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4年度,16號
TNDM,114,原金訴,16,202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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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億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2
30號、112年度偵字第34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億霖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李柏翰張家祥周凱廷(原名周庭廣)、被
蔡億霖及詐欺集團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被告向不知情之李慧馨收取李慧馨名下之遠東銀行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慧馨遠東帳戶)以及李慧馨
MaiCoin、MAX平台虛擬貨幣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之用;
李智暉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1年9月
2號前某時,將其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李智暉遠東帳戶)以及MaiCoin平台虛擬貨幣帳戶,
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之用,由詐欺集團某成員自民國
111年7月起,以假投資之話術詐騙王宏峪,導致王宏峪陷於
錯誤,下載「明月+」app,匯款購買股票,於附表編號1所
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所示林俊宏名下之中國信託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人頭戶,下稱林俊宏中信帳戶),
為詐欺集團某成員依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編
號1所示金額、或將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層轉並購買虛擬貨幣
轉入附表編號1所示第六層人頭戶,以此方式掩飾上述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李柏翰受有每天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
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等罪嫌(其餘共同被告另經本院審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或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李
慧馨之證述、李慧馨遠東帳戶之開戶總約定書、印鑑卡約定
書、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李慧馨之MAICOIN平台開戶
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李慧馨之MAX平台開戶資料、歷史交
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清單(李慧馨SYY7B)等事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我
沒有拿取李慧馨遠東帳戶,我是被告李慧馨的房東,當初我
發現他們在用宮廟做USDT虛擬貨幣詐騙行為時,他們說要買
空賣空,他們也有要叫我投資,我覺得李慧馨她們在詐騙,
我媽媽就叫我跟他們解除租約;我在警局說李慧馨遠東帳戶
資料在我這裡,是因為當時李慧馨把我綁走,跟我說如果我
不認罪,就會對家人不利,當時我們家租給李慧馨當宮廟,
我的家人住宮廟後面,這是李慧馨叫我說的等語。
五、經查:
(一)詐欺集團成員以起訴書所載詐欺方式對王宏峪施以詐騙得逞
王宏峪因而有如起訴書附表之匯款,其所匯款項有如起訴
書附表所示遭層轉或提領之情形,而李慧馨遠東帳戶、MaiC
oin、MAX平台虛擬貨幣帳戶即有如附表所示成為人頭帳戶之
情形等情,業據證人王宏峪證述明確,並有李柏翰於111年9
月2日在統一超商康樂門市提領贓款監視器照片、李柏翰於1
11年9月3日在統一超商唯勝門市提領贓款監視器照片、張家
祥於111年9月2日在家樂福臺南裕農店提領贓款監視器照片
、某詐欺集團成員在遠東商銀文心分行提領贓款照片、周凱
廷於111年9月6日在臺新商銀永華分行臨櫃提領贓款照片、
王宏峪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截圖、與暱稱「明月客服專員NO
.118」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107年4月10日府經登
字第10790804580號函(受文者:展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假公文、明月投資公司收款憑據、
詐欺APP操作截圖、李慧馨遠東帳戶之開戶總約定書、印鑑
卡約定書、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李慧馨之MAICOIN平
台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李慧馨之MAX平台開戶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清單(李慧馨SYY7B)、李智暉
之遠東銀行帳戶開戶總約定書、印鑑卡約定書、開戶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周庭廣之台新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施品伊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自動化
