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照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7880號,112年度偵字第3622、8054、8055號),因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金訴字第42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束帶壹包、膠帶壹捲,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宙○○於本院準備 程序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被告與同案被告楊智凱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法紀,以強暴手段限制被害人行動自由,所 為實值非難,然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年齡 、智識程度、所分擔犯罪情節、被害人遭剝奪行動自由持續 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扣案束帶1包、膠帶1捲,屬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28條、第30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7880號
112年度偵字第3622號
第8054號
第8055號
被 告 楊智凱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奕龍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樓
居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侯珮琪律師
被 告 廖又慶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 樓之1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
林瑜萱律師
被 告 李玟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7樓之1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宙○○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智凱、吳奕龍、廖又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 順風順水」、「程雷」、「狡兔」、「成」、「Alan」、「 龍」、「小光」等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均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係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 結構性組織,竟仍分別自民國111年11月起,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詐欺取財、隱 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之犯意聯絡,加入上開詐欺集團 ,分工擔任取簿手至超商領取郵寄之人頭帳戶提款卡、負責 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款項、擔任收水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等工 作,並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1年11月24日透過電話聯繫丁○○,向 丁○○佯稱因「博客來書局」之錯誤訂單將導致重複扣款,須 將帳戶之提款卡寄回給銀行更換,致丁○○陷於錯誤,並將其 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之 提款卡寄出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統一超商國校門市(臺中市○○ 區○○巷00號,下稱統一超商國校門市)。由不知情之謝宜君 ,在通訊軟體Line之白牌車外送平台群組「A+++合派調度室 」收到吳奕龍以暱稱「成」發出代領包裹之需求後,於111 年11月28日16時48分許在統一超商國校門市,領取裝有上開 帳戶提款卡1張之寄件代碼Z00000000000之包裹1份。嗣謝宜 君於111年11月28日17時8分許,在台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二段 301巷之福星公園(下稱福星公園),將上開包裹交給取簿 手吳奕龍,由吳奕龍依Telegram暱稱「狡兔」之上開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將包裹打開後取出上開帳戶提款卡,並放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之台灣聯通停車場內之電線桿,以 此方式將上開提款卡交給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並因此獲取新 臺幣(下同)800元之報酬。
㈡吳奕龍於取得上開含有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後,復與「狡兔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 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依「狡兔」之指示,將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提供予所屬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贓款
及掩飾、隱匿詐欺贓款去向所使用。另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 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詐術,使天○○、A○○陷於錯誤,分 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附表二編號1、2即為附表三編號3、6) 。
㈢該詐騙集團成員復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亥○○、子○○、 天○○、申○○、卯○○、A○○、午○○、玄○○、己○○、壬○○、黃○○ 、巳○○、戊○○、酉○○、癸○○、丑○○、未○○、地○○、辰○○、戌 ○○、甲○○、丙○○、宇○○、寅○○、辛○○等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 詐術,使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 之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匯入不知情如附表三所示之 陳思廷、丁○○、曾漢威、李文瑞、陳卉紜、林佳儀、王珍妹 、陳宇君申設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號。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 暱稱「小光」使用Telegram指示楊智凱擔任車手,於如附表 三編號1至11、編號17至18、編號2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 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楊智凱另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予廖又慶,並指示廖又慶擔任車手於如附表 三編號12至16、編號19至21、編號23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 ,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後,將提領現金轉交付予楊智凱 ,楊智凱並給予廖又慶共1萬3000元之報酬。而楊智凱復依 「小光」指示,將提領之金額以擔任車手約4%計算,扣除交 付廖又慶之報酬後,獲得13萬元之報酬,其餘提領之詐騙贓 款則放在「小光」指定之廁所、公廁之方式,交付予前來收 款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嗣丁○○、亥 ○○、子○○、天○○、申○○、卯○○、A○○、午○○、玄○○、己○○、 壬○○、黃○○、巳○○、戊○○、酉○○、癸○○、丑○○、未○○、地○○ 、辰○○、戌○○、甲○○、丙○○、宇○○、寅○○、辛○○發覺有異報 警處理,經警循線於112年1月15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 發之112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於臺中市○區○○○街00號 4樓之1執行搜索,查獲吳奕龍,扣得存摺16本、存摺帳密通 知書3張、金融卡17張、自然人憑證2張、黑莓卡、英國卡、 Lenovo筆記型電腦1台、ASUS筆記型電腦2台、手機20支、點 鈔機1台、聯邦銀行USB憑證載具;並於112年1月15日執行拘 提楊智凱到案,並扣得手機2支;於112年1月16日執行拘提 廖又慶到案扣得手機1支而查獲。
