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67號
TCDM,113,原金訴,67,2025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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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諾維




選任辯護人 邱俊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01
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9194號、113年度偵字第22112老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甲○○(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白眉鷹王」)於民國11
2年8月間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之犯意,與己○○(使用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一同參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名稱為「宮廟進行
式」,其內成員有暱稱「左輪」、「二砲手」、「張無忌」
、「薛」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甲○○涉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現由本
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審理中,非本案起訴及審理範
圍),由甲○○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俗稱「車手」)之工作,
負責持人頭帳戶金融卡前往提款後轉交己○○己○○負責監控
甲○○,並擔任向甲○○收取詐欺贓款後轉交上手(俗稱「收水
」)之工作。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己○○、「左輪
」、「二砲手」、「張無忌」、「薛」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
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
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乙○○等20人施行詐術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轉匯款時間,各轉
帳或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
甲○○依「二砲手」、「左輪」指示,持各該人頭帳戶金融卡
,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放置在指定地點,分別經己○○(僅附表一編號1至7、20部
分)、「張無忌」、「薛」收取後依「左輪」指示放在百貨
公司、公園等地點廁所垃圾桶下,由不詳上手收取後層層繳
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
附表一所示之乙○○等20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調閱
監視器錄影檔案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霧峰分局、第四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
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證
據調查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
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供(證)
述、證人即告訴人乙○○(113偵8101號卷第90至91頁)、戊○
○(113偵8101號卷第106至108頁)、蔡偉恩(113偵9194號
卷第109至111頁)、許凱翔(113偵9194號卷第115至116頁
)、李意新(113偵9194號卷第117至118頁)、劉惠鳳(113
偵9194號卷第119至121頁)、許馨文(113偵9194號卷第123
至124頁)、陳美茹(113偵9194號卷第125至126頁)、黃靜
鈺(113偵9194號卷第127至131頁)、劉惠琴(113偵9194號
卷第133至137頁)、許淑蘭(113偵9194號卷第139至140頁
)、林子曦(113偵9194號卷第141至144頁)、陳有慈(113
偵9194號卷第145至151頁)、黃哲緯(113偵9194號卷第153
至156頁)、劉祐宗(113偵9194號卷第157至160頁)、徐逸
亭(113偵9194號卷第161至163頁)、郭淑美(113偵9194號
卷第165至169頁)、張秋蓮(113偵9194號卷第171至172頁
)、陳靜瑩(113偵22112號卷第137至141頁)、證人即被害
人莊坪如(113偵9194號卷第173至175、177頁)、證人許可
馨(113偵9194號卷第101至104頁)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
有下列資料附卷可稽:
 ㈠【附表一編號1乙○○】遭詐騙資料: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中華路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款人收執聯、乙○○之郵政存
簿儲金簿影本、與「生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3偵810
1號卷第87至89、92至98頁)。
 ㈡【附表一編號2戊○○】遭詐騙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昌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雅雯」、「7-ELEVEn」之LI
NE聊天紀錄匯出文字、「7-ELEVEN賣貨便系統通知」訊息截
圖、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13偵8101號卷第101至105、1
09至115頁)。
 ㈢【附表一編號3蔡偉恩】遭詐騙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文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偉恩張貼出售「Leviathanv
2X」藍芽音響之Marketplace貼文、與「YuLing」之MESSENG
ER對話紀錄、與「7-Eleven」客服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專員~姜先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頁面截圖、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蔡偉恩之台中銀行帳戶之存摺封
面照片(113偵9194號卷第381至396頁)。
 ㈣【附表一編號4許凱翔】遭詐騙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9194號卷第397至405頁
)。
 ㈤【附表一編號5李意新】遭詐騙資料: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崙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徐家文」之MESSENGER對話紀
錄、與「7-ELEVEN」客服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客服專
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畫面截圖、網路銀行交
易結果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9194號卷第4
09至416、419至427頁)。
 ㈥【附表一編號6劉惠鳳】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蝦皮」網站頁面、與「蝦皮
客服」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臉書Marketplace對話紀錄、
「文」、「服務專線」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
結果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122、429至440頁)。
 ㈦【附表一編號7許馨文】遭詐騙資料: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中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員警工作紀錄
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結
果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445至446、449至456頁)。
 ㈧【附表一編號8陳美茹】遭詐騙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東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陳明良」之LINE對話紀錄
