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天福(原名:趙囿威)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102號、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天福犯如附表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甲○○(現更名為趙天福,下以原名稱之)意圖營利基於以他 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 覽其性影像(未成年及成年)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5月月至6月初間,透過網路通訊軟體Telegram「 羊傳媒」群組,推廣其自行研發之「自動跟車」程式,將其 所寫的機器人程式植入Telegram群組,蒐集包含成年及少年 之性影像,並以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向綠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綠界科技)申請名為「跟到起飛」之第三方支 付服務,透過其所撰寫之程式機器人,轉傳其所蒐集包含成 年及少年之性影像,以上開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其等 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均經檢察官另為 緩起訴處分)於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後,觀覽成年及少年 之性影像。
㈡甲○○因上開行為,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 「潘祐誠」之成年男子,於112年6月初至8月中旬間,與「 阿偉」、「潘祐誠」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 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未 成年及成年)之犯意,由「阿偉」投資上開「自動跟車」程
式,並提供資金由「潘祐誠」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路00號 9樓之2架設電腦機房,透過甲○○所撰寫之程式機器人,轉傳 所蒐集包含成年及少年之性影像,以上開方式使如附表二所 示之人(其等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均 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於給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後,觀 覽成年及少年之性影像。嗣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 往上開地點及甲○○位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603室居所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 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 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 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人於偵查中之 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六「證據名稱欄」所示之 證據在卷可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至起訴書固認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人購買時間為112年8月2 0日,然證人欒凱傑於警詢時供稱:我是於112年5月17日使 用中華郵政卡號4705-XXXX-XXXX-9848號(卡號詳卷)信用 卡,在被告所申辦綠界科技代收服務之商店名稱「跟到起飛 」,刷卡購買「自動跟車」機器人程式,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元等語(偵1303號卷二第111至114頁),核與信用 卡交易明細紀錄(偵1303號卷一第281頁)相符,是證人欒 凱傑購買時間應為112年5月17日,起訴書記載證人欒凱傑購 買時間為112年8月20日部分,應予更正。被告及其辯護人辯 稱此部分犯行係於被告經警扣押後為之等語,顯不足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殆可認定,自皆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 、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刑法第3 19條之3第4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 性影像罪。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第1 項之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係就被害人為 兒童或少年所定之特別處罰規定,自無須再論及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敘明。 ㈡被告係意圖營利,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未成年及成年人之性 影像之目的而為上開犯行,其犯罪目的同一,具有局部同一 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而同時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 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斷。
㈢被告、「阿偉」、「潘祐誠」,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上開罪行,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不 同法益,足認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 性,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係透 過自動跟車程式販賣少年性影像,應論以接續犯等語,然被 告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之對象、時間均不相同,各行 為間顯可區分,辯護人上開所辯尚不足採。
㈤被告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應依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後段規定,依同條第1項所定 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所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祇為最高度之規定,並無最低度之限制,法院於二分之 一以下範圍內,如何加重,仍有自由裁量之權,非必加重二 分之一,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營利以上開方式大 量在網路上任意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刺激觀看者慾 望,增加兒童及少年受害之風險,與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 全發展之普世價值相違,且性影像檔案非微,犯罪情節顯屬 重大,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末衡被告前無論罪科刑紀錄( 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酌以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 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 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 所犯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犯行,其犯罪時間集中,並衡被告 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 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其本案犯罪所 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按查獲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第2項物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刑法第38條關 於沒收之特別規定,乃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自由裁量 之權,凡查獲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 、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不論是否屬於 犯罪行為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 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被告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為猥褻行 為之電子訊號,雖未扣案,考量該照片檔案屬電子訊號,得 以輕易傳播、存檔於電子產品上,尚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電 子訊號業已滅失,基於保護少年立場,就該電子訊號仍應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卷附上開性影像之光碟及紙本列印資料,僅係檢警為調查 本案,於偵查中列印輸出供作附卷留存之證據使用,乃偵查 中所衍生之物,非屬依法應予沒收之物,自均毋庸宣告沒收 ,併予敘明。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本案犯罪所得 是22,499元及扣案之現金72,510元等語,是未扣案之22,499 元及扣案之現金72,51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之22,499元部分並依同 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㈣另其餘卷附扣案物,非被告所有,或依卷附資料難認與本案 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散布、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及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販賣性影像(未成年及成年)之 犯意,另於前開機房內,架設「台版N號房」網站,於網路 中招攬販售其所有之「自動跟車」程式所蒐集之各類性影像 ,並以禮包方式將所蒐集之性影像一次性傳送予如附表三所 示之人以此牟利。