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00號
PCDM,113,金訴,200,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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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翔雲(原名吳佳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9
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翔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 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 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 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 86號號判決參照)。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按共同被告所 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 此項不利之供述,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 事實相符,自難專憑此項供述,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 認定(最高法院38年上字第2423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共同 被告、共犯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被告犯罪之證據 ,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 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 院90年度台上字第6049號判決理由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 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組織犯罪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中之



供述、同案少年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詞、證人即被害人 寅○○、甲○○、癸○○巳○○、告訴人戊○○、庚○○、丑○○子○○ 、丙○○、辰○○、丁○、辛○○、己○○、卯○○於警詢中之證詞、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甲○○)、告訴人 己○○匯款紀錄、另案被告陳家萱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金融帳 戶交易明細表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曾經傳送領包裹之訊息給楊○○,然辯稱:我 是轉傳去超商領包裹的訊息給楊○○,我沒有印象有叫楊○○去 車站領包裹等語。經查:
 ㈠楊○○(前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 育)於民國111年11月6日20時44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 0號桃園火車站2樓「031」號置物櫃中,領取陳家萱(前經 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1804號判處罪刑確定)所放置,內有 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包裹後,旋於翌日至某公 園內,將此包裹交付給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陳 家萱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後,即於如起訴書附表二 所示之時點,以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起訴書 附表二所示之人,使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 將款項匯入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陳家萱金融帳戶等節,業 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審理、證 人即同案被告陳家萱於警詢、證人即被害人寅○○、甲○○、癸 ○○、巳○○、證人即告訴人洪莞鷹、庚○○、丑○○子○○、丙○○ 、辰○○、丁○、辛○○、己○○、卯○○於警詢時證述在案(見偵2 4998卷第14至22、23至28、32至34、35至38、86至87、91至 92、95至97、98至101、106至108、112至115、120至122、1 26至128、132至133、137至139、144至147、151至153、157 至158、163至164、172至175、176至177、209至211頁、本 院金訴卷第174至184頁),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本件 銀行及郵局存摺、密碼紙、寄取電磁紀錄列印單、宏泰大澄 社區磁扣使用紀錄照片、陳家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客戶存款往 來交易明細表、郵局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玉山商業銀行開 戶資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存款交易 明細、己○○提供之網銀轉帳紀錄截圖、甲○○提供之網銀轉帳 紀錄截圖在卷可查(見偵24998卷第39至63、64至68、69至7 0、71至73、74至76、77至78、79至80、81至82、159、227 頁),亦為被告所不否認,上情堪以認定。
 ㈡楊○○於111年11月30日警詢時先證稱:大約111年10月底左右 ,王識程用手機Telegram密我問我有沒有缺工作,我回答:



有,我也沒有問他是什麼工作類型,只有問報酬多少,王識 程回答約一個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我同意後,王識程 在111年11月6日傳了桃園火車站置物櫃密碼,請我去桃園火 車站置物櫃領東西。我忘記那天從哪裡搭計程車到桃園火車 站了。從置物櫃領完包裹後,我先搭乘計程車回我在新莊區 的住家,再依王識程的指示,搭計程車前往臺北市某處公園 交付包裹云云(見偵24998卷第14至22頁);於111年12月21 日警詢時則改稱:111年11月6日至桃園火車站置物櫃取物部 分,是被告指示我的。當時是被告主動要介紹工作給我,要 我做提領和取簿工作,並答應我會給我報酬,我拿到包裹以 後,是交給Telegram暱稱為「已删除」這個人,我之前會說 是王識程,是因為在11月中時,被告跟我說如果被警察抓到 都說是王識程云云(見偵24998卷第23至28頁);再於檢察 官偵訊時證稱:我在111年11月6日晚上到桃園火車站2樓置 物櫃拿綠色紙盒是因為被告用飛機傳訊息給我地址、置物櫃 號碼跟密碼,叫我去拿,叫我先拿著,隔天再交給其他人, 隔天給我另外一個地址,叫我在那邊待著,會有人跟我收東 西,但我現在已經忘記那天去哪裡了,我那天好像是去一個 公園,我坐在椅子上等,也是被告跟我說的時間,當時時間 是下午,後來就有人出現了,但是那個人不是被告,那個人 沒有說話,被告傳訊息說那個人到了,我就把東西交給走過 來的那個人。被告有把我加入一個飛機群組内,有其他人也 指示我拿過包裹,也有拿過5、6次以上,但就拿綠色包裹這 件事,我只有跟被告對口云云(見偵24998卷第228至230頁 );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是黃冠諭介紹我去工作,並叫我 去ATM領錢,都是黃冠諭指示我的。我、被告及黃冠諭是同 一條線,被告會傳領包裹的訊息給我,我之前會說是王識程 指示我去領包裹的,也是因為黃冠諭叫我指認王識程,後來 我會改說是被告指示我的,也是黃冠諭叫我這樣說的。我有 加入工作群組,但被告叫我去領包裹這件事情是私底下傳訊 息給我,領包裹這件事也會有其他人指示我去做,而本件去 桃園火車站領包裹的這件事,是別人叫我去領的,因為黃冠 諭後來跟我說不論什麼事都說是被告,所以我之前才會說是 被告云云(見本院金訴卷第174至184頁)。交相參酌楊○○前 開所證,本件指示楊○○前往桃園火車站領取陳家萱所放置, 內有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包裹之人,究竟是王 識程、被告、黃冠諭或是另有他人,反反覆覆、相互矛盾, 則本件被告是否確實為指示楊○○為上開行為之人,顯然可疑 ,而楊○○前開所證既有如前述可疑之處,則共犯之指述非毫 無瑕疵可指,實難僅憑共犯單一有瑕疵之供述,逕為不利於



被告之認定。
 ㈢另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是在10月初開始從事詐騙相關教唆 、指揮者之工作,但都是要他們去超商取包裹,在我印象中 沒有車站等語(見偵24998卷第1至12頁);於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陳稱:因為我認識半年的朋友林宥呈使用telegram,叫 我用telegram傳送指定訊息去給他指定的telegram帳號,内 容是超商地址與取件編號,我就只有做傳訊息的工作,林宥 呈每次指定之人都不同,我訊息會傳給很多人等語(見偵24 998卷第193至194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亦稱:我有傳訊 息給楊○○,叫楊○○去領包裹,但我記得只有超商取件,沒有 去火車站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58、191頁)。則依被告前 開所陳,被告雖確實曾經指示楊○○前往超商領取包裹,然本 件前往桃園火車站領取陳家萱所放置之包裹一事,被告均自 始否認之,併參以楊○○前開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證 ,指示楊○○前往領取包裹之人除被告外,尚有其他人,則本 件被告前開所辯,尚非無憑。
