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014號
TNDM,114,金訴,1014,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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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87號、第1013號、第1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彣育


陳暐霖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
76號、114年度偵字第4366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578
號、5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彣育犯如附表編號1-13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
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犯
罪所得一萬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陳暐霖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
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
表編號1-8犯罪所得欄所載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顏彣育陳暐霖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顏彣育陳暐霖
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分別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69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27602號案件提起公訴),自民國113年11月
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
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顏彣育、陳
暐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陷
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
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復由陳暐霖(即附表編號1-8)或不
詳詐欺集團之人(即附表編號9-13)提供提款卡,顏彣育
任取款車手,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
,再將提款卡、提領款項交予陳暐霖(即第二線收水),由
陳暐霖等以購買遊戲點數等方式繳回犯罪所得予本案詐欺集
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麻豆、第六
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件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顏
彣育、陳暐霖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
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除補充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
卷第160、220頁),其餘引用附件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顏彣育附表編號1-13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被告陳暐霖所為附表編號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罪。
㈡、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
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
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縱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
第2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
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
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
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
度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主觀上均
應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為詐騙集團收取、轉交犯罪所得及隱匿
此等詐欺所得,有如前述,堪認被告2人與詐騙集團其餘不
詳成員之間,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之犯意聯
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均應就其等與前
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共同負責,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而被告等雖曾陸續有對單一被害人接續領款行為(附表2-1、
2-2),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客
觀上所侵害者復係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
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1個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上開數罪名具有行為不法之一
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等所犯不同被害人間之犯罪
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等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均屬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被告2人
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然未能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所定減輕其刑。
㈤、茲審酌被告2人均值年輕,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
入,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從事領款、
收水等工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
足取,被告等所擔任之角色復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
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
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
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
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
被告等均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經手之款項金額
非鉅、對告訴人等造成之損害情形及2人行為之分擔。復考
量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公訴人之意見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爰考量被告 2人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 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2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 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爰依法分別定其等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  
四、沒收:被告陳暐霖自承其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本院卷第16 1頁),犯罪所得即如附表附表編號1-8所示;另被告顏彣育 自承每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千元(本院卷第221頁), 合計3日(11月17日、11月19日、12月2日),共計1萬5千元 。其等並未於本案宣判前繳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述沒收不影響第三 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



法律規定辦理。另被告等依指示向告訴人等收取款項後,除 獲取前述報酬外,並無證據足證其等曾實際坐享其他洗錢之 財物,若再對其等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故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65條第1項、第273條 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及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及金額 陳暐霖犯罪所得 提領地點 1 周君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12時37分許,假冒周君蓉友人與周君蓉聯繫,嗣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周君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7日13時08分許匯款23,000元 林益愷之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7日13時13分許ATM提領20,000元 200元 臺南市○○區○○○00○00號 113年11月17日13時12分許匯款20,000元 113年11月17日13時14分許ATM提領2,000元 20元 113年11月17日13時13分許匯款7,000元 2-1 馮冠瑋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張貼出租房子之貼文,看房須先付訂金云云,馮冠瑋於113年11月19日12時許閱覽貼文後即陷於錯誤欲承租房子,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12時08分許匯款16,000元 陳敏雄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9日13時37分許領取20,000元 200元 臺南市○里區○○000○0號 113年11月19日13時38分許提領1,000元 10元 3 呂建志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1日12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呂建志為好友,並對呂建志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呂建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12時09分許匯款12,000元 113年11月19日14時00分許提領20,000元 200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1樓 113年11月19日14時00分許提領7,000元 70元 4 王芝云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張貼出租房子之貼文,看房須先付訂金云云,王芝云於113年11月18日15時30分許閱覽貼文後即陷於錯誤欲承租房子,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13時06分許匯款19,000元 113年11月19日14時33分許提領6,000元 60元 臺南市○里區○○路0號 113年11月19日14時28分許匯款9,000元 陳敏雄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9日14時38分許提領20,000元 