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8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 罪嫌、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未經他人同 意,無故散布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 中之供述、證人周哲民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如附表六「證據 名稱欄」所示之證據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有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 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未經他人同意,無 故散布性影像犯行,辯稱:我於112年8月17日經警扣押,後 台已經不會作業,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雖有下單也有交易資料 匯入,但是不會提供商品連結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等語。五、經查,被告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經警在臺中市○○區 ○○路00號9樓之2執行搜索,嗣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以11 2年度聲羈字第456號裁定准予羈押,被告於112年8月18日至 112年12月12日在臺中看守所執行羈押在案等情,有法院在 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上開期間 持續在公權力拘束下,堪認被告辯稱其當時已被警察逮捕、 後經法院羈押,並未參與該次犯行乙節,堪以採信。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有參與如附表三所示犯行,達到毫無合 理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 既無法使本院獲致被告有罪之心證,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犯第1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1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查獲之第1項至第3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 購買人 購買日期 購買金額 (新臺幣) 主文欄 1 游寓翔 112年5月14日 50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謝耀仁 112年5月17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周書瑜 112年5月20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5月20日 250元 112年5月20日 250元 4 林運賢 112年5月10日 50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薛裕峯 112年5月31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冠群 112年5月19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黃彥穎 112年5月31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陳胤勳 112年5月20日 50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李茂嘉 112年5月14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邱懷德 112年5月25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李源斌 112年5月28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卓煒勳 112年5月30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王志暐 112年5月30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孫仲甫 112年5月30日 50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林贊宇 112年5月19日 50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李宗勳 112年5月21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劉晉言 112年5月25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郭仲智 112年5月23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呂恩屹 112年5月31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胡云愷 112年5月24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陳柏安 112年5月29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黃紹洋 112年5月28日 1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張嘉佑 112年5月28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熊冠智 112年5月26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賴承斌 112年5月25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路淯丞 112年5月18日 7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曾詠恩 112年5月31日 25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5月31日 500元 28 胡幃竣 112年5月27日 50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欒凱傑(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112年5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112年8月20日,應予更正) 500元 趙天福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購買人 購買日期 購買金額(新臺幣) 主文欄 1 盧言龍 112年6月28日 7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7月31日 1,100元 2 蘇玟榤 112年8月11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高丞佑 112年6月1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7月1日 250元 4 林資斌 112年6月2日 250元(起訴書記載為500元,應予更正)。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葉上豪 112年6月1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陳胤勳 112年6月26日 50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李茂嘉 112年6月20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張琮騰 112年7月2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陳東隆 112年6月9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許家維 112年6月29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8月10日 250元 11 莊旻勳 112年7月3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卓煒勳 112年7月1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王斯品 112年6月2日 750元(起訴書記載為250元,應予更正)。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劉晉言 112年7月2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8月12日 250元 15 郭仲智 112年6月24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鄧學充 112年6月17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黃楷文 112年8月6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王柏升 112年7月8日 7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8月14日 600元 19 孫翊宸 112年6月18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鄭楷晉 112年6月19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蔡政憲 112年7月1日 50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蔡德義 112年8月9日 7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許鎮勳 112年6月12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張嘉佑 112年8月8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5 林昱辰 112年6月11日 2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胡幃竣 112年7月2日 750元 趙天福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三:
編號 購買人 購買日期 購買金額(新臺幣) 1 周哲民 112年8月21日 399元 附表四: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Apple MacBook PRO廠牌筆記型電腦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2 Samsung Portable SSD T7廠牌外接式硬碟 1個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3 硬碟密碼 1張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4 監視器系統 1組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4。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主機1臺、螢幕1個、鏡頭3個、線材1批。 4.所有人:甲○○。 5 IPHONE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6 無線網路分享器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7 IPHONE廠牌粉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7。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8 Samsung Portable SSD T7廠牌外接式硬碟 1個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8。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9 Samsung Portable SSD T7廠牌外接式硬碟 1個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9。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10 電話門號SIM卡 18張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中華電信門號SIM卡5張、黑莓卡門號SIM卡13張。 4.所有人:甲○○。 11 現金新臺幣 72,510元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2。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12 監視器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3。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13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4。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14 Samsung Galaxy S21 FE 5G廠牌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5。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15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螢幕2個、鍵盤、滑鼠各1個、線材1批。 4.所有人:甲○○。 16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螢幕2個、鍵盤、滑鼠各1個、線材1批。 4.所有人:甲○○。 17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螢幕2個、鍵盤、滑鼠各1個、線材1批。 4.所有人:甲○○。 18 IPHONE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2。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19 Redmi廠牌綠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3。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SIM卡2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20 Samsung Portable SSD T7廠牌外接式硬碟 1個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4。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21 中華電信SIM卡 1張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8。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22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4-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螢幕2個、鍵盤、滑鼠各1個、線材1批。 4.所有人:甲○○。 23 隨身碟 1個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4-2。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24 電信門號SIM卡 10張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4-3。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卡套1張。 4.所有人:甲○○。 25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螢幕2個、鍵盤、滑鼠各1個、線材1批。 4.所有人:甲○○。 26 IPHONE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2。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27 Redmi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3。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28 Samsung Portable SSD T7廠牌外接式硬碟 1個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4。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29 IPHONE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5。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30 Redmi廠牌綠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6。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31 IPHONE廠牌金色手機1支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7。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32 黑莓卡電信門號SIM卡 6張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8。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33 電腦設備 1組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9。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筆記型電腦1臺(已破損 )、滑鼠1個、筆記型電腦包包1個(內有Samsung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無法開機】)。 4.所有人:甲○○。 34 金融卡 5張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10。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35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螢幕2個、鍵盤、滑鼠各1個、線材1批。 4.所有人:甲○○。 36 Redmi Note9廠牌藍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2。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SIM卡2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甲○○。 37 IPHONE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3。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38 電話門號SIM卡 2張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4。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39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1-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40 螢幕 1個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1-2。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含線材1批。 4.所有人:甲○○。 41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71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1-3。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扣得。 3.所有人:甲○○。 42 IPHONE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6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603室扣得。 3.所有人:甲○○。 43 租賃契約 1本 1.即偵1303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6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603室扣得。 3.所有人:甲○○。 44 組織架構圖 1張 1.即偵1303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6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603室扣得。 3.所有人:甲○○。 45 電話門號SIM卡 3張 1.即偵1303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6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603室扣得。 3.所有人:甲○○。 4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 2本 1.即偵1303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6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603室扣得。 3.所有人:甲○○。 47 隨身碟 3個 1.即偵1303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6。 2.經警於112年8月16日16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603室扣得。 3.所有人:甲○○。 附表五: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桌上型主機 1組 1.即偵1303卷一第1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經警於112年11月21日7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扣得。 