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奕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16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7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奕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洗錢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6日前某日,在 南投縣草屯鎮等處,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等資料,提供給某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後該詐騙集團成員 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犯意,利用上開帳戶,與告訴人張 哲嘉聯繫,以「網路投資、賺錢」等為詐術,致其均陷於錯 誤,告訴人因而於同年1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月6日,經 檢察官當庭更正),分三次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200 0元、5萬元,共合計62,000元至本案帳戶。被告並配合將詐 得款項以網路轉帳,購買虛擬貨幣轉匯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 之其他虛擬貨幣錢包位址或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 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 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之證述、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手機畫面 截圖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詐欺、洗錢,辯稱:我不是犯罪,我當時在交 友軟體上認識雯雯,她說有經營網路電商,邀我一起做,在 電商平台上成立自己店舖,再把商品上架到自己的店舖,若 有客人下單,我再去向商家下單,商家他們就會寄貨,我只 是賺價差,開店要有本金才有辦法運作。雯雯說她的店鋪裡 銀行轉帳額度有問題,雯雯她說要把資金轉給我,請我幫忙 轉入她的店舖裡面,就是新臺幣換成虛擬貨幣,再把虛擬貨 幣轉入她的平台,她就給我一個虛擬帳戶的地址,我不知道 這些錢是詐騙來的錢,我以為是雯雯做生意的本錢。我沒有 詐欺、洗錢。我跟雯雯沒有見過面,只有講過電話,我們通 話過5-6次以上,她聲音蠻好聽的,我覺得雯雯是帶著我做 副業,被證9有我提出當時上架的商品(乾拌麵、茶葉、運 動服裝)。我有去開立ACE王牌交易所、MAICOIN兩個虛擬貨 幣帳戶,目前兩個帳戶都還在,ACE帳戶裡面沒有錢,MAICO IN裡面還有錢,就是之前轉帳失敗被退回的錢,大約價值1 萬2左右(準備程序)。偵查時,檢察官說看起來我也是被 騙的,提醒我小心個資帳戶不能亂給,後面檢察官叫我寫了 悔過書,我看到悔過書寫說我認罪,覺得有點奇怪,當時我 對於認罪的定義不是很清楚才寫了這個悔過書。我當時所使 用的電商平台與虛擬貨幣管道,與張哲嘉是一樣的,我只是 幫忙雯雯將新臺幣轉成虛擬貨幣,再匯去雯雯的電商裡面, 所以才有轉帳的這個行為。我LINE裡面也有聊天紀錄,我與 雯雯確認情侶關係交往中,我是相信她,才跟她一起做電商 ,開設店舖、申請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錢包帳戶及後來的 轉帳、買進虛擬貨幣轉出。帳戶出問題了,我覺得很奇怪, 我轉問身邊的朋友,才確定我被騙了,我被利用當人頭帳戶 ,我當下知道後就立刻去派出所報案。我的生活單純,沒有 什麼機會去接觸異性朋友,我嚮往感情希望有人陪伴我,我 想說很多人都是交友軟體認識的,我想說去用用看,跟雯雯 聊天時我當時剛換工作,第一次長時間離開南投,在雯雯的 關心下喜歡上她,我想要能快點經濟、生活獨立,當雯雯向 我介紹電商的時候,我才決定投入,事發到現在給家裡不小 的負面影響,我很對不起家裡,確實學到教訓了(審理筆錄
)。
五、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害人張哲嘉一樣是被女生以話術欺 騙投資電商平台,跟被告受騙情形是一模一樣的,先用電商 平台來混淆,假冒要用虛擬貨幣交易,誘使他們去開戶ACE 、MAICOIN帳戶,這兩個交易所是當時國內很大的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準備程序)。被告是單純的年輕人,沒有交過女 朋友,網友雯雯花了將近10天建立信任,甚至後來產生愛慕 之意,被告工作不順,雯雯藉機說做電商有賺錢,被告想要 做出成績讓父母肯定,雯雯確實設計出虛假的平台讓被告與 被害人操作,雯雯一步一步帶著被告做虛擬貨幣,被告是被 雯雯誘騙而不知道被詐欺集團利用,這個電商平台是「美團 」的子平台,被告經營電商有資金需求,要開虛擬貨幣的交 易帳戶,申設帳戶的時候都有1元交易的驗證動作,檢察官 認為被告與詐欺集團勾結,容有誤會。