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字,112年度,189號
HLDM,112,花簡,189,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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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06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503、655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仕鑫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羅仕鑫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將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山○○門市(下稱遠傳電信泰山○○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在該處將其申辦之上開門號SIM卡交付「陳專員」,容任他人作為詐欺之工具。而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於同年12月22日至29日間某時,分別以上開門號,以附表一所示之人姓名,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虛擬貨幣帳戶。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超商代碼繳費時間,付款儲值附表二所示時間之虛擬貨幣訂單,而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儲值到附表二所示虛擬帳戶。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羅仕鑫固坦承有申辦上開門號並交付他人之行為, 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是被地下錢莊的人 押到電信公司申辦門號抵債,我不給那天我就回不了家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12月22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後,在遠傳電信泰山○○門市,將其申辦 之上開門號SIM卡交付「陳專員」,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並 有上開門好申辦資料在卷可稽。而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 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於同年12月22日至29日間某時,分 別以上開門號,以附表一所示之人姓名,向現代財富科技有



限公司申請註冊虛擬貨幣帳戶。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 人姓名,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 二所示超商代碼繳費時間,付款儲值附表二所示時間之虛擬 貨幣訂單,而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付款到附表二所示帳戶等 情,業據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綦詳,並有被害人 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假投資網頁、儲值繳費證明、附表 一帳戶之註冊資料、附表二所示訂單之交易明細、通聯調閱 查詢單附卷可憑。因此,被告所申辦之上開門號確係被他人 用以註冊虛擬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匯款帳戶,首堪認定 。
 ㈡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 定有明文。查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通訊之工具,申請開立門 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辦,並得 同時在不同電信公司申請多數門號使用,乃眾所周知之事實 。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係合法使用,本可自行向電 信公司開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而無向他人購買、租用或以 其他方法取得門號之必要,苟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 電話門號,反而悖於常情而以迂迴方式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使 用,衡情應對於該門號是否合法使用乙節有所懷疑。被告辯 稱申辦門號抵債,雖可認被告無幫助詐欺之確定故意(或稱 直接故意),但仍無礙於被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間 接故意)。
 ㈢又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我被地下錢莊押到電信門 市,說要辦理門號抵債,一個門號抵新臺幣(下同)100元 ,我在那一家辦了3個或5個,辦好就被拿走,他們沒有言語 上強迫我,沒有說如果不辦門號會對我不利,但他們說沒有 辦法還錢就要去辦卡,我怕我不配合他們,不知道會對我做 什麼事,對方只跟我說要用來上網玩遊戲買點數卡,不知道 他們會拿去詐騙等語(112年度偵字第4068號卷第46-47頁) ;於本院調查程序辯稱:我跟地下錢莊借錢,他押我去申請 ,我不給的話那天就回不了家,我無法證明被押去辦門號, 也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語(院卷第40-41頁) 。然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僅提及申辦一個門號可以抵10 0元,並未提及如果當天不辦會有何後果,卻於本院訊問時 稱當天不辦無法回家,則被告究竟是因為辦門號可以抵債, 基於自由意志而申辦,或是受到脅迫已無自由意志,只能配 合申辦,顯然有疑問。被告雖另提出LINE對話紀錄以證明有



地下錢莊借錢,然該對話紀錄並非直接以截圖方式呈現, 而為文字檔,該對話紀錄是否實在,亦有疑義;縱認該對話 紀錄為真實,惟對話紀錄中未提到申辦門號之事,該紀錄至 多也僅能證明被告有與「陳專員」討論還款事宜,無法證明 被告係因受地下錢莊脅迫而申辦門號。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同時交付3支行動電話門號之一幫助行為,使附表二所 示之人遭受詐欺,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利益,係一行為觸 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6年度聲 字第125號裁定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106年12月20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復以109年度聲 字第1843號裁定,就上開案件與被告另犯竊盜、偽造文書案 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2號判決) 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之刑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 月確定,並於109年10月2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前案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 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本院參酌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前案中詐欺、竊盜部分 與本案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案件,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竟未能知所警惕並自我控管,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亦無過 苛、不當之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係對詐欺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之實行,屬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503、6550號移送併案 審理部分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犯行,然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 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造成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所為實 不足取。復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未與被害人和解, 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考量交付門



號之數量、被害人所受損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 交付1門號可以抵100元等語,被告交付附表一所示3支門號S IM卡犯有幫助詐欺犯行,應認抵償之300元為其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行動電話門號 申請人姓名 綁定虛擬帳戶之以下代稱 0000000000 王欣怡 甲 0000000000 徐小萍 乙 0000000000 王薰齊 丙 附表二
編號 被害 / 告訴人 詐欺時間 匯入之虛擬帳戶 訂單時間 超商代碼 繳費時間 匯款金額 詐欺方式 1 張柏宇 111年12月28日起 甲 111年12月30日 10時2分 111年12月30日18時7分 2萬元 透過Instagram傳送交友訊息,佯稱:須依指示進行投資方可見面云云。 2 吳紫綾 112年1月4日起 乙 112年1月4日 14時2分 112年1月4日 14時3分 1萬元 以Line佯稱:可於「MetaMax」平臺進行投資云云。 3 薛貴華 112年1月2日起 乙 112年1月4日 20時26分 112年1月4日 20時27分 2萬元 以Line佯稱:可於「Bellagio」平臺進行投資云云。 112年1月4日 20時28分 112年1月4日 20時29分 2萬元 112年1月4日 20時30分 112年1月4日 20時31分 2萬元 4 管敏文 111年12月29日起 甲 111年12月30日7時49分 111年12月30日15時50分 1萬元 以Line佯稱:可於「TSE」平臺進行投資云云。 5 許銘輝 111年12月27日起 甲 111年12月29日7時19分 111年12月29日15時23分 1萬元 以Line佯稱:可於「AXT」平臺進行投資云云。 丙 112年1月1日 11時9分 112年1月1日 19時15分 2萬元 112年1月1日 11時17分 112年1月1日 19時18分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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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