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459至468
頁)。
 ㈨【附表一編號9黃靜鈺】遭詐騙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聖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靜鈺提
出之遭詐欺款項明細、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與「JiaLi
」、「7-ELEVEn在線客服」、「線上客服專員」之LINE對話
紀錄、「陳春蘭」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畫
面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469至471、475至476、479至481
、484至485、487至496頁)。
 ㈩【附表一編號10劉惠琴】遭詐騙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惠琴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
LINE對話紀錄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497至499、501至50
6頁)。
 【附表一編號11許淑蘭】遭詐騙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淑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網銀交易結果截圖、與客服人員對話訊息截圖(113
偵9194號卷第507至509、511至516頁)。
 【附表一編號12林子曦】遭詐騙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臉書Marketplace頁面截
圖、與「唐慧玲」之MESSENGER對話紀錄、「菜菜ya」、「
賣貨便」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7-ELEVEN賣貨便」頁面、
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5
17、519至522、524、527至531頁)。
 【附表一編號13陳有慈】遭詐騙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寮分局枋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JiaLi」之LINE個人檔案頁面、對話紀錄、與「線上客服
專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王依菲」之MESSENGER對話
訊息截圖、陳有慈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交易明細(113偵9194號卷第535、537至540、544至545、
55 1、554、559至569、573至575頁)。
 【附表一編號14黃哲緯】遭詐騙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蔡英蓮」、「在線客服
」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含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
通話紀錄畫面照片、黃哲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
面照片(113偵9194號卷第579至583、589、591至595頁)。
 【附表一編號15劉祐宗】遭詐騙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
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通話紀錄畫面截圖、與「蝦皮客服」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文」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宋正一」、「MatTim」之
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597至603、605
至609頁)。
 【附表一編號16徐逸亭】遭詐騙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與「林憶蓮」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
結果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613至617、619至621頁)。
 【附表一編號17郭淑美】遭詐騙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
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郭淑
美於Marketplace張貼商品資訊頁面截圖、與「沈玉華」、
「線上客服」、「林國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3偵919
4號卷第623至627、631、632、635至647頁)。
 【附表一編號18張秋蓮】遭詐騙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通
話紀錄畫面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649至652、656、658至6
59頁)。
 【附表一編號19莊坪如】遭詐騙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
莊坪如於Marketplace張貼商品資訊頁面截圖、與「Alejand
roCrespo」之MESSENGER對話紀錄、「金融客服」之LINE對
話紀錄截圖(113偵9194號卷第661至665、669、675、677、
679至691頁)。
【附表一編號20陳靜瑩】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
分局秀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22112號卷第1
43至151頁)。
【人頭帳戶】陳雲雷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113偵8101號卷第85頁)、林鈺錞之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3偵8101號卷第99頁)、謝
美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
本資料、存簿及金融卡變更資料(113偵9194號卷第235至236
、239至246頁)、謝美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
、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印鑑卡資料(113偵9194號卷第233
、253至259頁)、謝易霖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113偵9194號卷第231、261
至273頁)、楊安惠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資料整合查詢、開戶資料
(113偵9194號卷第227、229、279至295頁)、楊安惠之中華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開戶資料、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
融卡變更資料(113偵9194號卷第225、247至252頁)、黃聖
德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資
料、存摺掛失暨更換印鑑申請書兼登錄單、客戶基本資料(1
13偵9194號卷第223、299至309頁)、翁偉樺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款基本資料、金
融資料異動情形明細(113偵9194號卷第221至222、313至319
頁)、胡越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
明細(113偵22112號卷第99頁)。
警員職務報告(113偵8101號卷第63至64頁、113偵22112號卷
第93頁)、人頭帳戶遭提領款項之時間、金額、地點一覽表
(113偵8101號卷第61頁、113偵9194號卷第65至79頁、113偵
22112號卷第95至97頁)、自動櫃員機及所設置場所、被告行
經處所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3偵8101號卷第117至121頁、11
3偵9194號卷第179至218頁、113偵22112號卷第153至169頁)
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偵
9194號卷第321頁)、被告另案查緝到案畫面、特徵比對照片
(113偵22112號卷第173頁)。
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時,除易刑處分
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
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不能割