200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1樓 5 林乙葳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某時許假冒其友人之父親向林乙葳佯稱需借款周轉,致林乙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14時29分許匯款50,000元 113年11月19日14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200元 113年11月19日14時40分許提領19,000元 190元 6 簡凌妃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佯稱販賣周杰倫唱會門票,簡凌妃於113年11月19日14時42分許閱覽貼文後即陷於錯誤欲購買門票,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14時51分許匯款5,000元 113年11月19日14時51分許提領20,000元 200元 臺南市○里區○○○00○0號 113年11月19日14時52分許提領11,000元 110元 7 吳倢誼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佯稱販賣DAY6唱會門票,吳捷誼於113年11月19日某時許閱覽貼文後即陷於錯誤欲購買門票,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14時53分許匯款5,000元 113年11月19日15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200元 臺南市○里區○○○路00號 113年11月19日15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200元 113年11月19日15時32分許提領11,000元 110元 8 余慧君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14時42分許許假冒其堂姊,向余慧君佯稱需借款周轉,致余慧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15時10分許匯款30,000元 2-2 馮冠瑋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張貼出租房子之貼文,看房須先付訂金云云,馮冠瑋於113年11月19日12時許瀏覽貼文後即陷於錯誤欲承租房子,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15時14分許匯款16,000元 9 胡雯蘭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出租房子之貼文,胡雯蘭於113年12月02日12時01分許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02日12時01分許匯款16,000元 李若亘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02日12時12分許提領16,000元 非 共犯 臺南市○區○○路000號 10 陳立暐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出租房子之貼文,陳立暐於113年11月30日20時37分許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02日12時34分許匯款16,000元 113年12月02日12時43分許提領16,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11 王慈浩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出租房子之貼文,王慈浩於113年12月02日00時許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02日13時00分許匯款20,000元 113年12月02日13時04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2 林怡靜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出租房子之貼文,林怡靜於113年12月02日12時27分許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02日13時11分許匯款12,000元 113年12月02日13時16分許提領12,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13 黃偲瑋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02日13時許,假冒黃偲瑋友人與黃偲瑋聯繫,嗣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黃偲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02日13時56分許匯款30,000元 113年12月02日14時02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13年12月02日14時08分許提領4,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附件
【卷宗目次】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764557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30810624號刑案 偵查卷宗:追加警一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30765401號刑案 偵查卷宗:追加警二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7018號偵查卷宗:偵一卷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76號偵查卷宗:偵二卷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366號偵查卷宗:偵三卷⒎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578號偵查卷宗:追加偵卷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7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壹、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顏彣育之供述 113年12月09日12時14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二卷 第5至10頁 113年12月10日17時54分警詢筆錄 【同意夜間詢問】 警卷 第3至13頁 偵一卷 第211至216頁 113年12月16日15時49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一卷 第3至5頁 114年01月22日11時07分偵訊筆錄 偵二卷 第25至27頁 偵三卷 第81至82頁 114年02月11日11時01分偵訊筆錄 偵二卷 第61至62頁 偵三卷 第91至92頁 追加偵卷 第67至69頁 2 被告陳暐霖之供述 113年12月16日11時08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二卷 第39至 114年01月14日15時08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4-1至14-4頁 偵二卷 第45至48頁 114年02月12日11時23分偵訊筆錄 偵二卷 第67至69頁 偵三卷 第97至99頁 追加偵卷 第89至91頁 3 證人呂建志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02日00時18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55至56頁 偵一卷 第25至26頁 4 證人林乙葳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1月19日15時59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83至85頁 偵一卷 第53至55頁 5 證人余慧君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1月30日09時41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09至111頁 偵一卷 第79至81頁 6 證人簡凌妃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1月20日12時14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21至122頁 偵一卷 第91至92頁 7 證人王芝云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1月20日13時34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35至138頁 偵一卷 第105至108頁 8 證人馮冠瑋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1月21日11時08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57至158頁 偵一卷 第127至128頁 9 證人吳捷誼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1月22日10時16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75至176頁 偵一卷 第145至146頁 10 證人胡雯蘭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03日18時21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一卷 第43至44頁 11 證人林怡靜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02日18時47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一卷 第86至87頁 12 證人黃偲瑋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02日17時20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一卷 第101至102頁 13 證人陳立暐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12月02日17時56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一卷 第60至61頁 14 證人王慈浩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12月02日17時35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一卷 第77至79頁 15 證人周君蓉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1月17日23時29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二卷 第85至86頁 16 證人陳坤宏之供述 ◎陳暐霆借用其名義承租車號000-0000號租賈小客車 113年12月02日12時16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二卷 第57至62頁
