closing of credit),再度執行增撥貸款,使Mercuric
公司未清償之借款債務得予數度展延,或將數筆Mercuric公
司未清償之借款債務整併為1筆新債務繼續展延借款期限,
且得以帳戶透支(即帳戶餘額為負值)之方式數度新增借款
,使Pictet銀行陸續於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7⑵、37、39、47
、52及56多次執行增撥貸款(Opening of credit)至Mercu
ric公司U-573039.001號帳戶(增撥金額詳如附表五之四編
號1、3、4、6、8及9所示)。鄧文聰即以此轉撥新借款之方
式,透過Mercuric公司取得美金共計5,900萬元之不法所得
;鄧文聰即以上開方式,接續違背其職務及對幸福人壽保險
業之經營,而遂行私人利益,致使幸福人壽之財產無故遭受
質押負擔之損害,而導致資產客觀價值之貶損。
二、洗錢犯行部分:
㈠、鄧文聰為掩飾、隱匿前開重大背信之犯罪所得美金5,900萬元
,並妨礙日後司法機關之偵查,竟另基於掩飾、隱匿自己重
大背信犯罪不法利益之洗錢犯意,於Mercuric公司U-573039
.001號帳戶取得Pictet銀行借款後,以簽署交易指示書之方
式,接續為下列匯洗交易,並將該等借款供己私用(詳附圖
七:Mercuric公司向Pictet銀行借款後資金流程圖):
 ⒈鄧文聰於97年5月6日指示Pictet銀行將Mercuric公司U-57303
9.001號帳戶之美金3,000萬元借款(即附表五之四編號1所
示借款)後,匯款至鄧文聰於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所開設之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鄧文聰19580號帳戶,如附表
一之二編號26),97年5月7日取得Pictet銀行以貸款名義撥
入之前揭款項後,當日即匯洗完成至鄧文聰19580號帳戶(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7⑵)。
 ⒉鄧文聰於98年3月24日指示Pictet銀行將Mercuric公司U-5730
39.001號帳戶之400萬美元借款(即附表五之四編號3所示借
款),匯款至鄧文聰於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所開設之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鄧文聰11317號帳戶,如附表一之二
編號36(1))後,於98年3月26日取得Pictet銀行以貸款名義
撥入之前揭款項後,當日即匯洗完成至鄧文聰11317號帳戶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37)。
 ⒊鄧文聰於98年4月6日簽署交易指示書,指示Pictet銀行將Mer
curic公司U-573039.001號帳戶之800萬美元借款(即附表五
之四編號4所示借款),匯款至鄧文聰19580號帳戶(如附表
一之二編號38),經Pictet銀行同日以電話與鄧文聰本人確
認,即於98年4月7日將當日自Pictet銀行以貸款名義撥入之
前揭款項匯洗至鄧文聰前揭香港19580號帳戶(如附表一之
二編號39)。
 ⒋鄧文聰為提供其與陳忠明(已歿)以帝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嗣更名為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邑公司或富創公
司)名義向幸福人壽購買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D3土地)之第1期價款使用,即將匯入鄧文
聰19580號帳戶之前揭⒉、⒊款項經輾轉匯至陳忠明於Credit
Sussie AG(中文名稱為瑞士信貸銀行,下稱瑞士信貸)香
港分行之13489號帳戶(下稱陳忠明瑞士信貸香港分行帳戶)
,再於98年4月13日,自前揭陳忠明瑞士信貸香港分行帳戶
匯款1,150萬美元至帝邑公司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
光銀行)龍山分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帝邑
公司新光銀行外幣帳戶)後,由帝邑公司換匯為新臺幣以支
付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3所示支票之票款,作為給付D3土地
第1期價款之用(如附圖一編號1所示)。
 ⒌鄧文聰於98年5月26日簽署交易指示書,指示Pictet銀行將Me
rcuric公司U-573039.001號帳戶之500萬美元借款(即附表
五之四編號6所示借款),匯款至鄧文聰19580號帳戶(如附
表一之二編號43)後,Pictet銀行於98年6月9日以貸款名義
撥入之前揭款項即於同日匯洗至鄧文聰19580號帳戶(如附
表一之二編號47所示)。嗣後,鄧文聰為提供其與陳忠明
帝邑公司名義向幸福人壽購買D3土地之第2期價款使用,復
將前揭款項輾轉流入陳忠明瑞士信貸香港分行帳戶後,再於9
8年6月24日自陳忠明瑞士信貸香港分行帳戶匯款美金530萬
元至鄧文聰掌控之Fortune A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文名稱為富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甲公司)於瑞士信貸
