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362號
TCDM,110,金訴,362,2025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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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瑋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佳勳


林鉦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109年度偵字第34768號、109年度
偵字第3487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0407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瑋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佳勳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鉦倫犯如附表七編號2、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2、4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許家瑋(通訊軟體微信、TG暱稱:Wwwww、維尼)自民國108 年2月至3月間某日起,林鉦倫(通訊軟體微信暱稱:Allen )自107年10月某日起,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 入吳承恩(通訊軟體微信、Telegram暱稱:山口、山上、金 山、順山、山頭,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於107年5月某日 所發起、主持,劉侑杰(通訊軟體微信、TG暱稱:侑、吉人



天、馬司、亞洲,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及陳瑋廷(通訊 軟體微信、TG、Skype分別暱稱:廷、貝才、謬斯、凱龍、 布加迪、孔明,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指揮,及陳泓維(通訊 軟體微信、TG暱稱:保羅、阿維,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 、王冠中(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凌晨、阿中,業經本院判處 罪刑在案)、高褕傑(通訊軟體微信、TG暱稱:傑、振祐、 祐、麥拉倫,由本院另行審結)、林承毅(通訊軟體微信、TG 暱稱:信、柯尼賽克,由本院另行審結)、洪建鋐(通訊軟 體TG暱稱:五本、林木,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所組成,3 人以上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洗錢犯罪組織(下稱 山口洗錢犯罪組織,許家瑋、林鉦倫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由本院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如後述),並先後在臺中市 ○○區○○○○街000號8樓、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B室、臺中 市○○區○○○道0段000號23樓之1從事洗錢行為,由吳承恩負責 對外招攬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利用山口洗錢犯罪組織洗錢, 陳瑋廷及劉侑杰則負責租用電子帳務平臺以之作為與賭博業 者或不詳之人進行代收付款項、對帳之管道,並負責指揮管 理山口洗錢犯罪組織成員,及收購、租用作為山口洗錢犯罪 組織人頭帳戶之個人帳戶或公司帳戶,許家瑋、林鉦倫及高 褕傑、陳泓維、王冠中、洪建鋐、林承毅分別擔任山口洗錢 犯罪組織機手,分別輪班負責以通訊軟體Skype或TG與賭博 業者或不詳之人聯繫,操作代收、代付之業務,許家瑋並提 供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公司帳戶及附表二編號6所示個人帳戶 (詳如後述)供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使用,及依陳瑋廷指示提 領款項,其等藉由為賭博業者及不詳之人洗錢而牟利。二、吳承恩為取得供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使用之人頭公司戶及人頭 帳戶,除出資並指示楊家齊(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設立 利資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利資公司),另指示劉侑杰、陳瑋 廷自行或指示李可昕、王冠中、許家瑋、陳昱安朱珀寬張鈞威(李可昕、陳昱安部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朱珀 寬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張鈞威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設 立公司,而許家瑋、吳承恩、陳瑋廷、劉侑杰均明知公司應 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者,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仍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吳承恩提供如附表一編號 4「資本額」欄所示驗資金額至雄維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雄 維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中,作成雄維公司形式上已收足 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再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 所代為辦理該公司設立登記事宜,如附表一編號4「會計師/ 查核報告日期」欄所示之不知情會計師於進行資本額查核簽



證後,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認定雄維公司已確實收足公 司辦理設立登記之股款後,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再持 上開不實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連同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所需之文件資料,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辦理公司 設立登記,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 核上開文件後,於附表一編號4「設立登記日期」欄所示時 間核准雄維公司之設立登記,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 所掌管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雄維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之充實 ,以及臺中市政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管理之正確性,嗣吳 承恩等人即將驗資款項陸續匯出(詳如附表一編號4「匯出 日期」及「匯出金額」欄所載)。
三、吳佳勳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 、提款卡(含密碼)者,極有可能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 罪之工具,而可能成為幫助他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 眾賭博、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之工具,進而對正犯所實行之 犯行施以一定助力,竟基於縱使發生該等結果,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予如附表三編號1「 交付對象」欄所示之人,嗣如附表三編號1「交付對象」欄 所示之人取得上開帳戶後,再交予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供作洗 錢之人頭帳戶使用(使用期間107年10月31日至108年10月15 日)。
四、許家瑋、林鉦倫吳承恩劉侑杰陳泓維、王冠中、陳瑋 廷及高褕傑均明知張智竣所經營之「博克大亨」網站為網路 賭博平臺,供不特定賭客下注及入出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另基 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 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先 後在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 B室從事洗錢行為,許家瑋並將雄維公司之資料(包含以雄 維公司名義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使用期間108年9月20日至同年10月29日)及其以自己名義 申設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資料(使用期間108年8月3日至 109年7月1日)交予陳瑋廷,供作山口洗錢犯罪組織洗錢之 用。嗣山口洗錢犯罪組織即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8所 示人頭公司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請代收款項金流服務,並綁 定附表一編號1至4、8所示公司帳戶為匯款帳戶,再以其等 所使用之電子帳務管理平臺,透過API介接之方式提供張智 竣所經營之博克大亨賭博網站人員及不詳之人(詳如附表六 編號1至9所示)使用,博克大亨賭博業者及不詳之人可利用