3.含螢幕、鍵盤、滑鼠各1個。 4.所有人:游寓翔。 2 IPHONE 13 Pro Max廠牌天空藍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1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經警於112年11月21日7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扣得。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游寓翔。 3 小米廠牌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13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經警於112年11月20日12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扣得。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謝耀仁。 4 紅米廠牌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13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經警於112年11月20日12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扣得。 3.無SIM卡、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謝耀仁。 5 IPHONE 13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1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2年11月21日11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8樓扣得。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周書瑜。 6 Samsung Galaxy S10+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20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2年11月21日7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00號5樓扣得。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盧言龍。 7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 1臺 1.即偵1303卷一第20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經警於112年11月21日7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00號5樓扣得。 3.含線材、背包各1組。 4.所有人:盧言龍。 8 ASUS廠牌黑色手機 1支 1.即偵1303卷一第2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2年11月21日1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扣得。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所有人:周哲民。 附表六: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偵1303卷一 ①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790號搜索票暨附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3至65、69至91頁)。 ②手繪現場位置圖(第67頁)。 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5至99頁)。 ④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888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13至121、133至137、141至151、167至177、263至273頁)。 ⑤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888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95至201頁)。 ⑥扣案物品照片(第205、337至360頁)。 ⑦甲○○所申設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資料、訂單交易明細、非信用卡交易明細紀錄、撥款及提領紀錄(第277至287、293至295頁)。 ⑧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289至292頁)。 ⑨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連銀客字第1120021426號函及所附謝耀仁之開戶資料及簽帳卡交易明細(第297至299頁)。 ⑩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2年10月12日玉山卡(信)字第1120005053號函及所附周書瑜之信用卡及簽帳金融卡相關資料(第301至302頁)。 ⑪永豐商業銀行零售管理處112年10月25日永豐銀零售管理處字第1120000647號函及所附周書瑜之永豐銀行信用卡客戶交易暨基本資料一覽表(第303至304頁)。 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112年10月16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1210040004號簡便行文表及所附基本資料、信用卡消費明細(第305至310、317至318頁)。 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2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5944號函及所附相關資料(第311至315頁)。 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大型保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21至330頁)。 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保管字第2751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61頁)。 2 偵1303卷二 ①「跟到起飛」網路商店購買人一覽表(第271至272頁)。 ②劉晉言之手機檔案畫面、購買自動跟車性影像之金融VISA卡翻拍照片、通訊軟體Telegram之帳號個人頁面、對話紀錄、付款成功交易明細擷圖(第273至290頁)。 3 偵41102卷 ①扣案A5-3、A6-3手機畫面翻拍照片、扣案A6工作桌查獲扣案物品照片(第83至86頁)。 ②現場查獲及扣案物品照片(第183至20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0月4日員警偵查報告(第221至225頁)。 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7日中檢介道112偵41102字第1129127638號函(第237頁)。 ⑤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第243頁)。 ⑥周書瑜、盧言龍之刷卡交易明細表(第279、311頁)。 4 偵41102不公開資料卷 ①照片擷圖(第3至202頁)。 5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一 ①蒐證照片擷圖(第3至236頁)。 6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二 ①調查筆錄、扣押筆錄、蒐證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刷卡資料、手機勘查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購買人手機相片擷圖等(第3至559頁)。 7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三 ①購買人筆錄、蒐證照片、手機擷圖、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電腦內容翻拍照片等(第3至816頁)。 8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四 ①購買人筆錄、經銷商翻拍照片、外接硬碟資料擷圖、「自動跟車」原始群組、手機翻拍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票及拘票、手機翻拍照片、刑案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等(第3至577頁)。 9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五 ①購買人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收據、手機勘查同意書、隨身碟勘查照片、銀行函覆資料、會員IP位置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臺北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電腦翻拍照片、手機對話紀錄擷圖等(第3至537頁)。 10 本院卷 ①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第19至20頁)。 ②本院114年度院大型保字第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59至68頁)。 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80號刑事簡易判決(第111至130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偵1303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卷一 偵1303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卷二 偵41102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102號卷 偵41102不公開資料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102號不公開資料卷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不公開資料卷一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不公開資料卷二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不公開資料卷三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不公開資料卷四 偵1303不公開資料卷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不公開資料卷五 本院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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