新加坡分行開設之129989號帳戶(下稱富甲公司瑞士信貸新
加坡分行帳戶);再於98年7月17日簽署匯款指示書,指示前
揭富甲公司瑞士信貸新加坡分行帳戶轉匯美金529萬元至陳
秀容於瑞士信貸香港分行開設之13490號帳戶(下稱陳秀容瑞
士信貸香港分行帳戶),並於98年7月21日轉匯美金525萬元
至帝邑公司新光銀行外幣帳戶後,由帝邑公司換匯為臺幣且
輾轉匯入富創公司兆豐銀行世貿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連同公司帳戶內其他資金(詳後述),用作購買如附表四之
一編號5及6所示之支票以給付D3土地第2期價款(如附圖一
編號2所示)。
 ⒍鄧文聰於98年9月16日簽署交易指示書,指示Pictet銀行將Me
rcuric公司U-573039.001號帳戶內200萬美元借款(即附表
五之四編號8所示借款)匯款至Mercuric公司於Pictet銀行
新加坡分行另行開設之Z-888473.001號帳戶(下稱Mercuric
公司Z-888473.001號帳戶,如附表一之二編號50(1));Pic
tet銀行於98年9月29日以貸款名義撥入之前揭款項即於同日
匯款至Mercuric公司Z-888473.001號帳戶(如附表一之二編
號52)。
 ⒎鄧文聰於98年12月3日簽署交易指示書,指示Pictet銀行將Me
rcuric公司U-573039.001號帳戶內1,000萬美元借款(即附
表五之四編號9所示借款)匯款至鄧文聰19580號帳戶(如附
表一之二編號55所示),Pictet銀行於98年12月4日以貸款
名義撥入之前揭款項即於同日匯洗至鄧文聰19580號帳戶(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56所示)。
㈡、嗣因Pictet銀行於99年5月起至同年9月間,向鄧文聰聯繫提
前收回上開Mercuric公司借款事宜後(如附表五之一編號65
至70所示),經鄧文聰一方面透過姜宗念與Pictet銀行溝通
還款事宜,另一方面與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渣打
銀行)私人理財部門人員李暐英(英文姓名為Lee, Liane Wa
i Ying;澳大利亞護照號碼M0000000號)、其助理黃卓靈 (
英文姓名為Wong, CheukLing Tiffany;加拿大護照號碼MM0
00000號,) 謀定,約定鄧文聰將幸福人壽原保管於Pictet
銀行之資產移轉至香港渣打銀行再予質借後,鄧文聰即於99
年10月15日以降低幸福人壽國外有價證券保管成本為由,指
示不知情之代理董事長卜運喜簽准將原保管於Pictet銀行之
資產移轉至渣打銀行(如附表五之二編號11所示),再由李
暐英與轉任職至Pictet銀行之Eli、Jean-Claude ERNE等人
聯繫,安排將資產從Pictet銀行移轉至渣打銀行相關事宜。
嗣於99年10月28日,經Spring Yield Holdings Limited(
下稱Spring公司)自渣打銀行匯入美金5,900萬元至Mercuri
c公司Pictet銀行U-573039.001帳戶後,幸福人壽「Pictet
銀行B-645187.001號帳戶」、「Pictet銀行G-645187.002號
帳戶」即於保留部分美金以維持往來關係外,將其餘所有資
產移入渣打銀行506370號帳戶;繼而於100年10月18日,由
鄧文聰簽署交易指示書,指示將幸福人壽Pictet銀行B-6451
87.001號、G-645187.002號帳戶所有資產移入渣打銀行5064
77號帳戶,並關閉幸福人壽「Pictet銀行B-645187.001號帳
戶」、「Pictet銀行G-645187.002號帳戶」後(如附表一之
二編號78至80所示),Magnifica公司即於100年11月3日以M
ercuric公司名義,申請關閉U-573039.001號帳戶,並由鄧
文聰於100年11月24日簽署文件將Mercuric公司帳戶Z-88847
3.001號帳戶內之資產轉至鄧文聰名下之渣打銀行506346號
帳戶後,該帳戶即於100年11月28日關閉。
叁、財報不實部分:
一、前提事實:
  幸福人壽除有「事實貳、一」所示「Pictet銀行B-645187.0
01號帳戶」及「Pictet銀行G-645187.002號帳戶」內資產違
法設質情形外,尚有下列資產遭違法設質情形:
㈠、幸福人壽因委託EFG銀行代操該公司國外股權投資資產,而於
EFG銀行新加坡分行設有保管帳戶(帳號362167號)之代操
資產Singfor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Portfolio S.A
(下稱「STAAP基金EFG銀行362167號帳戶」,設於巴哈馬)
內資產,已因鄧文聰與黃正一在EFG銀行香港分行客戶關係
經理吳曉雲(其違反保險法犯行,另經本院以107年度金重
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案件於114年8月12日判決有罪在案)等
EFG銀行人員共同協助、配合下,於96年9月3日設質予EFG銀
行,作為擔保實質上屬鄧文聰、黃正一2人私人共同投資之S
urewin Worldwide Limited(下稱Surewin公司,設於英屬
維京群島)對EFG銀行之借款債務,渠等2人更藉此共同簽署
動用借款書,向EFG銀行貸得2,200萬美元;幸福人壽另於鄧
文聰擔任董事長後,因委託EFG銀行代操該公司國外股權投