LOG資料、網銀登入資料、張家祥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林俊宏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
易明細、周庭廣之MAICOIN平台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施品伊之MAICOIN平台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李智暉之M
aiCoin平台虛擬貨幣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虛擬貨
幣交易清單(7H468、kH6Zs)、施品伊之虛擬錢包交易所註冊
資料、尾數kH6Zs、xWgu1、me9Uv虛擬錢包之IP登入位址、
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清單在卷可憑。是上開事實,首堪
認定。
(二)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本案詐欺等犯行,係主張被告向不知情
李慧馨收取李慧馨遠東帳戶以及李慧馨之MaiCoin、MAX平
台虛擬貨幣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之用等情,惟查:
 ⒈證人李慧馨於本案113年5月9日警詢時稱:李慧馨遠東帳戶是
貸款帳戶,有申辦網路銀行,沒有出借他人使用;我、被告
黃妤如曾共同合作買賣鋁圈,被告負責鋁圈買賣及對帳等
事宜,我們3人曾討論說要使用李慧馨遠東帳戶,所以被告
李慧馨遠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我跟被告合夥做
買賣鋁圈,使用李慧馨遠東帳戶,被告當時把客戶交易鋁圈
的尾款都讓客戶打到李慧馨遠東帳戶,之後該帳戶會由被告
去跟他老闆對帳,他都會把錢給老闆,剩下所謂的獲利,因
為他說當時虛擬貨幣很夯,所以當時他跟我說想把獲利拿去
投資虛擬貨幣,加上當時都是使用李慧馨遠東帳戶,所以被
告又要我註冊Maicoin跟Pionex交易所,讓我們可以投資虛
擬貨幣。會轉到Pionex交易所是被告跟我說要在交易所分散
獲利,所以蔡億霖會把MaiCoin交易所的USDT轉到Pionex交
易所;MaiCoin交易所及Pionex交易所所註冊帳戶之帳號密
碼,被告跟我都知道等語(見警卷第106至108頁)。
 ⒉證人李慧馨於本案113年5月21日偵訊時稱:我的虛擬貨幣錢
包及李慧馨遠東帳戶帳號密碼都告訴被告,我們真的有在買
賣鋁圈,我們一起賣,我負責PO文,讓蔡億霖跟客戶接洽,
出資部分,我有給他4、5萬,他說要跟老闆進貨,但當時沒
簽約,因為他說是工作室,我們自己知道就好等語(他卷即
112年度他字第4510號卷第475至476頁)。
 ⒊關於李慧馨因前開帳戶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於警詢時曾證稱:我買賣鋁圈的老闆顏
證亦要我跟李慧馨要她的帳戶,因為當初李慧馨想要入股等
語,且有李慧馨提出之二手車買賣廣告截圖,認李慧馨前開
辯解尚非無據,李慧馨之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2
8230號對李慧馨為不起訴處分(偵二卷即113年度偵字第282
30號卷第273至278頁)。
 ⒋李慧馨提供李慧馨遠東帳戶、虛擬貨幣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
用以詐騙張乃云、謝喬均,張乃云、謝喬均所匯遭詐款項分
別於111年9月13日、15日經層轉至李慧馨遠東帳戶,再轉至
李慧馨之虛擬貨幣帳戶,李慧馨因而涉嫌詐欺等犯行(下稱
系爭李慧馨新北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38232號等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1520號審理時,李慧馨否認犯行,辯稱其與被
告合夥經營鋁圈等買賣,李慧馨遠東帳戶用來收取貨款,李
慧馨遠東帳戶之存摺、密碼及提款卡均交由被告對帳,對帳
時被告會經其同意,從李慧馨遠東帳戶將款項匯入虛擬貨幣
帳戶等語,經該院審理後認李慧馨之辯解不可採信,李慧馨
遠東帳戶確係李慧馨提供予詐欺集團,故認李慧馨共同犯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2罪),各處有期
徒刑2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等情,有該起訴書
、判決書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239至254頁)。
 ⒌李慧馨於系爭李慧馨新北案件112年4月13日警詢時稱:系爭
遠東帳戶平時我在使用,未曾交由他人使用;(張乃云遭詐
匯款款項經層轉至李慧馨遠東帳戶部分)當時在做陶煞車組
、鋁圈等買賣,這筆交易是一名客人透過臉書跟我們下訂購
買上開商品,然後到我們工作室看完商品後,先付訂金3至5
萬元現金,我們收到匯款尾款後才依規定交貨給他,我把匯
進來的錢轉換為泰達幣等語(本院卷一第264至265頁)。
 ⒍李慧馨於系爭李慧馨新北案件112年3月1日警詢時稱:李慧馨
遠東帳戶是我本人申請及使用的,我於111年8月3日申請使
用至今,我本來是要把錢分開,後來拿來投資理財使用,其
中有買賣汽車改裝用品及虛擬貨幣的匯款,我有申請Maicoi
n帳戶,我沒有將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販賣或提
供他人使用,MAICOIN帳戶都是我自己使用,沒有販賣或提
供他人使用;(謝喬均遭詐匯款款項39萬元、11萬元經層轉
李慧馨遠東帳戶)我知道這2筆匯款,因為我從事汽車鋁
圈買賣,這2筆匯款是我賣出2組鋁圈的錢,1組是BBS的成交
價40萬元,1組是HRE的成交價12萬元,他先到新北市○里區○
○路○段00○0號的汽車工作室各付1萬元訂金,尾款39萬元、1
1萬元匯到我的帳戶,上開2筆匯款入帳後,是我轉出的,是
我買泰達幣來投資用的,因為投資不利已經賠光了,我可以
提供我當時賣出的2組鋁圈照片給警方等語(本院卷一第268
至270頁)。
