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22號
TPDM,112,原易,2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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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紹瑞



選任辯護人 陳仁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調偵字第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紹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李紹瑞於民國108年間為職業軍人,私下經營民間貸款業務。其因友人之故而認識陳迪茵(起訴書有多處誤載為「陳茵迪」,均應予更正),再因陳迪茵而認識譚安正(陳迪茵斯時為香港地區人民,譚安正則甫自香港移居臺灣),並於108年12月5日前,向陳迪茵、譚安正借款以放貸賺取利差(借款明細如附表一所示)。詎李紹瑞明知其直接放款對象多為社會邊緣人,呆帳風險甚高,且其貸予友人盧逸力之款項的主要部分亦未獲清償,資金逐漸困窘,因見陳迪茵、譚安正有資力且對臺灣資訊不熟悉亦難以查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隱匿其放款呆帳及資金困窘之事實,對譚安正、陳迪茵詐稱其放款事業獲利穩定良好,並邀請陳迪茵、譚安正增加貸予其之金額。於陳迪茵因與譚安正在考慮是否再投入對李紹瑞之借款,而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李紹瑞名下有無資產供擔保其等所貸予之款項時,李紹瑞明知此關係到陳迪茵、譚安正等人增加貸予金額之意願,仍虛捏其經營之airbnb民宿平均月入約20萬元之不實事項(實際上其所述之airbnb並非其所經營,收入亦非其收取),並傳送非其隱名持有之臺東縣長濱鄉3處建物之地政資訊查詢截圖予陳迪茵觀看,且於陳迪茵表示該3處房產均非登記在李紹瑞名下時,回稱:該3處房產均無貸款,因其從事放款業務係灰色地帶工作,名下不動產不會掛身上,萬一出事被扣押就完了云云,意指上開3間房產實際上均係其所有,而製造其財力足供擔保還款之假象,誘使譚安正、陳迪茵再予借款,致陳迪茵誤信李紹瑞確擁有上開



民宿經營收入與房產,而有資力可擔保還款,陳迪茵因此並向譚安正轉達李紹瑞上揭虛偽財力狀況;嗣後李紹瑞譚安正見面時,譚安正於對話中提及上開房產之事,李紹瑞亦未否認上開房產為其所有,譚安正因此亦誤信李紹瑞上揭虛偽財力狀況。陳迪茵、譚安正即均因李紹瑞上開詐術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日期,依據李紹瑞之指示,以匯款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李紹瑞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紹瑞郵局帳戶)及李紹瑞女友陳書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書嫺中信銀帳戶)內。嗣於給付109年9月份利息以後,李紹瑞即無力再依約給付利息,亦未返還本金,並避不見面,陳迪茵、譚安正始知受騙。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業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 程序,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檢察官、被告李紹瑞 及辯護人就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復無爭執,自均具證據能力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向告訴人譚安正、陳迪茵借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亦有傳送如事實欄所述之民宿收入、房 產資料及對話內容等予告訴人陳迪茵,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 犯行,辯詞略以:
