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華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5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華勇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若將金 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遂行詐欺 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 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 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0時 許,在桃園市復興區角板山行館,使用通訊軟體LINE,將其 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 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2年5月28日晚間6時30分許,以電 話向告訴人葉進忠佯稱係其孫女賴明儷,因行動電話故障, 需重新加LINE云云,使葉進忠誤信為真,告以其LINE之帳號 ,該詐欺集團成員因而於同日晚間6時38分許,以LINE向葉 進忠佯稱急需借款支付貨款云云,致葉進忠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翌(29)日中午12時14分許,匯款新臺幣24萬元至王華 勇上開臺灣銀行帳戶,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 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3年7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四、依義務告發犯罪:
告訴人匯款至被告台銀帳戶後,均遭詐欺集團以網銀轉至現 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在遠東商銀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內,是 檢察官自應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查明詐欺集團將被害贓 款轉至該信託專戶內購買虛擬貨幣,該虛擬貨幣之帳號誰屬 ,以追辦該人詐欺、洗錢罪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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