㈣楊智凱、宙○○共同基於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 僅因楊智凱與乙○○有金錢糾紛,遂於112年1月14日3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DREAM BAR旗艦店酒吧, 口出「沒有處理60萬元出來,就不給我離開」加害乙○○身體 安全之脅迫內容,致乙○○心生恐懼,佯稱前往桃園地區找友
人借款,並由楊智凱、宙○○強行取走乙○○所承租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鑰匙、乙○○使用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由楊智凱駕駛上開車輛搭載乙○○前往桃園地區, 宙○○則在車上一同控制乙○○之行動自由。並於前往桃園地區 仍未獲清償時,南下時由楊智凱對乙○○揚言要綁到彰化地區 的鄉下,並下國道一號湖口交流道,行經位於新竹縣○○鄉○○ 街000號之象王快適生活館新豐泰安店,由楊智凱交付新臺 幣(下同)500元予宙○○,由宙○○下車購買束帶、膠帶,乙○ ○見狀則利用稍後楊智凱、宙○○先後下車至西濱快速道路上 之檳榔攤購物、上廁所之機會,坐上前揭車輛駕駛座而駕車 逃離現場。並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案,並於前 揭車輛上扣得11萬2800元、手機3支、束帶1包、膠帶1捲。 ㈤廖又慶與李玟共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聯絡,由 廖又慶居間媒介李玟,以9000元之代價,提供由李玟申設國 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員,並由李玟配合前往前揭銀行設定網路銀行約定戶轉帳 功能後,於111年3月16日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予廖又慶,再由廖又慶轉交之,容任年籍不詳 之詐騙集團成員將上開帳戶用於詐欺取財犯行,並分別由廖 又慶獲取1000元、李玟取得8000元之報酬。嗣由該詐騙集團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陳芯語」之成員 ,向庚○○佯稱透過平台投資股票獲利,致庚○○因此陷於錯誤 ,依「陳芯語」之指示,先後111年3月25日13時42分許、16 時22分許,匯款47萬5000元、2萬4500元至施駿逸(涉嫌幫 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部分,業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於111年6月23日以嘉市警二偵字第1110702375號刑事案件 報告書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申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再於111年3月21日15時2分、16時8分、111年3月25 日13時4分、13時49分、16時22分、21時12分許,以網路銀 行轉帳4萬8000元、15萬元、30萬5000元、70萬5000元、62 萬5000元、25萬5000元至李玟申設之前揭帳戶。後因庚○○察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亥○○、子○○、天○○、申○○、卯○○、A○○、午○○、玄○○、 己○○、壬○○、黃○○、巳○○、酉○○、癸○○、未○○、地○○、戌○○ 、甲○○、丙○○、寅○○、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庚○○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楊智凱於警詢之指認、偵查中之自白、不利於己之供述及具結之證述。 ⑴坦承有於111年11月底加入「小光」所屬的詐欺集團之事實。 ⑵坦承有依「小光」之指示,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至11、編號17至18、編號22所示之金額後再交給「小光」之事實 ⑶坦承有指示被告廖又慶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2至16、編號19至21、編號23至25所示之金額後交付給被告楊智凱之事實。 ⑷被告楊智凱加入「小光」所屬之詐欺集團,獲得報酬為13萬元。 ⑸證明被告廖又慶有於如附表三編號12至16、編號19至21、編號23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由伊交付報酬之事實。 ⑹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跟告訴人乙○○要60萬元,並駕駛告訴人乙○○之前接車輛搭載告訴人乙○○及被告宙○○、並將告訴人乙○○使用的手機放在前揭車輛的中控台上後,北上前往桃園地區拿錢未果後,再駕車南下要帶告訴人乙○○前往彰化地區,途中在國道一號湖口交流道附近,拿500元給被告宙○○,由被告宙○○下車購買束帶及膠帶之事實。 ⑺證明於上開時、地,駕駛前揭車輛,搭載被告宙○○、告訴人乙○○前往桃園地區拿錢未果,回程時,在國道一號湖口交流道下來後,拿500元給被告宙○○下車買束帶跟膠帶。 ㈡ 被告廖又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指認及具結之證述。 ⑴被告廖又慶坦承有於111年11月底加入包含被告楊智凱在內之詐欺集團之事實。 ⑵被告廖又慶坦承被告楊智凱有拿提款卡給被告廖又慶,並指示被告廖又慶於如附表三編號12至16、編號19至21、編號23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交付給被告楊智凱之事實。 ⑶被告廖又慶坦承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因而自被告楊智凱獲得1萬3000元之事實。 ⑷坦承以9000元的代價,由被告李玟提供前揭銀行帳戶予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由伊分得1000元、李玟分得8000元事實。 ⑸證明被告李玟明知提供上開銀行帳戶是為了賺取報酬,被告李玟因而事先前往銀行辦理網路銀行約定戶轉帳,以提高轉帳金額之事實。 ㈢ 被告吳奕龍於警詢之指認、偵查中之自白及具結之證述。 ⑴被告吳奕龍坦承有依「狡兔」之指示,在通訊軟體Line之白牌車外送平台群組以暱稱「成」發出代領包裹之需求。 ⑵被告吳奕龍坦承有於111年11月28日17時8分許,在福星公園向謝宜君收取裝有被害人丁○○上開帳戶提款卡之事實。 ⑶被告坦承收取包裹獲得800元之報酬。 ㈣ 被告宙○○於警詢不利於己之供述。 坦承有與告訴人乙○○一同搭乘被告楊智凱駕駛前揭車輛,前往桃園地區,後來回程途中行經新竹地區之交流道,被告楊智凱拿500元,要求其下車,前往五金行購買束帶、膠帶,後來在某檳榔攤前,伊與被告楊智凱陸續下車買飲料、上廁所時,告訴人乙○○突然駕車離開,當時車上還有伊所有之手機、鑰匙、錢等財物之事實。 ㈤ 被告李玟於警詢、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及具結之證述。 ⑴坦承交付前揭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予被告廖又慶,並先事辦理約定帳戶轉帳、開通非約定戶轉帳功能,復於111年4月8日收到被告廖又慶所交付之8000元。 ⑵辯稱:被告廖又慶說是為了要辦理醫美診所給付薪資之用,而8000元是還款等語。然若僅為收取薪水,何需辦理約定戶轉帳、開通非約定戶轉帳功能,是其上開所辯,顯屬無據。 ⑶證明有將前揭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交給被告廖又慶,並依其指示,辦理約定戶轉帳、開通非約定轉帳功能,並收到被告廖又慶交付之8000元之事實 ㈥ 證人謝宜君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吳奕龍有在通訊軟體Line之白牌車外送平台群組以暱稱「成」發出代領包裹之需求,待謝宜君前往統一超商國校門市領取包裹後,被告吳奕龍於111年11月28日17時8分許,在福星公園向謝宜君收取裝有被害人丁○○上開帳戶提款卡之事實。 ㈦ 被害人丁○○於警詢中之指述、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被害人丁○○確實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遭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並將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寄出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統一超商國校門市之事實。 ㈧ 告訴人亥○○、子○○、天○○、申○○、卯○○、A○○、午○○、玄○○、己○○、壬○○、黃○○、巳○○、酉○○、癸○○、未○○、地○○、戌○○、甲○○、丙○○、寅○○、辛○○、被害人戊○○、丑○○、辰○○、宇○○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亥○○等人、被害人戊○○等人,有如附表三所示,遭詐騙而交付財物之事實。 ㈨ 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楊智凱、宙○○前揭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犯行。 ㈩ 證人即告訴人乙○○之母林幸宜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乙○○自稱遭人押走去桃園,且無法隨時接聽電話,有時由押走告訴人乙○○之人接聽電話或回撥,並向其要錢,後來告訴人乙○○又說對方要將其帶到山上之事實。 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庚○○有於前揭時、地,遭詐騙後交付財物之事實。 111年11月28日統一超商國校門市、福星公園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吳奕龍前往福星公園之叫車紀錄網路頁面、被告吳奕龍現住地查訪、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謝宜君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吳奕龍有指示謝宜君前往統一超商國校門市領取包裹後,並於111年11月28日17時8分許,在福星公園向謝宜君收取裝有被害人丁○○上開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之事實。 111年11月24日、111年11月25日、111年11月28日、111年11月29日、111年12月1日、111年12月8日之被告楊智凱、被告廖又慶提領畫面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楊智凱與被告廖又慶有如附表三所示提領款項之犯罪事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12月21日偵查報告 證明被告吳奕龍有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收取丁○○之提款卡,以及被告楊智凱有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至11、編號17至18、編號22所示之金額,並且指示並收取被告廖又慶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2至16、編號19至21、編號23至25所示之金額之事實。 告訴人亥○○、子○○、天○○、申○○、卯○○、A○○、午○○、玄○○、己○○、壬○○、黃○○、巳○○、酉○○、癸○○、未○○、地○○、戌○○、甲○○、丙○○、寅○○、辛○○、被害人戊○○、丑○○、辰○○、宇○○於警詢中之指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查詢截圖、扣案之手機20支。 證明告訴人亥○○、子○○、天○○、申○○、卯○○、A○○、午○○、玄○○、己○○、壬○○、黃○○、巳○○、酉○○、癸○○、未○○、地○○、戌○○、甲○○、丙○○、寅○○、辛○○、被害人戊○○、丑○○、辰○○、宇○○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遭詐騙後,匯入附表三所示款項至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 如附表三所示之丁○○之玉山銀行、李文瑞之郵局、華南銀行、陳卉紜之郵局、林佳儀之玉山銀行、王珍妹之郵局、合作金庫、華南銀行、陳宇君之郵局、陳思廷之郵局 等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被告楊智凱有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至11、編號17至18、編號22所示之金額,並且指示並收取被告廖又慶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2至16、編號19至21、編號23至25所示之金額之事實。 象王快適生活館新豐泰安店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 證明被告宙○○下車至象王快適生活館新豐泰安店購買束帶、膠帶之事實。 111年12月31日金鑽租車公司車之汽車出租單、客戶資料卡各1份。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由告訴人乙○○承租使用之事實。 扣案束帶1包、膠帶1捲。 證明被告楊智凱確有指示被告宙○○下車購買束帶1幫、膠帶1捲之事實。 ⒈告訴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庚○○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截圖、匯款收據受騙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⒉國泰世華銀行111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1516號函及函附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111年11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00708號函及函附轉帳約定明細查詢結果各1份。 ⑴證明告訴人庚○○遭騙後匯款至案外人施駿逸申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行轉匯至被告李玟申設之上開帳戶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李玟確實針對前揭帳戶申請大量約定戶轉帳之事實。 被告廖又慶、李玟之對話截圖1份。 ⑴證明被告李玟向被告廖又慶表示「星期三我會一次把兩個銀行跑完」之事實。而111年3月16日為星期三,且被告李玟一次交付2個金融帳戶予被告廖又慶,顯見有依被告廖又慶指示前往銀行辦理約定戶轉帳之行為。 ⑵證明被告廖又慶、李玟約定,由被告李玟提供包括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另有玉山銀行帳戶),並攜帶證件辦理線上自訂綁定約定帳戶,且上開國泰世華帳戶裡面的錢要存去別的帳戶等情。 二、查關於本件行為人之人數,依被告楊智凱、廖又慶、吳奕龍 已有3人,且依其等供述尚有「程雷」、「狡兔」、「成」 、「Alan」、「龍」、「小光」等人,是上開詐欺集團應至 少有3人以上。