其等提供之電子帳務管理平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取得繳費管 道供賭客匯入賭資及不詳之人匯入款項,待第三方支付公司 收款確認後再撥款至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使用之人頭公司帳戶 後,由上開山口洗錢犯罪組織成員與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 詳之人約定以面交、匯款等方式交付前揭款項;另博克大亨 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可匯款至山口洗錢犯罪組織所使用如附 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或約定將上開收取之賭資、無合理來 源之款項轉匯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再告知山口洗錢犯 罪組織應轉帳匯款之帳號、戶名及金額,經上開成員確認後 ,即將款項撥付至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指定之帳戶 ,吳承恩等人即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內,為博克大亨收取或匯 出如附表五「金額」欄所示款項,另於附表六編號1至9所示 期間,為不詳之人收受、持有及匯出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 不相當如附表六編號1至9所示款項,藉此從中賺取手續費( 詳如附表五、附表六編號1至9之「犯罪所得」欄所示)牟利 。
五、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及許家瑋承前特殊洗錢之犯意,與 洪建鋐及林承毅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 請開立之帳戶,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 特殊洗錢犯意聯絡,自108年10至11月間某日起至109年7月1 日為警查獲時為止,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3樓之1, 以「富貴鳥」為代號,並改以谷蒼企業社、附表一編號5至7 所示公司及威聯勝公司名義向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 鼎泰公司)申請代收款項金流服務,使用鼎泰公司所提供之 Funpay平臺作為電子帳務管理平臺,為不詳之人收受匯入第 三方支付公司之無合理來源且與其等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 待鼎泰公司將代收款項匯入陳瑋廷指定之公司帳戶或人頭帳 戶,再由高褕傑、洪建鋐及林承毅聯繫確認後,提領現金交 予陳瑋廷,由陳瑋廷轉匯至不詳之人指定帳戶或面交予不詳 之人;另不詳之人可匯款至山口洗錢犯罪組織所使用如附表 二編號6、7所示許家瑋、黃聖傑之金融機構帳戶,再告知山 口洗錢犯罪組織應轉帳匯款之帳號、戶名及金額,經上開成 員確認後,即由高褕傑、洪建鋐及林承毅操作其等所掌控如 附表二編號6、7所示許家瑋、黃聖傑之個人帳戶進行轉帳、 匯款,於附表六編號10至15所示期間內,為不詳之人(詳如 附表六編號10至15所示)收受、持有及匯出無合理來源且與 收入顯不相當如附表六編號10至15所示款項,藉此從中賺取 手續費(詳如附表六編號10至15之「犯罪所得」欄所示)牟 利。經警於109年7月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許家瑋位於 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1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六、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刑事警察局電信 偵查大隊偵查第二隊報告後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判決據以認定被告許家瑋、吳佳勳及林鉦倫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許家瑋、吳佳勳、林鉦 倫及被告許家瑋、林鉦倫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卷九第158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 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家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二第127-137、149-161頁、卷四第365 -367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站卷一第223-229頁、本 院卷卷九第251頁)、被告吳佳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站卷二第3-8頁、第20328號 偵卷卷四第447頁、本院卷卷九第252頁)、被告林鉦倫於警 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二 第53-61、101-105頁、本院卷卷四第119頁、卷五第407-416 頁、卷六第291-292頁、卷九第252頁)均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吳承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卷 二第308頁、卷三第122頁、卷八第525頁)、同案被告劉侑 杰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第2032 8號偵卷卷三第153-167、219-223、225-230、253-261頁、 卷四第359-362頁、本院卷卷三第122頁、本院卷六第290頁



