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370號
TCHM,113,金上訴,370,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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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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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16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7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奕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洗錢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6日前某日,在 南投縣草屯鎮等處,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等資料,提供給某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後該詐騙集團成員 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犯意,利用上開帳戶,與告訴人張 哲嘉聯繫,以「網路投資、賺錢」等為詐術,致其均陷於錯 誤,告訴人因而於同年1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月6日,經 檢察官當庭更正),分三次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200 0元、5萬元,共合計62,000元至本案帳戶。被告並配合將詐 得款項以網路轉帳,購買虛擬貨幣轉匯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 之其他虛擬貨幣錢包位址或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 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 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之證述、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手機畫面 截圖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詐欺、洗錢,辯稱:我不是犯罪,我當時在交 友軟體上認識雯雯,她說有經營網路電商,邀我一起做,在 電商平台上成立自己店舖,再把商品上架到自己的店舖,若 有客人下單,我再去向商家下單,商家他們就會寄貨,我只 是賺價差,開店要有本金才有辦法運作。雯雯說她的店鋪裡 銀行轉帳額度有問題,雯雯她說要把資金轉給我,請我幫忙 轉入她的店舖裡面,就是新臺幣換成虛擬貨幣,再把虛擬貨 幣轉入她的平台,她就給我一個虛擬帳戶的地址,我不知道 這些錢是詐騙來的錢,我以為是雯雯做生意的本錢。我沒有 詐欺、洗錢。我跟雯雯沒有見過面,只有講過電話,我們通 話過5-6次以上,她聲音蠻好聽的,我覺得雯雯是帶著我做 副業,被證9有我提出當時上架的商品(乾拌麵、茶葉、運 動服裝)。我有去開立ACE王牌交易所、MAICOIN兩個虛擬貨 幣帳戶,目前兩個帳戶都還在,ACE帳戶裡面沒有錢,MAICO IN裡面還有錢,就是之前轉帳失敗被退回的錢,大約價值1 萬2左右(準備程序)。偵查時,檢察官說看起來我也是被 騙的,提醒我小心個資帳戶不能亂給,後面檢察官叫我寫了 悔過書,我看到悔過書寫說我認罪,覺得有點奇怪,當時我 對於認罪的定義不是很清楚才寫了這個悔過書。我當時所使 用的電商平台與虛擬貨幣管道,與張哲嘉是一樣的,我只是 幫忙雯雯將新臺幣轉成虛擬貨幣,再匯去雯雯的電商裡面, 所以才有轉帳的這個行為。我LINE裡面也有聊天紀錄,我與 雯雯確認情侶關係交往中,我是相信她,才跟她一起做電商 ,開設店舖、申請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錢包帳戶及後來的 轉帳、買進虛擬貨幣轉出。帳戶出問題了,我覺得很奇怪, 我轉問身邊的朋友,才確定我被騙了,我被利用當人頭帳戶 ,我當下知道後就立刻去派出所報案。我的生活單純,沒有 什麼機會去接觸異性朋友,我嚮往感情希望有人陪伴我,我 想說很多人都是交友軟體認識的,我想說去用用看,跟雯雯 聊天時我當時剛換工作,第一次長時間離開南投,在雯雯的 關心下喜歡上她,我想要能快點經濟、生活獨立,當雯雯向 我介紹電商的時候,我才決定投入,事發到現在給家裡不小 的負面影響,我很對不起家裡,確實學到教訓了(審理筆錄



)。  
