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10號
ULDM,113,金訴,110,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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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緝字第121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壬○○與其妻陳秀如(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判決 ,現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依其等社會生活 經驗與智識程度,均可預見現今手機普及,申請手機門號並 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門號使用,且亦可 預見向金融機構申設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攸關個 人財產、信用之表徵,無正當理由要求他人辦理並徵用「多 個」手機門號預付卡及「多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使用者,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 係,且極可能將他人門號預付卡用以為詐欺使用,並將他人 帳戶作為取得財產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使用,且一旦以人頭 帳戶收受詐欺款項再轉匯或提領後,將難以查悉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所在等情,卻仍基於縱然如此亦不違背其等本意 之共同幫助詐欺取財及共同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的犯意聯 絡,為以下同時提供預付卡、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 ㈠壬○○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指示陳秀如前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進化學士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 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B門號)、0000000000號(下 稱C門號)預付卡後,將上開門號均交付予壬○○,再由壬○○ 於其後某日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寶哥」,以 此方式容任「寶哥」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已 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犯之)使用上開門號遂行 財產犯罪,而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嗣「寶 哥」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門號分 別在蝦皮購物平台(下稱蝦皮平台)註冊「verrt_345」、 「ghihk_323」、「qazx_233」等帳號(下合稱本案蝦皮帳 號),並分別以本案蝦皮帳號向不詳之蝦皮平台賣家提出買 賣交易申請,且均選擇以「銀行轉帳」作為交易結帳之方式 ,藉此取得附表一所示之蝦皮平台系統隨機生成、供消費者 付款之虛擬帳號,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於111年8月30日17時8分許,以附表一所示之詐 欺方式對甲○○施以詐術,致甲○○陷於錯誤,而接續於附表一 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一所示之虛 擬帳號,詐欺集團成員藉此完成預先向不詳之蝦皮平台賣家 買賣交易申請之付款。而詐欺集團成員於甲○○將款項匯入上 開虛擬帳號而付款完成後,隨即向不詳之蝦皮平台賣家取消 交易,以致上開甲○○所匯款項均退回至各筆款項所對應、由 詐欺集團成員所控制之本案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內,以此方 式詐得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得逞。
 ㈡壬○○於111年10月4日11時16分前某時許,指示其妻陳秀如將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 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金融卡 (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金融資料交付予壬○○, 再由壬○○於上開㈠所示某日將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寶 哥」,以此方式容任該人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 明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犯之)使用上開帳戶 遂行財產犯罪,而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藉 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寶 哥」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帳戶作 為人頭帳戶,於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 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編號1至3、 5至8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3、5至8 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金額匯至 附表二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人頭帳戶,旋即遭詐欺集團成 員轉出一空,上開詐欺成員即以前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 飾或隱匿前開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 人則因發覺有異而未陷於錯誤,且未匯款,以致詐欺集團成 員對該人之詐欺取財未遂。嗣因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貳、程序部分
  被告壬○○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 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 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 坦承不諱(偵緝121卷第35至37頁;本院卷第165至168頁、 第171、178頁),並有附表一、二「卷證資料」欄所示證據 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 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經查,本案被告僅有提供陳秀如所申辦之A 、B、C門號及甲、乙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尚不能與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行為等同視 之,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構成 要件行為,其乃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對於詐欺集團成員 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應認屬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 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3 、5至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4部分,則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未遂罪。至起訴書雖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4所 示犯行,亦同時該當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嫌,然依犯罪事實 所述(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已敘明告訴人子○○自始至 終均未匯款,尚未著手幫助一般洗錢行為,故認此部分罪名 應屬贅載,附此敘明。