、卷八第526頁)、同案被告陳泓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卷三第241-242頁、卷六第290-291頁、 卷八第526-527頁)、同案被告洪建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之供述(見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站卷一第493-501頁、 第20328號偵卷卷四第433-437頁、本院卷卷八第527頁)、 同案被告朱珀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 卷二第309頁、卷八第528-529頁)、同案被告林偲嫚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卷四第119頁、卷八第5 29-530頁)、同案被告黃聖傑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 述(見本院卷卷二第310頁、卷八第530頁)、同案被告王冠 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卷三第242-24 3頁、卷八第528頁)、同案被告陳瑋廷於警詢、偵查中之供 述(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二第171-189、191-214、255-264頁 、卷四第133-147、333-339頁、第4565號偵卷第235-236頁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站卷一第27-52頁)、同案被告 林承毅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 卷四第383-385頁、本院卷卷三第500頁、卷五第113-121頁 )、同案被告高褕傑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 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二第297-312、355-372、391-397 頁、卷四第419-421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站卷一第1 83-189頁、本院卷卷四第171-173、256頁、卷六第292頁) 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即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鴻國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卷二第15 5-162、177-181、317-321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15-19頁 )、證人即博克大亨賭博機房負責人張智竣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二第5-13、47-50頁 、本院卷八第395-405頁)、證人梁畫意於警詢中之證述( 見109年度偵字第20407號卷第27-29頁)在卷可稽,且有下 列證據及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附卷可查: ㈠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卷一:
 ⒈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6份( 包含受搜索人:同案被告吳承恩劉侑杰、陳瑋廷、被告許 家瑋、陳泓維A,見第97-102、103-110、129-135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1份(見第211-283頁) 、犯罪集團成員身分調查報告1份【包含:⑴同案被告吳承恩 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9張(第285-287頁)、⑵同案 被告陳瑋廷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4張(第289頁)、 ⑶同案被告劉侑杰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4張(第290 頁)、⑷同案被告陳泓維A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