五、綜上,本件楊○○之供述並非無瑕疵可指,已如前述,本件又 無其他證據以資相互補強,執為論罪依據,故公訴人所舉之 證據本院尚難形成有罪無合理懷疑之心證。此外,依卷內資 料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本件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依法自應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998號




  被   告 吳佳航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佳航於民國111年11月6日前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 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組織,擔任指派領取人頭帳戶包裹之任務。吳佳航 、少年楊○○(00年0月生,姓名詳卷,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 ,另移請少年法庭調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基於 三人以上為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由詐欺 集團成員先於111年11月3日,在臉書上刊登工作廣告訊息, 陳家萱(涉犯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偵辦中)瀏覽該等訊 息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雙方議定以每個帳戶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之價格,由陳家萱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與詐欺集團成員,陳家萱遂依據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於111年11月6日18時41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號 桃園火車站2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置放於「031」號置物櫃中,並將置物櫃密碼提供予詐欺集 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吳佳航陳家萱處獲知前開訊息後 ,即由吳佳航將前開置物櫃地址、號碼、密碼以Telegram通 訊軟體傳送予少年楊○○,指示少年楊○○於同日至前開置物櫃 領取內有陳家萱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復指示少年楊○○於翌 日至某公園內,將此包裹交付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 即以此方式取得陳家萱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嗣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點,以如 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寅○○等人,使寅○○等 人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陳家萱金融帳 戶中,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提告之人訴請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佳航於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吳佳航坦認曾將林宥呈」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之取件訊息轉傳予他人,「林宥呈」與被告吳佳航約定每日薪資為1,500元等事實。 2 同案少年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詞 同案少年楊○○係依據被告吳佳航之指示領取內有另案被告陳家萱帳戶資料之包裹後,再依據被告吳佳航之指示,將包裹交付他人,被告吳佳航當時應允同案少年楊○○每日報酬1萬元之事實。 3 ⑴證人即被害人寅○○、甲○○、癸○○巳○○、告訴人戊○○、庚○○、丑○○子○○、丙○○、辰○○、丁○、辛○○、己○○、卯○○於警詢中之證詞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甲○○)、告訴人己○○匯款紀錄 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將款項匯入另案被告陳家萱帳戶內之事實。 4 另案被告陳家萱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告訴人將款項匯入另案被告陳家萱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參與組織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被 告就本案所為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另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 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是被告與詐欺集團共同詐騙如附表所示數名告訴人、被害人 ,請予分論併罰。又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法宣告追徵。三、另就「林宥呈」涉犯詐欺罪嫌部分,另行簽分偵辦,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壬○○附表一、陳家萱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
編號 金融帳戶 1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點 詐欺手法 匯款時點/金額 匯入帳號 1 寅○○(未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寅○○自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向寅○○表示曾在亂搭網站購買點數,後續因錯誤設定多扣款10000元,需以網路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使寅○○因此陷於錯誤,按照對方指示操作,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9時06分/16304 陳家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9時09分/9035 111年11月7日19時10分/9035 陳家萱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9時13分/24084 111年11月7日19時21分/9986 2 甲○○(未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甲○○自稱為YOTTA課程平台電商業者客服人員,向甲○○佯稱課程次數因系統錯誤設定,需以網路轉帳方式始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使甲○○因而陷於錯誤,按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9時27分/42042 陳家萱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8時59分、111年11月7日19時1分/49986、45986 陳家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戊○○(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戊○○,向戊○○佯稱其在亂搭租書網之帳號遭駭客入侵,遭盜刷20000元,並詢問戊○○係在哪間銀行交易,戊○○答係國泰銀行,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話予戊○○自稱為國泰銀行客服人員,稱戊○○需解除所有銀行帳戶並用每個解除之銀行帳戶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解除遭盜刷情形云云,使戊○○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合作金庫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9時32分/37123 陳家萱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9時38分/20123 111年11月7日19時43分/49963 陳家萱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庚○○(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庚○○,自稱為某網站客服人員,向庚○○佯稱因將庚○○誤植為會員,如要解除會員,會有銀行向庚○○確認方能解除,後庚○○接到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電話詢問是否要解除云云,庚○○因而陷於錯誤,按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入陳家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9時21分/6989 