且一般詐騙集團均由多人分工完成詐騙之犯 行,應為被告所認識,故本案犯罪事實㈠㈡㈢之部分,至少有3 人以上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智凱、吳奕龍、廖又慶就犯罪事實㈠㈡㈢所為,均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楊智凱、吳奕龍、廖又慶及所屬 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 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查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 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 害人人數計算,被告吳奕龍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 款卡,致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天○○、A○○遭詐騙,應論以2 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等3人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犯 嫌,與參與犯罪組織後之第一次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 嫌間(被告楊智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犯行;被告吳奕龍 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被告廖又慶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犯 行)均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 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
㈡被告楊智凱、宙○○就犯罪事實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被告楊智凱、宙○○就前揭涉犯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均論 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廖又慶、李玟就犯罪事實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 廖又慶、李玟以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 錢等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請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處斷。被告廖又慶、李玟上開所為係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之。
㈣被告楊智凱上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25次、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嫌1次;被告廖又慶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11次、幫助 洗錢罪嫌1次;被告吳奕龍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2次,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四、另被告楊智凱、吳奕龍、廖又慶分別因犯罪事實㈠㈡㈢而獲取
之犯罪所得13萬元、800元、1萬3000元,被告廖又慶、李玟 因犯罪事實㈤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000元、8000元,業經被 告楊智凱、吳奕龍、廖又慶於偵訊中供述在卷,請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至犯罪事實㈣部分之告訴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楊智凱、宙○○ 上開所為,涉有恐嚇取財罪嫌。按行為人具有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要件,始得成立恐嚇取財罪。經查, 告訴人乙○○與被告楊智凱間,確實有處理贓款之糾紛存在, 此為告訴人乙○○於偵訊中所不否認,然究竟應由告訴人乙○○ 抑或告訴人乙○○所稱之年籍不詳、綽號「牛牛」之人負責, 則雙方認定歧異,惟主觀上尚難認被告楊智凱有何不法所有 意圖可言,自無從成立恐嚇取財罪,是告訴及報告意旨認此 部分構成恐嚇取財罪嫌,容有誤會。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 因與前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又犯罪事實㈤部分之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李玟提供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認被告廖又慶、李玟涉 犯詐欺取財罪嫌。然被告李玟申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並 無告訴人庚○○抑或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且該帳戶於111 年3月16日業已辦理掛失存摺、存單掛失之事實,有玉山銀 行111年10月28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43370號函1份附卷 可稽。是自難認定被告廖又慶、李玟就此有詐欺或幫助詐欺 、幫助洗錢之罪嫌,是報告意旨認此部分構成詐欺取財罪嫌 ,容有誤會。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開幫助洗錢罪嫌 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 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均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馬鴻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柯芷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302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取簿手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寄出包裹內之提款卡 取簿行為人 領取包裹時間 領取包裹地點 包裹寄件代碼 第二層取簿手 1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透過電話聯繫告訴人丁○○,向告訴人丁○○佯稱「博客來書局」因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須將帳戶之提款卡寄回給銀行更換,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並將其名下帳戶之提款卡寄出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地點。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 不知情之謝宜君領取包裹 111年11月28日16時48分 統一超商國校門市(臺中市○○區○○巷00號) Z00000000000 吳奕龍 附表二:吳奕龍取簿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金融帳戶 1 天○○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Lofan」客服人員,稱接獲一錯誤訂單導致重複扣款,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天○○操作網路銀行,以便完成帳號安全檢測,致被害人天○○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8日22時17分許 4萬9,999元 丁○○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28日22時18分許 4萬9,999元 丁○○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2 