 ㈠被告辯稱:就民宿部分,告訴人他們當時都有住過,我也有 跟他們講過,並不是我在經營的;就不動產部分,我當時有 提供證明,上面的名字非我所有。事發後我有跟被害人談還 款計晝,但他們無法接受。不動產和民宿部分,都是告訴人 陳迪茵問我,我才提供的。因為是他們叫我提供的,我就提 供給他們,因為當時我們是朋友,我覺得我沒有要詐騙的意 思,我一直都是在包裝自己而已,我覺得在正常合理的包裝 自己,只是讓自己不要不ok,我覺得在朋友之間包裝自己很 正常,但是我並沒有要因為這件事情去詐騙他們。告訴人譚 安正本人跟我聯繫時,沒有講到房地產與airbnb的事情。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從被告與陳迪茵的LINE對話記錄中,1 08年12月9日時,是由陳迪茵主動告訴被告這邊是否再投入 資金,以獲得高額的利息,被告才主動提出家裡的不動產與 經營民宿的部分給證人陳迪茵,之後被告仍然有按時支付利 息,被告若要詐欺證人陳迪茵,被告不可能有持續一直有返 還款項,故而被告應無詐欺罪所謂之不法所有意圖的故意, 而且被告與陳迪茵、譚安正之借款契約都有簽發本票作為擔



保,告訴人也簽署借款契約並且接收到被告的本票,所以才 願意借錢給被告,我們認為告訴人完全不是因為被告的房地 產提供給告訴人陳迪茵之後,才願意借錢給被告,二者之間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是告訴人認為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息3 至4%,所以才願意投入這些借款給被告,這才是真正的原因 ,投資本來就有風險、風險的評估,告訴人這邊認為可以獲 得高額的利息,願意借錢給被告,他本來就要承擔相當的風 險,所以我們認為被告並沒有詐欺的不法所有之意圖,從告 訴人陳迪茵與被告的LINE對話記錄中,也曾經提到「如果被 告跑路怎麼辦?」、「如果臺灣法律無法保護他怎麼辦?」 、「香港法律是如何描述」等,當告訴人陳迪茵說完這些話 後,仍然願意馬上匯款兩百萬給被告,故被告所提供的三間 房地產與其經營的民宿之間,與告訴人借款之間,沒有相當 因果關係,所以被告之行為不構成詐欺的主觀犯意以及借款 與被詐欺的行為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間為職業軍人,私下經營民間貸款業務;其因同 為軍人之陳慶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認識告訴人陳 迪茵,再因告訴人陳迪茵而認識告訴人譚安正(陳迪茵斯時 居住在香港,譚安正則甫自香港至臺灣定居),並於108年1 2月5日前,向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借款以放貸(借款明細 如附表一所示)。嗣於108年12月9日告訴人陳迪茵因與告訴 人譚安正在考慮是否增加貸予被告之金額,而以LINE詢問被 告有無資產證明時,被告先稱「先給你看airbnb我民宿的收 入」,復傳送經營民宿營收之銀行帳戶明細予告訴人陳迪茵 ,並告知:「Airbnb國外的,所以匯進來都是國際匯款,平 均一個月收入大概20萬左右」等語。告訴人陳迪茵回覆:「 嗯嗯,但這些都沒有很重要…不是要看你的隱私,你有沒有 一個自己名下的房產之類的」,後續被告傳送臺東縣○○鄉○○ 段00○號、同段29建號及臺東縣○○鄉○○段○000號建號等3處建 物之地政系統資訊查詢截圖給告訴人陳迪茵,並稱「三間都 是繳完貸款的房子、不能掛我名字、我們這是灰色地帶的工 作、我也沒有強迫要你們丟錢啦、不然就是配合久了,你們 覺得可以在(再)來丟。我最多給你們這些,基本已經說全 部都跟妳公佈了哈哈、保6基本,當然能配合長期最好,資 金流動比較活用、因為很多筆其實放3-4個月,就回來了, 我們就會繼續丟別的客戶、我們客戶真的很多」等語(以上 對話內容為摘錄,完整內容詳如附表三所示)。告訴人陳迪 茵嗣於當日即匯款200萬元至李紹瑞郵局帳戶(如附表二編 號1所示),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並陸續借款予被告(詳