資代操資產,而於EFG銀行新加坡分行所設之代操資產保管
帳戶(帳號362176號)即SFIP-1 Unit Trust【首任受託人
為Volaw Coporate Trustee Limited,故前開帳戶戶名為Vo
law Corporate Trustee Limited As Trustee of SFIP-1 U
nit Trust,其後受託人變更為設於新加坡EFG Wealth Solu
tions (Singapore) Limited,戶名即變更為EFG Wealth So
lutions (SG) Limited as Trustee of SFIP-1 Unit Trust
,下分別稱「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EFG銀行362176號帳戶
」及「EFG受託SFIP信託基金EFG銀行362176號帳戶」】,亦
經鄧文聰擅自在吳曉雲等EFG銀行人員共同協助、配合下,
先於97年3月8日以幸福人壽名義出具設質同意書完成質押之
簽約過程,俟幸福人壽於97年4月7日起多次將原保管於EFG
銀行之幸福人壽352163號帳戶、STAAP基金EFG銀行362167號
帳戶之債券資產與現金撥入SFIP信託基金前開帳戶後,即將
幸福人壽資產SFIP信託基金於EFG銀行新加坡分行362176號
帳戶內資產設質予EFG銀行(總計幸福人壽移入並被質押之
資產為存款1億美元、債券1億5,633萬8,010.29美元,合計
高達2億5,633萬8,010.29美元,詳附表六之六),擔保在黃
正一出售幸福人壽股權及退出幸福人壽經營後,實質上屬鄧
文聰個人之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之借款債務,其更多次簽
署動用借款額度書,向EFG銀行貸得總金額達美金1億7,790
萬元款項(鄧文聰此部分共同與黃正一及單獨接續向EFG銀
行違法質押借貸之違反保險法犯行,均經前案即臺灣高等法
院107年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屬有期徒刑16年,復
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
確定)。
㈡、鄧文聰先於99年10月15日將由其擔任最終受益人之Novel Asi
a Limited(下稱Novel公司,設於英屬維京群島)之香港渣
打銀行帳號506370號帳戶(下稱Novel公司香港渣打銀行506
370號帳戶)內資產設質,作為亦由其擔任最終受益人之Spr
ing公司向香港渣打銀行借款之擔保,隨後再指示幸福人壽於
99年10月28日,將原先保管於Pictet銀行上開帳戶內鉅額資
產,移入前揭帳戶;嗣後並數次將幸福人壽資金匯入前揭帳
戶(總計幸福人壽移入並被質押之資產為存款8,973萬8,908
.16美元、債券1億283萬4,777美元,合計高達1億9,257萬3,
685.16美元,詳附表六之六編號14至20部分)(鄧文聰此部
分違反保險法犯行,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金上重
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復經最高法院以106年
度台上字第34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亦稱前案)。
二、鄧文聰明知「STAAP基金EFG銀行362167號帳戶」、「Volaw
受託SFIP信託基金EFG銀行362176號帳戶」、「EFG受託SFIP
信託基金EFG銀行362176號帳戶」、「幸福人壽Pictet銀行B
-645187.001號帳戶」及「幸福人壽Pictet銀行G-645187.00
2號帳戶」等資產有前開遭其單獨或共同與黃正一違法設質
之情事,且明知依當時「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
」(9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並自95年1月1日施行,96年12月
28日修正名稱為「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
第6款「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
流量之資訊,對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
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之規
定(該條規定嗣再依序為98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並自100年1
月1日施行之「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第7款
、101年2月7日修正發布並自101年3月1日施行之「保險業財
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11款所取代),應於幸福人
壽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前開設質情事,亦知悉Novel公司香港
渣打銀行506370號帳戶為其實質控制之Novel公司所有,非