A○○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旋轉拍賣」網購平台買家,稱訂單無法下單,隨即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被害人A○○,假冒「永豐銀行」客服人員,再令被害人A○○加入line暱稱「楊文洪」之帳號,要求被害人A○○匯款,以便恢復賣場運作,致被害人A○○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9日00時27分許 1萬5,123元 丁○○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三:提領車手楊智凱、廖又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犯嫌(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有無影像 1 亥○○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逐雲水岸民宿」,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亥○○,佯稱稱因資料外洩,將導致亥○○需為錯誤訂單匯款,並告知亥○○需依照指示操作中華郵政app方能停用帳戶,被害人亥○○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4日22時18分 陳思廷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9,987 楊智凱 111年11月24日22時23分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水湳郵局) 50,000 有 111年11月24日22時29分 36,996 111年11月24日22時44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水湳分行) 20,005 有 111年11月24日22時45分 5,005 有 2 子○○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松果購物」客服人員,稱接獲一錯誤訂單,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富邦金控」人員要求告訴人子○○至ATM前依照指示止付訂單,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4日22時42分 陳思廷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9,985 楊智凱 111年11月24日22時46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水湳分行) 20,005 有 111年11月24日22時47分 20,005 有 111年11月24日22時47分 1,005 有 111年11月24日22時51分 9,997 111年11月24日23時22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四張犁郵局) 10,000 有 3 天○○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Lofan」客服人員,稱接獲一錯誤訂單導致重複扣款,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天○○操作網路銀行,以便完成帳號安全檢測,致被害人天○○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8日22時17分 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49,999 楊智凱 111年11月28日22時26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文心分行) 50,000 有 111年11月28日22時18分 49,999 111年11月28日22時27分 50,000 有 111年11月28日22時38分 19,997 111年11月28日22時58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水湳分行) 10,005 有 111年11月28日22時59分 10,005 有 4 卯○○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旋轉拍賣」網購平台買家,稱因訂單被系統攔截無法結帳,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令被害人卯○○加入line暱稱「劉昊然」之帳號後,要求被害人卯○○進行金流驗證,否則渠「旋轉拍賣」賣家帳戶就會遭到停權,致被害人卯○○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8日22時38分 曾漢威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 45,987 楊智凱 111年11月28日22時54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水湳分行) 30,000 有 111年11月28日22時51分 49,987 111年11月28日22時57分 29,900 有 111年11月28日22時53分 13,987 5 申○○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客服人員,稱因接獲一錯誤訂單,要退款予被害人申○○,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台新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申○○依照指示以便完成退款事宜,致被害人申○○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8日22時46分 曾漢威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 3,819 楊智凱 111年11月28日22時55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水湳分行) 30,000 有 111年11月28日22時47分 196 111年11月28日22時55分 30,000 有 6 A○○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旋轉拍賣」網購平台買家,稱訂單無法下單,隨即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被害人A○○,假冒「永豐銀行」客服人員,再令被害人A○○加入line暱稱「楊文洪」之帳號,要求被害人A○○匯款,以便恢復賣場運作,致被害人A○○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9日00時27分 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5,123 楊智凱 111年11月29日00時31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文心分行) 15,000 有 7 午○○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Booking」客服,稱訂單錯誤,需認證被害人午○○之中華郵政帳戶,並告知被害人午○○需依照指示操作ATM方能取消訂單,被害人午○○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1日19時56分 李文瑞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9,985 楊智凱 111年12月01日20時1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文心路郵局) 60,000 有 8 玄○○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關西美好民宿」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從被害人玄○○名下台灣企銀帳戶扣款,詐騙集團成員再佯稱「台灣企銀」人員,並告知被害人玄○○需依照指示匯款,被害人玄○○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1日20時05分 李文瑞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9,986 楊智凱 111年12月01日20時1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文心路郵局) 