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291號
PTDM,113,金簡,291,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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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暐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22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95號),爰不經通
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該金融帳戶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轉匯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轉匯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聽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指示,先於民國110年7月28日、29日陪同邱閔皓〔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8號案件(下稱另案)判決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將邱閔皓名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功能並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後,再於110年7月31日前某日,在嘉義巿某汽車旅館內,由甲○○向邱閔皓收取本案帳戶之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後,再轉交予不詳之人。俟本案行騙者(無證據證明達3人以上,或甲○○對3人以上有認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本案帳戶,旋即遭轉匯一空。嗣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丙○○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丁○○、壬○○、戊○○、庚○○、己○○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於另案審理中之陳述及本 案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辛○○、丙○○、丁○○、壬○○、戊○○、庚○○、己○○ 、癸○、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宋奇恩於警詢、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邱閔皓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二所示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他人所有之本案帳戶資料供不詳之人使用,經本案 行騙者分別用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共9名告訴人之財物,係 以客觀上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9名不同告訴人之財產 法益,屬1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同種想像競合犯, 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 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累犯:




  被告前因竊盜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7月、4月(7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8 年3月11日入監執行,109年12月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 ,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指述明確,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作為證據,而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對於上開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均未爭執其真實性(本院卷第112頁),足認檢察官已 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是以,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判決 主文不記載累犯)。惟針對有無加重其刑之必要,檢察官於 起訴書表示: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 ,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未滿1年即再 犯本案,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 弱等語,公訴檢察官則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被告之科刑 範圍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12頁),本院考量被告前案所 犯竊盜與妨害性自主罪,與本案所犯幫助洗錢罪,於犯罪類 型及手段上均有所不同,難認僅因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 後1年內再犯本案,即謂被告本案所犯幫助洗錢罪有應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特別惡性,兼衡被告本案所為幫助洗錢罪 犯行之犯罪情節,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法定刑度 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 擔罪責,故認尚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予加重 其刑。
 ⒉幫助犯減輕: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自白減輕:
  查被告行為後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經總 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 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內容, 修正後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適 用減輕其刑之要件顯較嚴苛,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 承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法 減輕其刑。




 ⒋綜上,被告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 刑。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他人所有之本案帳戶供不詳之人使用,幫助 本案行騙者向本案共9名告訴人詐欺取財,受騙總金額逾新 臺幣200萬,被害人數及金額均非小數,且被告提供本案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有助本案行騙者快速、輕易製造 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佐 以被告未與告訴人9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犯罪所生損害均 未獲得補償,所為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被告有妨害性自主、竊盜、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前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手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隱私不予揭露,詳本院卷第112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至告訴人9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 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 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又 被告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獲有任何利益,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本院卷第111頁),依卷存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因此 獲有報酬,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有取得犯罪 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1 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辛○○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新光帳戶內。 110年8月3日11時10分許 15萬元 2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4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新光帳戶內。 110年8月3日11時19分許 10萬元 3 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透過不實投資簡訊與丁○○結識後,對丁○○佯稱:投資飆股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新光帳戶內。 ⑴110年7月31日8時53分許 ⑵110年8月1日21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15分許,應予更正) ⑶110年8月2日9時6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4 壬○○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某日,透過不實投資簡訊與壬○○結識後,對壬○○佯稱:可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新光帳戶內。 ⑴110年8月1日21時2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29分許,應予更正) ⑵110年8月1日21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30分許,應予更正) ⑴5萬元 ⑵5萬元 5 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投資訊息與戊○○結識後,對戊○○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新光帳戶內。 110年8月1日13時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時4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6 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撥打電話與庚○○取得聯繫後,對庚○○佯稱:可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新光帳戶內。 110年8月2日9時39分許 35萬元 7 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己○○取得聯繫後,對己○○佯稱:可至指定之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新光帳戶內。 110年8月2日10時46分許 100萬元 8 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癸○佯稱:至指定網站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新光帳戶內。 110年8月3日10時34分許 25萬元 9 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7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乙○○佯稱:可加入台股魔手群組,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新光帳戶內。 110年8月3日11時7分許 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邱閔皓於111年4月6日提出之刑事辯護狀所附: 偵一卷第53至65頁 (被證1):邱閔皓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偵一卷第57頁 (被證2):邱閔皓與「王鑫澤」利之MESSENGER通話聯絡擷圖1張 偵一卷第59頁 (附件2):邱閔皓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偵一卷第63至65頁 2. 邱閔皓新光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一卷第63至69頁;警二卷第235至241頁;警四卷第17至22頁 3. 邱閔皓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 警二卷第83至87頁、警四卷第23至27頁 4. 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89至93頁 5. 甲○○之員工基本資料表 警二卷第231頁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11月1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邱閔皓新光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三卷第35至40頁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6月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邱閔皓新光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 偵五卷第85至87頁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8月29日新光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 金訴448卷第93至95頁 9.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9月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自動化服務使用/中止/事故申請書 金訴448卷第99至103頁 10.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他三卷第49至64頁 11. 宋奇恩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結果 他三卷第101頁 1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525、6540號不起訴處分書 他三卷第103至108頁 13. 本院108年度金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 金訴295卷第45至47頁 14. 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95號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金訴295卷第49至61、63至67頁 15. 告訴人辛○○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13至14、17頁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警一卷第4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金泰資產-楊志豪」、「巧巧」、「Mark」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警一卷第49至52頁 16. 告訴人丙○○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9至21頁 臺幣活存明細畫面擷圖 警三卷第2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警三卷第29至33頁 17. 告訴人丁○○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二卷第95至109、125、12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Delly」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金泰資產投資網站畫面擷圖 警二卷第111至123頁 18. 告訴人壬○○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129、131、135頁 轉帳明細擷圖 警二卷第13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雅雯」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警二卷第140至141頁 19. 告訴人戊○○相關: 轉帳明細擷圖 警二卷第14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彩鈴」、「金泰資產-林經理」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警二卷第144至14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二卷第147至155頁 20. 告訴人庚○○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二卷第161至165、169、183至185頁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 警二卷第171頁 21. 告訴人己○○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二卷第187至193頁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 警二卷第21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警二卷第217至229頁 22. 告訴人癸○相關: 告訴人癸○於111年5月30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暨所附: 他一卷第5至14頁 (告證22):告訴人癸○與「股票,彩鈴(金泰資產)」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他一卷第351至364頁 (告證23):告訴人癸○與「金泰資產-林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他一卷第365至386頁 (告證24):「金泰資產」APP頁面截圖 他一卷第387至391頁 (告證25):告訴人癸○之轉帳交易明細 他一卷第39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13至15、53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39頁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偵五卷第5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金泰資產-林經理」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五卷第61至83頁 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擷圖 偵五卷第63頁 23. 告訴人乙○○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31至3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四卷第33、37、39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四卷第35頁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擷圖 警四卷第4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Delly」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警四卷第43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2.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3. 警三卷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 4. 警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併辦) 5. 他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5789號卷(併辦) 6. 他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830號卷(併辦) 7.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 8.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40號卷 9.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56號卷 10.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號卷(併辦) 11.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併辦) 12.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198號卷(併辦) 13. 金訴448卷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8號卷 14. 他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773號卷 15.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23號卷 16. 金訴295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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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