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 VAN SU(越南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03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02號、第81
8號、第819號、第820號、第821號、第822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114年度偵緝字第3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PHAN VAN SU免訴。
理 由
一、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PHAN VAN SU(中文姓名:潘文史)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得作為人頭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用,且可預見利用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會使檢、警、憲、調人員均難以追查該詐欺取財罪所得財物,而得用以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2帳戶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甚明。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
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則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
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倘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
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可言。
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
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
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
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
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
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
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
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
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前某日,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1、12、14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編號11、12、14所示之方式,向附表編號11、12、14所示之鐘致軍、張依婷、何秋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1、12、14所示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1、12、14所示金額匯款至如附表編號11、12、14所示之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所涉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於114年2月12日確定(下稱前案),有該判決書(本院卷第33至38頁)、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41至45頁)存卷可考。被告本案被訴以一行為提供永豐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所提供之永豐銀行帳戶與前案相同,且本案告訴人李易軒、王少璇、羅少均、劉哲宇、黃筠庭、馮建三、許肇益、詹孟諭、洪子寓、瞿靜芬、林欣儀匯款時間集中在112年9月20日至24日,與前案告訴人鐘致軍、張依婷、何秋蓉遭詐騙匯款時間112年9月21日、22日密切接近,是被告提供永豐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雖被害人不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本件被告被訴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與前案犯罪事
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而為前案
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原審未察,逕為科刑之實體判決,
非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撤銷,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歆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李易軒 李易軒於112年9月23日某時在臉書「SJ人身部品交流買賣版(安全帽)」社團中刊登車衣的文章,臉書暱稱「Snow Hsu」私訊請求在「賣貨便」上開立賣場,並傳送「賣貨便」客服網址,李易軒遂點擊連結,與自稱客服人員聯繫(+000 000000000),隨後有自稱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表示要辦理簽署金流服務之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112年9月23日13時54分許 2萬9,988元 第一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2 王少璇 王少璇於112年9月23日14時許,在旋轉拍賣APP上販賣電氣用品,暱稱「Staniforth Salvati」私訊加LINE,王少璇依指示加入好友後(ID:ffu540 名稱:Mac、小紙條),對方稱無法下單,並傳送「旋轉拍賣客服」之QRCODE,王少璇掃瞄後與自稱旋轉拍賣客服聯繫,被告知因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要求填寫銀行資訊等個人資料後,便接到自稱中信銀行客服人員來電(+0 0000000000),要求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3日14時19分許 1萬4,012元 第一銀行 起訴書附表編號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 羅少均 羅少均於112年9月24日13時許,在臉書賣場拍賣商品,臉書暱稱「WenSan Liu」私訊表示要購買商品,羅少均便請對方至「賣貨便」下單完成交易,對方向羅少均表示有相關問題,並傳送「賣貨便」客服網址,羅少均遂點擊連結,與自稱客服人員聯繫,隨後有自稱彰化銀行客服人員自稱要協助身分驗證,要求依指示操作轉帳。 112年9月24日14時32分許 2萬4,066元 永豐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4 劉哲宇 劉哲宇於112年9月24日11時許,在臉書賣場拍賣商品,臉書暱稱「丁富強」私訊表示要購買商品,並要求加LINE好友,對方表示要使用「賣貨便」交易,劉哲宇便開立賣貨便,後對方向劉哲宇表示有相關問題,並傳送「賣貨便」客服網址,出現7-11客服畫面,輸入姓名、電話及郵局後,即有自稱7-11客服人員來電(+000000000000),告知賣貨便要開通需要依其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9月24日15時58分許 2萬9,988元 永豐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 黃筠庭 黃筠庭於112年9月23日14時36分許,自旋轉賣場APP中,發現暱稱「木頭人」私訊告知其賣場風險高,導致其結帳號帳戶遭凍結,要求加客服人員LINE處理,黃筠庭便與自稱旋轉拍賣客服聯繫,被告知要完成認證,才能激活旋轉賣場帳號。嗣接到自稱彰化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 112年9月24日14時32分許 3萬3,022元(含手續費15元) 永豐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 馮建三 於112年9月中旬遭假投資詐騙。 112年9月22日9時48分許 2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7 許肇益 許肇益於112年9月18日某時,在臉書「小逢甲二手書」社團中販售書籍,臉書暱稱「林小茹」私訊告知有意願購買,並指示下載APP「好賣+」後註冊會員,以此APP交易,許肇益依指示完成步驟,嗣有名男子來電(+0 0000000000)告知要有任一帳戶須有3萬元現金,且須有網路銀行認證,許肇益即以其台灣銀行網銀完成對方所稱之認證,對方再給一組LINE ID,許肇益即透過LINE與暱稱「吳斌」聯繫,「吳斌」先匯款3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內,再要求許肇益依其指示操作轉帳。 112年9月23日14時41分許 5,985元 第一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8 詹孟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3日,透過蝦皮賣場、LINE帳號「0000000」(暱稱林燕婷)向詹孟諭佯稱無法下標需開通金融協議驗證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2年9月23日13時2分許 4萬9,988元 第一銀行帳戶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 洪子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9日,透過LINE群組「風雨同舟」、LINE暱稱「老師張德盛」、「助理劉琉婷」向告訴人洪子寓佯稱至App「元捷金控」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2年9月20日14時36分許 1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0 瞿靜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9日,透過LINE群組「前程似錦」、LINE暱稱「股市老師:陳秉霖」、「股市助理:黃曉萱」、「劉武東」、「安心幣商」向告訴人瞿靜芬佯稱下載App「likescoin」、「Bitpie」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2年9月20日11時22分許 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12年9月20日11時29分許 2萬元 11 鐘致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透過LINE群組「前程似錦」、LINE暱稱「股市助理:黃曉萱」向鐘致軍佯稱下載App「likescoin」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2年9月21日11時33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12年9月21日12時5分許 2萬元 12 張依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透過LINE群組「股無憂」、LINE暱稱「老師:李睿哲」、「助理:徐弘偉」向張依婷佯稱下載App「Pxycoin」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2年9月22日15時46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3 林欣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1日12時29分許,透過FB群組向林欣儀佯稱下載App「Likes」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2年9月21日12時40分許 2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4 何秋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0日,透過FB、LINE群組「股動乾坤營」、LINE帳號「C80561」(暱稱Coinparks李經理)向何秋蓉佯稱下載App「Coinparks」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2年9月22日10時33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