裂而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又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
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
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
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加重詐欺部分: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總
統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詐欺犯罪包括犯
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又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
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
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行為後之法律增加減
刑之規定顯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得
予適用。惟本案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詐欺犯行,
但並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尚不符前揭減刑規定。
 ㈢洗錢防制法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113年
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
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變更條次為第19條,並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修正後規定,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
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
下罰金」(被告有關洗錢所犯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
,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修正後新法最重
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修正前舊法之最重主刑
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
 ⒉有關自白減刑部分: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移列至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依修正後新法規定,除行為人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始符減刑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舊法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⒊綜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關行為人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部分,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
較修正前之規定為輕,然依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自動繳交全
部犯罪所得,始符減刑規定,顯較修正前規定嚴苛,本案被
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洗錢犯行,但並未自動繳交其
全部所得財物,雖符合舊法自白減刑規定,但不符合新法減
刑規定。經綜合比較新舊法,適用舊法並依自白減刑後,處
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不符合減刑規定
。準此,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規定論處。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
,此等行徑乃詐欺集團為遂行詐欺犯行分工之一環,意在規
避查緝,並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以隱匿詐欺被害人之犯罪
所得,核與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為,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雖未親自實施詐騙行為,而推由同
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其與己○○、「左輪」、「二砲手」
、「張無忌」、「薛」及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
工擔任車手之工作,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
環節,堪認被告與參與犯行之各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
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犯
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2、4至7、9、18、2
0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向各
該告訴人實施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所為均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
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論以接續犯一罪。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
般洗錢罪,行為均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均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應均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均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如附表一編號
1至20所示20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且侵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壢原簡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107年度桃原簡字
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
08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判決駁回有關刑之上訴確定,及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原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
8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111年7月15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已構成累犯。審酌被告所犯前案,
其中詐欺部分與本案均為詐欺財產犯罪,罪質相同,均屬故
意犯罪,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戒慎其行,再為本
案相同罪質之犯罪,足見其漠視法律禁制規範,前案之徒刑
執行成效不彰,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
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闡述之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
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危害社會甚鉅,為
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被告正值青壯之年,有勞動、工
作之能力,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牟取不法報
酬,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分工,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
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並考量其參與
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工、附表一所示乙○○等
