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64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64,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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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債 務 人 張惇惠  住○○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3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5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政達  住○○市○○區○○路000號1樓   
 陳怡君、陳建富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住同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懷恩、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高章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孫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寄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子瑄、郭秉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之1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住同上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立桓、周棟樑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繹勛、陳沛恩
           住○○市○○區○○路000號9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甲○○為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三、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債務人生活限制如附件二所 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 78條之規定自明,而此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清算程序中準用之。查本件債 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發生異動,自 應由其變更後法定代理人向本件清算程序聲明承受以為續行 。惟其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為避免程序久處於停止之狀 態而拖延債務人得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爰依首揭規定,以 裁定命續行程序,先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第64條之1定有明文。故債務人有固定收 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符合盡力清償者,法院即應裁定 認可更生方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三、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此觀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自明。
四、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 第409號裁定(下稱系爭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債 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在案。雖該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但 觀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可認為屬於盡力清償,故 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
 ㈠查債務人現有對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經保險人初步計算所得之預估 解約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萬1,649元,然債務人在更生 方案中自行提列之解約金數額為6萬2,994元,顯可認為債務 人並無任何隱匿財產之情事,又查此是屬於可列為清算財團 之財產,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自不能低於此數;另 債務人雖有民國103年出廠之機車乙輛,但已逾財政部發布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關於機車所定之耐用年數甚多,形 式外觀上並無經濟價值。綜以上所載之財產價值,輔以債務 人聲請本件更生程序前二年間之所得計為70萬4,000元、支 出以66萬4,104元等情,再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中清 償總數額為29萬5,416元,本件當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 3款、第4款不得認可之情形。
 ㈡關於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之收入狀況,債務人是以每月3萬 1,250元提列,較系爭民事裁定所審認之收入2萬8,189元高 出不少,當可徵債務人戮力工作以提高收入,進而盡力還款 之誠意,自能予以採計;然就必要支出之部分,雖債務人在 聲請更生之際是以2萬7,671元(包含扶養母親及1名未成年 子女之部分)作為每月支出之標準,但觀其數額明細,實與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與第2項之標準相去不大,考量其 母親年齡漸長而關於生活、醫療等不得不產生之支出將不斷 增加,復再參酌近年央行升息不斷、物價持續攀升,消費者 物價指數日漸增高,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之提高,實屬必然。而其所提出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 之支出狀況雖高於系爭民事裁定所載,但並未超出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與第2項之標準,且其支出之增加亦是用於扶養 之途(自身的支出費用不增反減),尚難認為有浮濫申報或 生活過奓之情形,是關於必要支出之數額,亦足以採納作為 本件是否盡力清償之認定。
 ㈢債務人在聲請本件更生程序之際具有清算價值財產之情況, 盡力清償之標準本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之規定,於超 出餘額之10分之9時,即可認為是符合盡力清償之標準。然 其於更生方案中所提出每月清償之數額4,103元,已超乎餘 額之九成以上,可見債務人在本件更生程序中已是努力清償 而毫無保留。
 ㈣綜上所論,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每期應還款之 數額已可認為屬盡最大誠意戮力清理債務之情形,然查其每 月清償數額雖超出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範圍,但此數額間之 差距尚可認為債務人在搭配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後,能使更 生方案具備可行性。況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六年,債務人 為達到更生之經濟重建目的,勢必緊縮開支,形同債務人係 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經濟不自由,換取債務之減免,自可 認為其已盡最大努力與誠信而為清償,尚難謂有不公允之情 形。又查未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所載不應認可之情事, 本件自應以裁定認可此更生方案。
 ㈤債務人更生方案所載之清償總金額並未有低於消債條例第64 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之數額,法院本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 方案;又觀司法院所發佈之統計表所記載之數據,自101年 至112年間更生程序之平均清償成數為13.88%,此亦可作為 清償比例是否適當之客觀標準,本件債務人提出之總清償比 例為14.21%,既已高於前開所述之清償比例,顯已保障普通 債權人之權益,為求清理債務之效,法院更應認可其更生方 案。
 ㈥另本件債務人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債務設定有 動產抵押,其於更生程序中向本院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後列 入債權表中之無擔保債權範圍,依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 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之規定,此部分應待其行 使抵押權而確定不足受償額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 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受清償。查本件動產抵押之登記依舊存在



,是關於此部分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實際 行使動產抵押權後確認無擔保債權之數額、或由其塗銷動產 抵押權後,再依更生方案所載之比例受償,以維債務人與普 通債權人之權益。
五、消債條例之制定,乃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 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進而健全社會經濟之發展,此觀諸消債條例第1條規 定即明。是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 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 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 當係以債務人是否以其現有之資力,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 已盡其最大能力清償為斷。從而,本件債務人循更生程序重 建經濟生活,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既經如前述之審酌後,核屬 於公允、適當、並可行,法院自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 另為促進更生方案之履行,應對於債務人之生活程度為如附 件二所載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更生方案內容 1.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4,103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債務總金額: 2,078,719 5.清償總金額: 295,416 6.清償比例: 14.21%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簡稱) 第1至72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國泰世華銀行 113 2 凱基商業銀行 381 3 中信商業銀行 1,660 4 亞太普惠公司 333 5 臺灣新光銀行 45 6 合庫商業銀行 110 7 遠東商業銀行 64 8 裕富資融公司 428 9 合迪公司 665(暫予保留) 10 二十一世紀公司 304 参、備註 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3.合迪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行使抵押權而確定實際不足額後,債務人再依更生方案之比例清償。 4.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1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郵輪、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投資型保單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九、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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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