(第291頁)、⑸同案被告高褕傑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 片3張(第293頁)、⑹被告許家瑋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 照片3張(第294頁)、⑺被告林鉦倫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 案照片6張(第295頁)、⑻同案被告劉侑杰查扣手機內微信 群組「8月3日大家吃個飯」群組成員及對話紀錄截圖16張( 第297-300頁)、⑼同案被告吳承恩之身份調查報告1份(第3 04-315頁)、⑽其他成員之身份調查報告1份(第326-327頁 )、⑾被告許家瑋之身份調查報告各1份(第328、341頁)、 ⑿同案被告陳瑋廷之身份調查報告1份(第329-332頁)、⒀同 案被告陳泓維A之身份調查報告1份(第333-334頁)】。 ⒊山口犯罪集團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電子支付管理條例等事 證資料報告-金流調查報告1份(第345-400頁),包含:⑴扣 案證物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截圖1份:登入利資帳務管 理平台交易網頁-點入廠商專區的交易手續費-客戶編號1-11 、10-25、20-36、29-44(第345-346頁)、⑵扣案證物編號A -編號40桌上型電腦截圖1份:利資帳務管理平台(交易明細 查詢)-確認水房於108年8月13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交易總 金額為3,974萬4,376元之交易明細資料(第347頁)、⑶扣案 證物編號A-編號38USB隨身碟截圖1份:插在扣案證物編號A- 編號40桌上型電腦之隨身碟內檔案(本案查獲水房公司所有 交易內容、帳密、網址及重要資料,第347、373-374、385 、392-393頁)、⑷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截圖2 張(第348-349頁)、⑸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38 USB隨身碟內 檔案資料截圖2張(隨身諜中「重要資訊.txt」檔案內有該 水房公司目前服務之客戶、收取費用之說明、使用之帳號密 碼(第349-350頁)、⑹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2截圖4張(第35 0-351頁)、⑺水房工作機使用SKYPE暱稱「資訊有限公司 利 資」與客戶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351-352、第355-358頁 )、⑻第三方支付平台產生付款資訊之畫面截圖1張(第353 頁)、⑼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內檔案截圖3張( 下載檔案區內有利資金流介接API文件、代收及下載、ATM付 款介接說明截圖1張,第353-354頁)、⑽山口集團之洗錢流 程及費用組織圖及說明(第359頁)、⑾「博克代收-對帳群 」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360-364頁)、⑿「博克代付」對話 紀錄截圖1份(第365-369頁)、⒀108年10月16日於台中市○ 區○○○路000號8樓B室查扣之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41-44之翻 拍照片4張(第375-379頁)、⒁108年10月16日於陳瑋廷住處 台中市○區○○街00號查獲之信元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1月1 2日止交易明細(第380-381頁)、雄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108年7月29日起至同 年10月29日止交易明細(第382頁)、中財有限公司之合作 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108年7月2日起至 同年10月23日止交易明細(第383頁)、鼎威有限公司之合 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108年3月6日起 至同年4月30日止交易明細(第384頁)、⒂利資公司於綠界 科技之帳戶、提領設定及帳戶收支明細、綠界公司後台資料 之比對、利資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及106年11月30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交易明細 之截圖1份(第386-389頁)、⒃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26之中 財有限公司108年9月1日簽訂之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1 份(第390頁)、⒄扣案證物編號C-劉侑杰手機內信元有限公 司與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PEPAY 整合金流 開通(異動)申請書截圖1份(第391頁)、⒅分析利資資訊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月至4月相 關提款明細交易資料及流向(第394頁)、⒆分析信元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6月至11月相關提 款明細交易資料及流向(第395頁)、 ⒇信元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號)於108年10月6日水房遭查獲後,發現 該帳戶陸續匯款至被告許家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案被告陳瑋廷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金額4, 576,046元(第396頁)、同案被告陳瑋廷108年11月5日臨 櫃提款信元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90萬元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張(第396頁)、分析鼎泰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3至10月相關提款 明細交易資料及流向(第397頁)、 分析雄維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7至10月相關提款明細交易 資料及流向(第398頁)、被告許家瑋108年10月17日、28 日、29日臨櫃提款雄維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截圖3張(第399頁)、同案被 告王冠中108年10月23日臨櫃辦理銷戶中財公司之合作金庫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張(第40 0頁)。
 ⒋對話佐證組織架構(第400-446頁),包含:⑴同案被告吳承 恩暱稱「金山」與劉侑杰於通訊軟體紙飛機之對話紀錄截圖 1份(第402-425頁)、⑵扣案之被告林鉦倫IPHONE手機內採 證資料(內有「員工內部群」之微信群組,第426頁)、⑶微 信「員工內部群」成員之首頁擷圖1份【成員有同案被告陳 瑋廷(暱稱「財」)、劉侑杰(暱稱「侑」)、王冠中(暱 稱「凌晨」)、林鉦倫(暱稱「allen」)、高振祐(暱稱



