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劭宸
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4
85號、111年度偵字第4105、11828、14251、15632、16559、166
61、17638、17639、17642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及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10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萬元沒收。
附表三及附表四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所載「......、甲Q○等20人
」部分,應補充及更正為「......、甲Q○、j○○等21人」
(二)起訴書所載,有關被告子○○所涉共同騙取人頭資料並盜辦之
人頭帳戶部分,補充及更正並整理如附表一所示;有關告訴
人及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包含告訴人及
被害人姓名、詐騙手法、匯款時間、金額、匯入之帳戶,以
及各車手提領之時間、金額等),補充及更正並整理如附表
二所示。
(四)證據部分,補充:
1、告訴人玄○○、甲巳○於警詢時之證述。
2、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甲戌○、h○○、D○○、t○○、P○○、M○○、w○○、甲E○、
甲玄○、j○○、W○○、H○○、癸○○、J○○、甲丑○、甲A○、甲○○、
i○○、S○○、甲Q○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第3條
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
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
2、洗錢防制法部分: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
第6條及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於同年0月0日
生效施行。
(2)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於受有期徒刑6月以下宣告時,亦得易
科罰金。又本案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既未達1億元,
則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認修正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至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
本刑之刑」然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
」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
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
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案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
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
(3)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嗣洗錢防制法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
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依行為時法
,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
惟依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
(4)經綜合比較結果,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犯行,然於本院審判
時自白洗錢犯行,僅符合行為時法之減刑條件,不符合中間
時及裁判時法減刑條件。據此,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之最重
主刑之最高度,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為6年11月,依113
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為7年,均高於113年7月
31日修正後之規定5年,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
整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1)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
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
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
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
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
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
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
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照)。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
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此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
且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審認是否
適用該減刑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及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42所為(共41罪),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同法第216條及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附表二所
為(共72罪),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一般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前開各次犯行,均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
示前開各次犯行,因被害人不同,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公訴意旨泛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另成立一般洗錢罪嫌,就
附表二所為,另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而被告固於本
院審理時就此二部分為認罪之表示,惟就附表一部分,被告
騙取人頭資料及盜辦帳戶行為既遂時,尚與洗錢事實無涉,
而就附表二部分,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參與詐
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有主張「盜辦帳戶時偽造之資料內容」
之情形,故公訴意旨就該等部分,容有誤會。又此等部分既
經檢察官認與前述本院所認定被告成立罪名部分,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併予起訴,爰就此等部分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四)被告與同案被告甲戌○、h○○、D○○、t○○、P○○、M○○、w○○、
甲E○、甲玄○、j○○、W○○、H○○、癸○○、J○○、甲丑○、甲A○、
甲○○、i○○、S○○、甲Q○,以及「達哥」、「龍蝦」、「鴨肉
」、「阿昌」、「知足常樂」及其餘參與本案之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間,就上開(二)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上開(二)所示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多次提領行為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持續由
車手提領款項,因而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其各自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
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屬接續犯。
(六)是否適用減刑規定之說明:
1、被告於偵查中否認加重詐欺犯行,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2、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洗錢犯行,故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
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至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
「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
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
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
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
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
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
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
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
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酌。查被告於審理時
坦承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項後段減刑之規定,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
犯從一重依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
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
併予衡酌此部分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常途徑獲取財
物,僅因貪圖報酬利益,即加入詐欺集團,動機不良,手段
可議,價值觀念偏差,不僅盜辦金融帳戶,且隱匿詐欺所得
去向,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對被害
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被告又未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兼衡被告在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
、參與之時間、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本案所有被害人遭詐騙
之金額共約新臺幣900萬),犯後終知坦承全部犯行,犯後
態度尚可,而就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符合前述自白減刑規定
之量刑因子,暨被告自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定應執行刑:
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被告每次犯罪手法類似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 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 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 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再按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 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同法第51條之定應執行刑,乃係對 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暨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 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 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 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 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 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 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查被告所
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被害對象亦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兼衡被告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罪質、被害數額高低、欲達到犯罪預防目 的所需之制裁程度等情節,暨被告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 性,以及整體刑法目的暨相關刑事政策,爰依法定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被告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聯 絡其他共犯所使用,此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2、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4、5所示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9,50 0元、手機1支、記憶卡1張,被告均稱非用於本案,而卷內 亦無相關證據可資證明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二)犯罪所得:
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現金91萬1,000元,係被害人遭詐 騙後所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再由被告向同案被告P○○收取 而取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乃被告之犯罪所得,自應宣告 沒收。
2、被告供稱其本案領得之報酬共20萬元,核屬其犯罪所得,業 經被告主動繳回,惟該繳回之犯罪所得僅係由國庫保管,尚 須法院為沒收之裁判確定時,其所有權始移轉為國家所有, 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而起訴 書應記載(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 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 所犯法條;且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 訴訟法第264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該 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 圍,並兼顧被告行使防禦權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 事項之「犯罪事實」既係審判之對象,兼衡被告防禦權之行 使,自應具體而明確,始無乖於保護被告之旨意。又起訴或 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而案件有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273條第6項 、第303條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關於犯罪事實之記載,就 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時、日、地及行為方式態樣等,均應記 載清楚,如此方能表明起訴之範圍,進以認定起訴事實之同 一性、單一性,確認法院審判之範圍以免與他罪相混淆,並
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若其犯罪事實所載不明確或欠具體 ,無足據以與其他犯罪事實區分,而有害於被告實質之防禦 時,即屬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法院雖不得逕予 不受理,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定期間以 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應認其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 。再者,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 審判,亦即犯罪必須已經起訴,或為一部起訴之效力所及, 繫屬於法院,法院始得予以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8條 、第267條自明。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未臻具體明確 ,無足據以與其他犯罪事實區分,法院自難界定審判之範圍 ,倘仍逕為實體判決,恐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虞。尤有甚者,縱嗣後該判 決業經確定,亦難確定該判決既判力之範圍,倘檢察官復就 未臻具體明確之犯罪事實再行起訴,將致使法院無從判斷與 前開已判決確定之案件是否屬同一案件,並有致被告無端再 陷訟累之虞。況若法院對公訴意旨未特定犯罪事實部分,勉 強予以實體審理並為實體判決,則就此部分將發生實質確定 力,其結果亦將導致確有受害而尚未提出告訴之犯罪被害人 ,未來無法為告訴,其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利益顯將受到侵害 ,如此尤與刑事訴訟已朝向平衡保護犯罪被害人程序權益之 原則及價值有違。
二、次按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 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 )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 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 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 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 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 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 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 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起訴書附件四所記載,關於被告除前揭 有罪部分外,就匯入本案人頭帳戶之款項遭提領,而涉犯加 重詐欺及洗錢等罪嫌部分,本判決另整理如附表三、附表四 所示。
四、經查:
(一)觀之公訴意旨如附表三所示部分,雖有記載「被害人」之姓 名,惟就「被害人」究竟如何遭詐欺之「詐騙手法」部分,
則完全未加以記載;至公訴意旨如附表四所示部分,關於「 被害人」「詐騙手法」均未予以記載。
(二)公訴意旨既認為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嫌,就某「被 害人」究竟「如何遭詐欺」而匯款、何一「被害人」係「如 何遭詐欺」而匯款等情,即均應加以具體明確特定,始足以 劃定審判之對象範圍。而公訴意旨對於如附表三所示部分, 未表明「詐騙手法」,至就附表四所示部分,則未表明「被 害人」及「詐騙手法」,是公訴意旨對被告此等部分多次犯 罪事實之敘述未臻具體明確甚明,故本院難以界定審判之範 圍。
