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378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嘉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111年度金訴字第310號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59、3424
、3425、3712、3713、3735、3797、4255、4257、4260、4495、
4497、4557、4728、4807、4845、4884、4978、5091號;移送併
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05號、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7號、112年度偵字第4816號、112年
度偵字第4652號、112年度偵字第5018號、112年度偵字第5696號
、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113年度偵字第863號、
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倪嘉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倪嘉鍇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預見將自己持 用之帳戶提供予身分不詳之人,該帳戶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 份子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分別為 下列各次犯行(均無證據證明倪嘉鍇有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之犯意):
(一)倪嘉鍇於民國000年00月間,依網路刊登廣告所載聯絡方 式,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聯絡,對方表示倪嘉鍇僅需 提供帳戶即可獲取報酬等詞。竟為圖對方所稱報酬,基於 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12 月24日在位於基隆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基隆分行門口,將其申設 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銀帳戶之帳號及密碼
,交予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並收受對方交付之報酬新 臺幣(下同)2萬元。而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以附表編 號1、5、6、14、16、17、20、21、23、24、26至28、30 至33、40至46、48、49、52、54、57至61、64、67、71、 73至76、82「詐騙經過」欄所示方式,對各該編號所示被 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各該編號「匯 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 匯入本案中信帳戶後,由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操作網路 銀行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轉出,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來源、去向。
(二)倪嘉鍇將本案中信帳戶提供予對方後數日,因對方表示另 需帳戶使用,若倪嘉鍇提供其他帳戶,可獲取報酬等詞。 竟為圖對方所稱報酬,復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110年12月27日在新北市瑞芳區某處, 將其於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一銀帳戶)之存摺、網銀帳戶之帳號及 密碼交予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而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 人以附表編號2至4、7至13、15、16、18、19、22、25、2 9、31、34至40、47、49至51、53、55、56、62、63、65 至70、72、74、77至81、83至85「詐騙經過」欄所示方式 ,對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 誤,於各該編號「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各該 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本案一銀帳戶後,由真實身分不 詳之成年人操作網路銀行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轉出,以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二、嗣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認定被告倪嘉鍇犯罪所依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為 認罪陳述,與檢察官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嗣檢察 官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均未 爭執證據能力(見金訴310卷第332頁、第338頁至第346頁, 本院卷第114頁至第123頁、第200頁至第217頁)。又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 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二、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 有關連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
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故均具有證據能力。貳、事實認定部分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然 其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期間,對於上開除於本院審理中 經檢察官併辦以外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偵11512卷一第37 頁至第38頁、第49頁、偵2659卷第81頁至第84頁,金訴310 卷第250頁、第332頁、第347頁),並有中信銀行111年5月2 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0306號函檢附本案中信帳戶之約 定帳號設定紀錄(偵2659卷第91頁至第93頁)、112年4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36730號函檢附本案中信帳戶之基 本資料、帳戶資料列表(金簡上卷第141頁至第143頁)、第一 銀行瑞芳分行111年6月22日一瑞芳字第43號函檢附本案一銀 帳戶之往來業務項目申請(變更)書、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 務申請書(偵2659卷第117頁至第130頁)、附表「證據」欄所 載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法律適用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及增訂第15條之2規定,均自同年 月16日起生效施行。經查:
(一)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因依修正前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須於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符減刑規定。經比較之 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
(二)此次修法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由提供 帳戶予他人之規定,並就該條第3項所定「有對價交付、 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 內再犯」之情形設有刑事處罰。惟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第3項之罪,與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掩飾隱匿 型」之一般洗錢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同,尚不能因洗 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罪公布增訂,遽謂該罪係一般 洗錢罪之特別規定且較有利於行為人,而應優先適用,且
對第1次(或經裁處5年以後再犯)無償提供合計未達3個 帳戶或帳號之行為人免除一般洗錢罪之適用。徵之立法者 增訂本罪,意在避免實務對於類此案件因適用其他罪名追 訴在行為人主觀犯意證明之困難,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 賴,乃立法予以截堵等旨(本罪立法理由第2點參照)。 足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罪與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洗錢罪屬不同犯罪形態,當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因本件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規定尚未增訂生效,參酌首揭所述,自無適用 該條規定之餘地,亦無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規定之 適用,附此敘明。
二、被告基於不確定故意,先後將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及本案一銀 帳戶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使詐騙份子對被害 人施以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之帳 戶,再由詐騙份子自該等帳戶將被害人匯入款項轉出,以掩 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堪認被告提供帳戶之 行為,確對詐欺正犯所為詐欺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因無證 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行詐欺或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或與正犯 有共同犯罪故意。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先後提供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及本案一銀帳戶予他人,使 詐騙份子分別以該等帳戶,收受及轉出數名被害人匯入之款 項。亦即被告先後各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分別對數人實 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分別依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將本案中信帳戶提供予對方,並當場收取報酬2萬元後 數日,因對方表示另有帳戶需求,如其提供其他帳戶,亦可 獲取報酬等詞,始另行提供本案一銀帳戶予對方,業經被告 陳述明確(見偵2659卷第82頁)。堪認被告提供本案一銀帳 戶之行為,係另行起意所為,應與先前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之 行為予以分論併罰。
五、起訴範圍擴張。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8漏未記載「告訴人葉美慧因遭詐騙,於1 1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17分許,將2萬9,985元匯入本案一 銀帳戶」之事實;然此部分事實,與起訴書所載「葉美慧 於同年月29日上午10時28分許,將6萬元匯入本案一銀帳 戶」部分,均為葉美慧遭本案詐欺份子詐騙所為匯款,屬 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檢)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期間 ,以112年度偵字第757、4816號(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2至 24部分)、112年度偵字第4652號(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0 、21部分)、112年度偵字第5018號(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 6部分)、112年度偵字第5696號(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7部 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005 號(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5部分),及基檢檢察官於本院審 理期間,以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即本判 決附表編號40至84部分)、113年度偵字第863號(即本判 決附表編號85部分)、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 9、930、931、932、933號(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8至39部 分)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19部分)間,分別具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
六、被告2次提供帳戶之行為成立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七、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就2次提供帳戶而犯幫助洗錢罪 部分,業已自白不諱,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八、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 判決漏未記載本判決附表編號8所示告訴人葉美慧於110年12 月28日上午11時17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本案一銀帳戶之 事實,容有未洽。又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後,就本判決附表編 號28至85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事實移送併辦;原審雖未 及審酌,然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於覆審制下,本院仍應 予以審認。是檢察官以原審未及審酌前開併辦部分之犯罪事 實而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九、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對方所稱報酬, 基於不確定故意,先後2次將帳戶提供予對方使用,致被害 人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正常交易安全 及社會秩序;復參酌被害人之人數甚多,所受損失之金額甚 鉅,足見犯罪所生危害非微。又被告雖自始坦承犯行,並於 原審審理期間,承諾賠償附表編號17所示告訴人張素璉所受 損失;然被告未依約給付賠償予張素璉(見金訴310卷第333 頁,本院卷第103頁、第218頁),亦未與其他被害人、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被告自陳具有高中肄業之學歷, 先前從事葬儀社及景觀工程工作,家中有母親等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見金訴310卷第347頁)。併被告另因竊盜、偽造 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刑責之品行(檢察官未主張成立累 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再參被害人、告 訴人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十、本案不定應執行刑。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 件被告因另案經法院判刑確定,與本案所犯各罪可能符合定 執行刑之要件,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參酌上 開所述,應俟其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 之要件,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十一、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時,陳稱其於事實欄一(一)所示時、地 ,將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銀帳 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時,當場收受對 方交付之報酬2萬元;但其於事實欄一(二)所示時、地 ,將本案一銀帳戶提供予對方後,尚未取得此部分行為之 報酬(見偵2659卷第82頁、偵11512卷一第37頁);復於 原審審理期間,陳稱其因本案所獲報酬數額為2萬元等情 (見金訴310卷第332頁)。足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萬 元,因未據扣案,且被告未實際賠付任何款項予被害人, 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二)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 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 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洗錢標的之沒收,應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 限。本件被告係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而為幫助詐欺及幫 助洗錢犯行,除其所獲上開報酬外,無證據證明其就被害 人匯入本案帳戶並遭轉出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 權限,參酌前揭所述,即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十二、被告經合法傳喚,於本院審理期日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蕭詠勵移送併辦,檢察官林秋田提起上訴,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姜智能 姜智能於110年11月16日經由網路,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文翰」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姜智能依指示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姜智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姜智能因自行求證,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3日上午11時44分許。 ②111年1月4日中午12時19分許。 ③111年1月6日中午12時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姜智能於警詢所述(偵2659卷第7頁至第8頁)。 ⒉姜智能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操作流程擷圖(偵2659卷第43頁至第53頁)。 ⒊姜智能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55頁)。 ⒋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6頁、第19頁至第20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張瑞娟 張瑞娟於110年11月30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曉唐」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張瑞娟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瑞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張瑞娟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111年1月3日上午11時7分許。 1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張瑞娟於警詢所述(偵3424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張燕翎 張燕翎於110年11月11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雨桐」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張燕翎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燕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張燕翎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29日上午9時25分許。 ②110年12月29日上午9時35分許。 ③111年1月7日上午11時13分許。 ④111年1月7日上午11時15分許。 ⑤111年1月7日上午11時21分許。 ⑥111年1月7日上午11時2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5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5元)。 ⑥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張燕翎於警詢所述(偵3425卷第7頁至第9頁、第11頁至第12頁)。 ⒉張燕翎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425卷第15頁右下圖至第20頁)。 ⒊張燕翎提供之儲值紀錄(偵3425卷第21頁)。 ⒋張燕翎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3425卷第13頁至第14頁右上圖、左下圖、第16頁右下圖)。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第66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張瑜泉 張瑜泉於110年12月22日經由網路,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張瑜泉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瑜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段00號之土地銀行美濃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張瑜泉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並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許。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8分許。 ③111年1月3日上午11時20分許。 ①1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財金費10元)。 ②4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財金費10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應予更正)。 ③4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財金費10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應予更正)。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張瑜泉於警詢所述(偵3712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張瑜泉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712卷第62頁下圖至第85頁)。 ⒊張瑜泉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及律師函照片(偵3712卷第86頁至第87頁)。 ⒋張瑜泉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3712卷第60頁至第61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2頁至第6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陳彤維 陳彤維於110年11月17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陳彤維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陳彤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陳彤維因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30日上午11時2分許。 ②110年12月30日上午11時8分許。 ③110年12月30日上午11時21分許。 ①3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②3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③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陳彤維於警詢所述(偵3713卷第7頁至第11頁)。 ⒉陳彤維提供之簡訊擷圖(偵3713卷第65頁左上圖)。 ⒊陳彤維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713卷第65頁至第77頁)。 ⒋陳彤維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3713卷第79頁)。 ⒌陳彤維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3713卷第45頁)。 ⒍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王得郡 王得郡於110年12月30日經由友人介紹,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王得郡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王得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王得郡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3日上午11時59分許。 ②111年1月4日上午9時59分許。 ①5萬元。 ②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王得郡於警詢所述(偵3735卷第7頁至第8頁)。 ⒉王得郡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735卷第21頁至第25頁)。 ⒊王得郡提供之APP操作流程擷圖(偵3735卷第27頁)。 ⒋王得郡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3735卷第19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6頁、第1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陳美雲 陳美雲於110年12月23日上午,經由公司老闆介紹,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陳美雲依指示匯款,即可代操作股票以投資獲利等詞,致陳美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陳美雲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2月29日上午9時21分許。 3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陳美雲於警詢所述(偵3797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⒉陳美雲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797卷第95頁至第97頁)。 ⒊陳美雲提供之APP頁面翻拍照片(偵3797卷第103頁下圖、第105頁)。 ⒋陳美雲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偵3797卷第19頁、第25頁)。 ⒌陳美雲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3797卷第21頁上圖)。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葉美慧 葉美慧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接獲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Stacey 羽彤」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葉美慧依指示加入「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葉美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臨櫃匯款。嗣葉美慧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17分許(起訴書漏載此筆匯款,應予補充)。 ②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8分許。 ①2萬9,985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起訴書漏載此筆匯款,應予補充)。 ②6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葉美慧於警詢所述(偵4255卷第53頁至第55頁、第57頁至第58頁)。 ⒉葉美慧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對話紀錄擷圖(偵4255卷第83頁上圖、第84頁至第87頁)。 ⒊葉美慧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4255卷第83頁下圖)。 ⒋葉美慧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4255卷第88頁)。 ⒌葉美慧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圖(偵4255卷第90頁)。 ⒍葉美慧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4255卷第89頁下圖)。 ⒎葉美慧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4255卷第91頁)。 ⒏葉美慧提供之存摺及金融卡影本(偵4255卷第95頁至第97頁)。 ⒐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2頁至第6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林明懿 林明懿於110年12月26日經由臉書廣告,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念慈」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林明懿依指示加入「穆迪」投資平台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林明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林明懿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2分許。 2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林明懿於警詢所述(偵4257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⒉林明懿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4257卷第29頁下圖至第33頁)。 ⒊林明懿提供之APP頁面翻拍照片(偵4257卷第34頁至第35頁)。 ⒋林明懿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4257卷第28頁下圖)。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蔡滄淳 蔡滄淳於110年11月中旬某日,經由廣告簡訊加入通訊軟體群組,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策略交易員」之成年人,對方佯稱蔡滄淳依指示加入「穆迪專業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蔡滄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蔡滄淳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110年12月29日上午9時58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午9時57分」,應予更正)。 3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蔡滄淳於警詢所述(偵4260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⒉蔡滄淳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4260卷第41頁)。 ⒊蔡滄淳提供之存摺照片(偵4260卷第39頁上圖)。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徐靜惠 徐靜惠於110年12月初某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徐靜惠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徐靜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徐靜惠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111年1月5日上午10時53分許。 2萬7,000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徐靜惠於警詢所述(偵4495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徐靜惠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4495卷第17頁至第25頁)。 ⒊徐靜惠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4495卷第19頁圖)。 ⒋徐靜惠提供之投資規則說明(偵4495卷第21頁)。 ⒌徐靜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4495卷第17頁右上圖)。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郭俊良 郭俊良於110年11月12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君子不器」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郭俊良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郭俊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郭俊良經群組成員提醒,始悉受騙。 110年12月2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郭俊良於警詢所述(偵4497卷第7頁至第9頁)。 ⒉郭俊良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4497卷第19頁)。 ⒊郭俊良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4497卷第23頁左圖)。 ⒋郭俊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4497卷第21頁、第23頁右圖)。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林宗杉 林宗杉於000年00月間某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林宗杉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林宗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三峽橫溪郵局,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林宗杉因自行求證,始悉受騙。 111年1月5日上午11時12分許。 18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林宗杉於警詢所述(偵4557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林宗杉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4557卷第37頁)。 ⒊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4 楊美音 楊美音於110年12月22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林文翰老師」、「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楊美音依指示加入「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楊美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楊美音因自行求證,始悉受騙。 