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7號
SLDM,113,金訴,17,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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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紀呈


陳敏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926號、第5792號、第6065號、112年度偵字第1556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紀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敏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陸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紀呈陳敏俊均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 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 之犯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竟分別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 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及幫助他人遮斷金 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陳敏俊張慶龍(另行審結)本已認識。緣張慶龍先於民國 110年12月28日前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5樓居 處,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代價,將其申設之玉山銀行 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 提款卡、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予陳敏俊,由 陳敏俊張慶龍名義,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 公司)於MaiCoin、MAX交易平台註冊會員之虛擬貨幣電子錢 包「TSn7w2qG76bdYHppbtnb1jAh6rrDS6jDv6(下稱1A錢包) 」,再由陳敏俊將玉山帳戶資料及1A錢包之會員帳號、密碼 等資料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彥佑(未據檢察官處理)



陳敏俊則獲得4,800元之報酬。
(二)劉紀呈於111年1月9日2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 樓住處樓下,以8萬元為報酬,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及向現代公司於MaiCoin、MAX交易平台註冊會員 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TSUxwtHjd7mVeyUPRWTNhb1KwmZQiDFz CA(下稱1B錢包)」之會員帳號、密碼等資料,賣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暱稱之成年人「小玉」。
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玉山帳戶、中信帳戶、1A錢包、 1B錢包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假冒「戶政事務所 人員林淑芬」、「警官陳文龍」、「檢察官王文豪」,向位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住處之廖秀足佯稱 :涉嫌洗錢、販毒,需趕快釐清,避免淪為共犯云云,致廖 秀足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其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並綁定前開玉山帳戶為約定帳戶,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操 作兆豐帳戶之網路銀行,先匯款至玉山帳戶,部分款項則轉 帳至中信帳戶,再遭詐欺集團操作玉山帳戶及中信帳戶之網 路銀行,轉匯至張慶龍劉紀呈於現代公司信託財產專戶之 遠東銀行虛擬帳戶(金流明細,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並於MaiCoin、MAX交易平台,以上開1A、1B電子錢包,購 買泰達幣(USDT)20萬4,431顆、9萬1,846顆,再將之轉至 其他冷錢包,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 質及去向。嗣廖秀足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三、案經廖秀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劉紀呈陳敏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告張慶龍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告訴 人廖秀足之指訴相符,並有下列證據足以補強:㈠告訴人之 手機翻拍照片、存摺影本、偽造之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 書、公證本票。㈡被告陳敏俊張慶龍之手機翻拍照片、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㈢中信帳戶登記資料、交易 明細、現代公司提供MaiCoin、MAX交易平台入金之遠東銀行 虛擬帳戶申登人資料、1A錢包、1B錢包交易紀錄。㈣帳戶個 資檢視表、偵查報告、加密貨幣流向圖,足見被告劉紀呈陳敏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劉紀呈陳敏俊前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堪以認



定。
二、告訴代理人雖以被告劉紀呈極有可能係自己直接參與遂行操 作人頭帳戶及洗錢之犯行,又被告劉紀呈縱非直接參與操作 人頭帳戶,但仍明知其提供金融帳戶、SIM卡及虛擬貨幣帳 號密碼予他人顯然有極大可能成為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洗錢 使用,足認被告劉紀呈至少有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實施詐欺 及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及犯罪支配行為等詞,主張被告劉 紀呈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語;另以被 告陳敏俊已有多項詐欺前科,顯然明知其轉售被告張慶龍之 銀行帳戶及虛擬貨幣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陳彥佑用作詐 欺人頭帳戶使用,足見被告陳敏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詞,主張被告陳敏俊同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語。惟查:
 ㈠目前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多係先收集人頭金融帳戶,以供 該集團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接受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使用, 再於被害人因誤信受騙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迅速指派 成員以提領現款或轉帳至其他帳戶等方式,將詐得贓款領出 殆盡,是依前開運作模式,參照刑法共同正犯之規範架構, 不論負責蒐集取得帳戶、擔任車手前往領款、居間聯絡車手 、交付提款卡及告知取款時地、協助記帳及向車手收取款項 後再逐層級上繳詐騙贓款等行為,均係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 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前開所指之蒐集人頭金融 帳戶乙節,係指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負 責蒐集他人之帳戶供作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匯款使用,亦即 該負責蒐集者與指示其蒐集之集團成員間需有犯意聯絡,方 能論以共同正犯;否則僅能就該蒐集轉讓人頭金融帳戶之構 成要件以外行為,論以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
㈡參以被告劉紀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跟「小玉」是我在臉 書看到急需要錢之廣告認識的;我確實有拿到8萬元報酬, 這報酬是「小玉」交給我的等語;復佐以被告陳敏俊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當時是陳彥佑找我,不是我去找被告張慶龍。 我私底下與陳彥佑聊天時,有提到被告張慶龍賣帳戶給別人 ,陳彥佑就要我幫張慶龍辦其他平台,然後再拿給他,陳彥 佑與被告張慶龍彼此是認識的,陳彥佑之所以不出面,是因 為詐欺集團都有防火牆等語,足見被告劉紀呈陳敏俊均一 時貪圖不法利益,而為前開之轉交行為。此外,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劉紀呈陳敏俊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有 犯意聯絡,自無法單以被告劉紀呈之前開販售行為,或被告



陳敏俊尚有多項詐欺前科紀錄,即逕論擬其等2人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有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㈢基上,告訴代理人前開所指,尚乏證據證明,難以採憑。三、論罪科刑的理由:
 ㈠核被告劉紀呈陳敏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劉紀呈陳敏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廖秀足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陳敏俊前於10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7年度審訴字第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 訴字第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108年4月9日入監執行,109 年10月3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110年5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開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之上開累 犯之前科犯罪,與本案所犯之詐欺罪同屬財產犯罪,可見被 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而心生警惕,卻仍再犯本案犯罪, 可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亦甚為薄弱,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 低本刑,並不致於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 ,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 例原則,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本刑。
㈣被告劉紀呈陳敏俊基於幫助犯意為本案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紀呈陳敏俊行為後,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 日生效,修正前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依修正後之規定,被 告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 定。被告劉紀呈陳敏俊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 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劉紀呈陳敏俊貿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 用,而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向告訴人廖秀足詐欺取財、洗錢, 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風氣,危害交易秩 序及社會治安,及其等2人事後坦承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 行,惟均未與告訴人廖秀足和解或賠償,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告訴人廖秀足遭詐騙之金額、被告2人各自以前開 帳戶幫助洗錢之額度,暨被告劉紀呈陳敏俊所自陳之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罰 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說明:
㈠被告陳敏俊交付玉山帳戶及1A錢包之所有帳戶資料予陳彥佑 ,自陳彥佑獲有4,800元報酬,又自被告張慶龍處獲有2、3 千元報酬,依罪疑唯輕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被告陳敏俊共 獲有6,800元報酬;被告劉紀呈販售中信帳戶1B錢包予「小 玉」,共獲得8萬元報酬,其等2人所獲得之前開報酬,均屬 其等之犯罪所得,且諭知沒收經核並無過苛之虞,自應分別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併予沒收之,並 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經查並無證據證明告訴人廖秀足受詐欺而交付之財物係由被 告2人親自收取或提領,或被告2人就該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 領處分權限,自無從就告訴人廖秀足匯入前開玉山帳戶、中 信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張慶龍玉山帳戶)
編號 匯入被告張慶龍玉山帳戶(第一層)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第二層)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第二層) 1 110年12月28日11時45分許ATM跨行轉帳198萬6750元 ①110年12月28日12時56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②110年12月28日13時0分許跨行轉帳78萬元 ③110年12月28日13時3分許跨行轉帳64萬元 ①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②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③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2 110年12月29日14時40分許ATM跨行轉帳157萬1210元 ①110年12月29日14時48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②110年12月29日14時50分許跨行轉帳87萬元 ③110年12月29日14時52分許跨行轉帳63萬5000元 ④110年12月30日16時47分許跨行轉帳26萬元 ⑤111年1月9日17時0分許跨行轉帳1元 ⑥111年1月11日13時45分許跨行轉帳1元 ①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②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③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④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⑤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⑥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3 110年12月29日14時41分許ATM跨行轉帳64萬8130元 4 111年1月11日13時50分許ATM跨行轉帳169萬3800元 ①111年1月11日13時58分許跨行轉帳48萬9999元 ②111年1月11日14時0分許跨行轉帳79萬5000元 ③111年1月11日14時5分許跨行轉帳71萬5000元 ①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②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③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5 111年1月11日13時51分許ATM跨行轉帳130萬4200元 6 111年1月12日9時54分許ATM跨行轉帳187萬6500元 ①111年1月12日15時17分許跨行轉帳71萬5000元 ②111年1月12日15時19分許跨行轉帳79萬元 ③111年1月12日15時21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④111年1月13日16時29分許跨行轉帳80萬元 ⑤111年1月13日16時30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⑥111年1月13日16時33分許跨行轉帳70萬5000元 ①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②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③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④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⑤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⑥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7 111年1月12日9時55分許ATM跨行轉帳109萬5780元 8 111年1月14日9時43分許ATM跨行轉帳137萬8760元 ①111年1月14日17時37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②111年1月14日17時57分許跨行轉帳48萬元 ①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②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1573) 9 111年1月14日9時44分許ATM跨行轉帳156萬3280元 10 111年1月15日9時52分許ATM跨行轉帳139萬7520元 ①111年1月15日18時6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②111年1月16日0時27分許跨行轉帳10萬元 ③111年1月16日0時35分許跨行轉帳190萬元 ④111年1月17日1時13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⑤111年1月17日1時16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⑥111年1月17日11時35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①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②被告劉紀呈中信商銀帳戶 ③被告劉紀呈中信商銀帳戶 ④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⑤被告劉紀呈中信商銀帳戶 ⑥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11 111年1月15日9時53分許ATM跨行轉帳68萬9930元 12 111年1月19日11時36分許ATM跨行轉帳100萬元 ①111年1月19日15時13分許跨行轉帳99萬元 ②111年1月19日15時14分許跨行轉帳8萬15元 ③111年1月21日16時30分許跨行轉帳5445元 ④111年1月21日17時49分許跨行轉帳1元 ①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②被告劉紀呈中信商銀帳戶 ③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6151) ④被告劉紀呈中信商銀帳戶
附表二(被告劉紀呈中信商銀帳戶)
編號 匯入被告劉紀呈中信商銀帳戶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第三層)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第三層) 1 111年1月16日0時27分許跨行轉帳10萬元 111年1月16日0時31分許行動網路轉帳10萬元 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3721) 2 111年1月16日0時35分許跨行轉帳190萬元 ①111年1月17日0時37分許行動網路轉帳80萬元 ②111年1月16日0時40分許行動網路轉帳60萬5000元 ③111年1月17日0時41分許行動網路轉帳494884元 ①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3721) ②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3721) ③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5140) 3 111年1月17日1時16分許跨行轉帳49萬5000元 111年1月17日1時17分許行動網路轉帳49萬5000元 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5140) 4 111年1月17日15時5分許匯款149萬640元(自現在財富科技公司匯入) ①111年1月17日19時3分許行動網路轉帳49萬5000元 ②111年1月18日12時0分許行動網路轉帳49萬5000元 ③111年1月18日19時6分許行動網路轉帳8萬5000元 ④111年1月18日21時38分許行動網路轉帳5萬5000元 ⑤111年1月19日1時45分許行動網路轉帳4萬元 ⑥111年1月19日1時49分許行動網路轉帳2萬元 ⑦111年1月19日2時51分許行動網路轉帳5萬元 ⑧111年1月19日5時33分許行動網路轉帳5萬元 ⑨111年1月19日6時4分許行動網路轉帳5萬元 ⑩111年1月19日7時30分許行動網路轉帳5萬元 ①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5140) ②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5140) ③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000000000000號帳戶 ⑩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1年1月19日15時14分許跨行轉帳8萬15元 111年1月19日15時24分許行動網路轉帳58萬600元 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戶末4碼: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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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