五、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害人張哲嘉一樣是被女生以話術欺 騙投資電商平台,跟被告受騙情形是一模一樣的,先用電商 平台來混淆,假冒要用虛擬貨幣交易,誘使他們去開戶ACE 、MAICOIN帳戶,這兩個交易所是當時國內很大的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準備程序)。被告是單純的年輕人,沒有交過女 朋友,網友雯雯花了將近10天建立信任,甚至後來產生愛慕 之意,被告工作不順,雯雯藉機說做電商有賺錢,被告想要 做出成績讓父母肯定,雯雯確實設計出虛假的平台讓被告與 被害人操作,雯雯一步一步帶著被告做虛擬貨幣,被告是被 雯雯誘騙而不知道被詐欺集團利用,這個電商平台是「美團 」的子平台,被告經營電商有資金需求,要開虛擬貨幣的交 易帳戶,申設帳戶的時候都有1元交易的驗證動作,檢察官 認為被告與詐欺集團勾結,容有誤會。彰化銀行帳戶是被告 前一份工作的薪轉帳戶,並沒有提領異常的情形,被告自己 也投入資金要做電商,被告也是詐欺犯罪的被害人,希望依 據無罪推定及相關事證,駁回檢察官上訴(審理筆錄)。六、先復原本案金流過程: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原審卷第30頁以下) (交易單位:新臺幣) 被告手機內MAICOIN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警卷第89-91頁) ACE王牌虛擬貨幣交易所之交易紀錄(偵卷第41頁) 流入 → 轉出 → 換成虛擬貨幣後去處 111年12月21日餘額414元。 112年1月5日15:04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交易所)存入1元。 112年1月4日21:36:38被告於王牌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開戶成功(偵卷第41頁) 112年1月5日22:05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3000元到美團線上客服指定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辯稱是自己受騙而投資)(美團對話見警卷第74頁) 112年1月9日12:20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1元。 112年1月12日15:47從被告自己名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12日轉入1萬元 → 112年1月12日 17:05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1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被告辯稱是自己受騙而投資) → 112年1月12日17:05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10000元 → 112年1月12日17:13購買入327.6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9999.99元。 → 112年1月14日12:24提領326.72724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327.2724個USDT) 不詳人於112年1月17日之18:17及18:18及18:28各存入5萬、5萬、5萬元新臺幣,到被告彰銀帳戶 → 112年1月17日19:01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15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17日19:01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150000元 → 112年1月17日19:05購買入4935.99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149999.8元。 → 112年1月17日19:15提領4930.05401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4931.0540個USDT) 不詳人112年1月17日18:30存入5萬,到被告彰銀帳戶 → 112年1月17日19:25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50000元到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指定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MAICOIN交易紀錄記載成功入金新臺幣50000元(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 112年1月17日19:22購買1627.66個USDT虛擬貨幣。 → 112年1月17日21:21從MAICOIN交易所發送2604.333539個USDT到指定地址 (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不詳人112年1月17日20:17存入3萬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 112年1月17日20:38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30000元到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指定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MAICOIN交易紀錄記載成功入金新臺幣30000元(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 112年1月17日20:36購買977.68個USDT虛擬貨幣。 → 不詳人於112年1月18日14:12,存入5萬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 112年1月18日18:58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10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18日18:58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100000元 → 112年1月18日19:00購買入3289.48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100000.19元。 不詳人於112年1月18日14:19,存入5萬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112年1月18日15:57張哲嘉、台企銀000-00000000000網銀帳戶匯出10000元 → 112年1月18日19:18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新臺幣12000元到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指定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MAICOIN交易紀錄記載成功入金新臺幣12000元(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 在MAICOIN平台上,112年1月18日19:24購買389.62個USDT → 112年1月18日19:24發送到一個指定地址,但是發送失敗,USDT被退回(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112年1月19日12:30重新發送389.625個USDT到一個指定地址,僅記載「處理中」未成功。 112年1月18日16:27張哲嘉、台企銀000-00000000000網銀帳戶匯出2000元 不詳人於112年1月18日18:51存50000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112年1月18日19:28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新臺幣5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18日19:28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50000元 → 112年1月18日19:29購買入1644.73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49999.792元。 → (年同上述ACE交易所內3289.48個USDT) 112年1月18日19:42提領4928.2579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4929.27579個USDT) 112年1月18日20:20張哲嘉、台企銀000-00000000000網銀帳戶匯出50000元 → 112年1月19日12:36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新臺幣6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19日12:36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60000元 → 112年1月19日19:29購買入1964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60000.2元。 → 112年1月19日19:50提領1961.036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1962.036個USDT) 不詳人於112年1月18日22:15存入1萬元到被告彰銀戶頭。 112年1月19日21:17有人從不詳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一萬元 → 112年1月20日12:41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1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20日12:41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10000元 → 112年1月20日13:03購買入327.33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9999.9315元 → 112年1月20日20:22提領326.00267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327.00267個USDT) 不詳人112年1月20日12:43從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萬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不詳人112年1月20日13:12存入15000元到被告彰 銀帳戶 七、被告自己也投入3000元、1萬元到虛擬帳戶作為電商平台本 金,此有上述112年1月5日、112年1月12日兩次交易紀錄可 證。