110年12月30日中午12時4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楊美音於警詢所述(偵4728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楊美音提供之匯款明細列表(偵4728卷第17頁至第18頁)。 ⒊楊美音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4728卷第85頁右三圖)。 ⒋楊美音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偵4728卷第93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5 李晶 李晶於110年間某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李晶依指示加入「穆迪投資」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李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李晶因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 36萬元(另支付手續費及財金費共3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李晶於警詢所述(偵4807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⒉李晶提供之投資規則說明翻拍照片(偵4807卷第33頁)。 ⒊李晶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4807卷第33頁、第34頁)。 ⒋李晶提供之APP頁面翻拍照片(偵4807卷第33頁)。 ⒌李晶提供之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影本(偵4807卷第32頁上圖)。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6 劉雅娟 劉雅娟於110年12月7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羽彤」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劉雅娟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劉雅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①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富邦銀行福港分行;右列時間②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台新銀行南門分行;右列時間③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第一銀行劍潭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劉雅娟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6日中午12時52分許。 ②111年1月7日中午12時24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6分許。 ①16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 ②40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應予更正)。 ③31萬元。 ①本案一銀帳戶。 ②本案中信帳戶。 ③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劉雅娟於警詢所述(偵4845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劉雅娟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偵4845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⒊劉雅娟提供之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一銀行取款兼存入憑條影本(偵4845卷第129頁中、下圖、第131頁上圖)。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6頁、第68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2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張素璉 張素璉於110年11月24日經由網路,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羽彤」、「文翰」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張素璉依指示加入「穆迪」交易平台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素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張素璉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且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4日上午111時52分許。 ②111年1月4日上午111時56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證人張素璉於警詢所述(偵4884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張素璉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4884卷第53頁下圖、第55頁下圖至第56頁)。 ⒉張素璉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4884卷第51頁下圖、第52頁上圖)。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8頁至第1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8 陳冠霖 陳冠霖於110年11月24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暱稱「飛鴻羽翼」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陳冠霖依指示加入「Moody」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陳冠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陳冠霖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且自行查證,始悉受騙。 111年1月10日上午10時13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陳冠霖於警詢所述(偵4978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陳冠霖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978卷第39頁上圖、第41頁)。 ⒊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9 吳品穎 吳品穎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經由廣告簡訊,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吳品穎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吳品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吳品穎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5日上午9時6分許。 ②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46分許。 ①5萬元。 ②6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吳品穎於警詢所述(偵5091卷第9頁至第10頁)。 ⒉吳品穎提供之簡訊擷圖(偵5091卷第17頁圖1)。 ⒊吳品穎提供之個人頁面擷圖(偵5091卷第27頁右下圖至第28頁)。 ⒋吳品穎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5091卷第17頁至第27頁)。 ⒌吳品穎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5091卷第17頁至第20頁)。 ⒍吳品穎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5091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⒎吳品穎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091卷第18頁圖12)。 ⒏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5頁、第6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0 林美如 林美如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志鴻」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林美如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林美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林美如因同事提醒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7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林美如於警詢所述(偵4652卷第13頁至第19頁)。 ⒉林美如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4652卷第41頁至第42頁)。 ⒊林美如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4652卷第34頁)。 ⒋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8頁至第22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65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21 黃淑儀 黃淑儀於110年12月16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楊老師-助理-曾黎」、「股海燈塔-楊保榮」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黃淑儀依指示加入「PLCG」網站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黃淑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黃淑儀遭退出群組,且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1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黃淑儀於警詢所述(偵4652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⒉黃淑儀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4652卷第49頁)。 ⒊黃淑儀提供之對話紀錄譯文(偵4652卷第51頁至第155頁)。 ⒋黃淑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4652卷第43頁下圖)。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2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65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22 林美玲 林美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林美玲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林美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彰化銀行蘆洲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林美玲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察覺有異並至派出所詢問,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6日上午11時43分許。 ②111年1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許。 ①5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財金費10元)。 ②6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財金費1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林美玲於警詢所述(偵757卷一第171頁至第176頁)。 ⒉林美玲提供之對話紀錄譯文(偵757卷三第29頁至第74頁)。 ⒊林美玲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57卷三第75頁至第81頁)。 ⒋林美玲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偵757卷三第13頁、第17頁)。 ⒌林美玲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偵757卷三第15頁)。 ⒍林美玲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偵757卷三第21頁)。 ⒎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6頁、第6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816號、112年度偵字第757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23 吳亮賢 吳亮賢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經由簡訊,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小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吳亮賢依指示加入「穆迪專業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吳亮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吳亮賢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吳亮賢於警詢所述(偵757卷一第149頁至第151頁)。 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57卷四第15頁)。 ⒊吳亮賢提供之簡訊擷圖(偵757卷四第31頁圖1)。 ⒋吳亮賢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57卷四第31頁圖2、33頁圖7)。 ⒌吳亮賢提供之匯款明細(偵757卷四第35頁圖9)。 ⒍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4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816號、112年度偵字第757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24 洪宥慧 洪宥慧之配偶林宇翔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許,經由電話,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洪宥慧經林宇翔告知上情,與林宇翔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匯款。嗣洪宥慧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並諮詢165反詐騙專線,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3日晚間7時6分許。 ②111年1月3日晚間7時35分許。 ③111年1月3日晚間7時39分許。 ④111年1月3日晚間7時40分許。 ⑤111年1月4日上午9時16分許。 ⑥111年1月4日上午9時17分許。 ⑦111年1月4日上午9時18分許。 ⑧111年1月4日晚間6時1分許。 ⑨111年1月4日晚間6時3分許。 ⑩111年1月4日晚間6時40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⑦3萬元。 ⑧3萬元。 ⑨3萬元。 ⑩3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洪宥慧於警詢所述(偵757卷一第177頁至第179頁)。 ⒉洪宥慧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757卷四第82頁下圖至第85頁上圖)。 ⒊洪宥慧提供之簡訊擷圖(偵757卷四第85頁下圖)。 ⒋洪宥慧提供之網站頁面擷圖(偵757卷四第86頁上圖)。 ⒌洪宥慧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57卷四第86頁下圖至第88頁上圖)。 ⒍洪宥慧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及自動櫃員機明細表翻拍照片(偵757卷四第75頁至第79頁)。 ⒎洪宥慧提供之存摺封面及金融卡翻拍照片及擷圖(偵757卷四第88頁下圖至第91頁)。 ⒏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7頁至第19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816號、112年度偵字第757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 25 王福明 王福明於110年12月30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王福明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王福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富邦銀行北新莊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王福明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32分許。 28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王福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所述(他2643卷第5頁至第6頁、第15頁至第16頁)。 ⒉王福明提供之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他2643卷第7頁上圖)。 ⒊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27005號移送併辦。 26 張美玉 張美玉於110年間某日,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July-富地金融」、「花琳女旦」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張美玉依指示加入「投資網站投資(穆迪)」、「富瑞金投」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美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張美玉經警方通知,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10日中午12時2分許。 ②111年1月10日中午12時5分許。 ③111年1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 ①1萬5,000元(另支付手續費10元)。 ②5萬元。 ③1萬5,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張美玉於警詢所述(偵5018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⒉張美玉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5018卷第17頁上圖)。 ⒊張美玉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偵5018卷第17頁下圖)。 ⒋張美玉提供之存摺封面照片(偵5018卷第18至第19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7頁至第23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8號移送併辦。 27 王永智 王永智於110年12月初某日,經由網路,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王永智依指示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王永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王永智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4分許。 4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王永智於警詢所述(偵5696卷第15頁至第19頁)。 ⒉王永智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偵5696卷第21頁下圖)。 ⒊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7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696號移送併辦。 28 孫英妹 孫英妹於110年11月20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林文翰」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孫英妹依指示加入股票投資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孫英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孫英妹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4日上午10時58分許。 ②111年1月4日上午10時59分許。 ③111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④111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孫英妹於警詢所述(偵5365卷第15頁至第19頁)。 ⒉孫英妹提供之APP頁面翻拍照片(偵5365卷第79頁)。 ⒊孫英妹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365卷第80頁至第81頁、第88頁、第90頁)。 ⒋孫英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5365卷第84頁下圖、第85頁下圖、第86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8頁、第20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9 何啟秀 何啟秀於110年12月29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MODYS 8801」之成年人,對方佯稱何啟秀依指示加入「穆迪標準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何啟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何啟秀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1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何啟秀於警詢所述(偵5817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⒉何啟秀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偵5817卷第53頁至第57頁)。 ⒊何啟秀提供之APP頁面翻拍照片(偵5817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⒋何啟秀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偵5817卷第63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0 蔡宜君 蔡宜君於110年12月27日經由簡訊,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對方佯稱蔡宜君依指示加入「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蔡宜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蔡宜君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7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蔡宜君於警詢所述(偵6866卷第87頁至第88頁)。 ⒉蔡宜君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翻拍照片(偵6866卷第93頁下圖)。 ⒊蔡宜君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6866卷第93頁右上圖) ⒋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5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1 蔡素足 蔡素足於110年12月5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蔡素足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蔡素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蔡素足經網友提醒,且無法將「穆迪」APP內資金轉出,始悉受騙。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4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2分許。 ③111年1月9日中午12時47分許。 ②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①本案一銀帳戶。 ②本案一銀帳戶。 ③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蔡素足於警詢所述(偵6866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⒉蔡素足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擷圖(偵6866卷第159頁至第163頁)。 ⒊蔡素足提供之存摺封面照片(偵6866卷第157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866卷第129頁至第135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7頁)。 ⒍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2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32 林松霖 林松霖於000年00月間某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羽彤」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林松霖依指示加入投資網站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林松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林松霖因無法將投資網站之資金轉出,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10日上午9時50分許。 ②111年1月10日上午9時52分許。 ③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43分許。 ②5萬元。 ②5萬元。 ③4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林松霖於警詢所述(偵6866卷第168頁至第169頁)。 ⒉林松霖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6866卷第191頁、第204頁、第206頁至第213頁)。 ⒊林松霖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6866卷第198頁)。 ⒋林松霖提供之網站頁面擷圖(偵6866卷第202頁)。 ⒌林松霖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6866卷第194頁至第196頁)。 ⒍林松霖提供之帳戶明細擷圖(偵6866卷第201頁、第214頁至第215頁)。 ⒎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3頁、第25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33 湯秋枝 湯秋枝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穆迪客服019」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湯秋枝依指示加入投資網站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湯秋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中信銀行長安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湯秋枝因遲無法領取對所稱投資獲利,且投資網站關閉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110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湯秋枝於警詢所述(偵6866卷第233頁至第234頁)。 ⒉湯秋枝提供之詐騙公文影本(偵6866卷第247頁)。 ⒊湯秋枝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6866卷第249頁)。 ⒋湯秋枝提供之中信銀行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偵6866卷第245頁中圖)。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4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34 黃國書 黃國書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7分許,接獲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木子李」、「林」、「策略交易員劉宗仁」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黃國書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黃國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①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於右列時間②在位於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之富邦銀行竹北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黃國書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並上網查證,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28日上午9時20分許。 ②110年12月28日中午12時11分許。 ①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②15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黃國書於警詢所述(偵7091卷第41頁至第49頁)。 ⒉黃國書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6866卷第63頁至第97頁)。 ⒊黃國書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6866卷第99頁至第105頁)。 ⒋黃國書提供之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影本(偵6866卷第61頁上圖)。 ⒌黃國書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6866卷第107頁下圖)。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2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35 鄧文哲 鄧文哲於000年00月間某日,經由朋友介紹加入通訊軟體之投資群組,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小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鄧文哲依指示加入「穆迪標準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鄧文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櫃匯款。嗣鄧文哲因投資群組關閉,始悉受騙。 110年12月28日中午12時16分許。 5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鄧文哲於警詢所述(偵7424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⒉鄧文哲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424卷第13頁至第54頁)。 ⒊鄧文哲提供之詐騙公文擷圖(偵7424卷第55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2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36 陳瑞盈 陳瑞盈於110年11月中旬,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MOODY'S 068」、「彤」、「策略交易員陳俊豪」、「林文翰(君子不器)」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陳瑞盈依指示加入視訊課程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陳瑞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土地銀行湖口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陳瑞盈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且上網查證,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3日上午11時25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4分許。 ①1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00元)。 ②12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陳瑞盈於警詢所述(偵7562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⒉陳瑞盈提供之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7562卷第61頁下圖、第63頁上圖)。 ⒊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4頁、第67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37 盧家畇 盧家畇於110年12月某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盧家畇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盧家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盧家畇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且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3日中午12時52分許。 ②111年1月3日中午12時53分許。 ①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②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盧家畇於警詢所述(偵7562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⒉盧家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7562卷第65頁至第67頁)。 ⒊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4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38 趙宗明 趙宗明於110年12月24日經由簡訊,加入通訊軟體群組,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林文翰」、「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趙宗明依指示加入「穆迪高階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趙宗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趙宗明因察覺有異自行查證,始悉受騙。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6分許。 ②111年1月10日上午10時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趙宗明於警詢所述(偵44693卷第71頁至第73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4693卷第91頁)。 ⒊趙宗明提供之廣告擷圖(偵44693卷第137頁上圖、第141頁上圖、第145頁上圖)。 ⒋趙宗明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44693卷第137頁下圖至第138頁、第141頁下圖至第142頁、第145頁下圖至第146頁)。 ⒌趙宗明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44693卷第139頁至第140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147頁至第148頁)。 ⒍趙宗明提供之匯款明細列表(偵44693卷第151頁)。 ⒎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6頁至第67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39 趙筱莉 趙筱莉於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50分許,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小助理」之成年人,對方佯稱趙筱莉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趙筱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趙筱莉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4分許。 ②111年1月3日晚間7時43分許。 ③111年1月3日晚間7時44分許。 ①3萬8,000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②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③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趙筱莉於警詢所述(偵7843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趙筱莉提供之投資紀錄(偵7843卷第121頁)。 ⒊趙筱莉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843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⒋趙筱莉提供之存摺影本(偵7843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⒌趙筱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7843卷第139頁左上圖、左中上圖、第143頁右圖)。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至第64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926、927、928、929、930、931、932、9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40 李永固 李永固於110年12月28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李永固依指示加入「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網站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李永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李永固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且投資網站關閉,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 ②110年12月28日晚間8時18分許。 ③111年1月9日晚間9時36分許。 ④111年1月9日晚間9時40分許。 ①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②3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③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④4萬8,000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①本案中信帳戶。 ②本案中信帳戶。 ③本案一銀帳戶。 ④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李永固於警詢所述(偵7709卷第13頁至第1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709卷第25頁至第27頁)。 ⒊李永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7709卷第73頁至第79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3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41 謝明智 謝明智於111年1月8日經由臉書,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謝明智依指示加入「Moodys(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謝明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之芳苑郵局,依指示臨櫃匯款。嗣謝明智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40分許。 8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謝明智於警詢所述(偵7709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⒉謝明智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7709卷第85頁至第86頁、第90頁)。 ⒊謝明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7709卷第87頁至第89頁、第91頁)。 ⒋謝明智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7709卷第81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5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42 林靖怡 林靖怡於110年11月22日上午11時許,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林靖怡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林靖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林靖怡自行至165反詐騙網站查證,始悉受騙。 110年12月30日上午9時58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林靖怡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17頁至第18頁)。 ⒉林靖怡提供之匯款明細列表(偵8243卷一第97頁)。 ⒊林靖怡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243卷一第129頁至第173頁)。 ⒋林靖怡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8243卷一第175頁)。 ⒌林靖怡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8243卷一第177頁至第179頁)。 ⒍林靖怡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8243卷一第105頁下圖)。 ⒎林靖怡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8243卷一第117頁至第127頁)。 ⒏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4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 43 張如萍 張如萍於110年12月3日上午9時46分許,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Lynne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張如萍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如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張如萍因自行上網查證,且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110年12月30日晚間9時31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張如萍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19頁至第27頁)。 ⒉張如萍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8243卷一第231頁左上圖、右下圖、左下圖、第233頁、第237頁至第247頁、第251頁右上圖)。 ⒊張如萍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8243卷一第231頁右上圖、第235頁)。 ⒋張如萍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8243卷一第239頁右上圖、第241頁右下圖、第245頁左右上圖、第249頁)。 ⒌張如萍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偵8243卷一第229頁)。 ⒍張如萍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8243卷一第251頁左上圖、第255頁)。 ⒎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5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 44 林朝陽 林朝陽於110年11月17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林文翰」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林朝陽依指示加入「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林朝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林朝陽因自行上網查證,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3日中午12時57分許。 ②111年1月4日中午12時30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林朝陽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 ⒉林朝陽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243卷一第287頁)。 ⒊林朝陽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8243卷一第289頁)。 ⒋林朝陽提供之轉帳通知擷圖(偵8243卷一第281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6頁、第19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5。 45 張齡之 張齡之於000年00月間某日,經由簡訊,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林文翰」、「策略交易員張德明」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張齡之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齡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張齡之因「穆迪」APP帳號遭鎖定,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6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張齡之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 ⒉張齡之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8243卷一第343頁至第349頁)。 ⒊張齡之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8243卷一第377頁)。 ⒋張齡之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243卷一第379頁至第386頁)。 ⒌張齡之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8243卷一第335頁、第351至第353頁)。 ⒍張齡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8243卷一第357頁上圖)。 ⒎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7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6。 46 張峻瑋 張峻瑋於110年11月12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暱稱「彤彤」、「林文翰」、「穆迪客服039」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張峻瑋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峻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張峻瑋因「穆迪」APP帳號遭鎖定,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3日晚間7時16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7分許。 ①3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②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張峻瑋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39頁至第41頁)。 ⒉張峻瑋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8243卷一第409頁至第411頁、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7頁至第418頁、第420頁)。 ⒊張峻瑋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8243卷一第412頁、第416頁、第419頁)。 ⒋張峻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8243卷一第413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7頁、第19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7。 47 吳念恩 吳念恩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8時17分許,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股市高手」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吳念恩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穆迪證券交易軟體」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吳念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吳念恩因自行上網查證,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4分許。 1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吳念恩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43頁至第47頁)。 ⒉吳念恩提供之廣告擷圖(偵8243卷二第59頁)。 ⒊吳念恩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8243卷二第61頁至第73頁)。 ⒋吳念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8243卷二第45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6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8。 48 佘麗鷰 佘麗鷰於110年11月、12月間某日,接獲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來電,對方佯稱佘麗鷰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佘麗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楠梓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佘麗鷰因發現「穆迪高級版」APP之投資金額短少,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8分許。 5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佘麗鷰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49頁至第51頁)。 ⒉佘麗鷰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243卷二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佘麗鷰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8243卷二第104頁上圖)。 ⒋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0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9。 49 劉承賢 劉承賢於110年11月25日經由臉書,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林文翰」、「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劉承賢依指示加入「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網站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劉承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劉承賢因自行上網查閱相關新聞,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8日晚間8時44分許。 ②111年1月9日晚間9時24分許。 ①5萬元。 ②4萬元。 ①本案一銀帳戶。 ②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劉承賢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53頁至第56頁)。 ⒉劉承賢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243卷二第143頁至第151頁上圖)。 ⒊劉承賢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8243卷二第151頁左下圖)。 ⒋劉承賢提供之銀行帳號擷圖(偵8243卷二第153頁左右下圖)。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7頁)。 ⒍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3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0。 50 幸海英 幸海英於110年11月20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L.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幸海英依指示加入「MOODY'S」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幸海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幸海英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111年1月10日上午11時11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幸海英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57頁至第59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243卷二第177頁)。 ⒊幸海英提供之匯款明細紀錄列表(偵8243卷二第281頁)。 ⒋幸海英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8243卷二第305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1。 51 繆華怡 繆華怡於000年00月間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對方佯稱繆華怡依指示加入「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繆華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土地銀行新店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繆華怡因銀行行員察覺有異,通知警方到場確認,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6分許。 12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繆華怡於警詢所述(偵8243卷一第61頁至第64頁)。 ⒉繆華怡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8243卷二第345頁至第346頁)。 ⒊繆華怡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243卷二第347頁)。 ⒋繆華怡提供之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8243卷二第339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2。 52 傅學銘 傅學銘於000年00月間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林、文翰」、「羽彤」、「穆迪客服TW001」、「策略交易員陳建中」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傅學銘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傅學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凱基銀行桃園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傅學銘因上網查證,始悉受騙。 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25分許。 2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傅學銘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51頁至第53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512卷一第59頁)。 ⒊傅學銘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61頁至第64頁)。 ⒋傅學銘提供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63頁左右上圖)。 ⒌傅學銘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11512卷一第63頁左下圖)。 ⒍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4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3。 53 劉筱薇 劉筱薇於110年12月17、18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劉筱薇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劉筱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南永樂郵局,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劉筱薇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111年1月3日上午10時25分許。 10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劉筱薇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65頁至第66頁)。 ⒉劉筱薇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 ⒊劉筱薇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73頁、第78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4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4。 54 楊麗玲 楊麗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經由網路及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黃豐凱」、「客服Angela」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楊麗玲依指示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楊麗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臺中路郵局,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楊麗玲經朋友提醒,始悉受騙。 111年1月7日上午9時37分許。 10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楊麗玲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79頁至第81頁)。 ⒉楊麗玲提供之記事本擷圖(偵11512卷一第91頁)。 ⒊楊麗玲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 ⒋楊麗玲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1512卷一第89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2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5。 55 張芷瑄 張芷瑄於000年00月間某日,經由簡訊及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張芷瑄依指示加入「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芷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公益路郵局,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張芷瑄經朋友提醒,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6分許。 7萬8,800元(另支付匯費3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張芷瑄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99頁至第103頁)。 ⒉張芷瑄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113頁至第119頁)。 ⒊張芷瑄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11512卷一第115頁中下圖)。 ⒋張芷瑄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11512卷一第117頁中下圖)。 ⒌張芷瑄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1512卷一第111頁)。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6。 56 蔡勤聰 蔡勤聰於110年11月中旬某日,經由簡訊及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對方佯稱蔡勤聰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蔡勤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臨櫃及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蔡勤聰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3日上午9時4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10時39分許」,應予更正)。 ②111年1月4日上午9時4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10時21分許」,應予更正)。 ①12萬元(另支付手續費30元)。 ②2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蔡勤聰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121頁至第12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512卷一第127頁)。 ⒊蔡勤聰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131頁上圖)。 ⒋蔡勤聰提供之APP頁面擷圖(偵11512卷一第131頁下圖、第132頁上圖)。 ⒌蔡勤聰提供之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133頁)。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4頁至第65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7。 57 黃敦怡 黃敦怡於110年12月25日經由網路,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黃豐凱」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黃敦怡依指示加入投資網站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黃敦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黃敦怡經銀行理財專員提醒,且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111年1月7日上午10時29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黃敦怡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135頁至第139頁)。 ⒉黃敦怡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11512卷一第147頁)。 ⒊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1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8。 58 王喜萱 王喜萱於110年12月21日上午11時37分許,經由網路,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王倚隆(老王)」之成年人,對方佯稱王喜萱依指示加入「PLCG」投資平台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王喜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王喜萱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9分許。 1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王喜萱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149頁至第157頁、第159頁至第161頁)。 ⒉王喜萱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171頁上圖、第175頁至第178頁)。 ⒊王喜萱提供之網站頁面擷圖(偵11512卷一第171頁下圖至第173頁)。 ⒋王喜萱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11512卷一第169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2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9。 59 王詔觀 王詔觀於111年1月7日經由網路,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嘉國」之成年人,對方佯稱王詔觀依指示加入「PLCG國際黃金」交易平台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王詔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王詔觀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111年1月7日上午10時31分許。 3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0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王詔觀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179頁至第184頁)。 ⒉王詔觀提供之網站頁面擷圖(偵11512卷一第191頁左右上圖)。 ⒊王詔觀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191頁左右下圖至第197頁)。 ⒋王詔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11512卷一第199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1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0。 60 李銘碩 李銘碩於110年12月中旬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陳知鴻」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李銘碩依指示加入「PLCG」投資平台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李銘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①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元大銀行松山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於右列時間②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李銘碩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7日上午9時29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6分許。 ①20萬元。 ②2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李銘碩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201頁至第202頁)。 ⒉李銘碩提供之網站頁面擷圖(偵11512卷一第211頁)。 ⒊李銘碩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212頁至第214頁)。 ⒋李銘碩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1512卷一第209頁)。 ⒌李銘碩提供之元大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210頁)。 ⒍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2頁、第24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1。 61 郭翠仰 郭翠仰於000年00月間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MOODYS客服NO.036」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郭翠仰依指示加入「穆迪」網站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郭翠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郭翠仰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4分許。 6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郭翠仰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215頁至第21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512卷一第219頁至第2220頁)。 ⒊郭翠仰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225頁至第230頁)。 ⒋郭翠仰提供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影本(偵11512卷一第224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3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2。 62 朱淑貞 朱淑貞於111年1月初某日,經由朋友介紹加入「Moody's」股票交易系統,經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客服人員佯稱朱淑貞依指示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朱淑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朱淑貞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3分許。 