(三)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公訴意旨,於 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未備,乃起訴程序有違刑事訴訟法第 264條第2項規定,均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案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部分,前經本院於裁定命補正前 ,先函請檢察官表明「被害人」「詐騙手法」等犯罪事實及 提出證據資料(金訴字224卷四第173頁),經檢察官函復以 「本署向本件承辦員警補足資料惟迄今尚未回覆,請貴院依 卷内現有證據審酌即可」等語(金訴字224卷四第219頁), 是足見檢察官已明示就此部分無從補正之意。從而,本案如 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未特定犯罪事實部分,顯非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第6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之情況,本院自無另 為裁定命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參、退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5 36號):
一、併辦意旨另以:被告除騙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人頭資料 及盜辦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外,另有如附表五所示被害 人e○○亦遭詐騙身分資料及遭盜辦帳戶。而e○○遭盜辦之帳戶 有於本案中使用,則被告涉有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等罪嫌,因認與本案屬法律上同一案件, 而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等語。
二、按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經查:本案 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之範圍,並未包含e○○名下之帳戶,則 因併案與本案之被害人既不相同,故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 是檢察官併辦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1款、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U○○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帳戶戶名 帳戶 領取金融卡包裹之詐騙集團成員 罪名與宣告刑 1 甲戊○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 L○○ 000-00000000000000 H○○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 未○○ 000-00000000000000 H○○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 宇○○ 000-00000000000000 H○○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 甲I○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 p○○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 y○○ 000-00000000000000 H○○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 X○○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 甲宇○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 B○○ 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11 v○○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 甲庚○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犯罪事實欄二、(一)6.漏列甲丑○為取卡人)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000-000000000000 J○○、甲丑○ 13 甲卯○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000-00000000000000 J○○ 14 甲黃○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 甲寅○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 甲P○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7 壬○○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8 Q○○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9 Z○○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0 辰○○ 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1 張智宏 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2 a○○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3 x○○ 00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4 c○○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5 甲丁○ 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6 N○○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7 午○○ 000-00000000000000 J○○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8 甲申○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9 甲丙○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0 甲O○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1 甲X○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2 甲子○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3 甲P○ 000-00000000000000 甲丑○ (犯罪事實欄二、(一)6.漏列甲丑○為取卡人)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4 A○○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5 F○○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6 r○○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7 戊○○ 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000-0000000000 甲丑○ (犯罪事實欄二、(一)6.漏列甲丑○為取卡人) 38 O○○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9 張詩綺 000-00000000000000 J○○、甲丑○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0 甲D○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41 甲U○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2 甲地○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附表二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害人匯入之帳戶 車手提領時間及金額 罪名與宣告刑 1 酉○○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5日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酉○○,佯稱可透過網站「gl.usjksr.cn/movile/index.html」投資獲利云云,使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1日晚間8時56分許 5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1日晚間10時47分至49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1日晚間10時54分至57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提領時間為110年6月21日晚間10時54分至56分,應予更正)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6月21日晚間8時58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2日上午11時42分許 5萬元 車手甲○○於110年6月23日凌晨12時00分至0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30日上午8時31分許 3萬元 未○○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經不明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0日上午9時42分網路轉帳100元至其他帳戶。 110年6月30日上午8時39分許 1萬元 證據: ⒈證人酉○○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6~8頁) ⒉被害人酉○○提供其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及存簿封面內頁影本(110偵42485卷二第15~17頁) ⒊被害人酉○○提供詐騙網頁、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及合約一紙截圖(110偵42485卷二第18~22頁) ⒋帳戶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77~181頁) ⒌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37~651頁) ⒍車手甲○○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29~533頁) ⒎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2 K○○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21日前某日以手機交友軟體Pairs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K○○,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gl.sbrvl.cn/mobile/index.html」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使K○○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1日晚間9時41分許 3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於110年6月22日凌晨12時44分至46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K○○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228~229頁) ⒉被害人K○○提供匯款紀錄、投資合約書截圖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0偵42485卷二第234~238頁) ⒊帳戶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77~181頁) ⒋車手甲○○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29~533頁) 3 甲酉○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21日以手機交友軟體Pairs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酉○,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gl.sbrvl.cn/mobile/index.html」投資獲利云云,使甲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1日晚間9時52分許 3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於110年6月22日凌晨12時44分至46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6月21日晚間9時54分許 3萬元 車手甲○○於110年6月22日凌晨12時51分至5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19,005元。 證據: ⒈證人甲酉○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346~350頁) ⒉帳戶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77~181頁) ⒊車手甲○○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29~533頁) 4 甲午○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午○,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甲午○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2日晚間7時42分許 3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於110年6月23日凌晨12時12分至13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6月21日上午11時4分許 5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1日凌晨12時28分至30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1日上午11時6分許 4萬元 車手i○○於110年6月22日凌晨12時29分提領20,005元。 證據: ⒈證人甲午○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102~104頁) ⒉告訴人甲午○提供投資合約書相關資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110偵42485卷二第115~135頁) ⒊帳戶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77~181頁) ⒋車手甲○○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29~533頁) 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95~201頁) ⒍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17~636頁) ⒎車手i○○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87~591頁) 5 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19日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gl.sbrvl.cn/mobile/index.html」投資獲利云云,使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2日晚間8時24分許 3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於110年6月23日凌晨12時19分至20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6月22日晚間8時25分許 3,000元 110年6月22日晚間8時27分許 2萬7,000元 110年6月22日晚間8時14分許 20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i○○於110年6月23日凌晨12時0分至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i○○於110年6月23日凌晨12時7分至9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⒊車手i○○於110年6月23日凌晨12時12分至1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3日下午2時51分許 20萬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4日凌晨12時1分至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4日凌晨12時6分至1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⒊車手甲A○於110年6月24日凌晨12時17分提領20,005元。 證據: ⒈證人丙○○的證述(110偵42485卷一第399~400頁) ⒉告訴人丙○○匯款彙整表格(110偵42485卷一第401頁) ⒊告訴人丙○○提供其合庫、台銀存摺封面及內頁(110偵42485卷一第435~440頁) ⒋告訴人丙○○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網頁截圖及匯款明細截圖(110偵42485卷一第443~457頁) ⒌帳戶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77~181頁) ⒍車手甲○○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29~533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95~201頁) ⒏車手i○○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87~591頁) ⒐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17~636頁) 6 甲S○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10日以手機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S○,佯稱可透過網站「高領資本基金海外客服網頁」投資獲利云云,使甲S○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5日中午12時31分許 15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5日下午1時2分至4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5日下午1時6分至9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0年6月26日中午12時5分許 15萬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6日中午12時55分至59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凌晨12時28分至30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8日下午1時24分許 5萬元 未○○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26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18分至20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⒊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9分提領20,005元。 