情如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8所示)。被告自109年9月14日之後 即未再依約給付利息予告訴人2人,僅分別於110年1月6日、 同年3月11日各匯2萬元至告訴人陳迪茵與譚安正之帳戶等情 ,據被告坦承在卷(見軍調偵1卷第244至246頁;本院原易2 2卷第49至50頁),且經證人陳迪茵、譚安正盧逸力、蕭 偉倫、陳書嫻陳慶融等分別證述明確(見本院原易22卷第 155至178頁;軍調偵1卷第253至255頁;軍他5卷第129至132 頁、第509至511頁),並有告訴人譚安正台新銀行存摺明細 翻拍照片、告訴人譚安正與偵查中共同被告陳慶融間之LINE 對話截圖、告訴人陳廸茵與被告李紹瑞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告訴人譚安正與被告 李紹瑞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陳廸茵之香港匯豐銀 行匯款單翻攝本、個人綜合理財戶口結單暨遠東商銀結匯申 報書翻拍照片、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被告 所稱經營之民宿建物)第二類電子謄本影本、被告之母親、 胞兄、舅舅名下之上開3處臺東房產之建物謄本、實價登陸 平台查詢資料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9月9日中信銀 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暨陳書嫺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及1 08年8月1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之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2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譚安 正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2月25日儲字第1100000000號函暨李紹瑞郵局帳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從事放款之借款約定書等在卷可稽 (見軍他5卷第33至55頁、第71至81頁、第169至199頁、第3 17至325至333頁、第401至491頁;軍調偵1卷第85至112頁; 本院原易22卷第59至104頁),是上揭事實首堪認定。而被 告直接放款對象多為社會邊緣人,呆帳風險甚高,且其貸予 證人盧逸力之款項主要部分亦未獲清償,貸予證人蕭偉倫之 款項亦未收回,資金逐漸困窘等情,除經被告坦承在卷外( 見軍調偵1卷第82至83頁、第245頁),並有證人盧逸力、蕭 偉倫之證詞可佐(見軍調偵1卷第253至255頁;本院原易22 卷第177頁),且有被告從事放款簽立之借款約定書所載借 款人之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結果(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等 書類)及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2504號民事簡易判決等附卷 為憑(見軍調偵1卷第125至146頁),是此部分亦足為認定 。