彰化銀行帳戶是被告 前一份工作的薪轉帳戶,並沒有提領異常的情形,被告自己 也投入資金要做電商,被告也是詐欺犯罪的被害人,希望依 據無罪推定及相關事證,駁回檢察官上訴(審理筆錄)。六、先復原本案金流過程: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原審卷第30頁以下) (交易單位:新臺幣) 被告手機內MAICOIN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警卷第89-91頁) ACE王牌虛擬貨幣交易所之交易紀錄(偵卷第41頁) 流入 → 轉出 → 換成虛擬貨幣後去處 111年12月21日餘額414元。 112年1月5日15:04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交易所)存入1元。 112年1月4日21:36:38被告於王牌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開戶成功(偵卷第41頁) 112年1月5日22:05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3000元到美團線上客服指定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辯稱是自己受騙而投資)(美團對話見警卷第74頁) 112年1月9日12:20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1元。 112年1月12日15:47從被告自己名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12日轉入1萬元 → 112年1月12日 17:05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1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被告辯稱是自己受騙而投資) → 112年1月12日17:05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10000元 → 112年1月12日17:13購買入327.6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9999.99元。 → 112年1月14日12:24提領326.72724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327.2724個USDT) 不詳人於112年1月17日之18:17及18:18及18:28各存入5萬、5萬、5萬元新臺幣,到被告彰銀帳戶 → 112年1月17日19:01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15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17日19:01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150000元 → 112年1月17日19:05購買入4935.99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149999.8元。 → 112年1月17日19:15提領4930.05401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4931.0540個USDT) 不詳人112年1月17日18:30存入5萬,到被告彰銀帳戶 → 112年1月17日19:25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50000元到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指定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MAICOIN交易紀錄記載成功入金新臺幣50000元(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 112年1月17日19:22購買1627.66個USDT虛擬貨幣。 → 112年1月17日21:21從MAICOIN交易所發送2604.333539個USDT到指定地址 (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不詳人112年1月17日20:17存入3萬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 112年1月17日20:38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30000元到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指定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MAICOIN交易紀錄記載成功入金新臺幣30000元(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 112年1月17日20:36購買977.68個USDT虛擬貨幣。 → 不詳人於112年1月18日14:12,存入5萬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 112年1月18日18:58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10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18日18:58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100000元 → 112年1月18日19:00購買入3289.48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100000.19元。 不詳人於112年1月18日14:19,存入5萬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112年1月18日15:57張哲嘉、台企銀000-00000000000網銀帳戶匯出10000元 → 112年1月18日19:18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新臺幣12000元到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指定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MAICOIN交易紀錄記載成功入金新臺幣12000元(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 在MAICOIN平台上,112年1月18日19:24購買389.62個USDT → 112年1月18日19:24發送到一個指定地址,但是發送失敗,USDT被退回(警卷第89頁被告手機內交易所APP上之交易紀錄截圖)。 112年1月19日12:30重新發送389.625個USDT到一個指定地址,僅記載「處理中」未成功。 112年1月18日16:27張哲嘉、台企銀000-00000000000網銀帳戶匯出2000元 不詳人於112年1月18日18:51存50000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112年1月18日19:28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新臺幣5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18日19:28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50000元 → 112年1月18日19:29購買入1644.73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49999.792元。 → (年同上述ACE交易所內3289.48個USDT) 112年1月18日19:42提領4928.2579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4929.27579個USDT) 112年1月18日20:20張哲嘉、台企銀000-00000000000網銀帳戶匯出50000元 → 112年1月19日12:36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新臺幣6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19日12:36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60000元 → 112年1月19日19:29購買入1964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60000.2元。 → 112年1月19日19:50提領1961.036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1962.036個USDT) 不詳人於112年1月18日22:15存入1萬元到被告彰銀戶頭。 112年1月19日21:17有人從不詳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一萬元 → 112年1月20日12:41被告從彰銀帳戶轉出10000元到其網銀約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亦即被告在王牌交易所設定之虛擬帳號) → 112年1月20日12:41入金王牌交易所ACE,新臺幣10000元 → 112年1月20日13:03購買入327.33個USDT,成交金額為新臺幣9999.9315元 → 112年1月20日20:22提領326.00267個USDT轉到一個指定地址(含手續費是扣款327.00267個USDT) 不詳人112年1月20日12:43從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萬元到被告彰銀帳戶 不詳人112年1月20日13:12存入15000元到被告彰 銀帳戶 七、被告自己也投入3000元、1萬元到虛擬帳戶作為電商平台本 金,此有上述112年1月5日、112年1月12日兩次交易紀錄可 證。