110年6月28日下午1時53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5日中午12時32分許 15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5日中午12時49分至5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5日下午1時0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6日中午12時6分許 15萬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6日中午12時48分至5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凌晨12時14分至16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8日中午12時56分許 5萬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37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42分至45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12,005元。 110年6月28日中午12時57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證人甲S○的證述(110偵42485卷一第469~474頁) ⒉告訴人甲S○之匯款紀錄、詐騙網站截圖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0偵42485卷一第475~479頁) ⒊帳戶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77~181頁) ⒋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37~651頁) ⒌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⒍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95~598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95~201頁) ⒏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17~636頁) 7 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29日以交友軟體goodnight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稱可透過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使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6日上午9時27分許 5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6日上午11時56分至12時00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6月26日上午9時29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7日凌晨12時6分許 5萬元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凌晨12時36分至40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110年6月27日凌晨12時12分許 4萬元 110年6月25日下午2時35分許 1萬元 X○○名下之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5日下午4時40分提領20,000元。 證據: ⒈證人己○○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24~25頁) ⒉告訴人己○○提供其匯款紀錄及存簿內頁影本(110偵42485卷二第29~31頁) ⒊帳戶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77~181頁) ⒋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11~615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9月8日上票字第110002024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二第403~406頁) ⒍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11~615頁) 8 申○○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13日以手機交友軟體aSugarDat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申○○,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btckcc.com/index/login/login/token/fd4a0bfda4e1531d62b641f458c84395.html」操作比特幣獲利云云,使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8日上午9時50分許 1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8日下午3時12分至18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6月29日上午8時55分許 5萬元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上午11時3分至5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證據: ⒈證人申○○的證述(110偵42485卷一第482~483頁) ⒉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照片黏貼表-告訴人申○○提供其轉帳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110偵42485卷一第490~497頁) ⒊帳戶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77~181頁) ⒋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37~651頁) 9 巳○○(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5月20日以手機交友軟體Pairs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佯稱可透過網站「gl.usjksr.cn/mobile/login.html」投資獲利云云,使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8日晚間10時50分許 10萬元 L○○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23分至25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27分至28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⒊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上午10時14分至10時17分分別轉匯100元、10,000元、10,000元及9,000元至其他帳戶。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6月28日晚間10時51分許 10萬元 證據: ⒈證人巳○○的證述(110偵42485卷一第353~357頁) ⒉告訴人巳○○提供其中國信託帳戶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375~377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告訴人巳○○提供其匯款網路明細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0偵42485卷一第379~392頁) ⒋帳戶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63頁) ⒌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05~609頁) 10 乙○○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22日以手機交友軟體愛派族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外幣獲利云云,使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7月9日晚間9時7分許 3萬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1日凌晨12時10分至11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7月10日中午12時21分許 3萬元 證據: ⒈證人乙○○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47~49頁) ⒉被害人乙○○之匯款紀錄及華南銀行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二第51~52頁) ⒊被害人乙○○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0偵42485卷二第53頁) ⒋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⒌車手林嘉浤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51~562頁) 11 尤立紘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5日以社群平台臉書聯繫尤立紘,佯稱可透過基金投資理財獲利云云,使尤立紘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7月11日晚間6時27分許 3,000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2日凌晨12時8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7月11日晚間10時19分許 2萬7,000元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2日凌晨12時12分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證據: ⒈證人尤立紘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241~242頁) ⒉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⒊車手林嘉浤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51~562頁) 12 甲天○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日以手機交友軟體PAKTOR拍拖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天○,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legmarketw.com/」投資獲利云云,使甲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7月12日下午2時39分許 6萬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3日凌晨12時8分至9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證據: ⒈證人甲天○的證述(111偵17642卷六第245~247頁) ⒉告訴人甲天○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1偵17642卷六第251~271頁) ⒊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⒋車手林嘉浤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51~562頁) 13 戌○○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5月23日以手機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戌○○,佯稱可透過網站「gl.usjksr.cn/movil/index.html」投資獲利云云,使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50分許 22萬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3日中午12時11分至1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15,005元。 ⒉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轉匯500元至其他帳戶。 ⒊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晚間8時43分至44分許轉匯10,015元及10,015至其他帳戶。 ⒋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晚間11時32分許轉匯510元至其他帳戶。 ⒌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4日凌晨12時1分至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⒍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4日凌晨12時4分至5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⒎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4日凌晨12時9分至10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證據: ⒈證人戌○○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35~37頁) ⒉告訴人戌○○提供其匯款紀錄、網頁畫面、對話紀錄截圖(110偵42485卷二第38~46頁) ⒊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⒋車手林嘉浤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51~562頁) 14 辛○○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辛○○,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glusjksr.cn/mobile/login.html」投資獲利云云,使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19日下午4時49分許 3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於110年6月20日凌晨12時5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6月20日晚間6時28分許 3萬元 ⒈車手甲○○於110年6月21日凌晨12時14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於110年6月21日凌晨12時19分提領20,005元。 證據: ⒈證人辛○○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391~393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95~201頁) ⒊車手甲○○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25~527頁) 15 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5月中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宙○○,佯稱可透過網站「LCG資本」投資獲利云云,使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1日中午12時38分許 4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i○○於110年6月22日凌晨12時29分至30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宙○○的證述(111偵17642卷六第31~33頁) ⒉告訴人宙○○提供其存簿封面及匯款紀錄(111偵17642卷六第69~75頁) ⒊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一第195~201頁) ⒋車手i○○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87~591頁) 16 卯○○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25日以591租屋網及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佯稱租屋要先付訂金云云,使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6月25日晚間7時44分許 1萬元 X○○名下之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凌晨12時4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凌晨12時11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6月25日晚間7時44分許 1萬元 110年6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1萬元 證據: ⒈證人卯○○的證述(110偵42485卷一第333~335頁) ⒉刑案現場照片-告訴人卯○○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截圖(110偵42485卷一第345~348頁) 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9月8日上票字第110002024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42485卷二第403~406頁) ⒋車手甲A○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11~615頁) 17 寅○○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18日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寅○○,佯稱可透過淘寶網站領反饋券獲利云云,使寅○○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7月29日下午2時28分許 7萬5,000元 甲宇○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H○○於110年7月29日晚間7時1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H○○於110年7月29日晚間7時38分提領20,005元。 ⒊車手H○○於110年7月29日晚間7時45分至46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7月30日中午12時56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30日下午1時1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30日下午1時4分許 1萬8,000元 證據: ⒈證人寅○○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171~176頁) ⒉告訴人寅○○提供其華南銀行存簿封面及VISA卡影本(110偵42485卷二第189~190頁) ⒊告訴人寅○○提供詐騙集團LINE主頁截圖、詐騙集團提供身分證照片、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0偵42485卷二第192~222頁) ⒋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⒌車手H○○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35~538頁) 18 亥○○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17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宙○○,佯稱可從淘寶商城使用現金購買優惠券,可獲得20-50倍的回饋金云云,使亥○○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7月29日晚間7時50分許 4萬元 甲宇○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19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亥○○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67~70頁) ⒉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⒊車手H○○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35~538頁) 19 丁○○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5日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佯稱可透過淘寶購物平台購買優惠票券賺取價差獲利云云,使丁○○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7月29日晚間8時19分許 5萬元 甲宇○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28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36分提領20,005元。 ⒊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39至40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7月29日晚間8時20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30日凌晨12時1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30日凌晨12時3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3萬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19分許提領20,005元。 110年8月5日晚間11時13分許 1萬元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6日凌晨12時18分許提領20,005元。 證據: ⒈證人丁○○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354~358頁) ⒉告訴人丁○○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0偵42485卷二第381~387頁) ⒊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⒋車手H○○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35~538頁) ⒌被告林奇麾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39~549頁) 20 T○○ (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T○○,佯稱可投資並保證獲利云云,使T○○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6日晚間9時5分許 3萬元 B○○名下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6日晚間11時53分提領3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1月7日晚間9時12分許 3萬元 v○○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7日晚間10時8分至10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10,005元。 證據: ⒈證人T○○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67~68頁) ⒉告訴人T○○提供其匯款紀錄、存簿封面影本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7638卷二第69~77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59~661頁) 21 l○○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l○○,佯稱可透過網站「高領全球資本台海」投資獲利云云,使l○○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10分許 10萬元 B○○名下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48分至50分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及20,000元。 ⒉車手S○○於110年11月10日凌晨12時4分提領2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27分許 5萬元 甲卯○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9日凌晨12時12分至14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李宗豫)於110年11月9日凌晨12時58分提領10,005元。 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證人l○○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415~416頁) ⒉告訴人l○○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1偵17638卷二第429~445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59~661頁) ⒋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63~564頁) ⒌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85~687頁) 22 地○○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地○○,佯稱可透過網站「鉑思金服」投資獲利云云,使地○○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6日晚間6時54分許 3萬元 B○○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S○○於110年11月6日晚間9時1分提領2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1月6日晚間6時56分許 3萬元 車手S○○於110年11月6日晚間9時1分提領20,000元。 證據: ⒈證人地○○的證述(111偵17642卷七第8~9頁) ⒉被害人地○○提供其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詐騙網頁截圖(111偵17642卷七第23~40頁) ⒊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65~568頁) 23 玄○○ (提告) 詐騙集團於109年8月6日以交友軟體速約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玄○○,佯稱可投資外匯交易賺取價差云云,使玄○○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6日晚間7時21分許 1萬元 B○○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S○○於110年11月6日晚間9時3分提領2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玄○○的證述(111金訴224卷三第459~460頁) ⒉告訴人玄○○提供手機詐騙網頁及IG截圖、轉帳交易明細(111金訴224卷三第463~467頁) ⒊告訴人玄○○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金訴224卷三第481~491頁) ⒋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65~568頁) 24 G○○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G○○,佯稱可透過網站「etrans」投資外幣獲利云云,使G○○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晚間10時23分許 3萬元 B○○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S○○於110年11月9日凌晨12時29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G○○的證述(111偵17642卷七第197~199頁) ⒉告訴人G○○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其匯款紀錄(111偵17642卷七第217~230頁) ⒊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65~568頁) 25 甲辛○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11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辛○,佯稱可透過網站「車e庫」投資獲利云云,使甲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11時33分許 2萬元 B○○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S○○於110年11月9日上午11時44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22分許 4萬元 戊○○名下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提領30,000元。 證據: ⒈證人甲辛○的證述(111偵14251卷一第447~449頁) ⒉告訴人甲辛○提供其VISA卡翻拍照片、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1偵14251卷一第451~461頁) ⒊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65~568頁) 26 R○○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23日以交友軟體WEPAI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R○○,佯稱可透過網站「tw.pepperst-one.cc」投資獲利云云,使R○○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7日晚間7時50分許 3萬元 v○○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7日晚間10時6分至7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R○○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338~339頁) ⒉告訴人R○○提供其存簿封面內頁影本、詐騙集團LINE頁面照片、詐騙網頁截圖、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7638卷二第352~367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67~670頁) 27 庚○○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間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gl.tf4ly7i.cn」投資獲利云云,使庚○○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58分許 3萬元 v○○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S○○於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7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11月7日晚間7時53分許 3萬元 甲卯○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7日晚間9時51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Q○於110年11月7日晚間9時52分提領15,005元。 110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 15萬元 壬○○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1分至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4分至7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9,005元。 1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22分許 15萬元 張智宏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36分至39分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及20,005元。 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24日凌晨12時1分提領20,005元。 ⒊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24日凌晨12時2分提領9,005元。 110年11月5日晚間9時5分許 3萬元 午○○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證據: ⒈證人庚○○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4~7頁) ⒉告訴人庚○○提供其匯款紀錄及存簿封面影本(111偵17638卷二第10~15頁) ⒊告訴人庚○○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7638卷二第16~20頁) ⒋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71~573頁) ⒌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85~687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10/11/22-110/11/25提領之表格及照片(111偵17638卷一第223~227頁) 28 s○○ (提告) 詐騙集團以交友軟體Pakto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s○○,佯稱可透過網站「www.pepperst-one.cc」投資獲利云云,使s○○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28日晚間9時50分許 1萬元 甲庚○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S○○於110年10月28日晚間10時45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s○○的證述(111偵17642卷七第160~165頁) ⒉告訴人s○○提供其存簿內頁、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7642卷七第177~191頁) ⒊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75~576頁) 29 天○○ 詐騙集團以社群平台臉書及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天○○,佯稱可透過網站「車E庫」投資汽車買賣獲利云云,使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日晚間7時42分許 1萬元 甲庚○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1日晚間8時14分提領10,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天○○的證述(111偵14251卷一第430~431頁) ⒉被害人天○○提供其匯款紀錄及存簿封面(111偵14251卷一第433~436頁) ⒊被害人天○○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4251卷一第442~444頁) ⒋車手豪豬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93~704頁) 30 甲G○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9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G○,佯稱可透過APP「JPX醫療基金」投資基金獲利云云,使甲G○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3日晚間5時38分許 1萬9,000元 甲庚○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3日晚間8時13分提領20,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G○的證述(111偵17642卷七第623~626頁) ⒉車手豪豬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93~704頁) 31 f○○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20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f○○,佯稱可透過網站「車E庫」投資獲利云云,使f○○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3日下午5時52分許 5,000元 甲庚○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3日晚間8時14分提領5,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1月29日下午1時41分許 3萬元 戊○○名下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提領30,000元。 證據: ⒈證人f○○的證述(111偵14251卷一第213~214頁) ⒉車手豪豬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93~704頁) 32 甲亥○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22日以社群平台IG聯繫甲亥○,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甲亥○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3日晚間7時14分許 2萬元 甲庚○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3日晚間8時14分提領20,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亥○的證述(111偵17642卷七第42~45頁) ⒉告訴人甲亥○提供其匯款紀錄(111偵17642卷七第51、53、55、57、59頁) ⒊車手豪豬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93~704頁) 33 I○○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14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I○○,佯稱可透過淘寶網站投資並穩賺不賠云云,使I○○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3日晚間10時39分許 5萬元 甲庚○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3日晚間10時44分提領20,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⒉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4日凌晨12時16分提領20,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⒊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4日凌晨12時16分提領12,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I○○的證述(111偵17642卷六第678~681頁) ⒉告訴人I○○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7642卷六第689~695頁) ⒊車手豪豬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93~704頁) 34 甲巳○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27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巳○,佯稱可透過淘寶網站預存現金至帳戶領取回饋金的方式投資云云,使甲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22分許 10萬元 甲庚○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35分至36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⒉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43分至47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⒊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57分提領8,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⒋車手【豪豬】於110年11月5日凌晨1時47分至48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12,005元,並轉交給車手J○○。