 ㈡證人陳迪茵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借錢給被告時是108年 的年終,我在香港工作,我當時的男朋友陳慶融跟我說被告 在做一個貸款的事業,因為他們都是軍人,都有跟被告做貸 款的生意,我就問陳慶融我可以跟被告談一下嗎?然後被告



自己跟我說他在做airbnb的生意,也做貸款的生意,軍人只 不過是他玩一下,每天有事情做的工作,被告跟我說他貸款 是怎麼做,可以給我多少利息,所以我是這樣投入第一筆錢 ,第一筆錢約定之月利息是4%。我有問被告這在臺灣是合法 的嗎?他跟說是合法的,跟我說他已經做了這個生意很久, 他也很有經驗,他有一個舅舅還是叔叔的人,是有一家貸款 公司,案子是他的親戚給他做的,所以就很穩妥,陳慶融的 一個朋友已經跟他貸款一筆錢,然後每個月就這樣這樣,所 以我相信了,我才投入第一筆錢。我在LINE上向被告說「比 如我該這樣想嗎?如果你人跑了,我們就會去告你對嗎?然 後你就宣佈破產,我們就血本無歸」等語,意思是我是問被 告是否如此,因為我們香港的法律是這個樣子,被告傳給我 那三間房子的一些文件,我就問他,我的意思是如果你沒有 還我們錢,我們就告你,然後是不是你房產之類的,就會用 來做抵押,然後被賣掉,還我們錢嗎?我問他程序是否如此 。LINE對話中我說「其實我們應該擔憂的是,萬一你人跑路 了,我們該怎麼辦」,我的意思是因為我們借給被告那麼多 錢,萬一他跑了我們怎麼辦,我記得被告是當天跟我說,他 在臺灣有三間房產,他airbnb的事業每個月給他20萬的收入 ,被告不停的安慰我,說他怎麼可能沒有能力還錢,所以我 才繼續投資被告。被告所傳給我的3間房產,被告有說不是 掛在他名下,他說因為他的工作房產是不能掛在身上的,但 是家人名下的都是他的房產他的錢,所以如果萬一出了什麼 事,那個房產肯定是可以賣掉的。被告在LINE中講「我沒有 要強迫你們丟錢,我只是證明說我也會給你們」這句話,我 沒有感覺被告強迫我們丟錢,我只是感覺被告給了我一個保 證,這被告給我的保證,現在看起來被告一直這樣騙我,希 望我會借錢給他,他的airbnb的生意,還有房產的事情,都 是一直在保證他會還錢給我們。我們應該還有電話的對話, 被告跟我保證這個事情不會出亂子還是怎樣,我才去匯款。 被告在LINE上提出上開財力證明時,知道是我和告訴人譚安 正二個人的意思跟他要的。我在對話裡面講到「我們現在比 較擔憂的」、「我們已經放了600萬在你那邊」的「我們」 是指我跟告訴人譚安正。被告除了在LINE訊息裡面有提到3 間房產和airbnb之外,也曾經跟我講過他的放款事業的獲利 是穩定良好的,這部分被告跟我和告訴人譚安正都有講,被 告一開始時有跟我講,因為當時只是我先開始的,告訴人譚 安正還未加入,後來我和告訴人譚安正一起見被告時,被告 也有當面跟我們講,當時也是為了增資這件事情而講。被告 直到109年的9月之後才沒有支付利息給我,之前的利息都有



給。他後來沒有回訊息,沒有接電話,我感覺是受騙了,我 就跟告訴人譚安正談了一下,他說他也沒有找到被告,被告 沒有傳訊息給我們,沒有回電話,什麼都沒有,我們就決定 要找律師。被告後來提出的還錢方案是每個月還我們3萬元 ,當時我們算了一下,他大概要還3、40年都還不清我們的 本金,我就跟他說,你要把房產賣掉,先付我們一筆比較大 的,每個月還3萬元,我們還會考慮,然後他完全消失了, 沒有回我們電話和訊息等語(見本院原易22卷第165至173頁 )。