20人受騙所生損害情形,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坦承有獲取
提領詐欺款項2%之報酬,但迄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尚未
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暨被告自述
高中肄業,因患有甲狀腺瘤,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未婚
父母親都已經過世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
,酌情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如附表一
所示20次犯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屬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
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態樣、手段相同,所犯為同一罪質之財
產上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被告參與次數、情
節、分得之報酬比例,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
情況,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
原則,並兼顧刑罰衡平要求之意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五、沒收部分:
 ㈠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 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移列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之規定。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惟刑法第11條明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係針對洗錢標的本身所為特別沒收規定,應優先刑 法適用,至未規範之其他部分,則回歸適用刑法總則沒收規 定。是以,除上述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定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特別規定外,其餘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等沒收相關規定,於本案亦有其適用。本案被告洗錢 之財物即提領之款項,雖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本院考量 被告就本案犯罪並非居於主導地位,其所收取款項既已轉交 上手,其已無從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 實際占有上開洗錢之財物,且其所獲報酬合計為2萬1,852元 (詳附表一各編號所載)非屬鉅額,倘若再予沒收此部分之 洗錢財物,容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就洗錢標的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本案可分得之報酬為所提領詐 欺贓款之2%,每日結算,有部分會連同下一次一起算,112 年9月16日(即附表一編號3至7)、9月20日(即附表一編號 8至14)、9月21日(即附表一編號15至19)、10月6日(即 附表一編號1、2)之報酬均已領到,10月9日(即附表一編 號20)之報酬因後來有住院已記不起來,如果第2天還有做 的話會一起拿等語(本院113原金訴67號卷二第88頁)。而 被告迄至112年10月11日止仍有擔任車手持續提領詐欺所得 贓款,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9620號 等起訴書在卷可查(本院113原金訴67號卷一第59至70頁) ,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犯行,各有分得其所收取 詐欺贓款2%之報酬,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各編 號所載),並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均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 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靖夫、丁○○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子凡、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總額/犯罪所得(未滿1元部分予以扣除) 1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5日18時4分許,以暱稱「生財」透過LINE與乙○○聯繫,假冒係其妻子之姪兒,因與朋友合作生意,急需用錢而欲借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0月6日12時32分/ 15萬元 陳雲雷之中華郵政沙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6日12時53分至59分/ 各2萬元(共7筆)、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B3 提領總額:15萬元 犯罪所得:150,000元×2%=3,000元 2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見戊○○在網路刊登欲出售嬰兒用品之訊息,即以LINE暱稱「雅雯」「7-ELEVEn」,及自稱「兆豐銀行客服人員」,透過LINE、電話與戊○○聯繫,佯以「雅雯」欲透過「7-11賣貨便平台」向戊○○下單購買尿布,然無法交易,需戊○○依「7-ELEVEn」指示簽署三大保障條例,並依「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以辦理金融簽證,若不辦理,將遭國家懷疑為人頭帳戶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0月6日19時30分、32分/ 9萬9,983元、3萬9,201元 ▲匯款總額: 13萬9,184元 林鈺錞之中華郵政芳苑王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6日19時36分至38分/ 各2萬元(共3筆)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一中街店 112年10月6日19時43分、45分/ 6萬元、1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育才郵局 提領總額:13萬8,000元 犯罪所得:13萬8,000元×2%=2,760元 3 蔡偉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16日1時許,見蔡偉恩透過臉書Marketplace刊登出售「Leviathan v2X」藍芽音響之訊息,即以臉書暱稱「YU LING」、LINE暱稱「專員~姜先生」、通訊軟體暱稱「7-Eleven」客服及自稱「新光銀行專員」,透過上開通訊軟體及電話與蔡偉恩聯繫,向其佯稱「YU LING」要購買上開商品,然7-11交貨便之賣家帳號要先升級,否則買家帳號會遭凍結,故需依「新光銀行專員」「專員~姜先生」指示轉帳,之後會再將款項返還云云,致蔡偉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16日13時52分/ 1萬7,985元 謝美蘭之中華郵政官田隆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16日13時54分/ 1萬8,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提領總額:1萬8,000元 犯罪所得:1萬7,985元×2%=359元 (提領金額大於轉帳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以轉帳金額為準) 4 許凱翔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16日13時50分許,見許凱翔透過臉書刊登販賣商品之訊息,即以臉書暱稱「Min Shng Tai」、自稱「客服人員」,透過上開通訊軟體及電話向許凱翔佯稱其賣貨便商場有問題,致「Min Shng Tai」無法訂購商品,需透過網路認證、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匯款,其後會將錢退還云云,致許凱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16日14時5分/ 2萬9,988元 謝美蘭之中華郵政官田隆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16日14時7分、8分/ 2萬元、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112年9月16日14時23分/ 4萬9,985元 同上 112年9月16日14時29分、31分、32分/ 2萬、2萬、1萬 臺中市○里區○○路0號全聯超市大里店 112年9月16日14時29分許/ 3萬7,123元 ▲匯款總額: 11萬7,096元 