二、被告以一同時提供A、B、C門號及甲、乙帳戶之金融卡(含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寶哥」之行為,幫助「寶 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之財物(含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未遂)及多次洗錢,係以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與其妻陳秀如2人就本案所述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刑之減輕
 ㈠刑法第30條第2項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實行一般洗錢之幫助行為,為幫助犯 ,考量其犯罪情節較諸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 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規定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前之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既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已自白犯罪,自應依修正前之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刑法第70條遞減之。
五、爰審酌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為遏止犯罪,已大力宣導民眾切 勿將個人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以免成為犯罪集團之幫兇,且 新聞媒體亦時有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及門號預付卡作為犯 罪工具之報導,詎被告不僅指示陳秀如前往電信公司及金融 機構積極辦理電信門號及金融帳戶,以取得門號預付卡、金 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復又於交付上開資料予「寶哥 」時,未向「寶哥」確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且未詢問上 開資料與求職之關聯性,顯見其對不甚熟識之他人無故同時 向其索要多個門號預付卡及金融帳戶之用途不聞不問,以致 A、B、C門號及甲、乙帳戶最終淪為詐欺集團犯罪所用之工 具,其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造成 犯罪偵查、追訴之困難,紊亂金融交易秩序,並造成附表一 、二所示多位告訴人因遭詐欺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 不足取,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可;暨被告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工地工作,日 薪新臺幣1500元,已婚無子女,現與妻子同住之家庭生活經 濟狀況,及本案被害人數、遭詐取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六、沒收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 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 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 )沒收。查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遭詐而匯入之款項均已落入 本案詐欺集團手中,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犯罪所 得係在被告實際支配持有當中,是被告就該等犯罪所得不具 所有權或事實上管領權;又卷內復乏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因本 案犯行確曾獲取不法利得或獲得免除債務之利益,自無從依 前揭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本案詐欺集 團詐取之不法所得即洗錢標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門號對應賣場使用者名稱 ①訂單號碼 ②人頭虛擬帳戶 ③匯款時間 ④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卷證資料 1 ︵ 即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附 表 一 編 號 1 ︶ ①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17時08分,假冒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佯稱交易系統出錯,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至右列人頭虛擬帳戶內,旋即遭轉出一空。 A門號、蝦皮賣場使用者名稱「verrt_345」。 ①220830G7Q752BC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年8月30日20時7分 ④1萬9996元 原偵查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 4259號 ② B門號、蝦皮賣場使用者名稱「ghihk_323」。 ①220830FXK9W1Y4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年8月30日19時56分 ④1萬9996元 ③ ①220830FXMKVWPW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年8月30日19時58分 ④1萬9996元 ④ ①220830FXP0Q7G1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年8月30日20時 ④1萬9996元 ⑤ C門號、蝦皮賣場使用者名稱「qazx_233」。 ①220830G7HQM85C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年8月30日20時23分 ④1萬9996元 ⑥ ①220830G7KRHJ45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年8月30日20時24分 ④1萬9996元 ⑦ A門號、蝦皮賣場使用者名稱「verrt_345」。 ①220830G7KTEVUE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年8月30日20時4分 ④1萬9996元 ⑧ C門號、蝦皮賣場使用者名稱「qazx_233」。 ①220830G7MYK34B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年8月30日20時26分 ④1萬9996元 ⑨ A門號、蝦皮賣場使用者名稱「verrt_345」。 ①220830G7P0XV19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年8月30日20時5分 ④1萬9996元 ⒈告訴人甲○○警詢筆錄(偵4259卷第31至33頁)。 ⒉另案被告陳秀如偵訊、偵詢筆錄(偵緝241卷第11至12頁、第89至91頁、第105至109頁)。 ⒊交易明細總表1份(偵4259卷第36頁)。 ⒋華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4259卷第37頁)。 ⒌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查詢1份(偵4259卷第38頁)。 ⒍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明細1份(偵4259卷第39至41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259卷第34、35、42至78頁)。 ⒏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契約書、申請資料等各1份(偵緝241卷第21至67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8331號函1份(偵4259卷第27頁)。 ⒑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3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31052S號函附蝦皮電商訂單編號、使用者名稱及電話資料各1份(偵4259卷第21至26頁、第29頁)。 ⒒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偵4259卷第15至20頁)。 ⒓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3月5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305007P號函及所附申設資料、訂單資訊、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103至109頁)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卷證資料 1 ︵ 即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二 附 表 二 編 號 1 ︶ 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8時5分許,以交友軟體「探探」與告訴人辛○○互加好友,並以LINE暱稱「豪SIR」向告訴人佯稱與財團有方案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至右列匯款帳戶內,旋即遭轉帳一空。 同年10月7日9時38分 8萬元 甲帳戶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1號(112年度偵字第1092號) ⒈告訴人辛○○警詢筆錄(偵1092卷第7至11頁)。 ⒉另案被告陳秀如偵訊、偵詢筆錄(偵緝241卷第11至12頁、第89至91頁、第105至109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份(偵1092卷第23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及LINE暱稱「豪Sir」對話紀錄各1份(偵1092卷第91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092卷第37至38頁、第43、61頁)。 ⒍陳秀如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資料1份(偵1092卷第31至35頁,偵2025卷第9至15頁,偵緝241卷第71至8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009296號函及所附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11至116頁) 2 ︵ 即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二 附 表 二 編 號 2 ︶ 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某日,以交友軟體「ROOIT」與告訴人庚○○互加好友,並向其佯稱投資跨境電商「TK社區」保證獲利,按客服指示匯款儲值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至右列匯款帳戶內,旋即遭轉帳一空。 同年10月6日11時 42分 28萬5927元 乙帳戶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2號(112年度偵字第1713號) ⒈告訴人庚○○警詢筆錄(偵1713卷第9至11頁)。 ⒉另案被告陳秀如偵訊、偵詢筆錄(偵緝241卷第11至12頁、第89至91頁、第105至109頁)。 ⒊陳秀如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資料各1份(偵1713卷第29至33頁,偵4386卷第21至23頁,偵6615卷第33至37頁,偵8941卷第19至23頁,偵9973卷第31至37頁,偵緝241卷第71至85頁)。 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份(偵1713卷第13頁)。 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713卷第1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1713卷第19至21、23、2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009296號函及所附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11至116頁) 3 ︵ 即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二 附 表 二 編 號 3 ︶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1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信義區公所女職員以電話撥打予告訴人癸○○,佯稱其證件遭盜用申請補助涉案,需繳交保證金作公證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至右列匯款帳戶內,旋即遭轉帳一空。 ①同年月4日11時23分 ②同年月5日10時40分 ③同年月6日14時14分 ①186萬5000元 ②286萬5000元 ③286萬5000元 甲帳戶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3號(112年度偵字第2025號) ⒈告訴人癸○○警詢筆錄(偵2025卷第25至28頁、第29至32頁)。 ⒉另案被告陳秀如偵訊、偵詢筆錄(偵緝241卷第11至12頁、第89至91頁、第105至109頁)。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2025卷第45頁)。 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2份(偵2025卷第49、51頁)。 ⒌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025卷第55至59頁)。 ⒍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2025卷第48頁)。 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偵2025卷第50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025卷第33、41至43頁)。 ⒐陳秀如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資料1份(偵1092卷第31至35頁,偵2025卷第9至15頁,偵緝241卷第71至85頁)。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009296號函及所附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11至116頁) 4 ︵ 即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二 附 表 二 編 號 4 ︶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22時05分,以LINE主動與被害人子○○聯繫假冒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許錫榮,佯稱急需款項應急,請其協助,嗣後驚覺有異,故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386號 ⒈被害人子○○警詢筆錄(偵4386卷第17至18頁)。 ⒉另案被告陳秀如偵訊、偵詢筆錄(偵緝241卷第11至12頁、第89至91頁、第105至109頁)。 ⒊與詐騙集團暱稱「許錫榮」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4386卷第25至2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4386卷第19至20頁)。 