㈢證人譚安正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108年我剛移民到臺灣,我一個人在這邊,我當時男友的姊姊來找臺灣找我玩,當時她結識了陳慶融,時任軍職,陳慶融的兄弟即在庭被告,我是這樣子認識被告的。那時被告跟我們說他在放款這方面很有經驗,他有一些伙伴,是家族在做這個事情,很有經驗,也很有後面的方法,他放款出去的客人,都是一些小額的,不會跑掉,就算跑掉都不會有很大的影響,利潤就很高,每個月3至4%,我一開始時借款給他的金額也沒有很大,我覺得這個比較有吸引到我。被告跟我約定的月息一開始時是2%,後來增加到3%,後面有一、二筆他說是4%,被告在我借錢給他之後,應該頭7、8個月是有付我利息的。因為在108年12月9日前被告都有依時給我利息,就爭取到我一定程度的信任,被告跟我說因為是現金周轉的問題而已,他的生意都很好,問我要不要增資,我跟告訴人陳迪茵當時算是家人關係,一直都有交流討論,那時我就跟告訴人陳迪茵講說如果增資的話,被告有無財政的能力,可以讓我放心的加碼,所以就請被告提供經濟實力的證據,後面被告才會給我們看3筆土地(按應係3筆房產之口誤)及跟我們說他經營airbnb的收入,給我們看銀行存摺,每個月有20萬的收入,所以他是財源很穩定的,請我們不用擔心,爭取我們的信任,後面我才有大量增加借款給他。被告以LINE提供3筆房地產資料應該是傳給告訴人陳迪茵,告訴人陳迪茵再轉給我,因為當初認識是透過告訴人陳迪茵跟她前男友陳慶融與被告的關係,告訴人陳迪茵跟我說她已經開始投了,投了一段時間,她有收到錢之後,我才慢慢觀察,一筆20萬先下去,然後我自己一段時間有拿到利息,所以我覺得這是比較安穩的狀況,比較有信心了,但是被告邀請我增資時,我覺得還是不放心,我跟告訴人陳迪茵討論這個事情,我就說我們要被告財政的證明,告訴人陳迪茵就說「好,我去問」,她拿到就給我看,我看過被告給的財政證明才比較放心,整個時間裡面的溝通,我都是跟告訴人陳迪茵、被告三方面去溝通的,所以有時候是我直接跟被告溝通,有時候告訴人陳迪茵跟他溝通,但是後面我們都會互相去溝通,被告知道這個事情,邏輯是這樣子。被告肯定知道我是透過告訴人陳迪茵來要這些資料,他知道我會看到這些資料,因為我們的邏輯一直是溝通下來都是一起的,我們講的話都代表雙方。我之後跟被告的溝通上面,就有說到你那個土地怎樣怎樣,所以被告知道我看過所有的資料。被告至109年9月14日止都有依約給付利息,但之後開始付不出利息,我就一直追問他,感覺有點不對了,他就是一直拖拖拉拉,然後回訊息愛回不回,我們感覺很不對勁,就去找律師商討這個事情。我不接受被告所提之償還方案,是因為我們總共借他超過1500萬,他說一個月給我們3萬,裡面含利息,你想一年才36萬,你還多久才會還到1500多萬,利息就算銀行的利息好了,都不合理,第一個是不知道還到什麼時候,第二個是那時對我們來說他的信用已經歸零,我就想要他找出一些擔保人來擔保他如果還不出來,那些人會支持他,那些人金援上面是有實力的,第三個被告前面有說他有3筆土地,我就跟他說,要不要你把土地先賣掉或抵押,去銀行抵押一筆錢出來,你不願意賣掉我不管,你要不要把土地套一些現金出來,就是先還我們一筆比較大的,而不是就3萬,我覺得這樣完全沒有誠意也不合理,所以我拒絕。被告後來有給我2萬元還是多少,他沒有提及這個是返還什麼等語(見本院原易22卷第155至164頁)。 ㈢互核上開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之證詞內容及告訴人陳迪茵與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詳見附表三),可認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所述其2人因被告邀請增加投入借款,而希望被告提供其擁有足供擔保還款之財產的相關證明,被告因而告知其經營民宿月入約20萬元,並傳送上述臺東3處建物之資料予告訴人陳迪茵,作為其還款能力證明,且告訴人陳迪茵有向告訴人譚安正轉達被告上揭財力狀況等情為真。而觀被告與告訴人陳迪茵之對話,被告向告訴人陳迪茵稱「先給你看airbnb我民宿的收入」,並傳送顯示民宿收入之存摺明細照片,再稱「Airbnb國外的,所以匯進來都是國際匯款、」「平均一個月收入大概20萬左右」,並於告訴人陳迪茵稱「你有沒有一個自己名下的房產之類的」、「因為現在我們大概將有600萬在你那裡,還有我這邊的客戶和弟夫那邊的朋友,如果你有一個產業大概值1000萬左右的我們會放心一點」、「收入你反而不用給我看,因為萬一你跑人的時候我們最重要的是看你名下的資產有否給我們還款的能力,你懂嗎?」之後,被告回稱「等唷」「我朋友還在休息,我已經請他起床幫我查詢給妳。