「傑」)、許家瑋(暱稱「Wwwww」)、陳泓維(暱稱「保 羅」)】、 ⑷108年9月3日起至同年10月3日,同案被告劉侑 杰在微信「員工內部群」群組之留言及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 份(第429-436頁)、⑸工作機中與暱稱「益新」對話紀錄截 圖1份(第437頁)、⑹工作機中與暱稱「Linky」對話紀錄截 圖1份(第439-441頁)、⑺扣案證物編號C:扣案之同案被告 劉侑杰手機,微信群組「日日爭上」對話紀錄(第444頁) 、⑻扣案證物編號C:扣案之同案被告劉侑杰手機,108年8月 12日起至同年9月10日與同案被告陳泓維暱稱「阿維」之微 信對話紀錄(第445-446頁)。
 ⒌博克賭博機房事證(第447-458頁),包含:⑴扣案之張智竣I PHONE私人手機內張智竣微信暱稱「麥可」與同案被告吳承 恩暱稱「山上」、劉侑杰暱稱「侑」、利資金流(工作機) 、陳瑋廷暱稱「廷」、羅文裕暱稱「sammy 」、信元(工作 機)、暱稱「永盈MONG」成立之群組內對話紀錄截圖(第44 7頁)、⑵張智竣與同案被告吳承恩之微信暱稱「山上」、紙 飛機暱稱「金山」對話紀錄截圖(第448-452頁)、⑶張智竣 與紙飛機暱稱「順山」之同案被告吳承恩之對話紀錄截圖( 第453-454頁)、⑷張智竣與紙飛機暱稱「順山」之同案被告 吳承恩、「繆斯」之即同案被告陳瑋廷成立之「博克群」對 話紀錄截圖(第455頁)、⑸張智竣與紙飛機暱稱「繆斯」之 同案被告陳瑋廷對話紀錄截圖(第456-457頁)、⑹張智竣與 楊舜傑微信暱稱「合作金」之對話紀錄截圖(第458頁)。 ⒍收購人頭帳戶資料、山口犯罪集團販毒事證調查報告(第459 -460、461-548頁)。
 ㈡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卷二:
 ⒈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受搜索人:被告林鉦倫,第63-75頁)、扣案證據編 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中之「帳密」資料中之「銀行帳密」 、「卡片帳號」、「通訊帳密」檔案(第93-98頁)。 ⒉被告許家瑋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39-145 頁)。
 ⒊同案被告劉侑杰IPHONE手機【編號D-1】之擷圖資料(第215- 237頁)、同案被告陳瑋廷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第245-251頁)、同案被告高褕傑109年7月2日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第373-379頁)、同案被告陳泓維A109年7月 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381-387頁)。 ㈢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卷三:
 ⒈同案被告劉侑杰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69-



181頁)。
 ⒉暱稱「金代付」群組對話紀錄截圖(第341-357頁、第421-43 5頁)、忘錄【帳本】(第359頁)、GOOGLE試算表、工作表 1(361-367頁)、【微信暱稱「勞力士」、「家樂福」、「 抖音」、「美國隊長」、「哥吉拉」、「老饕」、「閃電俠 」之帳號】、微信暱稱「凡」於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第36 9頁)、微信暱稱「Tim 」於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第371-3 79頁)、微信暱稱「張凱」於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第381- 395頁)、微信暱稱「kim 」「勞力士」、「哥吉拉」、「 美國隊長」帳號、「抖音」、「家樂福」帳號及推播畫面、 查詢帳號之截圖(第415-420頁)。
 ㈣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卷四: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8日偵 查報告,並檢附天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第5- 13頁)。
 ⒉陳鴻國提供之109年4月30日、109年3月3日鼎泰國際商務有限 公司之客戶資料臨時變更通知書各1份及明細、鼎泰國際商 務有限公司登入立誠資訊有限公司提供之伺服器IP位置、時 間(第21-2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9日 職務報告、欲調閱資料說明(第119-122頁)。 ㈤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卷五: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109年9月29日、109年10月 13日職務報告各1份(第5-6、9-11、13-16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8日儲字第1099003538號函 (楊舜傑之存簿儲金帳戶截至109年10月26日止,結存金額 為新臺幣827元,已將該帳戶設為凍結帳戶,本案暫未予扣 押,同上卷第21頁)、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2020/12/07一 台中字第00312號函(第39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109年12月10日合金竹山字第1090 004247號函(已於109年12月9日將陳泓維帳號000000000000 0號解除凍結,第43頁)。
 ㈥109度偵字第20328號銀行調取資料卷: ⒈臺灣銀行大雅分行109年7月14日大雅營字第10900028321號函 檢送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所有帳戶餘額之查詢單(第3-5 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533號函( 第7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 224839168054號函檢送鄭謹霆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08



