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09號
TPDV,113,重訴,309,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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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聖雯
被 告 友聯光學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康庭
被 告 林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友聯光學有限公司劉康庭林珮苓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60萬7,9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授信約定書第32 條、保證書第8條、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下稱週轉金契約 )第10條、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下稱融資契約)第32條、展 期約定書第8條在卷可憑(見卷第24、28、32、36、37、  45、51、57、64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3人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友聯光學有限公司(下稱友聯公司)邀同被 告劉康庭林珮苓為連帶保證人,民國111年1月24日簽訂授 信約定書、保證書、週轉金契約、融資契約,約定友聯公司 於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美金40萬元內向伊 融資動用,劉康庭林珮苓則於本金2,000萬元範圍內負連 帶清償責任。嗣友聯公司於111年8月25日、同年9月1日、同 年3月19日起陸續向伊借款3筆(借款金額、債權本金、借款 期間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合計1,000萬元),並依各筆 借款各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 有遲延需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嗣友聯公司於000年00月間向 全體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後,就上開美金 40萬元部分,伊依融資契約約定轉換貸款幣別(美金轉為新 臺幣),友聯公司並於112年5月4日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 憑證(借款金額、債權本金、借款期間如附表編號4所示) 。詎友聯公司未依債務協商內容履行,最大債權銀行即訴外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汐止分行發函通知協 商破局,故回復至原契約約定請求,尚欠本金1,060萬7,924 元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被告劉康庭林珮苓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週轉金契約 、融資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3人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3份、保 證書、週轉金契約、融資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4份 、展期約定書3份、上海銀行汐止分行112年7月27日函、友 聯公司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放款戶資 料一覽表查詢、臺幣存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經核相符, 且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綜上,原告依週轉金契約、融資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 證、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1,060萬7,92 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債權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以下均為新臺幣)編號 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1 384萬元 83萬7,426元 111.8.25-112.12.31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3%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49萬9,797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06萬元 68萬7,756元 111.9.1- 112.12.31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3%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06萬3,267元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10萬元 69萬5,804元 111.9.19-112.12.31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3%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08萬7,411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15萬 8,507元 43萬4,116元 112.5.4- 112.12.31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0萬2,347元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060萬7,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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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