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75號
KSDM,114,金簡,175,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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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志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5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簡志達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
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簡志達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任意交付、提供予他
人使用,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6月23日前某時許,先使用自己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下稱郵局帳
戶),分別在maicoin、MAX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申辦虛擬貨幣
帳戶(均綁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Z0000000000000il.co
m電子郵件信箱、上開郵局帳戶)後,再將maicoin虛擬貨幣
帳戶(入金地址為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maicoin帳戶)、MAX虛擬貨幣帳戶(入金地址為遠東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MAX帳戶,此2虛擬帳
戶與上開郵局帳戶合稱本案3帳戶)之帳號、密碼,於同年7
月20日前某日,以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臉書網
友「蔡文慧」;復於同年7月17日某時許、同年月20日某時
許,前往郵局臨櫃申辦網路郵局及辦理上開2個遠東商業銀
行入金帳號為約定轉帳帳號,並將郵局之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於同年7月22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蔡
文慧」。嗣「蔡文慧」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
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林清
日、胡克駿、廖錦綉吳舜弘、盧甯心、林永星顏子媛
鄭雅云詹宗霖林宗輝賴宜汎(下稱林清日等11人),致
林清日等11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第一層時間,將附表所
第一層金額匯至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
附表所示第二層時間,將附表所示第二層金額轉匯至如附表
所示第二層即MaiCoin、MAX虛擬貨幣帳戶之入金帳戶內,隨
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maicoin、MAX虛擬貨幣帳戶內之
金額,購買虛擬貨幣以太幣(ETH)而轉出,達到掩飾、隱
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林清日等11人察覺有異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被告張簡志達固坦承本案3帳戶為其所開立並提供予「蔡文
慧」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之
犯意,辯稱:我是在網路交友被詐騙,對方稱有業績需要,
叫我開通網路銀行並申辦MAX、maicoin的虛擬帳戶;我否認
犯罪,我是被騙的云云。惟查:
 ㈠本案3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使用,且被告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
式將本案3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臉書暱稱「蔡文慧」之成年人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
中坦認無訛(見警卷第10至14頁、偵卷第27至29頁),並有
被告提供與「蔡文慧」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警卷第17至
24頁、偵卷第55至61頁)在卷可憑;又林清日等11人經詐騙
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
所示第一層時間,匯款第一層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旋遭該
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第二層時間,將第二層金額轉匯至本案
maicoin、MAX虛擬貨幣帳戶之入金帳戶內,復旋遭該集團成
員購買虛擬貨幣以太幣(ETH)而轉出等情,亦經被害人林
清日等11人於警詢中陳述在卷,並有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6至9頁)、郵政金融卡/網路
銀行/電話語音約定轉帳申請書(見警卷第15至16頁)、中
華郵政網路郵局密碼函照片(見警卷第25至26頁)、網路郵
局暨相關儲匯壽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卷第32頁)、本案ma
icoin帳戶及MAX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訂單明細、入金明細
、提領明細及IP登入明細(見警卷第92至101頁),並有林
清日等11人提供之相關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資料
見附表證據資料所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
認定。
 ㈡按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即修正前第15條之2
第1項、第3項)規定,乃為截堵未能嚴格證明金融帳戶提供
者之主觀洗錢犯意,然其中特定類型之提供金融帳戶行為,
其惡性已非行政裁罰所能完全評價之漏洞而制定。又觀諸該
條項立法理由所記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
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
支付服務業,依同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
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
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同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
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爰此,特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
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
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
義務。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
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考量現行實務上交付、
提供帳戶、帳號之原因眾多,惡性高低不同,應採寬嚴並進之
處罰方式。是以,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以達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
、帳號法律上義務之目的,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者,應
再重新予以告誡。同時,為有效遏止人頭帳戶、帳號問題,
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針對無正當理
由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增訂獨立處罰之意旨,針對惡性
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
帳號及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者,應科以刑事處罰」,是以立法
者亦認定「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之惡性較高,故不適用行政告
誡先行之規定,而有逕以刑事追訴之必要。若提供三個以上
帳戶予他人「使用」,揆諸前揭立法理由說明,應即難認符
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有正當理由。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與「蔡文慧」之對話紀錄(警卷
第17至24頁,偵卷第55至61頁)佐證其詞。然觀諸洗錢防制
法第22條規定,業已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
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
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
。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與「蔡文慧」於113年6月在臉
書認識,嗣後均係透過LINE聯繫等語(警卷第11頁,偵卷第
28頁),則被告與「蔡文慧」相識未久,僅透過網路聯繫,
自難認雙方間具有親友間之信賴關係。參以被告於偵查中自
陳:(113年)7月時她說有業績需要,我問她是否詐騙,她
叫我上網查,叫我開通網路銀行,申請虛擬帳戶等語(見偵
卷第28頁),可見被告於申辦本案虛擬帳戶前,亦曾懷疑「
蔡文慧」之要求可能與財產犯罪相關,然被告仍在無特別信
賴關係之情形下,率爾提供本案3帳戶資料予「蔡文慧」,
則本件依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記錄,雖不能證明被告對所
提供之本案3帳戶資料有淪為他人詐騙及洗錢犯罪工具之明
確認知或預見,然其主觀上就本案3帳戶資料之交付理由難
謂正當,應已有所知悉,其主觀上具備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
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已屬甚明。被告上開所辯,尚無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雖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第22條,惟僅將該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相
關構成犯罪之要件、罰則均與修正前相同,並自同年8月2日
起生效施行,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被告於偵查中未坦承犯
行,不適用關於洗錢防制法自白減輕規定,雖此部分規定本
次同有修正,仍不在新舊法比較之列,併與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
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被告先後交付本案3
帳戶,係以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間實施,持續侵害相同
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
行之情形下,竟無正當理由而輕率提供3個帳戶供詐欺集團
詐騙財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
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
,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
實應非難;復審酌被告交付帳戶數量為3個,被害人林清日
等11人受騙匯入本案3帳戶之金額如附表所示,且被告迄今
尚未能與林清日等11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致犯罪所生損害未
獲填補;兼衡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
