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05號
TPDV,113,重訴,10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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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廖晏緹
訴訟代理人 陳啟弘律師
鄭克盛律師
吳漢甡律師
被 告 孫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間,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經營「米得服飾精品店」(下稱米得服飾店),原告 為其客戶。詎被告明知無投資外匯之計畫,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109年1月至7月間,在米得服飾店內,向原告 佯稱其友人操作外匯投資,每月可固定獲得5%至8%不等之匯 差利潤,現有資金欠缺云云,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各交付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84 0萬元。嗣原告未能按月取得利潤,亦無法取回投資本金, 始悉受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8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都同意,為認諾之表示等 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 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113 年4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之表示(見 重訴字卷第53頁),是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本件訴訟標的 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本院即應本其認諾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4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9日(見重訴字卷第49、 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者,本毋庸原告為聲請,則本件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該聲請僅具督促法院職權發動之效力,爰不另 為供擔保之諭知,附此敘明;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交付方式 金額(新臺幣) 一 109年1月6日 臺北市○○區○○○路○段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原告以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中信銀行帳戶),匯款至訴外人張志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志才中信銀行帳戶) 300萬元 二 109年1月7日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原告以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張志才中信銀行帳戶 50萬元 三 109年1月23日 臺北市○○區○○○路000○0號之臺北松山機場 原告以等值之日幣現金交付被告 20萬元 四 109年1月30日 臺北市○○區○○○路○段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原告以原告中信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上海銀行帳戶) 400萬元 五 109年2月7日 臺北捷運中山站 原告以現金交付被告 80萬元 六 109年3月5日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原告以原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上海銀行帳戶 988萬元 七 109年3月12日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原告以原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2萬元 八 109年3月31日 米得服飾店 原告以現金交付被告 350萬元 九 109年4月10日 250萬元 十 109年7月21日 180萬元 總計 2,8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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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