而依據被告提出與雯雯的對話紀錄,被告是111年12月1 9日就開始與雯雯聊天,「雯雯」會傳送:「你有沒有多穿 一點 很冷」、「你在幹嘛呀」、「你喜歡怎樣的女生 那你 會想交女朋友嗎」、「這表示你也善良呀 我喜歡善良的人 給你++分」、「阿就真心交朋友呀」、「那你就要好好珍惜 我囉」、「有沒有想我」、「我也想你」等語給被告,以騙 取被告感情及博取信任,而從被告回覆:「我真的不是很喜 歡自己」、「你開心就值得了」、「你可以說 是第一個願 意聽我說 還願意跟我聊這麼多的 同年齡的異性」、「想你 」等語,亦可見被告顯然已誤信「雯雯」是真心與其交友而 降低防備。直到111年12月28日開始聊創業問題,雯雯自己 說在做美團電商,112年1月2日雯雯教導被告去開立美團電 商平台上店鋪,112年1月4日雯雯又教導被告去ACE王牌交易 所、MAICOIN交易所開戶,開戶成功後,112年1月5日雯雯教 被告要先存3000元到虛擬帳戶。112年1月9日被告發現自己 在美團平台上的店鋪已經有生意,說「感覺還不錯」「拌麵 」「已經完成四個單了」「這兩個大單我這兩天處理」「因 為資金不夠了」,雯雯還恭喜被告生意做起來了,雯雯催被 告要趕快入金到虛擬帳戶才能進貨,做生意要投入本錢。雯



雯教被告112年1月12日再存入1萬元到王牌交易所帳戶,000 年0月00日下午雯雯教導被告換了327.27個USDT,轉到一個 虛擬地址,第一次轉匯成功後,從此開啟被告多次轉錢到虛 擬地址的行為。至於112年1月18日被害人張哲嘉轉來1萬元 、2000元、5萬元等三筆新臺幣到被告彰銀帳戶,雯雯說「 晚點我會轉15萬給你喔」「你下班的時候再幫我存到店鋪」 「我總共有兩筆訂單」「一筆要付一萬二」「一筆要付十五 萬」「你等等先轉一萬二到MAICOIN錢包」,被告就依著雯 雯指示去匯款虛擬貨幣,以上有被告與雯雯之對話紀錄在卷 可佐(見原審卷第89-145頁)。
八、再觀諸告訴人張哲嘉指述遭詐騙之過程,張哲嘉是112年1月 16日起與暱稱「Uni」女生聊天,Uni介紹自已在做「美團電 商」上做網拍平台,112年1月17日Uni邀請張哲嘉也來美團 上開自己的小舖,成功開設「嘉的店鋪」,Uni建議張哲嘉 先上架一些餅乾糖果禮盒,Uni教張哲嘉要先儲值一些錢才 能做生意,張哲嘉問該怎麼儲值,Uni教張哲嘉去ACE王牌交 易所、MAICOIN交易所開戶儲值電子錢包,Uni說「我是建議 你可以明天先存一筆錢進去」「你支付成本之後」「廠商就 會替你出貨」。112年1月18日張哲嘉又問Uni「怎麼儲值」 「先一萬好了」,Uni說因為你的虛擬貨幣交易帳戶還沒有 ,今天「你可以去跟客服平台申請台幣存入」「他會給你台 幣帳戶」「他直接幫你換成人民幣」「你現在先去客服申請 」,Uni介紹張哲嘉加一位自稱美團客服人員的朋友,這位 美團客服人員就把被告彰化銀行帳戶號碼傳給張哲嘉,張哲 嘉就112年1月18日匯了1萬元、2000元、5萬元等三筆新臺幣 到被告彰銀帳戶。Uni當天還說「你今天有兩筆訂單了」「 不錯喔」「我看你就直接補多一點」,Uni稱讚張哲嘉店鋪 生意不錯,趕快多存些本錢進去做生意,張哲嘉還說「挖、 訂單接不完、我都沒錢了」,Uni說「過年一定禮盒賣得不 錯」「可以先把握」「這樣多賣幾樣就回來了」「我會把4. 5做運用」「之後等你的電子錢包過」「你先去存5萬」等等 ,鼓勵張哲嘉多存一些新臺幣投入做生意。但張哲嘉申請虛 擬貨幣帳戶遲遲不過關,112年1月22日張哲嘉21:50還在說 「ACE電子錢包好像核准了」,但同日22:35張哲嘉說「為什 麼我不能登入美團網頁?」,張哲嘉的美團上店鋪已經不能 使用了,至此才發現異狀(見警卷第14-54頁)。九、綜觀上述詐騙集團所使用之方法,都是以可愛小女生(雯雯 、Uni)身分與宅男們(張奕安張哲嘉)接近,先噓寒問 暖建立感情,再鼓勵宅男要創業,先去「美團電商平台」上 開立小舖,先連結貼一點小東西試賣(乾拌麵、餅乾糖果禮



盒),可愛小女生(雯雯、Uni)再利用不詳買家身分去下 單,宅男們看到店鋪上已經有客戶下單,第一次開店就成功 ,決心要下本錢進貨了,可愛小女生(雯雯、Uni)再教宅 男們去ACE王牌交易所、MAICOIN交易所開戶,以上的詐術過 程都相同,告訴人遭Uni詐騙之理由、手法,實與雯雯對被 告所為如出一轍。只是被告受騙的進度比較快,被告已經開 好ACE王牌交易所、MAICOIN交易所虛擬貨幣帳戶,被告已經 投入3000元、10000元做美團電商生意,且隨時可以將新臺 幣換成虛擬貨幣匯出去。而張哲嘉進度較慢,還沒有成功開 立虛擬貨幣帳戶,張哲嘉已經投入2000元、10000元、50000 元做美團電商生意。張奕安張哲嘉都是被宰的肥羊,都已 經被收割了,差別在於被告張奕安的虛擬貨幣帳戶已經完成 ,且依照詐騙集團指示收錢、轉錢,才被檢察官指稱為詐欺 與洗錢。
十、張奕安張哲嘉受到同樣的話術蠱惑,做相同的事情(差別 僅在張奕安有成功開立虛擬貨幣帳戶),檢察官起訴書指稱 張哲嘉是受騙的,那麼被告張奕安也可能是受騙的。張奕安張哲嘉都是宅男,交友圈封閉,沒有多少與異性接觸的經 驗,在詐騙集團成員高明話術下,張奕安張哲嘉未能理性 判斷,誤信對方在美團電商上店鋪成功,現在訂單很多,要 趕快下本金進貨做生意云云。「雯雯、Uni」照片上是可愛 的小女生,說不定螢幕後面操作對話的都是一些中年大叔, 化身為可愛小女生,用甜言蜜語讓張奕安張哲嘉降低警戒 心,為對方話術所惑,思考及判斷能力下降。被告張奕安相 信112年1月18日匯入彰銀這些錢是雯雯做生意的錢,是雯雯 臨時轉帳達到上限,所以同意幫雯雯將新臺幣換成虛擬貨幣 ,匯去指定地址。雖然沒有與雯雯面對面接觸過,但是雯雯 在語音對話中的聲音很溫柔,「電商創業成功+可愛小女生 陪伴」,被告被美好的憧憬沖昏了頭,就像張哲嘉也被沖昏 了頭一樣。被告疏於查證「雯雯」真實身分及利用其帳戶之 真實目的,即代替雯雯轉匯虛擬貨幣轉存至指定電子錢包, 固有失慮之處,然被告係基於對「雯雯」之感情信任關係, 誤認這是「電商創業成功+可愛小女生陪伴」,並未認識自 己已經被詐騙集團利用。尚難以被告一時輕率,未能進一步 查證、合理判斷,即逕予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或一般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駁回上訴之理由,本院之判斷:  