陳家萱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丑○○(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丑○○,向丑○○佯稱因系統問題,將丑○○誤植為會員,會遭扣款,需要配合解除會員云云,使丑○○因而陷於錯誤,按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8日00時08分/25123 陳家萱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8日00時10分/9987 111年11月8日00時11分/9987 111年11月8日00時12分/9987 111年11月8日00時18分/86103 6 子○○(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子○○,向子○○佯稱其有線上漫畫會員,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可能致下個月漫畫點數會重複扣款,要求子○○依其指示操作ATM,後子○○亦接到電話自稱為台中郵局人員,要求子○○依其指示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即三重忠孝路郵局操作ATM云云,使子○○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入陳家萱彰化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9時54分/10123 陳家萱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丙○○(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丙○○自稱為YOTTA公司客服人員,向丙○○佯稱因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因此其信用卡交易多了幾筆重複訂單,並稱會協助取消重複訂單,會緊急傳真聯繫發卡銀行即中國信託銀行,後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丙○○自稱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並稱需以手機操作網路轉帳功能始可取消云云,使丙○○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入陳家萱彰化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9時57分/8089 陳家萱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癸○○(未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癸○○自稱亂搭租書網之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錯誤,致其信用卡遭重複扣款,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話予癸○○自稱為上海銀行專員,稱需先以玉山銀行APP匯款,因癸○○玉山銀行帳戶無存款,便要求癸○○至附近ATM操作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使癸○○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彰化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9時48分/31998 陳家萱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辰○○(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辰○○自稱優仕曼客服專員,佯稱辰○○前有購買商品,因店家官網遭駭客入侵,有多名會員金融卡疑遭盜刷,但客服有先將訂單擋下,為以防萬一仍會聯繫銀行客服,故詢問辰○○有哪些銀行帳戶,辰○○回稱有玉山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話予辰○○自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云云,使辰○○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兆豐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8時24分/49987 陳家萱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8時25分/49985 10 丁○(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丁○自稱優仕曼客服人員,向丁○佯稱因系統更新,故多刷一筆13800元款項,會發公文至國泰世華銀行幫其重新設定帳戶資訊,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話予丁○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稱要幫丁○重新設定帳戶,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至便利商店購買GASH點數云云,使丁○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跨行轉帳,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兆豐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8時43分/19983 陳家萱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8時53分/19999 陳家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辛○○(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辛○○自稱UNIQMAN優仕曼經理,佯稱辛○○前有購買產品,因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其名下多了10筆訂單,其個資也外洩,會協助其聯絡郵局人員,並將其帳戶作處置,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話予辛○○自稱為郵局主管林文傑,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辛○○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郵局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6時56分/49986 陳家萱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7時44分/49985 12 己○○(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己○○自稱為蝦皮購物電商客服人員,向己○○佯稱有誤設成批發商之錯誤設定,需依指示以ATM轉帳或網路轉帳方式始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使己○○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玉山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8時23分/29985 陳家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巳○○(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巳○○自稱生活市集工程師,佯稱因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而系統還原後發現其消費紀錄異常,並表示該異常會有不正常扣款情形發生,大約1萬多元,故需請銀行幫忙核銷,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話予巳○○自稱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依指示開啟網路銀行並轉帳云云,使巳○○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玉山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7日18時25分/49987 陳家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7日18時31分/49987 14 卯○○(提告) 111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卯○○自稱為電商「買動漫」客服人員,向卯○○佯稱因公司人員疏失多儲一筆購物金,故卯○○便要求對方取消,後該客服人員詢問卯○○有使用哪間銀行,稱後續會有該銀行人員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話予卯○○自稱第一銀行客服人員,稱要幫忙處理取消購物金,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使卯○○因而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其中部分款項即匯入陳家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 111年11月8日00時08分/49986 陳家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8日00時09分/4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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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