謝美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16日14時35分、36分/ 2萬元、1萬7,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提領總額:11萬7,000元 犯罪所得:11萬7,000元×2%=2,340元 5 李意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16日9時41分許,見李意新透過臉書刊登販賣商品之訊息,即以臉書暱稱「徐家文」、通訊軟體暱稱「7-ELEVEN」客服、LINE暱稱「客服專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透過上開通訊軟體及電話與李意新聯繫,向其佯稱「徐家文」要使用7-11賣貨便賣場向李意新購買商品,然無法下單,需李意新依「7-ELEVEN」客服、「客服專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等人指示操作云云,致李意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16日14時14分/ 3萬15元 謝美蘭之中華郵政官田隆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16日14時17分、18分/ 2萬元、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112年9月16日14時42分/ 1萬85元 ▲匯款總額:4萬100元 同上 112年9月16日14時44分/ 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小北百貨東榮店 提領總額:4萬元 犯罪所得:40,000元×2%=800元 6 劉惠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16日13時30分許,見劉惠鳳透過臉書Marketplace刊登販賣絲巾之訊息,即以LINE暱稱「文」透過上開通訊軟體聯繫劉惠鳳,訛稱希望可以改透過「蝦皮」購物平台向劉惠鳳購買商品云云,復佯為「蝦皮客服」人員、「服務專線」,透過通訊軟體要求劉惠鳳依指示操作金融機構簽署金流服務,並轉帳小筆金額至指定帳戶,以確定為真實之網路賣家,其後會再將款項沖正轉回云云,致劉惠鳳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及無摺存款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16日14時47分/ 4萬9,988元 謝美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16日14時50分、51分/ 2萬元、2萬元、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小北百貨東榮店 112年9月16日15時31分/ 2萬9,988元 同上 112年9月16日15時35分、36分/ 2萬元、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號全聯超市大里店 112年9月16日16時14分/ 2萬9,985元 ▲匯款總額: 10萬9,961元 謝易霖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16日16時17分、18分/ 2萬元、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提領總額:11萬元 犯罪所得:10萬9,961元×2%=2,199元(提領金額大於轉帳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以轉帳金額為準) 7 許馨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16日19時3分許,佯為「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向許馨文訛稱要為其開啟信用卡辨認功能,需許馨文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使許馨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16日19時22分、26分/ 4,479元、9,488元 ▲匯款總額:1萬3,967元 謝易霖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16日19時30分、35分/ 1萬3,000元、900元 臺中市○○區○○○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提領總額:1萬3,900元 犯罪所得:1萬3,900元×2%=278元 8 陳美茹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13日15時10分許,以電話佯為陳美茹之堂哥「陳明良」,向陳美茹訛稱手機不見,故需與陳美茹重新加為LINE好友,復以LINE暱稱「陳明良」向陳美茹佯稱其公司需借錢周轉以支付貨款云云,致陳美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0日13時18分/ 4萬元 楊安惠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0日13時25分、26分、27分/ 1萬元、2萬元、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霧峰分行 提領總額:4萬元 犯罪所得:4萬元×2%=800元 9 黃靜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1時20分許,見黃靜鈺透過臉書刊登販賣益生菌之訊息,即以臉書暱稱「陳春蘭」、LINE暱稱「Jia Li」「7-ELEVEn在線客服」「線上客服專員」、自稱「中國信託銀行東湖分行專員」,透過上開通訊軟體及電話聯繫黃靜鈺,並向其佯稱「陳春蘭」、「Jia Li」欲向黃靜鈺購買益生菌,然因黃靜鈺未簽署7-11賣貨便之三大保障,致無法下單,需黃靜鈺依「中國信託銀行東湖分行專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其後會將款項轉回云云,致黃靜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0日14時0分、4分、12分/ 4萬9,983元、5,412元、4,680元 ▲匯款總額:6萬0,075元 楊安惠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0日14時11分、12分/ 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 112年9月20日16時32分/ 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113偵91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 提領總額:6萬元 犯罪所得:6萬元×2%=1,200元 10 劉惠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19日16時57分許,以LINE暱稱「隨遇而安」向劉惠琴訛稱係其姪子,因投資失利欲借錢云云,致劉惠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0日13時12分許/ 3萬元 楊安惠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0日13時29分、31分、32分/ 8,000元、2萬元、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 提領總額:3萬元 犯罪所得:3萬元×2%=600元 11 許淑蘭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6時52分前某時,自稱「台北富邦李專員」,以電話向許淑蘭佯稱其女兒於網路經營賣場,需許淑蘭為其女兒完成網路交易認證,故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許淑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0日16時52分/ 2萬,9088元 楊安惠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0日16時55分、56分/ 2萬元、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 提領總額:2萬9,000萬元 犯罪所得:2萬9,000元×2%=580元 12 林子曦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19日晚間某時,見林子曦透過臉書Marketplace刊登販賣手機殼之訊息,即以MESSENGER暱稱「唐慧玲」、LINE暱稱「菜菜ya」、「賣貨便」與林子曦聯繫,佯稱「唐慧玲」、「菜菜ya」欲透過7-11賣貨便向其購買手機殼,然因不詳原因帳戶遭凍結,需林子曦依「賣貨便」指示簽署三大保障條款,並操作轉帳交易以解凍云云,致林子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0日17時5分/ 3萬67元 楊安惠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0日17時8分、9分/ 2萬元、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113偵91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 提領總額:3萬元 犯罪所得:3萬元×2%=600元 13 陳有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0時39分許,以MESSENGER暱稱「王依菲」、LINE暱稱「Jia