幸福人壽所有之帳戶,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鄧文聰於96年11、12月擔任副董事長期間,與時任董事長
黃正一共同基於使幸福人壽虛偽記載財務報告及鄧文聰單獨
基於使幸福人壽依法申報、公告之財務報告不實之接續犯意
聯絡,於編製幸福人壽96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如附表六之
一編號1)時,鄧文聰與黃正一見不知情之財務部人員因不
知悉前開違法設質情事,並未在財務報告之附註「質押之資
產」中,揭露如附表六之二編號1「遭質押之銀行帳戶」欄
所示之帳戶因前開設質契約有遭限制之情形,而僅有揭露與
其他金融機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政府公債及定期存款
提供設定質權擔保、依法以公債繳付營業保證金等事項,仍
均於相關簽呈批示核可,而完成上開財務報告之編製,並經
幸福人壽於附表六之一編號1所示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前
揭財務報告;繼而於鄧文聰自97年1月31日接任董事長後,
接續利用不知情之財務部人員因不知悉前開違法設質情事,
並未在財務報告之附註「質押之資產」中,揭露如附表六之
二編號2「遭質押之銀行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因前開設質契
約有遭限制之情形,而僅有揭露與其他金融機構承作衍生性
金融商品、以政府公債及定期存款提供設定質權擔保、依法
以公債繳付營業保證金等事項,仍於相關簽呈批示核可,而
完成上開財務報告之編製,並經幸福人壽於附表六之一編號
2所示董事會決議通過前揭財務報告,且公告申報之(公告
申報情形詳如該編號「公告日期」欄所示),致上開96年度
之第3季及全年度財務報告各未揭露如附表六之二編號1及2
所示之資產遭受質押(詳細帳列會計科目及資產金額分別詳
如「會計科目代碼」、「帳列會計科目」、「資產負債表上
列示之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未揭露遭質押之資產金額」
欄所示,下同),而使幸福人壽之財務報告有重大虛偽之記
載與表達,藉此掩飾幸福人壽資產遭違法設質之情形,已足
影響幸福人壽股東、保戶、其他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之判斷
與決策,及主管機關對於幸福人壽所為監理之正確性。
㈡、鄧文聰於97年間,基於使幸福人壽虛偽記載財務報告復依法
申報、公告之財務報告不實之接續犯意,於編製幸福人壽如
附表六之一編號3至6所示之各季及全年度財務報告時,見不
知情之財務部人員因不知悉前開違法設質情事,並未在財務
報告之附註「質押之資產」中,揭露如附表六之二編號3至7
「遭質押之銀行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各因前開設質契約有
遭限制之情形,而僅有揭露與其他金融機構承作衍生性金融
商品、以政府公債及定期存款提供設定質權擔保、依法以公
債繳付營業保證金等事項,仍於相關簽呈批示核可,而完成
上開財務報告之編製,並經幸福人壽於附表六之一編號3至6
所示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前揭財務報告,並據以公告申報
之(公告申報情形詳如各編號「公告日期」欄所示),致上
開97年度各季及全年度財務報告各未揭露如附表六之二編號
3至7所示之資產遭受質押,而使幸福人壽之財務報告有重大
虛偽之記載與表達,藉此掩飾幸福人壽資產遭違法設質之情
形,已足影響幸福人壽股東、保戶、其他債權人等利害關係
人之判斷與決策,及主管機關對於幸福人壽所為監理之正確
性。
㈢、鄧文聰於98年間,基於使幸福人壽虛偽記載財務報告復依法
申報、公告之財務報告不實之接續犯意,於編製幸福人壽如
附表六之一編號7至10所示之各季及全年度財務報告時,見
不知情之財務部人員因不知悉前開違法設質情事,並未在財
務報告之附註「質押之資產」中,揭露如附表六之二編號8
至13「遭質押之銀行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各因前開設質契約
有遭限制之情形,而僅有揭露與其他金融機構承作衍生性金
融商品、以政府公債及定期存款提供設定質權擔保、依法以
公債繳付營業保證金等事項,仍先後親自批示核可,或於98
年5月26日後以前述隱名批示之方式,由不知情之卜運喜依
其指示於相關簽呈批示核可,而完成上開財務報告之編製,
並經幸福人壽於附表六之一編號7至10所示董事會會議,決
議通過前揭財務報告,並據以公告申報之(公告申報情形詳
如各編號「公告日期」欄所示),致上開98年度各季及全年
度財務報告各未揭露如附表六之二編號8至13所示之資產遭
受質押,而使幸福人壽之財務報告有重大虛偽之記載與表達
,藉此掩飾幸福人壽資產遭違法設質之情形,已足影響幸福
人壽股東、保戶、其他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及主管機關對於幸福人壽所為監理之正確性。
㈣、鄧文聰於99年間,基於使幸福人壽虛偽記載財務報告復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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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