 ⒎李慧馨於系爭李慧馨新北案件113年7月18日準備程序、113年
12月19日審理時改稱:李慧馨遠東帳戶的存摺、提款卡,我
交付給我的合夥人即被告,他都是在做買賣;我單純以為是
做買賣鋁圈、卡鉗的款項,李慧馨遠東帳戶的存摺、提款卡
、密碼交給被告對帳,都不在我身上,被告是我的合夥人,
鋁圈、卡鉗是被告的老闆在出貨,有說好用我的帳戶來收款
,款項確實有匯入我的虛擬貨幣帳戶,當時我跟被告一起用
一個虛擬貨幣帳戶,款項匯入時被告對帳就一起幫我轉入我
的虛擬貨幣帳戶,我也同意他匯入我的虛擬貨幣帳戶等語(
本院卷一第280至285頁)。
 ⒏依李慧馨前開歷次所述可知,李慧馨於系爭李慧馨新北案件
警詢時均供稱李慧馨遠東帳戶為其使用,未曾出借他人使用
,且關於系爭李慧馨新北案件被害人張乃云、謝喬均之部分
款項,何以層轉至李慧馨遠東帳戶,再轉至李慧馨所有之虛
擬貨幣錢包,其仍辯稱係自己使用上開帳戶並由自己轉至虛
擬貨幣帳戶等語,未曾提及與被告合夥或交由被告使用之情
,直至系爭李慧馨新北案件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始改稱其
與被告共同使用上開帳戶,其同意匯款至其虛擬貨幣帳戶等
語,則李慧馨前後證述不一,李慧馨是否有交付上開帳戶供
被告共同使用乙情,已非無疑。又李慧馨於本案警詢、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均陳稱其將上開帳戶均交由被告使用,其均不
知情等語,亦核與李慧馨於系爭李慧馨新北案件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所辯其與被告共同使用上開帳戶等情不符,益徵李慧
馨歷次所述顯有歧異,均難憑信。
(三)起訴書雖主張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其有收取李慧馨遠東帳戶並
交付予顏證亦等情,惟查:
 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沒有使用過李慧馨遠東帳戶;我沒有
騙取李慧馨的帳戶,之前我把李慧馨他們從宮廟趕走,要他
們將公廟遷離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李慧馨有叫施品
伊過來跟我說要我不要中止宮廟地址之房屋租賃契約,但是
我後來仍然要他們在112年5月24日搬離,所以我想這是她們
心生報復,所以全部都把事情推到我身上;我沒有叫她辦Ma
iCoin、Pionex交易所,但是她的銀行帳戶確實在我這邊,
因為我做鋁圈買賣的老闆,叫我跟李慧馨要她的銀行帳戶,
因為當初李慧馨想要入股;我在111年的11、12月左右跟李
慧馨拿的,但是我沒有跟他拿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當初拿取
的時候只有拿提款卡,其他東西都沒有拿,我在向李慧馨
取其名下遠東商業銀行提款卡的當天我就又拿給顏證亦,後
來提款卡顏證亦也沒有還,所以我在112年1月的時候叫李慧
馨去掛失等語(警卷第142至144頁),且被告於警詢亦否認
其有參與本案詐欺犯行,並供稱對於如附表所式遭詐款項層
轉至李慧馨遠東帳戶、MaiCoin、MAX平台虛擬貨幣帳戶等情
均不知情(警卷第146至147頁)。
 ⒉依被告於警詢之供述,被告警詢時即已辯稱李慧馨欲將本案
犯行推由其承擔,且均辯稱不知情,則被告於警詢時係否認
參與本案犯行。又本案係發生於111年9月間,被告於警詢供
稱收取李慧馨遠東帳戶之時間為111年11、12月間,則依被
告警詢所述,亦難認被告於本案案發前有收取李慧馨遠東帳
戶並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以作為從事詐欺王宏峪所用之情事

(四)從而,被告所涉本案之犯罪情節,依檢察官所舉卷內事證可
知,僅有被告坦承其有收取李慧馨遠東帳戶並交付予顏證亦
之警詢陳述,以及證人李慧馨於警詢之證述,惟依被告前開
警詢陳述,無從認定被告曾坦承於本案案發前有收取李慧馨
遠東帳戶之情事,而證人李慧馨於本院警詢之證述,亦與其
於系爭李慧馨新北案件之歷次供述不一,非無可能係為脫免
自身罪責所為之辯解,即難憑採,均如前述,自不能僅以李
慧馨之單一有瑕疵證述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六、綜上所述,起訴意旨所提出上述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
  合理懷疑之程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共同參與詐欺集團
  之犯行。是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及卷內所有直接、間接之證據
  ,既均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
  判例要旨,自不得遽認被告涉犯起訴意旨所述之犯行。從而
  ,本件被告前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本諸無罪推定原則,依
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偵查起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金額/第一層人頭戶 轉匯或提領時間(地點)/金額/第二層人頭戶 轉匯或提領時間(地點)/金額/第三層人頭戶 轉匯或提領時間(地點)/金額/第四層人頭戶 轉匯或提領時間(地點)/金額/第五層人頭戶 轉匯或提領時間/金額/第六層人頭戶 備註 1 王宏峪 (未提告) 111年9月2日11時7分許匯款225萬元至林俊宏名下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1年9月2日11時13分許、11時20分許,轉匯135萬4,371元、89萬9,500元至張家祥名下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李柏翰於111年9月2日18時37分許、18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統一超商康樂門市,自林俊宏中信帳戶提領10萬元、2萬元現金後交給「胖哥」 ⑶李柏翰於翌(3)日1時4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唯勝門市,自林俊宏中信帳戶提領4萬元後交給「胖哥」 ⑴111年9月2日11時19分許、12時49分許,自張家祥中信帳戶轉匯78萬4,500元、14萬9,600元至李智暉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11年9月2日11時21分許、12時51分許、12時53分許,自張家祥中信帳戶轉匯79萬3,200元、1萬5,030元、13萬5,000元至李慧馨名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111年9月2日11時48分,自張家祥中信帳戶轉匯12萬元至施品伊名下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111年9月2日12時32分許、12時33分許、12時35分許,自張家祥中信帳戶轉匯10萬元、2萬元、3萬至周凱廷名下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張家祥於111年9月2日15時34分許、15時35分許、15時36分許、15時37分許、15時38分許、15時39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臺南裕農店,自張家祥中信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後交給「胖哥」 ⑴111年9月2日12時31分許自李智暉遠東帳戶轉匯77萬3,000元至李智暉之MaiCoin入金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H468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3時59分入金2萬5,004顆USDT);由身分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日17時59分許、18時0分許、18時1分許、18時1分許、18時2分許,於遠東商銀文心分行,自李智暉遠東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⑵111年9月2日12時42分許,自李慧馨遠東帳戶轉匯31萬元李慧馨之MaiCoin入金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SYY7B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4時9分入金1萬32顆USDT);111年9月2日12時46分許,自李慧馨遠東帳戶轉匯48萬元至李慧馨之MAX入金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SYY7B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4時9分入金1萬5,618顆USDT);另由某身分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日17時21分許、17時22分許、17時23分許、17時23分許、17時24分許,在不詳之地點,自李慧馨遠東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⑶111年9月2日12時18分許,自施品伊中信帳戶轉匯69萬1,000元至施品伊之MaiCoin入金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gm82Z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3時49分入金2萬2,420顆USDT) ⑷111年9月2日12時18分許,自周凱廷台新帳戶轉匯52萬2,000元至周凱廷之MaiCoin入金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智暉之7H468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4時3分轉匯2萬5,003顆USDT至尾數kH6Zs虛擬錢包 ⑵李慧馨之SYY7B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5時15分轉匯2萬5,649顆USDT至尾數xWgu1虛擬錢包 ⑶施品伊之gm82Z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4時35分轉匯2萬2,419顆USDT至尾數me9Uv虛擬錢包 ⑷周凱廷於111年9月6日14時50分許,在台新銀行永華分行,自周凱廷台新帳戶提領50萬元 ⑴尾數kH6Zs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5時2分轉匯2萬5,003顆USDT至尾數XuB67虛擬錢包 ⑵尾數xWgu1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5時24分轉匯2萬5,600顆USDT至尾數XuB67虛擬錢包 ⑶尾數me9Uv虛擬錢包於111年9月2日14時35分轉匯2萬2,419顆USDT至尾數XuB67虛擬錢包 ⑴左列轉匯至尾數XuB67虛擬錢包之USDT,轉至尾數Gc7CD虛擬錢包或層轉至尾數SxZpe、3phCJ、f7NPh虛擬錢包 ⑵陳曦註冊之幣托交易所帳號於111年7月27日22時44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儲值1,500後,購買虛擬貨幣TRX轉至尾數tpYwX虛擬錢包,再依序層轉至尾數H6X99、qssDp、fT3Syi、396oN、SxZpe等虛擬貨幣錢包 ⑶施品伊之幣托交易所入金帳號(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1年8月30日1時49分自施品伊中信帳戶儲值1,300後,購買虛擬貨幣TRX轉至尾數gm82Z(8kiFU)虛擬錢包,再依序層轉至尾數Dme9Uv、xWgu1、XuB67、kH6Zs等虛擬貨幣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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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