60,000 有 111年12月01日20時09分 49,989 111年12月01日20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北屯郵局) 9,900 有 9 己○○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Traiwan出來玩」網站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從被害人己○○名下中國信託信用卡扣款,詐騙集團成員再佯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並告知被害人己○○需依照指示匯款方能取消扣款,被害人己○○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1日20時46分 李文瑞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8,123 楊智凱 111年12月01日20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北屯郵局) 9,900 有 10 壬○○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及銀行客服人員,稱因接獲一錯誤訂單,要求被害人壬○○匯款方能解除錯誤訂單,致被害人壬○○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1日20時52分 李文瑞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9,999 楊智凱 111年12月01日20時59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北屯郵局) 20,000 有 111年12月01日20時53分 1,988 11 黃○○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客服人員,稱被害人信用卡恐遭盜刷,需聯繫銀行處理,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凱基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黃○○依照指示以便完成身份認證,致被害人黃○○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1日20時16分 李文瑞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9,998 楊智凱 111年12月01日20時32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北屯郵局) 10,005 有 12 巳○○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客服人員,稱誤將被害人巳○○設為高級會員,致被害人巳○○信用卡將重複扣款,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巳○○依照指示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致被害人巳○○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3日18時20分 陳卉紜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9,985 廖又慶(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3日18時53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臺中大坑口郵局」 30,000 有 13 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及銀行客服人員,稱因接獲一錯誤訂單,要求被害人戊○○匯款方能解除錯誤訂單,致被害人戊○○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3日19時16分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49,987 廖又慶 111年12月03日19時25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北屯分行) 50,000 有 111年12月03日19時21分 29,971 111年12月03日19時26分 50,000 有 14 酉○○(吳曉英代理報案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Booking」客服,稱因個資外洩、被害人酉○○信用卡恐遭盜刷,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酉○○操作網路銀行以止付,致被害人酉○○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3日19時22分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49,991 廖又慶(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3日19時27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北屯分行) 30,000 有 15 癸○○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露蒂芬團購網」,稱接獲一錯誤訂單,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台新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癸○○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以取消訂單,致被害人癸○○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3日19時25分 陳卉紜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0,163 廖又慶(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3日19時43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臺中大坑口郵局」 15,000 有 111年12月03日19時37分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9,001 16 丑○○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森活大平台」客服,稱因個資外洩、被害人丑○○信用卡恐遭盜刷,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台新銀行」人員,稱被害人丑○○需依照指示操作ATM方能止付,被害人丑○○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3日19時44分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6,998 廖又慶(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3日19時5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大坑口郵局) 16,005 有 17 未○○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劉羽禎」,稱要向被害人未○○購買童書,惟因無法認證,故需被害人未○○先行匯款認證,被害人未○○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8日17時02分 王珍妹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9,985 楊智凱 111年12月08日17時09分 臺中市○○區○○路○段00號1樓(全聯-旅順) 20,005 有 18 地○○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客服人員,稱因訂單錯誤,致被害人地○○帳戶將重複扣款,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國泰世華」人員,要求被害人地○○依照指示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致被害人地○○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8日17時02分 