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108號
CYDM,113,金簡,108,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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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怡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4598號、112年度偵字第14944號、113年度偵字第352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怡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怡岑明知將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依一 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將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 、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但仍基於他人利用 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犯罪所得去 向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以每一帳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於 民國112年7月14日前某時許,以超商店到店寄件、面交等方 式,將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永豐銀行帳戶)、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下稱遠東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上海商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聯邦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銀行帳戶)等 帳戶(下稱本案6帳戶)資料提供予LINE暱稱「寶寶.小貓」 之行騙者使用(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嗣上開行騙者 (無證據證明有其餘行騙者而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 人)取得本案6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 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6帳戶,再由不詳行騙者持本 案6帳戶之提款卡提領一空,致警方難以追查前揭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順利利用本案6帳戶隱匿該犯罪所 得。
二、本案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名稱欄編號3「冠庭」



,更正為「冠廷」,編號4「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11月14日」,更正為「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11月24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附件起訴書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名稱欄之記載(如附件)。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怡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至公訴意旨雖在論罪科刑 之罪數關係部分,認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 1款、第2款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 上帳戶罪,然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關於行政處罰及刑 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 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關罪名論處時,依上述修 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 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55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既已足認被告犯幫助詐 欺、幫助洗錢罪,當無再與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 第1款、第2款具有吸收關係之情形,起訴書應有所誤載,附 此敘明。
 ㈡本案附表編號1、2、6、8、11所示被害人,雖客觀均有數次 轉匯款項行為,然均係行騙者於密接時、地,對於同一被害 人所為之侵害,係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 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被告以上開 一行為,同時詐騙數被害人並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本案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又被告在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不顧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提 供帳戶給不具信任關係之人,為賺取報酬,仍將本案6帳戶 資料交給實施詐騙犯行之行騙者,容任行騙者得將本案6帳 戶作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使用,助長詐騙犯行之氾濫,實 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並且在本院與告訴人丙○○、癸○○、戊○○調解成立 ,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本院金訴卷第73至75頁),堪認被 告犯後有積極彌補告訴人之態度,復考量本案被害人人數非 少、受詐騙之款項非低,以及被告提供帳戶等情節;暨兼衡 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被告雖坦承有與行騙者約定1個帳戶2,000元之報酬,然自始 表示並未收到上開報酬,而被告提出之相關對話紀錄中,雖 可見行騙者似有轉帳給被告之相關紀錄,然從對話紀錄亦可 見被告與行騙者間除了帳戶外,尚有談論其他事項涉及金錢 及彼此之借貸關係,以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無從認定被告 確已收到本案提供帳戶之報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 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被告帳戶 1 壬○○ 行騙者先後佯裝為「Nordeco」公司客服、中華郵政人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壬○○佯稱:需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錯誤設定云云。 ①112年7月14日18時43分許 ②112年7月14日18時54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5,123元 永豐銀行帳戶 2 丙○○ 行騙者先後佯裝為「Nordeco」公司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丙○○佯稱:需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錯誤訂單云云 ①112年7月14日18時47分許 ②112年7月14日18時50分許 ③112年7月14日19時14分許 ①4萬9,999元 ②4萬9,989元 ③2萬9,989元 遠東銀行帳戶 3 庚○○ 行騙者先後佯裝郵局客服、LINE暱稱「楊敏慧」,向告訴人庚○○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開通蝦皮認證云云。 112年7月14日 19時7分許 1萬6,012元 遠東銀行帳戶 4 癸○○ 行騙者先後佯裝為買家LINE暱稱「美娜」、賣貨便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癸○○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確定賠付能力云云。 112年7月14日 17時24分許 4萬9,981元 中國信託帳戶 5 辛○○ 行騙者先後佯裝「安德服飾店」、郵局 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辛○○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云云。 112年7月15日 0時9分許 2萬5,201元 上海商銀帳戶 6 己○○ 行騙者先後佯裝「車庫娛樂」、上海商銀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己○○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①112年7月14日 19時16分許 ②112年7月14日 19時29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9,985元 上海商銀帳戶 7 乙○○ 行騙者先後佯裝旋轉拍賣買家、元大銀行專員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乙○○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驗證帳號云云。 112年7月14日 16時41分許 4萬9,988元 聯邦銀行帳戶 8 子○○ 行騙者先後佯裝西梅荷葉汁客服、郵局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子○○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①112年7月14日18時11分許 ②112年7月14日18時13分許 ①1萬0,050元 ②6,050元 ①中國信託帳戶 ②聯邦銀行帳戶 9 甲○○ 行騙者先後佯裝「草東沒有派對」網站客服、台新銀行專員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甲○○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云云。 112年7月14日 17時33分許 4萬5,158元 中國信託帳戶 10 丁○○ 行騙者先後佯裝臉書買家「劉東兒」、中華郵政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丁○○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帳號云云。 112年7月14日 19時1分許 1萬7,897元 永豐銀行帳戶 11 戊○○ 行騙者先後佯裝買家、蝦皮客服、銀行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戊○○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帳號云云。 ①112年7月14日16時22分許 ②112年7月14日16時23分許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1元 第一銀行帳戶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598號、112 年度偵字第14944號、113年度偵字第3523號起訴書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賴怡岑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2 告訴人丙○○、庚○○、癸○○、辛○○、乙○○、子○○、甲○○、丁○○、戊○○及被害人壬○○、己○○於警詢之指訴。 3 被告提出其與LINE暱稱「寶寶.小貓」、「冠庭」對話紀錄各乙冊。 4 ①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11月24日之作心詢字第112112110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之帳戶清單、交易明細。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6504號函暨附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 ④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2年11月29日一嘉義字第001078號函暨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2年11月28日上票字第1120028372號函暨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5464號函所暨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⑦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66295號函暨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4 ①被害人壬○○提出其郵局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截圖、通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 ①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通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 ①告訴人庚○○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6 ①告訴人癸○○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7 ①告訴人辛○○提出其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8 ①被害人己○○提出之ATM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9 ①告訴人乙○○提出其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截圖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0 ①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 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2 ①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MESSENGER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臉書帳號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3 ①告訴人戊○○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便格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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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