貳、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顏彣育指認陳瑋霖】 警卷 第15至21頁 追加警二卷 第11至13頁 2 監視錄影截圖 【顏彣育於113年11月19日提領款項之監視器截圖】 警卷 第27至37頁 3 顏彣育騎乘AEX-0086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監視器截圖 警卷 第39頁 4 車號000-0000號機車車籍資料 【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主為顏彣育】 警卷 第41頁 追加警一卷 第35頁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呂建志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57至61頁 偵一卷 第27至31頁 6 呂建志提出之匯款執據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呂建志於113年11月19日12時09分許匯款12,000元至陳敏雄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65至81頁 偵一卷 第35至51頁 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林乙葳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87至97頁 偵一卷 第57至67頁 8 林乙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執據各1份 【林乙葳於113年11月19日14時28分許匯款50,000元至陳敏雄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99至103頁 偵一卷 第69至73頁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余慧君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12至120頁 偵一卷 第82至90頁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簡凌妃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23至128頁 偵一卷 第93至98頁 11 簡凌妃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執據各1份 【簡凌妃於113年11月19日14時51分許匯款5,000元至陳敏雄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130至134頁 偵一卷 第100至104頁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王芝云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39至147頁 偵一卷 第109至117頁 13 王芝云提出之匯款執據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一、王芝云於113年11月19日13時06分許匯款19,000元至    陳敏雄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王芝云於113年11月19日14時20分許匯款9,000元至陳敏雄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149至155頁 偵一卷 第119至125頁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馮冠瑋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59至167頁 偵一卷 第129至137頁 15 馮冠瑋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執據各1份 【一、馮冠瑋於113年11月19日12時08分許匯款16,000元至    陳敏雄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馮冠瑋於113年11月19日15時14分許匯款16,000元至陳敏雄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 第169至174頁 偵一卷 第139至144頁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吳捷誼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77至182頁 偵一卷 第147至152頁 17 吳捷誼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執據各1份 【吳捷誼於113年11月19日14時53分許匯款5,000元至陳敏雄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183至199頁 偵一卷 第153至169頁 18 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一、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陳敏雄於90年11月21    日所申辦  二、馮冠瑋於113年11月19日12時08分許匯款16,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呂建志於113年11月19日12時09分許匯款12,000元至上開帳戶  四、王芝云於113年11月19日13時06分許匯款19,000元至上開帳戶】 偵二卷 第51至54頁 19 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一、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陳敏雄於106年08    月04日所申辦  二、王芝云於113年11月19日14時28分許匯款9,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林乙葳於113年11月19日14時29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9日14時38分許提領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9日14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9日14時40分許提領19,000元  七、簡凌妃於113年11月19日14時51分許匯款5,000元至上開帳戶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9日14時51分許提領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9日14時52分許提領11,000元  十、吳捷誼於113年11月19日14時53分許匯款5,000元至上開帳戶  十一、余慧君於113年11月19日15時10分許匯款30,000元至上開帳戶  十二、馮冠瑋於113年11月19日15時14分許匯款16,000元至上開帳戶  十三、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9日15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十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9日15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十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9日15時32分許提領11,000元 】 偵二卷 第55至57頁 2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8691號起訴書 【被告二人另案擔任提款車手及收水之起訴書(該案有起訴被告二人參與犯罪組織罪)】 偵三卷 第111至119頁 2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602號起訴書 【陳暐霖另案擔任面交車手之起訴書(該案亦有起訴參與犯罪組織罪)】 偵三卷 第121至124頁 22 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一、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為李若亘所申辦  二、胡雯蘭於113年12月02日12時01分許匯款16,000元至    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02日12時12分許ATM提領16,000    元  四、陳立暐於113年12月02日12時34分許匯款16,000元至    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02日12時43分許ATM提領16,000    元  六、王慈浩於113年12月02日13時00分許匯款20,000元至    上開帳戶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02日13時04分許ATM提領20,000    元  八、林怡靜於113年12月02日13時11分許匯款12,000元至上開帳戶  九、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02日13時16分許ATM提領12,000    元  十、黃偲瑋於113年12月02日13時56分許匯款30,000元至上開帳戶  十一、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02日14時02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二、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02日14時08分許ATM提領4,000元 】 追加警一卷 第9頁 23 監視錄影紀錄戠圖15張 【顏彣育於113年12月02日之領款影像】 追加警一卷 第15至22頁 24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胡雯蘭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一卷 第38至42頁 第45至49頁 25 胡雯蘭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執據各1份 【胡雯蘭於113年12月02日12時01分許匯款16,000元至李若亘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警一卷 第50至53頁 26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陳立暐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一卷 第56至59頁 第62頁 27 陳立暐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執據各1份 【陳立暐於113年12月02日12時34分許匯款16,000元至李若亘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警一卷 第65至68頁 2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王慈浩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一卷 第72至76頁 第81頁 2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林怡靜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一卷 第84至85頁 第88至92頁 30 林怡靜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執據各1份 【林怡靜於113年12月02日13時11分許匯款12,000元至李若亘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警一卷 第93至97頁 3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黃偲瑋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一卷 第100頁 第103至105頁 第109頁 32 黃偲瑋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執據各1份 【黃偲瑋於113年12月02日13時56分許匯款30,000元至李若亘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警一卷 第107頁 33 監視錄影紀錄截圖15張 【顏彣育於113年11月17日之領款影像】 追加警二卷 第15至19頁 第71至77頁 34 土地銀行金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一、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林益愷於111年05月    26日申辦  二、周君蓉於113年11月17日13時08分許匯款23,000元至    上開帳戶  三、周君蓉於113年11月17日13時12分許匯款20,000元至    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7日13時13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五、周君蓉於113年11月17日13時13分許匯款7,000元至    上開帳戶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1月17日13時14分許ATM提領2,000元 】 追加警二卷 第25至26頁 35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坤宏指認陳暐霖】 追加警二卷 第63至65頁 36 汽車出租單 【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承租人:陳坤宏  取車時間:113年11月15日11時15分許  還車時間:113年11月17日21時08分許        】 追加警二卷 第67至68頁 3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周君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二卷 第87至99頁 38 周君蓉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執據各1份 追加警二卷 第101至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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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