2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朱淑貞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231頁至第23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512卷一第237頁至第238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512卷一第239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3。 63 吳松竹 吳松竹於110年11月14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文翰」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吳松竹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吳松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吳松竹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7日凌晨2時53分許。 ②111年1月11日凌晨2時1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吳松竹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241頁至第24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512卷一第247頁)。 ⒊吳松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251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6頁、第6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4。 64 柯明穎 柯明穎於110年12月18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林國源」、「淑慧」、「PLCG客服CoMi」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柯明穎依指示加入「PLCG」投資平台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柯明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柯明穎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7日上午9時28分許。 ②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29分許。 ①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②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柯明穎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253頁至第257頁)。 ⒉柯明穎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267頁至第270頁上圖、第271頁下圖)。 ⒊柯明穎提供之網站頁面擷圖(偵11512卷一第270頁下圖)。 ⒋柯明穎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271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1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5。 65 龔賢中 龔賢中於110年12月底某日,經由簡訊及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羽彤~」、「穆迪客服068」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龔賢中依指示加入「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龔賢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龔賢中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分許。 8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財金費1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龔賢中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273頁至第276頁)。 ⒉龔賢中提供之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285頁至第288頁)。 ⒊龔賢中提供之APP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285頁下圖)。 ⒋龔賢中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1512卷一第283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6。 66 陳慧珊 陳慧珊於110年12月底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陳慧珊依指示加入「縱橫股海外資獲利VIP」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陳慧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①至⑥,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於右列時間⑦,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陳慧珊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30日中午12時53分許。 ②110年12月30日中午12時53分許。 ③111年1月3日上午11時5分許。 ④111年1月3日上午11時7分許。 ⑤111年1月4日中午12時28分許。 ⑥111年1月4日中午12時29分許。 ⑦111年1月7日中午12時1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⑦50萬元(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陳慧珊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289頁至第293頁)。 ⒋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303頁至第312頁、第314頁)。 ⒋陳慧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11512卷一第303頁至第304頁、卷二第91頁至第95頁)。 ⒋陳慧珊提供之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313頁至)。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67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7。 67 張根源 張根源於110年11月18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穆迪客服018」、「策略交易員黃明睿」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張根源依指示加入「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張根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張根源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且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30日上午9時24分許。 ②11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6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2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①本案中信帳戶。 ②本案中信帳戶。 ③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張根源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315頁至第319頁)。 ⒉張根源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331頁)。 ⒊張根源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11512卷一第332頁)。 ⒋張根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11512卷一第332頁編號6、7圖)。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4頁)。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7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8。 68 李玉寶 李玉寶於110年12月1日經由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羽彤Moody's」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李玉寶依指示加入「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李玉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李玉寶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3日晚間9時23分許。 ②111年1月3日晚間9時27分許。 ①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②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李玉寶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333頁至第33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512卷一第345頁)。 ⒊李玉寶提供之台中商銀交易明細影本(偵11512卷一第347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5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9。 69 賴章文 賴章文於110年間,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對方佯稱賴章文依指示向穆迪公司投資股票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賴章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信銀行富錦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賴章文之姪女李佩芳在賴章文過世後,發現賴章文與對方之對話紀錄而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7分許。 1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財金費1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李佩芳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349頁至第350頁)。 ⒉李佩芳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361頁至第364頁)。 ⒊李佩芳提供之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1512卷一第359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0。 70 梁琝祺 梁琝祺於110年11月23日上午11時許,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小羽彤」、「Moody'Sno.0279」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梁琝祺依指示加入投資社團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梁琝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華南銀行三重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梁琝祺因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7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月13日」,應予更正)。 2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梁琝祺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365頁至第368頁)。 ⒉梁琝祺提供之APP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375頁)。 ⒊梁琝祺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376頁至第382頁)。 ⒋梁琝祺提供之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1512卷一第373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4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1。 71 林曉萍 林曉萍於110年11月16日經由臉書,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林文翰老師」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林曉萍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林曉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林曉萍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且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6日中午12時52分許。 ②111年1月6日中午12時52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林曉萍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 ⒉林曉萍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393頁至第394頁)。 ⒊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0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2。 72 梁佑安 梁佑安於110年12月23日經由網路及電話,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梁佑安依指示加入「MOODY'S」網站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梁佑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第一銀行大里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梁佑安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且經他人提醒,始悉受騙。 11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1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梁佑安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395頁至第39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512卷一第399頁至第400頁)。 ⒊梁佑安提供之APP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405頁)。 ⒋梁佑安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406頁至第407頁)。 ⒌梁佑安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偵11512卷一第403頁)。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2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3。 73 朱漢東 朱漢東於110年11月中旬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穆迪投信」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朱漢東依指示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朱漢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市○○路00號之兆豐銀行花蓮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朱漢東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111年1月10日上午11時58分許。 2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朱漢東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409頁至第413頁、第415頁至第417頁)。 ⒉朱漢東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一第427頁至第430頁)。 ⒊朱漢東提供之APP擷圖(偵11512卷一第429頁下圖)。 ⒋朱漢東提供之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425頁、第429頁左上圖)。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3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4。 74 陳美陵 陳美陵於110年112月初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穆迪客服188」、「林文翰」、「張志偉」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陳美陵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陳美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陳美陵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且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30日上午11時1分許。 ②111年1月8日上午10時21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上午10時23分許」,應予更正)。 ③111年1月8日上午10時22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上午10時23分許」,應予更正)。 ④111年1月8日上午10時22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上午10時23分許」,應予更正)。 ⑤111年1月8日上午10時23分許。 ①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2萬元。 ①本案中信帳戶。 ②本案一銀帳戶。 ③本案一銀帳戶。 ④本案一銀帳戶。 ⑤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陳美陵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431頁至第435頁)。 ⒉陳美陵提供之手寫匯款紀錄表格(偵11512卷一第445頁)。 ⒊陳美陵提供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偵11512卷一第447頁下圖)。 ⒋陳美陵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11512卷一第447頁至第450頁)。 ⒌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4頁)。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7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5。 75 馬楚娟 馬楚娟於110年112月底某日,經由電話及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MISS IEE」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馬楚娟依指示加入「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馬楚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富邦銀行三峽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馬楚娟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且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111年1月4日上午10時51分許。 10萬元(另支付匯費30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馬楚娟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馬楚娟提供之中信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偵11512卷一第461頁)。 ⒊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6。 76 潘姿希 潘姿希於110年、111年間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閒雲野鶴」、「穆迪客服001」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潘姿希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潘姿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潘姿希因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111年1月3日中午12時52分許。 4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潘姿希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463頁至第464頁)。 ⒉潘姿希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11512卷一第471頁)。 ⒊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17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7。 77 段佩汝 段佩汝於110年12月7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Moodys」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段佩汝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穆迪標準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段佩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①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新光銀行林森北路分行;右列時間②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上海銀行營業部,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段佩汝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且對方一再藉詞要求匯款,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29分許。 ②110年12月30日中午12時6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2時7分許」,應予更正)。 ①3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財金費10元)。 ②2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財金費1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段佩汝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一第473頁至第477頁)。 ⒉段佩汝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486之1頁至第487頁、第489頁)。 ⒊段佩汝提供之APP翻拍照片(偵11512卷一第488頁)。 ⒋段佩汝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上海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偵11512卷一第485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8。 78 呂怡賢 呂怡賢於110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許,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李羽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呂怡賢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穆迪高級版」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呂怡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銀行左營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呂怡賢因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1年1月6日上午11時5分許。 16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呂怡賢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二第3頁至第4頁)。 ⒉呂怡賢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二第13頁至第16頁)。 ⒊呂怡賢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翻拍照片(偵11512卷二第11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6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9。 79 王國貞 王國貞於110年12月中旬某日,經由電話及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落葉知秋」、「曉彤」、「Moody's 008」、「策略交易員劉宗仁」之成年人,對方佯稱王國貞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王國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之台新銀行景美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王國貞因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 1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王國貞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二第17頁至第20頁)。 ⒉王國貞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二第29頁至第36頁)。 ⒊王國貞提供之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1512卷二第27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3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0。 80 吳新龍 吳新龍於110年11月16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彤彤~」、「Moody's 006」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吳新龍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吳新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彰化銀行北新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吳新龍因上網求證,始悉受騙。 ①11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56分許。 ②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19分許。 ①1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應付帳款10元)。 ②3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20元及應付帳款1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吳新龍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二第37頁至第40頁)。 ⒉吳新龍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二第49頁至第51頁)。 ⒊吳新龍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1512卷二第47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2頁、第65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1。 81 顏子盈 顏子盈於110年12月初某日,經由電話及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L.羽彤」、「策略交易員_張朝陽」、「穆迪客服018」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顏子盈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穆迪」APP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顏子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①、③,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第一銀行太平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右列時間②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嗣顏子盈因投資群組之成員均退出群組,始悉受騙。 ①111年1月5日上午10時56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4分許。 ③111年1月10日上午10時43分許。 ①6萬元。 ②6,000元。 ③7萬8,8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顏子盈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二第53頁至第55頁)。 ⒉顏子盈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二第65頁至第70頁)。 ⒊顏子盈提供之APP擷圖(偵11512卷二第69頁編號7-9圖、第70頁左上圖)。 ⒋顏子盈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翻拍照片(偵11512卷二第63頁)。 ⒌顏子盈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11512卷二第64頁)。 ⒍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5頁至第66頁、第6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2。 82 劉夢婷 劉夢婷於110、111年間某日,經由臉書及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股票燈塔-楊保榮」、「PLCG客服COMI」之成年人,對方佯稱劉夢婷依指示加入「PLCG」投資平台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劉夢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劉夢婷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許。 ①1萬元。 ②4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⒈證人劉夢婷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二第71頁至第74頁)。 ⒉劉夢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11512卷二第117頁至第118頁)。 ⒊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659卷第22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3。 83 鍾明和 鍾明和於110年12月底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林文翰」、「網路安全官-劉偉」之成年人,對方佯稱鍾明和依指示加入投資APP、太陽娛樂城博弈網站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鍾明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市○○路000號之中信銀行花蓮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鍾明和經家人提醒,始悉受騙。 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26分許。 10萬元(另支付財金費1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鍾明和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二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09頁)。 ⒉鍾明和提供之APP擷圖(偵11512卷二第121頁)。 ⒊鍾明和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二第123頁至第126頁)。 ⒋鍾明和提供之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11512卷二第119頁)。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8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4。 84 林慧玲 林慧玲於110、111年間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策略交易員-劉宗仁」、「李Y彤」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林慧玲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及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林慧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三信商銀進化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嗣林慧玲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111年1月3日上午9時29分許。 2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林慧玲於警詢所述(偵11512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512卷二第89頁)。 ⒊林慧玲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11512卷二第97頁至第100頁)。 ⒋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4頁)。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7709、8243、1151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5。 85 曾文姿 曾文姿於000年00月間某日,經由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文翰」、「羽彤」、「策略交易員_張朝陽」、「穆迪客服018」之成年人,對方佯稱曾文姿依指示匯款,即可投資獲利等詞,致曾文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嗣曾文姿因遲無法領取對方所稱投資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3分許。 5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證人曾文姿於警詢所述(偵863卷第19頁至第2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863卷第21頁)。 ⒊曾文姿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863卷第25頁上圖)。 ⒋曾文姿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863卷第27頁上圖)。 ⒌本案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3424卷第66頁)。 基檢113年度偵字第863號移送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