王珍妹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130 楊智凱 111年12月08日17時11分 臺中市○○區○○路○段00號1樓(全聯-旅順) 19,905 有 111年12月08日17時07分 3,885 19 辰○○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雄獅旅行社」及銀行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從被害人辰○○名下信用卡扣款,並告知被害人辰○○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能取消扣款,被害人辰○○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8日17時51分 陳宇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9,967 廖又慶(第一層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8日18時04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連河店) 20,000 有 111年12月08日17時53分 28,123 111年12月08日18時05分 20,000 有 20 戌○○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雄獅旅行社」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從被害人戌○○名下信用卡扣款,並告知被害人戌○○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能取消扣款,被害人戌○○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8日17時52分 陳宇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9,989 廖又慶(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8日18時06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連河店) 20,000 有 21 甲○○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安德烈慈善協會」及銀行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並告知被害人甲○○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能取消扣款,被害人甲○○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8日17時56分 陳宇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9,986 廖又慶(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8日18時07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連河店) 20,000 有 111年12月08日18時08分 20,000 有 111年12月08日18時09分 20,000 有 111年12月08日18時09分 20,000 有 22 丙○○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旋轉拍賣」網購平台人員,稱偵測到被害人丙○○帳戶異常,詐欺集團成員再令被害人丙○○加入假冒「旋轉拍賣」之line帳號後,要求被害人丙○○進行金流驗證,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台新銀行」人員,並告知被害人丙○○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便認證,致被害人丙○○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8日18時30分 王珍妹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45,993 楊智凱 111年12月08日18時39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二信文昌分社) 20,005 有 111年12月08日18時40分 19,005 有 111年12月08日18時40分 6,005 有 23 宇○○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蝦皮」網購平台之買家,稱被害人宇○○賣場商品無法下標,詐欺集團成員再令被害人宇○○加入假冒「旋轉拍賣」之line帳號後,要求被害人宇○○進行帳號驗證,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中華郵政」人員,並告知被害人宇○○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便認證,致被害人宇○○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8日19時46分 王珍妹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49,981 廖又慶(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8日19時58分39秒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OK超商-臺中大連) 20,005 有 111年12月08日19時52分 49,987 111年12月08日19時59分 20,005 有 111年12月08日20時00分 20,005 有 111年12月08日20時01分 20,005 有 111年12月08日20時02分 20,005 有 24 寅○○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某網購平台客服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導致被害人寅○○名下信用卡遭重複扣款,要求被害人寅○○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解除重複扣款設定,致被害人寅○○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8日19時54分 王珍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22,985 廖又慶(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8日20時05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OK超商-臺中大連) 20,005 有 25 辛○○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客服人員,稱誤將被害人辛○○設為中盤商,致被害人辛○○帳戶將重複扣款,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辛○○依照指示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致被害人辛○○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1年12月08日19時56分 王珍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49,985 廖又慶(收水:楊智凱) 111年12月08日20時07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OK超商-臺中大連) 20,005 有 111年12月08日20時01分 26,958 111年12月08日20時08分 20,005 有 111年12月08日20時09分 20,005 有 111年12月08日20時10分 19,005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