而依據被告提出與雯雯的對話紀錄,被告是111年12月1 9日就開始與雯雯聊天,「雯雯」會傳送:「你有沒有多穿 一點 很冷」、「你在幹嘛呀」、「你喜歡怎樣的女生 那你 會想交女朋友嗎」、「這表示你也善良呀 我喜歡善良的人 給你++分」、「阿就真心交朋友呀」、「那你就要好好珍惜 我囉」、「有沒有想我」、「我也想你」等語給被告,以騙 取被告感情及博取信任,而從被告回覆:「我真的不是很喜 歡自己」、「你開心就值得了」、「你可以說 是第一個願 意聽我說 還願意跟我聊這麼多的 同年齡的異性」、「想你 」等語,亦可見被告顯然已誤信「雯雯」是真心與其交友而 降低防備。直到111年12月28日開始聊創業問題,雯雯自己 說在做美團電商,112年1月2日雯雯教導被告去開立美團電 商平台上店鋪,112年1月4日雯雯又教導被告去ACE王牌交易 所、MAICOIN交易所開戶,開戶成功後,112年1月5日雯雯教 被告要先存3000元到虛擬帳戶。112年1月9日被告發現自己 在美團平台上的店鋪已經有生意,說「感覺還不錯」「拌麵 」「已經完成四個單了」「這兩個大單我這兩天處理」「因 為資金不夠了」,雯雯還恭喜被告生意做起來了,雯雯催被 告要趕快入金到虛擬帳戶才能進貨,做生意要投入本錢。雯
雯教被告112年1月12日再存入1萬元到王牌交易所帳戶,000 年0月00日下午雯雯教導被告換了327.27個USDT,轉到一個 虛擬地址,第一次轉匯成功後,從此開啟被告多次轉錢到虛 擬地址的行為。至於112年1月18日被害人張哲嘉轉來1萬元 、2000元、5萬元等三筆新臺幣到被告彰銀帳戶,雯雯說「 晚點我會轉15萬給你喔」「你下班的時候再幫我存到店鋪」 「我總共有兩筆訂單」「一筆要付一萬二」「一筆要付十五 萬」「你等等先轉一萬二到MAICOIN錢包」,被告就依著雯 雯指示去匯款虛擬貨幣,以上有被告與雯雯之對話紀錄在卷 可佐(見原審卷第89-145頁)。
八、再觀諸告訴人張哲嘉指述遭詐騙之過程,張哲嘉是112年1月 16日起與暱稱「Uni」女生聊天,Uni介紹自已在做「美團電 商」上做網拍平台,112年1月17日Uni邀請張哲嘉也來美團 上開自己的小舖,成功開設「嘉的店鋪」,Uni建議張哲嘉 先上架一些餅乾糖果禮盒,Uni教張哲嘉要先儲值一些錢才 能做生意,張哲嘉問該怎麼儲值,Uni教張哲嘉去ACE王牌交 易所、MAICOIN交易所開戶儲值電子錢包,Uni說「我是建議 你可以明天先存一筆錢進去」「你支付成本之後」「廠商就 會替你出貨」。112年1月18日張哲嘉又問Uni「怎麼儲值」 「先一萬好了」,Uni說因為你的虛擬貨幣交易帳戶還沒有 ,今天「你可以去跟客服平台申請台幣存入」「他會給你台 幣帳戶」「他直接幫你換成人民幣」「你現在先去客服申請 」,Uni介紹張哲嘉加一位自稱美團客服人員的朋友,這位 美團客服人員就把被告彰化銀行帳戶號碼傳給張哲嘉,張哲 嘉就112年1月18日匯了1萬元、2000元、5萬元等三筆新臺幣 到被告彰銀帳戶。Uni當天還說「你今天有兩筆訂單了」「 不錯喔」「我看你就直接補多一點」,Uni稱讚張哲嘉店鋪 生意不錯,趕快多存些本錢進去做生意,張哲嘉還說「挖、 訂單接不完、我都沒錢了」,Uni說「過年一定禮盒賣得不 錯」「可以先把握」「這樣多賣幾樣就回來了」「我會把4. 5做運用」「之後等你的電子錢包過」「你先去存5萬」等等 ,鼓勵張哲嘉多存一些新臺幣投入做生意。但張哲嘉申請虛 擬貨幣帳戶遲遲不過關,112年1月22日張哲嘉21:50還在說 「ACE電子錢包好像核准了」,但同日22:35張哲嘉說「為什 麼我不能登入美團網頁?」,張哲嘉的美團上店鋪已經不能 使用了,至此才發現異狀(見警卷第14-54頁)。九、綜觀上述詐騙集團所使用之方法,都是以可愛小女生(雯雯 、Uni)身分與宅男們(張奕安、張哲嘉)接近,先噓寒問 暖建立感情,再鼓勵宅男要創業,先去「美團電商平台」上 開立小舖,先連結貼一點小東西試賣(乾拌麵、餅乾糖果禮
盒),可愛小女生(雯雯、Uni)再利用不詳買家身分去下 單,宅男們看到店鋪上已經有客戶下單,第一次開店就成功 ,決心要下本錢進貨了,可愛小女生(雯雯、Uni)再教宅 男們去ACE王牌交易所、MAICOIN交易所開戶,以上的詐術過 程都相同,告訴人遭Uni詐騙之理由、手法,實與雯雯對被 告所為如出一轍。只是被告受騙的進度比較快,被告已經開 好ACE王牌交易所、MAICOIN交易所虛擬貨幣帳戶,被告已經 投入3000元、10000元做美團電商生意,且隨時可以將新臺 幣換成虛擬貨幣匯出去。而張哲嘉進度較慢,還沒有成功開 立虛擬貨幣帳戶,張哲嘉已經投入2000元、10000元、50000 元做美團電商生意。張奕安與張哲嘉都是被宰的肥羊,都已 經被收割了,差別在於被告張奕安的虛擬貨幣帳戶已經完成 ,且依照詐騙集團指示收錢、轉錢,才被檢察官指稱為詐欺 與洗錢。
十、張奕安與張哲嘉受到同樣的話術蠱惑,做相同的事情(差別 僅在張奕安有成功開立虛擬貨幣帳戶),檢察官起訴書指稱 張哲嘉是受騙的,那麼被告張奕安也可能是受騙的。張奕安 與張哲嘉都是宅男,交友圈封閉,沒有多少與異性接觸的經 驗,在詐騙集團成員高明話術下,張奕安與張哲嘉未能理性 判斷,誤信對方在美團電商上店鋪成功,現在訂單很多,要 趕快下本金進貨做生意云云。「雯雯、Uni」照片上是可愛 的小女生,說不定螢幕後面操作對話的都是一些中年大叔, 化身為可愛小女生,用甜言蜜語讓張奕安與張哲嘉降低警戒 心,為對方話術所惑,思考及判斷能力下降。被告張奕安相 信112年1月18日匯入彰銀這些錢是雯雯做生意的錢,是雯雯 臨時轉帳達到上限,所以同意幫雯雯將新臺幣換成虛擬貨幣 ,匯去指定地址。雖然沒有與雯雯面對面接觸過,但是雯雯 在語音對話中的聲音很溫柔,「電商創業成功+可愛小女生 陪伴」,被告被美好的憧憬沖昏了頭,就像張哲嘉也被沖昏 了頭一樣。被告疏於查證「雯雯」真實身分及利用其帳戶之 真實目的,即代替雯雯轉匯虛擬貨幣轉存至指定電子錢包, 固有失慮之處,然被告係基於對「雯雯」之感情信任關係, 誤認這是「電商創業成功+可愛小女生陪伴」,並未認識自 己已經被詐騙集團利用。尚難以被告一時輕率,未能進一步 查證、合理判斷,即逕予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或一般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駁回上訴之理由,本院之判斷:
㈠檢察官上訴理由稱:在112年1月30日之對話紀錄中,被告向雯 雯說「我們又沒見過面,根本不知道你是誰」等語,被告與 雯雯並無任何信任基礎可言,被告與「雯雯」既素未謀面,
如何能稱其信任「雯雯」?又豈能僅憑「雯雯」之花言巧語 稱欲與其交往,降低防備又提供自身金融交易至關重要之本 案帳戶?「雯雯」所稱之帶其從事電商交易,而要求其提供 本案帳戶並購買虛擬貨幣等情,與大陸地區之「美團」「淘 寶」等正式之電子商務網站,從未認可使用虛擬貨幣作為交 易媒介,此在網路上即可輕易查詢得知,然被告對於此與正 式電商交易迥異之交付金融帳戶之託辭如何能深信不疑?然 其仍為此不常見之方式交付帳戶,且交付之人係為自稱欲與 其交往,然卻未曾謀面,甚至未知其真實姓名年籍,無從信 任之「雯雯」。再觀諸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在112 年1 月 5 日、9 日分別有1 元金額自現代科技財富公司匯入,與人 頭帳戶測試可用性之犯罪常情如出一轍,然被告對此異常情 節竟能絲毫無疑?且其提供帳戶與無信任基礎且無從尋得之 「雯雯」時,為求得愛情,縱屬被騙,將自己利益、情感之 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 而不違背其本意,即存有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 意(見上訴理由書)。
㈡被告提出「小女生的鼓勵、美團電商創業、客人已經下單要 進貨需要投入本金、先匯新臺幣入虛擬貨幣平台、臨時幫小 女生轉匯虛擬貨幣」等故事,有聊天紀錄為證,或許這個故 事不是完美無瑕,美團電商是否接受虛擬貨幣交易?或者雯 雯介紹自稱「美團電商助理」之人是否為詐騙分子,被告是 否有先查證過? 被告投入新臺幣或轉匯虛擬貨幣,是否真的 有匯入美團電商官方帳戶內?這些問題都可能是詐術的破綻 之處,但是詐騙手段本來就日新月異,從單一的交易詐騙、 感情詐騙手法,現在進化成「交易詐騙+感情詐騙」複合手 法,針對那些渴望創業賺錢,又渴望愛情滋潤的宅男們,特 別有效。張哲嘉也是提出同樣的「小女生的鼓勵、美團電商 創業、客人已經下單要進貨需要投入本金、先匯新臺幣入指 定帳戶」說法,故事一模一樣,張奕安與張哲嘉同樣被收割 過一次(張奕安損失1萬3000元、張哲嘉損失6萬2000元), 只是被告張奕安進度比較快,先成功開立了虛擬貨幣帳戶, 又淪為洗錢管道而已。張哲嘉被「交易詐騙+感情詐騙」, 檢察官認為張哲嘉被騙是情有可原的。同樣,被告張奕安被 「交易詐騙+感情詐騙」,也相信這個故事為真,應該也是 情有可原的。
㈢在112年1月30日之對話中,被告張奕安確實有對雯雯說「我 們又沒見過面,根本不知道你是誰」(原審卷第145頁)。 這已經是很後期的對話,被告張奕安最後一次操作虛擬貨幣 匯款是112年1月20日中午,但被告彰銀帳戶於112年1月20日
還有來自不詳人入金「1萬元」「1萬5000元」尚未轉成虛擬 貨幣。雯雯催促被告趕快換成虛擬貨幣匯到指定地址,但是 被告遲遲沒有去辦,兩人才起爭執,但是這已經是最後期的 對話,即便被告112年1月30日起疑,也不能推認說被告112 年1月18日已經有未必故意。檢察官若指稱被告張奕安「未 善盡查證義務,而有未必故意」,那在同樣一個話術下,被 害人張哲嘉也是「未善盡查證義務,而有未必故意」。如果 檢察官相信張哲嘉受騙頂多是「與有過失」,那在同樣一個 話術下,張奕安受騙也會是「與有過失」,與有過失就不是 故意,不會成罪。
㈣被告在提供彰銀帳號、操作虛擬貨幣帳戶,轉錢匯錢時,其 主觀上是否認識112年1月18日匯入的錢是詐騙所得?其主觀 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均尚有 合理懷疑存在。原審綜合所有證據,認為本案舉證尚未到達 「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 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依照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而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應可支持,檢察官 上訴指稱被告至少是未必故意,尚難成立。
、被告縱然無犯罪故意,但仍可能有過失,被告是否應該依民 法侵權行為規定賠償被害人張哲嘉,則屬另一個問題,請被 害人張哲嘉自行斟酌是否另循民事管道求償,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幸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