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942號
TPEV,114,北簡,942,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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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942號
原 告 楊萬壽

被 告 陳韋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
度簡附民字第21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先於民國112年3月至4月間某日,在
渠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8樓之1居所附近某家統一便利商
店,將其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及國民身分證正本(乃112年6月5
日換發前之舊證件),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小王」之成年男子,並讓「小王」為其拍攝手持自己身分
證件之大頭照1張,供「小王」以被告名義開設虛擬貨幣帳
戶,嗣經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員於同年5月上旬某日來電向被告確認人別是否無訛及申請
意願,經被告同意開戶。「小王」復於同年6月16日前某日
去電被告,請渠赴彰化銀行辦理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事宜,
被告同意後即於同年6月16日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
彰化銀行雙園分行,持渠112年6月5日(向新北○○○○○○○○)
換發後之國民身分證,臨櫃申辦3個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
(即將本案帳戶另約定轉入至「小王」代其申辦之㈠玉山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㈡遠東商業銀行(805)被
告名下在前揭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
司之虛擬貨幣帳戶⑴0000000000000000號及⑵00000000000000
00號),俾利「小王」等集團成員利用行動裝置(手機、ip
ad)於綁定帳戶後逕行轉帳提款。被告並於辦理約定轉帳完
畢後,旋於行動電話中告知「小王」其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
號及原始密碼等金融個資。另一方面,上開「小王」詐欺集
團所屬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前,於111年3月間某時起,佯以「
好好證券」股票投資網站,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年6月26日
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至被告所有之本案帳戶,旋
遭「小王」等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裝置配合陳韋蓁先前設定
並交付之網路銀行密碼於匯入前揭約定之幣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與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之虛擬貨幣帳戶後,旋即為詐
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轉出,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實施詐
欺犯行及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爰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供不詳詐騙集團使用,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
007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一般
洗錢罪,而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24頁),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因被告之幫助
詐欺取財不法行為受有損失,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3年6月19日(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卷第7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
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
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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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