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65號
SCDV,112,家繼訴,65,202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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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原 告 陳美蘭
訴訟代理人 林勁律師
被 告 陳莊秀釵
陳淑鈴

被 告 陳美惠
陳俊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鄭又綾律師
鄭燕梅
被 告 陳美如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陳成福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除被告陳俊宏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成福於民國111年2月11日過世,遺 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1/7 。又本件遺產未經兩造被繼承人陳成福以遺囑禁止分割,且 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被告陳俊 宏持有不同意見,致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 規定,請求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由全體繼承 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 陳成福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就附表一之不動產部 分應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之 動產部分,應按附件所示之方式分配。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陳莊秀釵陳淑鈴、陳美惠陳美如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二)被告陳俊宏則以:同意分割,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無意 見。
(三)被告陳信宏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陳述或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陳成福於111年2月11日過世,遺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 之事實,有除戶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建物登 記謄本、戶籍謄本、新竹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新竹 第三信用合作社函及函附明細、台北富邦銀行風城分行及 函附明細、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函 及函附明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附 明細、台新銀行函及函附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 及函附明細、渣打國際銀行函及函附明細、國泰世華銀行 函及函附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函及函附明細、凱基商 業銀行函及函附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函及函附明細 、中國信託銀行及檢附明細、台灣銀行新竹分行函及函附 明細(含萬泰商業銀行明細)在卷可憑。
(二)兩造為陳成福之繼承人,應繼分各1/7,兩造被繼承人陳 成福所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 約定,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 規定請求分割,應屬有據。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 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 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 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 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 民法第824條第2、3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 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 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 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 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 ,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不動產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所示遺產



為銀行存款、股票、保管箱內財物,其中股票僅有408股 價值為1萬7,870元、保管箱內財務價值為27萬4,554元均 屬可分,並參酌兩造之意願,認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 依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各自取得。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成 福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尚無不合,並應依如附表一、二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一 被繼承人陳成福所遺不動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名稱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新竹市○○段000地號 559,3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竹市○○段000地號 9,588,000元 3 新竹市○區○○里○○路00巷0弄0號 18,600元 4 新竹市○○段000○號即新竹市○○里○○路○段000巷00號 679,800元 總價額 10,845,700 附表二 被繼承人陳成福所遺動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名稱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839 1,447,229元及其孳息 由陳俊宏取得940,205元,陳美蘭取得507,024元及孳息。 2 臺灣銀行#559 2,878,221元及其孳息 由陳淑鈴取得940,205元、陳美如取得940,205元、陳美惠取得940,205元、陳美蘭取得57,606元及其孳息。 3 台北富邦#575 AUD 0.49 10.17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JPY 4 0.85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USD 10.22 323.14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4 國泰銀行#729 20,807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5 兆豐銀行#110 1,423,893元及其孳息 陳信宏取得940,205元、陳美蘭取得375,575元、陳莊秀釵取得108,113元及孳息。 6 兆豐銀行#786 445,210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7 兆豐銀行#998 NZD 0.93 18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8 兆豐銀行#612 AUD 9.39 187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9 兆豐銀行#160 USD 1.21 34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0 兆豐銀行#817(同#725) 3.71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1 渣打銀行#454 797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2 渣打銀行#723 415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3 郵局#566 52,578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4 永豐銀行#593 62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5 凱基銀行#019 364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6 凱基銀行#605 1,572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7 台新銀行#493 14,056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8 中國信託#819 229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19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3,000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20 富采 408股價值17,870元 陳莊秀釵取得 21 兆豐銀行保管箱 274,554元及其孳息 陳莊秀釵取得 附表三 兩造對不動產遺產之應繼分
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陳莊秀釵 各1/7 2 陳淑鈴 3 陳俊宏 4 陳信宏 5 陳美如 6 陳美惠 7 陳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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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