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末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 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應依第 2 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 2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第一層匯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層匯款-虛擬貨幣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虛擬帳戶 1 林清日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12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婷」)與林清日聯繫,佯稱:加入「亞馬遜促銷網」,可指導搶購手錶賺取價差云云,致林清日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2日10時55分 10萬元 113年7月22日10時57分許 20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0萬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icoin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icoin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9、191至196頁) 113年7月22日10時56分 10萬元 113年7月22日11時11分 10萬元 113年7月22日11時11分許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時24分) 10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萬12元) 113年7月23日09時15分 10萬元 113年7月23日09時16分許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09時15分) 10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萬12元) 113年7月23日09時48分 1萬元 113年7月23日11時38分許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時37分) 5萬7000元 (含其他不詳款項,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萬7012元) 2 胡克駿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22日前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B(帳號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Xin」、「國際金融中心-張瑞鵬」)與胡克駿聯繫,佯稱:需借用帳戶匯款日幣500萬元,須依指示匯款做為財力證明云云,致胡克駿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2日11時09分 10萬元 113年7月22日11時14分許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時24分) 10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萬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X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郵政匯票申請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X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4、260頁) 3 廖錦綉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22日12時08分許起,以社群軟體FB(帳號「William Jiang」)、通訊軟體LINE(暱稱「William Jiang」、「William」)與廖錦綉聯繫,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網站「投資理財」以獲利云云,致廖錦綉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2日13時14分 28萬8571元 113年7月22日13時15分許 29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9萬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X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匯款委託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X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4、322至327頁) 4 吳舜弘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9日11時38分許起,透過社群軟體IG(帳號「晴天日記」)、通訊軟體LINE(暱稱「SUNNY」、「張峰琪」、「遠洋資本和銘仕商行」)與吳舜弘聯繫,佯稱:可註冊投資網站「CBS-DEXX」,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舜弘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3日12時32分 11萬元 113年7月23日12時33分許 11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萬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X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X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4頁) 5 盧甯心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23日11時41分許起,透過社群軟體IG(帳號「olivaiahardacre9s5z」)、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站式線上櫃檯」)與盧甯心聯繫,佯稱:參加之抽獎活動已中獎,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盧甯心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3日15時04分 4萬9999元 113年7月23日15時05分許 10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萬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X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匯款交易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X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4、221至222、225至232頁) 113年7月23日15時04分 5萬元 113年7月23日15時05分 3萬5元 113年7月23日15時20分許 5萬2000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萬2012元) 113年7月23日15時19分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5時20分) 2萬1985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萬2000元) 6 林永星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上旬起,透過社群軟體FB(帳號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雯婷」)、偽造投資APP客服平台與林永星聯繫,佯稱:可下載投資APP操作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林永星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3日15時57分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5時58分) 8萬元 113年7月23日15時58分許 8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8萬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X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匯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X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4、271至277頁) 7 顏子媛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23日16時10分前某時許,透過偽造之網路商城「hunter tribe」客服平台與顏子媛聯繫,佯稱:如欲販售商品,需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顏子媛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3日16時10分 9萬3000元 113年7月23日16時11分許 9萬3000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萬30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icoin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匯款交易紀錄、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icoin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9、310頁) 8 鄭雅云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2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萬鼎順CSD」)與鄭雅云聯繫,佯稱:可調整賭博網站「萬頂順國際娛樂」後台賠率賺取差價云云,致鄭雅云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3日16時15分 5萬元 113年7月23日16時16分許 5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萬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X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匯款交易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X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4、289、291至294頁) 9 詹宗霖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22日23時33分許起,透過社群軟體IG(帳號「pu_wu」)、通訊軟體LINE(暱稱「承翰」、「李妙雪」、「一站式線上櫃檯」)與詹宗霖聯繫,佯稱:參加之抽獎活動已中獎,需依指示匯款以確認帳戶認證成功與否云云,致詹宗霖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3日17時55分 5萬999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萬1014元) 113年7月23日17時56分許 5萬1000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萬10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icoin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匯款交易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icoin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9、114至117頁) 113年7月23日18時02分 2萬8039元 113年7月23日18時02分許 9萬8000元 (含編號10之款項,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萬8012元) 10 林宗輝 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16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子妍」、「台灣區域-線上客服」)與林宗輝聯繫,佯稱:可於「奧萊購物網」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宗輝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3日17時57分 1萬元 113年7月23日18時02分許 9萬8000元 (同上) 張簡志達申設之maicoin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匯款交易明細、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icoin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9、135至136頁) 113年7月23日17時59分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8時00分) 3萬元 113年7月23日18時01分 3萬元 11 賴宜汎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23日11時54分許起,透過社群軟體IG(帳號「SCARLETT_LIN0310」)、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承耀」)與賴宜汎聯繫,佯稱:參加之抽獎活動已中獎,需依指示匯款以領獎云云,致賴宜汎陷於錯誤,於右列第一層匯款時間,將第一層匯款金額匯入第一層郵局帳戶內,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第二層匯款時間,將第二層匯款金額轉匯入第二層虛擬帳戶內。 113年7月23日18時05分 2萬9986元 113年7月23日18時06分許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8時05分) 3萬元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3萬12元) 張簡志達申設之maicoin帳戶(入金地址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匯款交易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郵局帳戶交易明細、maicoin帳戶入金明細表(警卷第7至9、99、159、162至1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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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