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皓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
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皓偉知悉金融帳戶為關係個人財產、
信用之重要理財工具,如提供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常被利
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對於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利
用他人金融帳戶實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有所預見,並可
預見提領他人匯入自己金融帳戶之來路不明款項後,轉交予
第三人之舉,極可能係詐騙集團為收取詐騙所得款項,且欲
掩人耳目隱匿所得去向、所在,竟以此等事實之發生均不違
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與陳慶霖、李杰儒(2人所涉詐欺等
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及負責施以詐術之
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10月間某時
許,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中信帳戶)經由陳慶霖之介紹在通訊軟體群組上
提供予李杰儒,李杰儒則允諾給付總利潤5%作為報酬。嗣由
負責施以詐術之不詳之人取得本案中信帳戶後,即於附表所
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
,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
款項匯入本案中信帳戶內,胡皓偉再依陳慶霖、李杰儒之指
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附表所示之提領款項後,
交由陳慶霖、李杰儒轉交回詐騙集團。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
覺有異,報警處理,進而查獲上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
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
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
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
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
40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
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
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
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等(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另案與共犯廖偉翔、賴耀家、宋宇祥、李杰儒、
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吳孟哲、陳慶霖、張天富等人共
同加入詐欺集團,由詐欺集團成員訛騙包含本件告訴人張意
淇、黃雅敏、被害人蔡嘉昇,共計被害人93人等,致使渠等
陷於錯誤匯款(即另案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而被告於告訴
人及張意淇、黃雅敏、被害人蔡嘉昇款項匯入其所有之本案
中信帳戶後,再將款項提領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涉嫌加重
詐欺取財、洗錢之同一犯罪事實,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 16218、16219、16220、16221、16
222、16223、16224、16225、16226、16227、16228、16229
、1623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3年9月16日繫屬於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442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原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下稱
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附卷可稽,經核前案起訴書附件「被害人欄」編號70為
「黃雅敏」、編號75為「張意淇」、編號80為「蔡嘉昇」,
依該附件所載之渠三人之遭詐騙時間、匯款時間、帳號及金
額均與本案起訴書相符(本案起訴書誤載部分如附表所示)
,屬同一案件甚明(因前案附件被害人繁多,且與本案無關
,故僅檢附前案起訴書內文及附件編號70、75、80部分內容
)。而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114年5月8日繫屬於本院
,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8日新北檢永列113偵緝31
16字第1149055803號函及本院收件日期章戳在卷足憑,是本
案乃繫屬在後,檢察官向本院重複起訴,揆諸前開法文說明
,本院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本案為不受
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本案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張意淇 (提告) 109年11月5日前某日 以LINE暱稱「潘俊叶」向張意淇佯稱可在興業證券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意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5日14時45分許 1萬元 109年11月5日16時9分37秒 連同該日其他贓款,一次提領103萬元 2 黃雅敏 (提告) 109年10月21日前某日 以LINE暱稱「張錦鴻」向黃雅敏之不知情友人胡雪莉佯稱其係網站維護工程師,有一博弈網站威尼斯人有漏洞,可至該網站操作獲利云云,經胡雪莉於109年10月21日告知黃雅敏上開訊息,致黃雅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5日10時07分許 (原附表誤載為109年11月11日12時44分許) 12萬元 同上 同上 3 蔡嘉昇 109年9月間 以LINE暱稱「艷寶寶」向蔡嘉昇佯稱可利用APP投資新興貨幣云云,致蔡嘉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1日12時44分許 (原附表誤載為113年6月23日13時53分許) 2萬5,000元 109年11月11日13時15分45秒 連同該日其他贓款,單筆提領3萬元 前案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