年12月27日起至109年1月6日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 財金交易(第9-13頁)。
 ⒋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於109年2月26日起至同年6月20日交易明細、自動 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15-1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7日華豐存字第1090000 117號函,並檢送吳承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4年5月7 日起至109年6月21日之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第195-214 頁)。
 ⒍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109年7月17日合作金字第10906900573 號函檢送鼎威資訊有限公司即信元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 0號自108年7月23日起至109年7月23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第215-220頁)。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路分行109年7 月14日華中 港字第1090000177號函,並檢送金享資訊有限公司之帳號00 0000000000 號帳戶資料查詢、108年9月24日起至109年6月2 1日之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第221-225頁)。 ⒏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109年7月13日合金南嘉字第1090640 0458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109年7月21日合金竹 山字第1090002460號函檢送陳泓維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 08年5月9日起至109年6月21日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109年7月20日合金彰化字第109002636號函,檢送 汎芸企業社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08年10月21日起至同 年12月14日交易明細(第227、229-231、233-235頁)。 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0日儲字第1090172543號函 ,並檢送楊舜傑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93年 8月10日起至99年7月31日交易明細(第237-243頁)。 ⒑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3日三信銀管字第10903 027號函,並檢送喜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 自109年3月18日起至同年7月8日交易明細(第245-247頁) 。
 ⒒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10日一總營集字第73610號函(第 249-251頁)。
 ⒓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3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090103051號函檢送之交易明細(第253-288 頁)。
 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8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6684號函 ,並檢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自10 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7月2日交易明細(第289-298頁)。 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109年8月14日合金忠明南路



字第1090002625號函暨檢送陳瑋廷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 8年5月8日起至109年7月14日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太原分行109年8月5日合金太原字第1090002383號函暨檢送 雄維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08年7月29日起 至109年7月28日交易明細(第301-319、323-325頁)。 ㈦109年度他字第1983號卷:
 ⒈刑事警察局電偵大隊(偵二隊)109年2月27日偵查報告(第7 -53頁)。
 ⒉陳宥鑫108年11月27日、108年12月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各1份、陳宥鑫提供「山口哥」等人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之 通訊軟體資料(第61-67、100-102、103-106頁)。 ⒊智慧型手機涉案電磁紀錄內容截圖:查扣被告劉侑杰手機【I MEI:00000000000000】內暱稱「日日爭上」群組成員及對 話紀錄(第107-114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職務報告5份(第133-135 、139-140、143-145、149-150、153-154、159-161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109年8月31日合金西臺中字第1 090002899號函檢送被告許家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資料(第295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 9224839318346號函(第299頁)。 ㈧109年度偵字第34768號卷: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16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 贓證物品照片7張(第349頁、第369-381頁)。 ⒉本院109年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第399-408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4950號扣押物品清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大型保字第188 號扣押物品清單及 贓證物品照片1份(第291、299-320、第323-368頁)。 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一:
 ⒈108年10月16日搜索查扣電腦對話紀錄擷圖【第13-167頁,包 含:⑴工作機內「博客代付」群組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 (第13頁)、⑵同案被告劉侑杰手機內與同案被告陳瑋廷微 信暱稱「廷」、「貝才」對話紀錄擷圖(第14、15-16頁) 、與同案被告吳承恩微信暱稱「山上」對話紀錄擷圖(第17 頁)、與賭博業者暱稱「富達技術串接」、「傑森史塔森」 對話紀錄擷圖(第18-25頁)、與同案被告高褕傑微信暱稱 「振佑」對話紀錄擷圖(第216頁)、與同案被告陳泓維A暱 稱「阿維」之微信對話紀錄擷圖(第313-317頁)、與同案



被告洪建鋐暱稱「五木」之微信對話紀錄擷圖(第529-538 頁)】。
 ⒉同案被告陳瑋廷使用之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暱稱凱龍 】之擷取畫面【第107-167頁,包含⑴「麥席尼對帳群」成員 名單、對話紀錄(第107-112頁)、⑵「京鼎代收對帳群」成 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12-113頁)、⑶「SA 沙龍代收對帳 群」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13-116頁)、⑷「388 代收對 帳群(賓馬)」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17頁上)、⑸「旺 達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第117頁下)、⑹「鷹皇代收對帳 群」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17-118、第129頁上)、⑺「 神明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第118頁)、⑻「DT代收對帳群 」成員名單(第118頁)、⑼「太陽城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 (第119頁)、⑽「TZ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第119頁)、⑾ 「ELK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第120頁)、⑿「尖端代收對 帳群」成員名單(第120頁)、⒀「TZ娛樂代付對帳群」成員 名單、對話紀錄(第121-125頁)、⒁「TZ代付群」成員名單 、對話紀錄(第125-126頁)、⒂「新天代付」成員名單、對 話紀錄(第126-128頁)、⒃「新麥席尼代付群」對話紀錄( 第129、130頁)、⒄「利幸代付群」成員名單(第129頁下) 、⒅「ROCK代付(利資)」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2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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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招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