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23、2080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偉銘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羅偉銘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無論
係實體或虛擬之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
、財產之重要表徵,如將自己所持有之帳戶資料交與他人使
用,可能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
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
領贓款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羅偉銘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前某時,基於縱使有人利
用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
幫助故意,提供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不
詳詐騙集團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對如附表所示之人詐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
進入第一層帳戶後,又轉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
員將款項轉出或提領,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
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羅偉銘於提供帳戶期間,共取得新
臺幣4萬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羅偉銘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被告提出與上手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表示係其上手自行偽造之對話,用以交付司法機關脫免
責任)、第一層帳戶、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
案帳戶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1
3年10月11日函所附附件,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查,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本件
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僅得認定
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故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比較新
舊法,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證據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1 陳顗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中旬某日起,在陳顗程下載「股市籌法K線」股票投資APP後,以LINE暱稱「時來運轉」向陳顗程佯稱:可代為操作獲利云云,致陳顗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06.13-15:29-112萬3000元 林義敏之台北富邦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06.13-22:11-60萬15元 同日23:58-52萬15元 112.06.14-08:33-400元 同日11:01-5015元 羅偉銘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顗程於警詢之證述、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APP操作介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18號卷第9-11、35-40、53、57-63頁) 2 温永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8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賴憲政」、「楚煙雲」、精誠官方客服人員將温永兆加為LINE好友,指示其下載「精誠」APP及操作,致温永兆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06.14-12:00-40萬元 112.06.14-14:23-25萬15元 温永兆於警詢之證述、匯款回條聯照片(警35號卷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