 ㈠檢察官上訴理由稱:在112年1月30日之對話紀錄中,被告向雯 雯說「我們又沒見過面,根本不知道你是誰」等語,被告與 雯雯並無任何信任基礎可言,被告與「雯雯」既素未謀面,



如何能稱其信任「雯雯」?又豈能僅憑「雯雯」之花言巧語 稱欲與其交往,降低防備又提供自身金融交易至關重要之本 案帳戶?「雯雯」所稱之帶其從事電商交易,而要求其提供 本案帳戶並購買虛擬貨幣等情,與大陸地區之「美團」「淘 寶」等正式之電子商務網站,從未認可使用虛擬貨幣作為交 易媒介,此在網路上即可輕易查詢得知,然被告對於此與正 式電商交易迥異之交付金融帳戶之託辭如何能深信不疑?然 其仍為此不常見之方式交付帳戶,且交付之人係為自稱欲與 其交往,然卻未曾謀面,甚至未知其真實姓名年籍,無從信 任之「雯雯」。再觀諸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在112 年1 月 5 日、9 日分別有1 元金額自現代科技財富公司匯入,與人 頭帳戶測試可用性之犯罪常情如出一轍,然被告對此異常情 節竟能絲毫無疑?且其提供帳戶與無信任基礎且無從尋得之 「雯雯」時,為求得愛情,縱屬被騙,將自己利益、情感之 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 而不違背其本意,即存有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 意(見上訴理由書)。   
 ㈡被告提出「小女生的鼓勵、美團電商創業、客人已經下單要 進貨需要投入本金、先匯新臺幣入虛擬貨幣平台、臨時幫小 女生轉匯虛擬貨幣」等故事,有聊天紀錄為證,或許這個故 事不是完美無瑕,美團電商是否接受虛擬貨幣交易?或者雯 雯介紹自稱「美團電商助理」之人是否為詐騙分子,被告是 否有先查證過? 被告投入新臺幣或轉匯虛擬貨幣,是否真的 有匯入美團電商官方帳戶內?這些問題都可能是詐術的破綻 之處,但是詐騙手段本來就日新月異,從單一的交易詐騙、 感情詐騙手法,現在進化成「交易詐騙+感情詐騙」複合手 法,針對那些渴望創業賺錢,又渴望愛情滋潤的宅男們,特 別有效。張哲嘉也是提出同樣的「小女生的鼓勵、美團電商 創業、客人已經下單要進貨需要投入本金、先匯新臺幣入指 定帳戶」說法,故事一模一樣,張奕安張哲嘉同樣被收割 過一次(張奕安損失1萬3000元、張哲嘉損失6萬2000元), 只是被告張奕安進度比較快,先成功開立了虛擬貨幣帳戶, 又淪為洗錢管道而已。張哲嘉被「交易詐騙+感情詐騙」, 檢察官認為張哲嘉被騙是情有可原的。同樣,被告張奕安被 「交易詐騙+感情詐騙」,也相信這個故事為真,應該也是 情有可原的。
 ㈢在112年1月30日之對話中,被告張奕安確實有對雯雯說「我 們又沒見過面,根本不知道你是誰」(原審卷第145頁)。 這已經是很後期的對話,被告張奕安最後一次操作虛擬貨幣 匯款是112年1月20日中午,但被告彰銀帳戶於112年1月20日



還有來自不詳人入金「1萬元」「1萬5000元」尚未轉成虛擬 貨幣。雯雯催促被告趕快換成虛擬貨幣匯到指定地址,但是 被告遲遲沒有去辦,兩人才起爭執,但是這已經是最後期的 對話,即便被告112年1月30日起疑,也不能推認說被告112 年1月18日已經有未必故意。檢察官若指稱被告張奕安「未 善盡查證義務,而有未必故意」,那在同樣一個話術下,被 害人張哲嘉也是「未善盡查證義務,而有未必故意」。如果 檢察官相信張哲嘉受騙頂多是「與有過失」,那在同樣一個 話術下,張奕安受騙也會是「與有過失」,與有過失就不是 故意,不會成罪。
 ㈣被告在提供彰銀帳號、操作虛擬貨幣帳戶,轉錢匯錢時,其 主觀上是否認識112年1月18日匯入的錢是詐騙所得?其主觀 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均尚有 合理懷疑存在。原審綜合所有證據,認為本案舉證尚未到達 「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 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依照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而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應可支持,檢察官 上訴指稱被告至少是未必故意,尚難成立。
、被告縱然無犯罪故意,但仍可能有過失,被告是否應該依民 法侵權行為規定賠償被害人張哲嘉,則屬另一個問題,請被 害人張哲嘉自行斟酌是否另循民事管道求償,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幸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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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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