Li」、通訊軟體暱稱「線上客服專員」、自稱「華南銀行行員李哲宏」、「華南銀行主管」,透過上開通訊軟體及撥打電話聯繫陳有慈,並佯稱「王依菲」之家人「Jia Li」欲透過蝦皮購物向陳有慈購買包包,然結帳失敗、無法下單,故需陳有慈依上開網站客服、銀行客服指示操作,以排除錯誤云云,致陳有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0日14時1分許/ 9,998元 楊安惠之中華郵政新營民治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0日14時20分/ 5萬9,000元 提領總額:5萬9,000元 編號13陳有慈部分,犯罪所得:5萬9,000元×9,998元/(9,998元+4萬9,983元)×2%)=196元 編號14黃哲緯部分,犯罪所得:5萬9,000元×4萬9,983元/(9,998元+4萬9,983元)×2%=983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霧峰郵局 14 黃哲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4時9分前某時,見黃哲緯透過臉書刊登販賣二手美術用品之訊息,即以臉書暱稱「李羽柔」、LINE暱稱「蔡英蓮」、「在線客服」、自稱「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以上開通訊軟體及電話向黃哲緯佯稱「蔡英蓮」欲透過蝦皮賣場向黃哲緯購買上開商品,然無法下單,需黃哲緯配合「在線客服」、「中國信託客服人員」指示操作,以執行第三方認證云云,致黃哲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0日14時9分/ 4萬9,983元 楊安惠之中華郵政新營民治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劉祐宗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1日11時許,見劉祐宗透過臉書刊登販賣APPLE WATCH SE2之訊息,即以臉書暱稱「Mat Tim」、LINE暱稱「文」,透過上開通訊軟體及電話,向劉祐宗佯稱「Mat Tim」欲使用蝦皮店到店平台向劉祐宗購買上開商品,然劉祐宗之帳號未經認證,以致訂單無效,故需依中信客服「文」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驗證,且保證劉祐宗帳戶內金額不會受影響云云,致劉祐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1日12時39分/ 4萬9,988元 黃聖德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1日12時46分、47分/ 2萬元、2萬元、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成功分部 提領總額:5萬元 犯罪所得:4萬9,988元×2%=999元 (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以匯款金額為準) 16 徐逸亭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7時30分許,見徐逸亭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公仔之訊息,即以LINE暱稱「林憶蓮」向徐逸亭佯稱欲透過蝦皮平台購買公仔,然結帳失敗,復佯為蝦皮專屬客服人員,因上情而要求徐逸亭匯款以認證帳戶云云,致徐逸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1日12時58分/ 3萬2,989元 黃聖德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1日13時2分/ 2萬元、1萬3,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大里區農會成功分部(113偵91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臺中市○里區○○路0號全聯超市大里店) 提領總額:3萬3,000元 犯罪所得:3萬3989元×2%=659元 (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以匯款金額為準) 17 郭淑美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1日9時許,見郭淑美透過臉書Marketplace刊登販賣芋頭之訊息,即以LINE暱稱「沈玉華」、「線上客服」,以LINE與郭淑美聯繫,向其佯稱「沈玉華」欲使用7-11賣貨便向郭淑美購買芋頭,然訂單遭凍結,故需郭淑美配合「線上客服」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郭淑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1日13時42分/ 8,012元 黃聖德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1日13時46分/ 8,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成功店(113偵91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誤載為臺中市○里區○○路0號全聯超市大里店) 提領總額:8,000元 犯罪所得:8,000元×2%=160元 18 張秋蓮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1日17時10分前某時,見張秋蓮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衣服之訊息,即以電話佯為「郵局客服技術部專員」向張秋蓮訛稱欲協助其驗證金流,並以LINE暱稱「吳斌」要求張秋蓮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將驗證碼填寫在轉帳金額欄位,復稱款項將會退還云云,致張秋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1日17時54分/ 4萬9,987元 翁偉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1日17時56分、57分、58分/ 2萬元、2萬元、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聯超市塗城店(113偵919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誤載為大里成功店) 112年9月21日17時59分/ 4萬9,986元 ▲匯款總額:9萬9,973元 翁偉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1日18時0分、1分/ 2萬元、2萬元、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成功分部 提領總額:10萬元 犯罪所得:9萬9,973元×2%=1,999元(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以匯款金額為準) 19 莊坪如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見莊坪如透過臉書Marketplace刊登販賣二手書之訊息,即以臉書暱稱「Alejandro Crespo」、LINE暱稱「金融客服」與莊坪如聯繫,並佯稱「Alejandro Crespo」欲透過全家好賣+賣場向莊坪如購買上開商品,然因莊坪如之賣家帳號未認證,致無法下單,需莊坪如依「金融客服」指示綁定帳戶,然過程中帳戶遭鎖定,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以解除設定,其後將會退款云云,致莊坪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9月21日18時32分/ 2萬9,985元 翁偉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1日18時36分/ 9,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成功店 提領總額:9,000元 犯罪所得:9,000元×2%=180元 20 陳靜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8日19時許,假冒松果購物賣家客服聯繫陳靜瑩,佯稱因其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導致訂單禁售凍結,買家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陳靜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0月9日13時39分/ 4萬9,985元 胡越棋之中華郵政大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9日13時44分/ 5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112年10月9日13時49分/ 8,059元 ▲匯款總額: 5萬8,044元 112年10月9日13時56分/ 8,000元 提領總額:5萬8,000元 犯罪所得:5萬8,000元×2%=1,16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載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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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