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228號
PTDM,114,金簡,22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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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緁彤



任辯護呂坤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77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金訴緝第30號),爰不經通
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緁彤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劉緁彤(原名:劉玉錞,民國110年10月27日更改姓名為劉
緁彤)可預見將其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作為詐
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
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
約定每提供1個金融帳戶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
之對價,於110年10月29日12時1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依自稱「陳惠琪」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先變更其所申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
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
,與富邦帳戶合稱本案2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再於110年
10月29日12時1分許,至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之統一便
利商店壽比門市,以交貨便遞寄方式,將本案2帳戶之存摺
及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惠琪」
之人使用。嗣本案行騙者(無證據證明3人以上或劉緁彤對3
人以上有認識)取得本案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下
合稱本案2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
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
別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匯
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2帳戶內,旋遭本案行
騙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案經
楊暐竣、劉俊奎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緁彤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李健福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證人孫浩雲
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楊暐竣、劉俊奎於警詢及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證述。
三、如附表二所示之書證。
、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
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爰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者,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
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是以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
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已實質影
響舊洗錢罪之量刑框架,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
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939號、113年度台
上字第3786號判決意旨照)。
 ㈢查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於偵
查中否認犯行(見偵卷第1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
犯行(見院二卷第122頁),並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之
適用,經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以上5年以下,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
以下,應認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本案行騙者用以詐
欺本案共4名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物,係以一個幫助行為,
幫助本案行騙者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
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
合,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實施
詐欺犯行、製造金流斷點,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難以追
查,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不僅導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
有如附表一所載之財產損失,更影響社會秩序、破壞人際
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終能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李建福、告訴人劉俊奎達成和解,分
別賠償其等各1萬元並履行完畢等情,有本院111年度附民字
第391號和解筆錄(見院一卷第55至56頁)、本院114年度附
民字第508號調解筆錄(見院二卷第151至152頁)、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見院二卷第115、153頁)在卷可,已部分填
補被害人、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被告實際賠償之金額、無前案紀錄之素行
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審理中經通緝始到案之犯
後態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之智識程度、工作、收入、
家庭生活情況(詳如本院卷第1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六、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可,形式上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 緩刑之要件。惟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第1、2次準備程序 中(111年6月及8月間)均否認犯行,於111年12月間經本院 合法傳喚未到庭,拘提未果,經本院發布通緝,遲至113年1 1月間始因入境我國遭警方查獲到案,已展現其逃避司法追 訴之主觀意圖,難認已真誠悔悟,且本案僅與各1名被害人 、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部分之損失,已如前述,並無 所宣告之刑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
肆、沒收:
一、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變更條號為洗錢防 制法第25條,於113年8月2日施行,且修正該條第1項為:「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理由乃考量澈底阻斷



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 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 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 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 錢」。可知立法者係針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為避免無法認定是否為被告所有,而產生無法沒收之 情,故採取「義務沒收主義」。查本案被害人、告訴人遭騙 之款項,均遭本案行騙者提領一空而未經查獲,爰不予諭知 沒收。
二、按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實際分得之數為之。 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 結果,相互歸責,彼此承擔,旨在處理共同犯罪與關係中 責任之認定,此與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側重利得剝奪以 遏止犯罪係屬二事,不容混為一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大字第3997號裁定意旨照)。本案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實際 分得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李健福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7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健福並對李健福施以詐術,誆稱:李健福之前在國軍英雄館訂房後取消,刷退有問題,將有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李健福聯繫云云;旋由另名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李健福,冒稱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並騙稱:須聽其指示操作云云,致李健福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被告所有台北富邦帳戶。 110年11月01日19時03分許 29,987元 110年11月01日19時22分許 20,985元 2 孫浩雲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8時49分許,撥打電話予孫浩雲,冒稱係「秀泰影城」人員並對孫浩雲施以詐術,誆稱:誤刷孫浩雲信用卡購買20張電影票,稍後土地銀行會與其聯繫協助取消該20張電影票訂單云云;旋由另名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孫浩雲,冒稱係土地銀行人員並騙稱:須依其指示進行身分認證云云,致孫浩雲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被告所有台北富邦帳戶。 110年11月01日19時22分許 19,008元 110年11月01日19時31分許 43,367元 3 楊暐竣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暐竣,冒稱係「秀泰影城」人員並對楊暐竣施以詐術,誆稱:因作業疏失,準備預扣新臺幣2萬元做為購票預購金,若不需該項服務,需與銀行聯繫取消該預扣動作云云;旋由另名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楊暐竣,冒稱係玉山銀行人員並騙稱:須依其指示進行帳戶確認云云,致楊暐竣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被告所有台北富邦帳戶。 110年11月01日19時34分許 37,367元 4 劉俊奎(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6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劉俊奎,冒稱係「秀泰影城」人員並對劉俊奎施以詐術,誆稱:因系統誤將劉俊奎升級,為解除該設定錯誤,需用網路轉帳方式始可解除該錯誤設定云云,致劉俊奎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被告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110年11月01日15時54分許 149,986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110年11月25日北富銀屏東字第1101000069號函暨所附被告台北富邦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卷第99至103頁 2. 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卷第105頁 3. 被告與「陳惠琪」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107至131頁 4.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被告台北富邦帳戶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2張 警卷第133至143頁 5.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10年12月16日一南台中字第00190號函暨所附該行自動提款機提領款項之影像5張 警卷第145至151頁 6. 統一超商壽比門市之電子地圖系統列印資料 偵卷第17頁 7. 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和解筆錄 院一卷第55至56頁 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9051號等追加起訴書 院一卷第81至115頁 9. 被告與「陳惠琪」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 院一卷第117至121頁 10. 被告報案時提供其與「陳惠琪」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交貨便明細 院一卷第149至157頁 11. 被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院一卷第159頁 12.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1月11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51846號函暨所附被告玉山銀行帳戶110年間歷史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91至193頁 13.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1月15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52580號函暨所附被告之開戶作業檢核表 院一卷第195至197頁 1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111年11月21日北富銀屏東字第1110000099號函暨所附被告台北富邦帳戶110年間歷史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99至201頁 15.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院一卷第237頁 16. 被害人李健福相關: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 警卷第57、59頁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67頁 被害人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警卷第75至77頁 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張 警卷第79頁 被害人手機內通話紀錄擷圖、簡訊擷圖 警卷第81至83頁 17. 被害人孫浩雲相關: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卷第6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69頁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卷第85至86頁 被害人帳戶明細擷圖、手機通話紀錄擷圖 警卷第88、90頁 18. 告訴人楊暐竣相關: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卷第6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71頁 告訴人存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卷第91頁 19. 告訴人劉俊奎相關: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卷第6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73頁 告訴人存款交易明細擷圖、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各1張 警卷第97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032282900號卷 2. 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74號卷 3. 院一卷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卷 4. 院二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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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