5 ︵ 即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二 附 表 二 編 號 5 ︶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0日某時,以臉書暱稱「李建凱」與告訴人己○○互加好友,佯稱係博弈公司員工可知悉中獎號碼邀請己○○下注,再以中獎需繳納稅金、紅包、違約金等理由要求己○○匯款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至右列匯款帳戶內,旋即遭轉帳一空。 ①111年10月6日10時24分 ②111年10月6日10時25分 ③111年10月6日10時30分 ④111年10月6日10時49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3萬元 ④2萬元 乙帳戶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615號 ⒈被害人己○○警詢筆錄(偵6615卷第15、17頁)。 ⒉另案被告陳秀如偵訊、偵詢筆錄(偵緝241卷第11至12頁、第89至91頁、第105至10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6615卷第47至65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6615卷第73頁)。 ⒌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份(偵6615卷第71頁)。 ⒍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所得申報表、「李建凱」護照、澳門銀河旅遊有限公司申請書、李建凱統計部經理名片、境外匯款申請書各1份(偵6615卷第75、77、79、81、83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6615卷第87、89、91至93、95至96頁) ⒏陳秀如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資料各1份(偵1713卷第29至33頁,偵4386卷第21至23頁,偵6615卷第33至37頁,偵8941卷第19至23頁,偵9973卷第31至37頁,偵緝241卷第71至85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009296號函及所附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11至116頁) 6 ︵ 即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二 附 表 二 編 號 6 ︶ 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下旬,以臉書暱稱「姚俊清」與告訴人戊○○互加好友,後以LINE暱稱「風」,佯稱其所工作之「金沙中國」公司有內部投資機會可獲利按其指示匯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至右列匯款帳戶內,旋即遭轉帳一空。 111年10月6日10時18分 31萬元 乙帳戶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965號 ⒈告訴人戊○○警詢筆錄(偵6965卷第9、11頁)。 ⒉另案被告陳秀如偵訊、偵詢筆錄(偵緝241卷第11至12頁、第89至91頁、第105至109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款條)1份(偵6965卷第71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份(偵6965卷第79頁)。 ⒌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6965卷第83至10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6965卷第19、21、25至27、37頁)。 ⒎陳秀如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資料各1份(偵1713卷第29至33頁,偵4386卷第21至23頁,偵6615卷第33至37頁,偵8941卷第19至23頁,偵9973卷第31至37頁,偵緝241卷第71至85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009296號函及所附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11至116頁) 7 ︵ 即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二 附 表 二 編 號 7 ︶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以LINE廣告誘使被害人乙○○加入投資群組「騰飛G」及「景順證券」,向其佯稱依指示下單保證獲利,後以帳戶即將關閉,需匯入分成費與個人所得稅始得提領全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至右列匯款帳戶內,旋即遭轉帳一空。 111年10月5日15時6分 189萬元 乙帳戶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8941號 ⒈被害人乙○○警詢筆錄(偵8941卷第29至30頁)。 ⒉另案被告陳秀如偵訊、偵詢筆錄(偵緝241卷第11至12頁、第89至91頁、第105至109頁)。 ⒊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偵8941卷第63頁)。 ⒋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8941卷第65頁)。 ⒌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截圖1份(偵8941卷第47至49、71至26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8941卷第31至32、51、53頁)。 ⒎陳秀如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資料各1份(偵1713卷第29至33頁,偵4386卷第21至23頁,偵6615卷第33至37頁,偵8941卷第19至23頁,偵9973卷第31至37頁,偵緝241卷第71至85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009296號函及所附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11至116頁) 8 ︵ 即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二 附 表 二 編 號 8 ︶ 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8日,以LINE暱稱「可可」與告訴人丁○○互加好友,向其佯稱加入投資APP可獲利,後以帳戶遭凍結,需匯款始得解除帳戶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至右列匯款帳戶內,旋即遭轉帳一空。 111年10月6日11時21分 18萬元 乙帳戶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973號 ⒈告訴人丁○○警詢筆錄(偵9973卷第13至16頁)。 ⒉另案被告陳秀如偵訊、偵詢筆錄(偵緝241卷第11至12頁、第89至91頁、第105至109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9973卷第101頁)。 ⒋投資詐網頁1份(偵9973卷第97、99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9973卷第81、83、91頁)。 ⒍陳秀如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資料各1份(偵1713卷第29至33頁,偵4386卷第21至23頁,偵6615卷第33至37頁,偵8941卷第19至23頁,偵9973卷第31至37頁,偵緝241卷第71至8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32009296號函及所附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11至1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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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