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23分許 10萬元 110年11月1日下午1時26分許 10萬元 c○○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110年11月1日下午1時27分許 10萬元 證據: ⒈證人甲巳○的證述(111金訴224卷三第501~502頁) ⒉車手豪豬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93~704頁) 35 E○○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E○○,佯稱透過網站「FXTF外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E○○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7日下午4時46分許 1萬元 甲庚○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7日晚間7時47分提領1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E○○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402~403頁) ⒉告訴人E○○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網頁截圖、匯款紀錄及存簿封面影本(111偵17638卷二第405~411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75~676頁) 36 甲R○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21日以交友軟體OMI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R○,佯稱透過網站「KAB三甲投資國際控股」投資獲利云云,使甲R○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7日晚間7時25分許 5萬元 甲庚○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7日晚間7時43分提領50,000元。 ⒉車手甲Q○於110年11月8日凌晨12時3分提領50,000元。(此筆提領時間誤載為110年11月8日凌晨12時53分,應予更正)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11月7日晚間7時25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31日晚間9時31分許 1萬5,000元 c○○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證據: ⒈證人甲R○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474~475頁) ⒉告訴人甲R○提供其存簿封面、匯款紀錄及詐騙網頁截圖(111偵17638卷二第483~486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75~676頁) 37 甲W○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27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W○,佯稱可領取其公司回饋活動優惠券獲利云云,使甲W○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晚間9時8分許 14萬元 甲卯○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5日晚間9時26分提領100,000元。 ⒉車手甲Q○於110年11月5日晚間9時28分提領50,000元。 ⒊車手甲Q○於110年11月6日凌晨12時1分至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10月28日晚間11時5分許 5萬元 a○○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S○○於110年10月29日凌晨12時17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S○○於110年10月29日凌晨12時18分提領20,005元。 ⒊車手S○○於110年10月29日凌晨12時18分提領20,005元。 證據: ⒈證人甲W○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451~455頁) ⒉告訴人甲W○之匯款一覽表(111偵17638卷二第456~457頁) ⒊告訴人甲W○提供其匯款紀錄及玉山銀行交易明細(111偵1763卷二第464~469頁) ⒋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83~684頁) ⒌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69~570頁) 38 甲B○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24日以交友軟體pairs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B○,佯稱可投資美國公債獲利云云,使甲B○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1萬元 甲卯○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7日晚間9時54分提領1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1月8日晚間10時14分許 1萬元 不明。 證據: ⒈證人甲B○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117~119頁) ⒉告訴人甲B○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1偵17638卷二第124~126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83~684頁) 39 V○○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15日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V○○,佯稱可從淘寶網站上儲值並下單購物即可拿回本金及得到現金回饋云云,使V○○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4日凌晨12時20分許 1萬元 甲黃○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14日晚間7時42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V○○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221~226頁) ⒉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89~690頁) 40 黃○○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7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佯稱可從天貓電商上購買商品並透過退紅利的方式獲利云云,使黃○○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4日下午2時44分許 1萬元 甲黃○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14日晚間7時43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黃○○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236~239頁) ⒉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89~690頁) 41 甲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初以交友軟體派愛族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甲○,佯稱透過網站「私募基金」投資獲利並保本保息云云,使甲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3日上午10時35分許 5萬元 甲寅○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2月3日上午10時56分至57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甲○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263~265頁) ⒉告訴人甲甲○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111偵17638卷二第272~274頁) ⒊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10/11/30-110/12/6提領之表格及照片(111偵17638卷一第205~213頁) 42 甲N○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1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N○,佯稱透過APP「GOHEX」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甲N○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4日晚間9時20分許 3萬元 甲寅○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2月4日晚間11時12分至14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5,005元。 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2月5日凌晨12時1分提領13,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2月4日晚間9時30分許 3,000元 證據: ⒈證人甲N○的證述(111偵17642卷七第578~583頁) ⒉告訴人甲N○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詐騙APP截圖(111偵17642卷七第590~591頁) ⒊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10/11/30-110/12/6提領之表格及照片(111偵17638卷一第205~213頁) 43 甲K○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中以交友軟體OMI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K○,佯稱透過購物網站與其配合互相搶標商品賺取價差云云,使甲K○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5日下午4時34分許 1萬元 甲寅○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2月5日下午5時5分提領15,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K○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276~281頁) ⒉告訴人甲K○提供其存簿封面內頁影本(111偵17638卷二第284~285頁) ⒊告訴人甲K○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詐騙網頁截圖(111偵17638卷二第297~305頁) ⒋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77~681頁) 44 o○○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o○○,佯稱可透過網站「美國那斯達斯達克交易所」投資獲利云云,使o○○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5日晚間6時14分許 3萬元 甲寅○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2月5日晚間7時38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Q○於110年12月5日晚間7時39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o○○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309~311頁) ⒉被害人o○○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證明(111偵17638卷二第317~334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77~681頁) 45 甲J○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底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J○,佯稱可透過「GOH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甲J○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5日晚間11時7分許 5萬元 甲寅○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2月6日凌晨12時4分提10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2月5日晚間11時44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證人甲J○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530~533頁) ⒉告訴人甲J○提供其匯款紀錄、詐騙網站截圖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1偵17638卷二第542~590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77~681頁) 46 甲C○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13日以交友軟體派愛族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C○,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hk.59702.top/index/login/login/token/7b0000000dc0a0f10f50a154ae57490e.html」操作黃金期貨獲利云云,使甲C○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3分許 5萬元 甲P○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49分至58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1月29日上午10時22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證人甲C○的證述(111偵16559第188~190頁) ⒉告訴人甲C○提供其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1偵16559第194~205頁) ⒊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10/11/27-110/11/29提領之表格及照片(111偵17638卷一第217~220頁) 47 C○○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6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C○○,佯稱可透過網站「OAMDI」操作外匯獲利云云,使C○○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25分許 5萬元 壬○○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39分至4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5,005元及5,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C○○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505~509頁) ⒉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53~656頁) 48 甲M○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初以交友軟體OMI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M○,佯稱可透過網站「KAB三甲金融」投資美金獲利云云,使甲M○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晚間9時20分許 5萬元 Q○○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5日晚間9時49分提領20,000元。 ⒉車手甲Q○於110年11月5日晚間9時50分提領20,000元。 ⒊車手甲Q○於110年11月5日晚間9時51分提領2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M○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135~137頁) ⒉告訴人甲M○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7638卷二第165~172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63~664頁) 49 u○○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4日以交友軟體派愛族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u○○,佯稱可透過平台「hk.29701.top/」操作期貨獲利云云,使u○○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27日下午3時26分許 15萬元 Z○○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27日下午3時46分至51分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5元及9,005元。 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30日上午10時22分提領9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11月27日下午3時52分許 10萬元 辰○○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27日下午5時54分至57分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及20,000元。 110年11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 14萬1,000元 r○○名下之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110年11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 2萬0,050元 甲P○名下之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證據: ⒈證人u○○的證述(111偵16559第160~162頁) ⒉告訴人u○○提供其匯款的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匯款資訊及匯款紀錄(111偵16559第165~177頁) ⒊告訴人u○○提供其操作平台時序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1偵16559第178~179頁) ⒋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65~666頁) 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10/11/27-110/11/30提領之表格及照片(111偵17638卷一第235~236頁) ⒍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57~658頁) 50 甲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8日以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己○,佯稱可透過刷任務獲利云云,使甲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9分許 2,000元 辰○○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1時19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Q○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1時20分提領20,005元。 ⒊車手甲Q○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1時21分提領20,005元。 ⒋車手甲Q○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1時22分提領20,005元。 ⒌車手甲Q○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1時23分提領8,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1月28日上午11時24分許 6,500元 110年11月28日上午11時44分許 4,100元 11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2分許 4,700元 11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11分許 1萬5,300元 11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23分許 2萬500元 11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40分許 3萬元 證據: ⒈證人甲己○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521~522頁) ⒉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57~658頁) 51 m○○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2日以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m○○,佯稱可協助TIKTOK主播按讚並解任務即可獲利云云,使m○○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11分許 500元 辰○○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1時23分提領8,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39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28日下午1時17分許 1,000元 證據: ⒈證人m○○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491~492頁) ⒉告訴人m○○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1偵17638卷二第495~497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57~658頁) 52 丑○○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10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佯稱可透過淘寶網站內搶購優惠券,即有120%回饋金錢云云,使丑○○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28日晚間10時3分許 5萬元 a○○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晚間10時29分至31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0月28日晚間10時5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晚間10時36分許 1萬元 車手S○○於110年10月29日凌晨12時15分提領20,005元。 證據: ⒈證人丑○○的證述(111偵17642卷六第631~634頁) ⒉告訴人丑○○提供其匯款紀錄、詐騙網頁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切結書(111偵17642卷六第639~660頁) ⒊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69~570頁) 53 z○○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底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z○○,佯稱可透過購物平台搶現金回饋獲利云云,使z○○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28日晚間10時50分許 1萬元 a○○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S○○於110年10月29日凌晨12時15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z○○的證述(111偵17642卷六第663~664頁) ⒉被害人z○○提供其匯款紀錄(111偵17642卷六第669頁) ⒊車手S○○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69~570頁) 54 d○○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初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d○○,佯稱可透過高領全球資本公司投資獲利云云,使d○○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8日晚間7時7分許 5萬元 x○○名下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18日晚間8時53分提領20,000元。 ⒉車手甲Q○於110年11月18日晚間8時54分提領20,000元。 ⒊車手甲Q○於110年11月18日晚間8時55分提領2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d○○的證述(111偵17642卷七第333~336頁) ⒉告訴人d○○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及存簿封面影本(111偵17642卷七第342~359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71~673頁) 55 甲F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29日以交友軟體派愛族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F,佯稱可透過投資中國私募基金獲利云云,使甲F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8日晚間8時31分許 2萬9,985元 x○○名下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18日晚間8時55分提領20,000元。 ⒉車手甲Q○於110年11月18日晚間8時56分提領2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0月30日下午5時36分許 2萬9,985元 c○○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證據: ⒈證人甲F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105~106頁) ⒉告訴人甲F提供其匯款紀錄(111偵17638卷二第107~111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71~673頁) 56 Y○○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Y○○,佯稱可透過網站「騰訊競猜http://app.00000000.com」下注獲利云云,使Y○○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9日下午1時29分許 5萬元 x○○名下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Q○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1時58分至2時0分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及10,000元。 ⒉車手甲Q○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3時57分至58分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及1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1月19日下午2時18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證人Y○○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175~178頁) ⒉告訴人Y○○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1偵17638卷二第186~188頁) ⒊車手甲Q○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671~673頁) 57 g○○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3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g○○,佯稱可透過網站「www.fsbxiv.com/html/register/login」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g○○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9日晚間8時20分許 5萬元 x○○名下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19日晚間8時28分提領20,000元。 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19日晚間8時28分提領20,000元。 ⒊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19日晚間8時29分提領10,000元。 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20日凌晨12時9分提領2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g○○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370~371頁) ⒉被害人g○○提供其匯款一覽表、匯款紀錄及詐騙網頁截圖(111偵17638卷二第375~376頁) ⒊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於110/11/18-110/11/21提領之表格及照片(111偵17642卷五第481~485頁) 58 甲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初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宙○,佯稱可透過阿里巴巴電商平台預存現金領取回饋金云云,使甲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9日晚間9時39分許 1萬元 x○○名下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附件四記載為陳有成)於110年11月20日凌晨12時11分提領20,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宙○的證述(111偵17638卷二第387~391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於110/11/18-110/11/21提領之表格及照片(111偵17642卷五第481~485頁) 59 n○○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n○○,佯稱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平台投資黃金外匯獲利云云,使n○○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9日下午3時24分許 5萬元 甲D○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43分許 4萬元 110年12月31日下午1時39分許 4萬元 111年1月3日下午4時35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證人n○○的證述(111偵14251卷一第355~364頁) ⒉告訴人n○○提供其存簿封面及匯款紀錄、詐騙網頁、詐騙集團LINE頁面截圖(111偵14251卷一第383~408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供甲D○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41~146頁) 60 b○○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4日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b○○,佯稱可透過網站「泰山國際」投資獲利云云,使b○○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31日下午1時15分許 3萬元 甲D○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2月31日下午1時34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31日下午1時43分許 3萬元 證據: ⒈證人b○○的證述(111偵14251卷二第9~12頁) ⒉被害人b○○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4251卷二第17~19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供甲D○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41~146頁) 61 甲壬○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6日以交友軟體派愛族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壬○,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103.223.122.89/」買賣物品賺差價云云,使甲壬○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3日下午2時18分許 4萬5,000元 甲D○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壬○的證述(111偵14251卷一第253~256頁) ⒉告訴人甲壬○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1偵14251卷一第279~285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供甲D○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41~146頁) 62 甲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0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乙○,佯稱可透過網站「車E庫」投資獲利云云,使甲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3萬元 甲D○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1年1月1日中午12時21分許 10萬元 甲D○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111年1月3日上午10時3分許 10萬元 111年1月3日上午10時3分許 10萬元 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40分許 10萬元 甲地○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41分許 10萬元 111年1月6日上午10時43分許 10萬元 111年1月6日上午10時45分許 10萬元 證據: ⒈證人甲乙○的證述(111偵14251卷一第147~150頁) ⒉告訴人甲乙○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與匯款紀錄(111偵14251卷一第201~209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供甲D○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41~146頁) ⒋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31~136頁) 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37~140頁) 63 甲癸○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3日以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癸○,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gl.lbljxby.cn/mobile/rag.html」投資獲利云云,使甲癸○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6日下午4時34分許 15萬元 甲D○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12月24日晚間10時40分許 5萬元 甲D○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證據: ⒈證人甲癸○的證述(111偵14251卷二第44~45頁) ⒉被害人甲癸○提供其匯款紀錄(111偵14251卷二第47~59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供甲D○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41~146頁) ⒋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31~136頁) 64 甲V○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V○,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s://www.ycjrtw.com」投資虛擬貨幣以太坊獲利云云,使甲V○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4日晚間6時10分許 3萬元 甲D○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月5日下午5時9分許 5萬元 甲U○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111年1月5日下午5時11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證人甲V○的證述(111偵14251卷一第228~232頁) ⒉告訴人甲V○提供其匯款紀錄、詐騙網頁截圖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1偵14251卷一第237~241頁) ⒊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31~136頁) 65 甲L○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4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L○,佯稱可透過網站「高令瓦基金」投資獲利云云,使甲L○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12月24日晚間7時39分許 5萬元 甲D○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2月24日晚間7時40分許 1萬元 證據: ⒈證人甲L○的證述(111金訴224卷三第493~495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251卷二第131~136頁) 66 甲辰○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辰○,佯稱可透過網站「臺灣期貨交易所」投資獲利云云,使甲辰○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4日晚間6時54分許 5萬元 甲U○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辰○的證述(111偵14251卷一第291~292頁) ⒉告訴人甲辰○提供其匯款紀錄、匯款彙整表、詐騙網站及詐騙集團LINE頁面截圖(111偵14251卷一第313~347頁) 67 溫子翔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4日以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溫子翔,佯稱可透過網站「耀才金融」投資獲利云云,使溫子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5日下午4時13分許 3萬元 甲U○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溫子翔的證述(111偵14251卷一第489~493頁) ⒉告訴人溫子翔提供其匯款記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1偵14251卷一第494~498頁及與111偵14251卷二第3~4頁) ⒊告訴人溫子翔提供其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1偵14251卷二第5頁) 68 甲H○ 詐騙集團以手機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H○,佯稱可透過淘寶網站搶優惠券並提現云云,使甲H○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8月5日下午3時34分許 5萬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5日晚間7時30分至31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H○的證述(111金訴224卷三第497~499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害人甲H○之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110偵42485卷二第293~315頁) ⒊被害人甲H○提供其VISA卡照片(110偵42485卷二第317~318頁) ⒋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⒌車手林奇麾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39~549頁) 69 甲T○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底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T○,佯稱代替其操作淘寶購物平台網站,可得到活動中的回饋云云,使甲T○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8月5日晚間8時51分許 5萬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⒈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20分至2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28分至29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15,005元。 ⒊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6日凌晨12時15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8月5日晚間9時4分許 10萬元 110年8月5日晚間11時41分許 10萬元 ⒈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6日凌晨12時25分至27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7日凌晨12時22分提領20,005元。 110年8月6日下午3時8分許 10萬元 ⒈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7日凌晨12時27分至28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7日凌晨12時41分至4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8月6日下午3時8分許 7萬元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8日凌晨12時20分至2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證據: ⒈證人甲T○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325~328頁) ⒉被害人甲T○提供匯款紀錄及詐騙集團身分證照片(110偵42485卷二第329~337頁) ⒊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⒋車手林奇麾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39~549頁) 70 甲未○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底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未○,佯稱可投資淘寶公司的周年慶回饋金活動投資並獲利云云,使甲未○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7分許 1,000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6日凌晨12時16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證人甲未○的證述(111偵17642卷六第393~395頁) ⒉告訴人甲未○提供其匯款紀錄(111偵17642卷六第409~414頁) ⒊告訴人甲未○提供詐騙網頁截圖及詐騙集團LINE頁面照片截圖(111偵17642卷六第415~419頁) ⒋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⒌車手林奇麾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39~549頁) 71 k○○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21日以手機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k○○,佯稱其公司的活動可以現今返現云云,使k○○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8月6日下午3時57分許 5萬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⒈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8日凌晨12時24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8日凌晨12時31分至3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16,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8月6日下午3時58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證人k○○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156~158頁及第166~167頁) ⒉告訴人k○○提供其轉帳紀錄(110偵42485卷二第163~165頁) ⒊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⒋車手林奇麾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39~549頁) 72 q○○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初以手機交友軟體pairs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q○○,佯稱可透過網站「Blockcap」投資獲利云云,使q○○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0年8月9日下午1時20分許 50萬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⒈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9日下午1時40分至41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9日下午1時43分至45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⒊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9日下午1時51分至5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⒋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晚間10時42分至44分分別轉匯10,015元、10,015元及10,015元至其他帳戶。 ⒌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凌晨12時8分至9分分別轉匯10,015元及10,015元至其他帳戶。 ⒍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10日凌晨12時29分至30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⒎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10日凌晨12時32分至3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⒏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10日凌晨12時43分至46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⒐車手奇麾於110年8月10日凌晨12時50分提領20,005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證據: ⒈證人q○○的證述(110偵42485卷二第142~143頁) ⒉被害人q○○提供其合庫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及匯款紀錄(110偵42485卷二第144~147頁) ⒊被害人q○○提供詐騙網頁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0偵42485卷二第148~151頁) ⒋多份人頭帳戶明細、開戶資料及相關資訊整理(110偵42485卷一第317~330頁) ⒌車手林奇麾提領影像表格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部分(111偵17642卷五第539~549頁) 附表三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害人匯入之帳戶 車手提領時間及金額 1 賴家俊 (未記載) 110年6月21日晚間8時51分許 3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1日晚間10時47分至49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2 曾家偉 (未記載) 110年6月21日晚間9時24分許 9萬9,990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1日晚間11時5分至6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於110年6月22日凌晨12時37分至39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7月10日晚間9時37分許 9萬9,990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1日凌晨12時12分至14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5,005元。 110年7月11日晚間8時17分許 9萬9,990元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2日凌晨12時8分至10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19日下午2時36分許 10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19日下午3時6分至11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7,005元。 ⒉車手甲○○於110年6月20日凌晨12時0分至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0日下午4時43分 9萬9,990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0日下午5時23分至27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於110年6月21日凌晨12時13分提領20,005元。 110年6月25日晚間8時54分 9萬9,990元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6日凌晨12時0分至5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110年6月26日晚間7時43分 9萬9,990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凌晨12時17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凌晨12時20分至2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7日晚間7時25分 9萬9,990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8日凌晨12時3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8日凌晨12時6分至8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8日中午12時41分 8萬4,030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8日下午1時35分提領20,005元。 ⒉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4分許轉匯4,915元至其他帳戶。 ⒊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8分至9分許轉匯10,015元及320元至其他帳戶。 ⒋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轉匯2,015元至其他帳戶。 ⒌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35分至36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9日上午9時17分 8萬4,000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上午11時7分至9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上午11時26分提領8,005元。 ⒊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13分許轉匯4,015元至其他帳戶。 ⒋車手甲A○於110年6月30日凌晨12時19分提領10,005元。 ⒌車手甲A○於110年6月30日凌晨12時38分提領7,005元。 3 翁晨凱 (未記載) 110年6月22日下午4時37分許 3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於110年6月23日凌晨12時11分提領20,005元。 110年6月20日晚間6時25分 3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於110年6月21日凌晨12時13分提領20,005元。 4 林世通 (未記載) 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52分許 3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4日凌晨12時18分提領20,005元。 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55分許 3萬元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4日凌晨12時19分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57分許 3萬元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4日凌晨12時23分提領20,005元。 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1分許 1萬元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4日凌晨12時27分提領19,005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5時15分許 2萬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1日晚間8時3分提領20,005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5時18分許 3萬元 ⒈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1日晚間8時4分提領15,005元。 ⒉經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1日晚間11時20分至21分許分別轉匯10,015元、10,015元及5,015元至其他帳戶。 ⒊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2日凌晨12時8分提領20,005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5時20分許 3萬元 5 陳閑翔 (未記載) 110年6月24日下午5時20分許 3萬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i○○於110年6月24日晚間11時18分至19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10,005元。 6 張文鴻 (未記載) 110年6月27日晚間10時35分許 2,000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8日下午3時12分提領20,005元。 7 陳裴妘 (未記載) 110年6月28日晚間9時38分許 4,000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4分提領20,005元。 8 楊坤恭 (未記載) 110年6月28日晚間10時19分許 5,000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4分提領20,005元。 9 曾靖芸 (未記載) 110年6月28日晚間11時42分許 4萬6,000元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4分至7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8日晚間11時43分許 3萬元 10 陳勇宗 (未記載) 110年6月27日中午12時25分許 40萬元 L○○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下午1時57分至2時1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下午2時3分至7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⒊車手甲○○於110年6月28日凌晨12時1分至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⒋車手甲○○於110年6月28日凌晨12時7分至9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⒌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14分至16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110年6月27日中午12時27分許 20萬元 未○○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下午1時1分至41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下午1時8分至11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⒊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下午1時28分提領20,005元。 ⒋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下午1時16分提領19,005元。 11 伍冠榮 (未記載) 110年6月28日下午4時46分許 3萬元 L○○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凌晨12時20分提領20,005元。 12 王偉丞 (未記載) 110年6月29日下午1時58分許 15萬元 未○○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下午3時12分至14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9日下午3時17分至21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10,005元。 13 宋勇慶 (未記載) 110年7月9日下午4時5分許 30萬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9日下午4時18分至20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9日下午4時22分至24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⒊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9日下午4時30分至32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19,005元。 ⒋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0日凌晨12時13分至16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18日晚間8時33分 21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18日晚間10時4分至8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18日晚間10時9分至15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5,005元、15,005元及20,005元。 14 謝岱諺 (未記載) 110年7月9日晚間7時35分許 5萬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0日凌晨12時20分至21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7月9日晚間7時36分許 5萬元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0日凌晨12時22分至23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7月11日晚間9時3分許 3萬元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2日凌晨12時11分提領20,005元。 15 李志恆 (未記載)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8分許 1萬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1日凌晨12時12分提領20,005元。 16 秦鴻毅 (未記載) 110年7月11日晚間8時31分許 2萬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2日凌晨12時11分提領20,005元。 17 黃永成 (未記載) 110年7月12日下午2時35分許 3萬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3日凌晨12時4分提領20,005元。 18 陳重州 (未記載) 110年7月12日下午3時48分許 1萬9,410元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林嘉浤於110年7月13日凌晨12時9分提領20,005元。 110年6月18日晚間9時25分許 2萬4,000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19日凌晨12時3分提領20,005元。 19 王朧緯 (未記載) 110年6月18日晚間8時36分許 3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19日凌晨12時0分至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3萬元 20 陳彥宏 (未記載) 110年6月18日晚間10時10分許 3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19日凌晨12時4分至5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21 林仁義 (未記載) 110年6月19日晚間9時12分許 3,000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於110年6月20日凌晨12時6分提領20,005元。 110年6月19日晚間9時17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6月19日晚間9時19分許 2,000元 110年6月19日晚間9時36分許 1萬元 車手甲○○於110年6月20日凌晨12時7分提領13,005元。 22 蔡嘉偉 (未記載) 110年6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5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於110年6月21日凌晨12時19分至20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6月20日晚間6時43分許 1萬元 23 陳威志 (未記載) 110年6月24日晚間7時8分許 3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5日凌晨12時0分提領20,005元。 24 周辰翰 (未記載) 110年6月24日晚間9時9分許 3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5日凌晨12時1分至2分分別提領20,005元、19,005元。 25 江家齊 (未記載) 110年6月27日下午5時11分許 3萬元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晚間6時18分提領20,005元。 110年6月27日下午5時51分許 9萬元 ⒈車手甲A○於110年6月27日晚間6時19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甲A○於110年6月28日凌晨12時0分至2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26 林怡君 (未記載) 110年7月29日下午4時21分許 2萬元 甲宇○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H○○於110年7月29日晚間7時56分提領20,005元。 27 甘晉華 (未記載) 110年7月29日晚間6時8分許 10萬元 甲宇○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H○○於110年7月29日晚間8時8分至9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⒉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2時48分提領60,000元。 ⒊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5分至6分提領20,005元。 110年7月29日晚間6時17分許 3萬元 28 陳銘剛 (未記載) 110年7月29日晚間9時10分許 5,000元 甲宇○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28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36分提領20,005元。 ⒊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39至40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29 陳怡帆 (未記載) 110年7月29日晚間11時37分許 5,000元 甲宇○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28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36分提領20,005元。 ⒊車手H○○於110年7月30日凌晨1時39至40分分別提領20,005元及20,005元。 30 周成翰 (未記載) 110年11月6日晚間8時34分許 9,000元 甲庚○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甲Q○於110年11月7日凌晨12時9分提領9,005元。 31 張永欣 (未記載) 110年12月1日晚間7時25分許 49,985元 戊○○名下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及2萬元。 110年12月1日晚間7時25分許 49,985元 32 林芃肇 (未記載) 110年11月6日下午4時51分許 4萬元 午○○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33 蕭岳祁 (未記載) 110年11月7日上午11時42分許 3萬元 午○○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34 莊明鎮 (未記載) 110年11月8日中午12時23分許 11萬元 午○○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35 鄭淑惠 (未記載)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4分許 9萬2,387元 午○○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110年11月2日上午11時25分許 17萬元 甲丁○名下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36 金詩涵 (未記載) 110年11月3日下午3時59分許 10萬元 c○○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 4萬1,000元 37 高明輝 (未記載) 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48分許 3萬元 甲丁○名下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49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50分許 3萬元 38 李政行 (未記載) 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56分許 3萬元 甲丁○名下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39 陳嘉祥 (未記載) 110年11月4日上午11時31分許 30萬元 甲丁○名下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40 葉隆興 (未記載) 111年1月6日上午11時23分許 20萬6,400元 甲D○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款項遭提領之相關資訊。 41 王慧婷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下午4時21分許 2,000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5日晚間7時32分提領20,005元。 110年8月5日下午4時47分許 3,000元 42 陳盈卉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晚間6時54分許 1萬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5日晚間7時38分提領4,905元。 43 莊文邦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晚間7時44分許 2,000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19分提領20,005元。 44 陳思涵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晚間8時7分許 3,000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19分提領20,005元。 45 林穎真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晚間9時35分許 5,000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6日凌晨12時16分提領20,005元。 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9分許 5,000元 46 林宛萱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晚間9時51分許 1,000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6日凌晨12時16分提領20,005元。 47 黃慈珺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24分許 2萬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6日凌晨12時17分提領20,005元。 110年8月6日下午1時4分許 5萬元 ⒈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7日凌晨12時22分提領20,005元。 ⒉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7日凌晨12時25分至27分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及20,005元。 110年8月6日下午1時5分許 3萬元 48 姚殿紘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40分許 1,000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6日凌晨12時17分提領20,005元。 49 陳欣郁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54分許 3萬4,000元 p○○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車手林奇麾於110年8月6日凌晨12時17分提領20,005元。 附表四
◆此附表所列之項目、編號及內容皆為起訴書「附件四、被害人匯款至47個人頭帳戶暨車手提領影像一覽表」內的記載。 項目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甲戊○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18 (未記載) (未記載) 24 (未記載) (未記載) 29 (未記載) (未記載) 30 (未記載) (未記載) L○○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未記載) (未記載) 未○○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未記載) (未記載) 甲I○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y○○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28 (未記載) (未記載) X○○名下之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甲宇○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未記載) (未記載) B○○名下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B○○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19 (未記載) (未記載) 20 (未記載) (未記載) 21 (未記載) (未記載) 23 (未記載) (未記載) 24 (未記載) (未記載) 25 (未記載) (未記載) v○○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18 (未記載) (未記載) 甲庚○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18 (未記載) (未記載) 19 (未記載) (未記載) 23 (未記載) (未記載) 25 (未記載) (未記載) 甲庚○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甲卯○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甲卯○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甲黃○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18 (未記載) (未記載) 甲寅○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18 (未記載) (未記載) 19 (未記載) (未記載) 21 (未記載) (未記載) 22 (未記載) (未記載) 23 (未記載) (未記載) 24 (未記載) (未記載) 25 (未記載) (未記載) 26 (未記載) (未記載) 29 (未記載) (未記載) 30 (未記載) (未記載) 31 (未記載) (未記載) 32 (未記載) (未記載) 33 (未記載) (未記載) 甲P○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壬○○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Q○○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辰○○名下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1列 (未記載) (未記載) 第3列 (未記載) (未記載) 第4列 (未記載) (未記載) 第7列 (未記載) (未記載) a○○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1列 (未記載) (未記載)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x○○名下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1列 (未記載) (未記載) 第2列 (未記載) (未記載) 第3列 (未記載) (未記載) 第4列 (未記載) (未記載) 第5列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18 (未記載) (未記載) 19 (未記載) (未記載) 戊○○名下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午○○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19 (未記載) (未記載) 21 (未記載) (未記載) 22 (未記載) (未記載) c○○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甲丁○名下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甲D○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5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4 (未記載) (未記載) 18 (未記載) (未記載) 19 (未記載) (未記載) 21 (未記載) (未記載) 22 (未記載) (未記載) 23 (未記載) (未記載) 25 (未記載) (未記載) 26 (未記載) (未記載) 27 (未記載) (未記載) 29 (未記載) (未記載) 甲D○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2 (未記載) (未記載) 6 (未記載) (未記載) 7 (未記載) (未記載) 8 (未記載) (未記載) 9 (未記載) (未記載) 10 (未記載) (未記載) 11 (未記載) (未記載) 12 (未記載) (未記載) 13 (未記載) (未記載) 15 (未記載) (未記載) 16 (未記載) (未記載) 17 (未記載) (未記載) 18 (未記載) (未記載) 19 (未記載) (未記載) 20 (未記載) (未記載) 21 (未記載) (未記載) 甲地○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r○○名下之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未記載) (未記載) 3 (未記載) (未記載) 4 (未記載) (未記載) 甲P○名下之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列2 (未記載) (未記載) 列3 (未記載) (未記載) 列4 (未記載) (未記載) 列5 (未記載) (未記載) 列6 (未記載) (未記載) 列7 (未記載) (未記載) 列8 (未記載) (未記載) 列9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0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1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2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3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4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5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6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7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8 (未記載) (未記載) 列19 (未記載) (未記載) 列20 (未記載) (未記載) 列21 (未記載) (未記載) 附表五(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 帳戶戶名 帳戶 領取金融卡包裹之詐騙集團成員 1 e○○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000-00000000000000 不明詐騙集團成員 附表六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新臺幣91萬1,000元 ⑴為千元紙鈔 ⑵放置於背包內 2 新臺幣2萬9,500元 放置於皮夾內 3 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4 手機1支 無門號 5 自小客車BMJ-9887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張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