我好了會貼給妳」,嗣於當日下午即傳送上開3處臺東房地之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予告訴人陳迪茵,並告知該3處房地分別是在其親兄、舅舅、母親名下。而當告訴人陳迪茵檢視前揭圖檔及被告之敘述後稱「瞭解,所以我能說產業都不在你名下對嗎?」,被告回覆「三間都是缴完貸款得房子」「不能掛我名字」「我們這是灰色地帶的工作」「名下不動產不會掛身上的」「撈偏的不會掛自己的」「萬一出事被扣押就完了」等語,被告復在告訴人陳迪茵稱「其實我們現在擔憂的是:萬一你跑人了我們該怎辦?」後,回稱「為了3-600萬跑路其實蠻好笑的,我如果來亂的,哪裡經營這些民宿跟放款」等語,顯然可見被告係將其所述之airbnb/民宿當作是自己經營的,並以平均月收入約20萬元當作自己經營民宿之收入,且輔以存摺明細照片為證,亦於告訴人陳迪茵一再詢問被告名下有無資產後,要求告訴人陳迪茵先等一下,並稱要請朋友查詢資料後再給告訴人陳迪茵,於5個多小時後被告即傳送上述臺東3處建物之資料圖檔給告訴人陳迪茵觀看,並聲稱該3處房產不能掛在其名下,否則「萬一出事被扣押就完了」,還稱「我也沒有強迫要你們丟錢啦,只是要證明我也是會給你們」、「我最多給你們這些,基本已經說全部都跟妳公佈了」等語,顯然被告明知告訴人陳迪茵一再因其本身及其他潛在投資者需要被告擔保還款能力,而詢問被告名下是否有資產,竟提出非自身所經營之民宿之月收入證明、非自己所得支配、處分之不動產,再以上揭言論誤導告訴人陳迪茵相信被告是月收入20萬元之民宿的經營者、上開3處房產是因為被告從事「灰色地帶」工作之故,而只能掛名在別人名下等不實情節,是被告確係故意以不實資訊誤導告訴人陳迪茵,以影響告訴人陳迪茵與其他潛在投資者增加借款之意願。從而,被告一再辯稱其有告知上開2處房產並非在其名下、有講過民宿不是其經營的,故無詐欺云云,均非可採。 ㈣另自上開對話亦可明顯看出告訴人陳迪茵所稱希望看到被告 財力證明之人,不只是其本身,尚包含其「弟夫」即告訴人 譚安正,與其他不認識被告之人(即「我這邊的客戶和弟夫 那邊的朋友」),是被告當知其提供給告訴人陳迪茵之財力 證明將會透過告訴人陳迪茵而傳達給告訴人譚安正與其他潛 在之投資者,並藉此影響其等借款給被告之意願。且告訴人 譚安正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肯定知道我是透過告訴 人陳迪茵來要這些資料,他知道我會看到這些資料,因為我 們的邏輯一直是溝通下來都是一起的;我之後跟被告的溝通 上面,就有說到你那個土地怎樣怎樣,所以被告知道我看過 所有的資料等語。審酌告訴人譚安正係於被告以LINE訛稱其 有經營民宿之收入、3筆房產等不實財力資訊之5個多月後( 即109年5月14日)方借款予被告,衡諸常情,在此期間內被 告與告訴人譚安正接觸時,應會提及被告上開佯稱之財力情 形,且被告並未否認此等財力狀況,告訴人譚安正方會遲至 5個多月後仍願意借款予被告,是告訴人譚安正上揭證詞應 為可信。綜合上情,被告辯稱其只有提供上揭財力證明給告 訴人陳迪茵,沒有對告訴人譚安正為之云云,亦屬臨訟卸責 之詞,自不足採。
 ㈤辯護人雖稱:被告提供3間房地產、其經營的民宿收入,與告 訴人借款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是告訴人認為可以獲 得高額的利息3至4%,所以才願意投入這些借款給被告云云 。惟由上開對話,可看出告訴人陳迪茵與其他潛在投資者十 分在意被告是否有足夠之資產以擔保其還款能力,雖然被告 所提出之不動產並非登記在被告名下,然被告製造出其擁有 這些不動產並經營月收入約20萬元之民宿的假象,使告訴人 2人相信被告具有相當資力,足以擔保其放款事業發生虧損 時仍能返還告訴人2人對被告之借款,此由告訴人陳迪茵證 稱「我就跟他說,你要把房產賣掉,先付我們一筆比較大的



」、告訴人譚安正證稱「被告前面有說他有3筆土地,我就 跟他說,要不要你把土地先賣掉或抵押,去銀行抵押一筆錢 出來,…,就是先還我們一筆比較大的」等語可證,是被告 提供虛假之民宿與房產等資力證明,與告訴人2人決定再投 入借款之決定,確有相當因果關係。辯護人此節所辯不足為 採。
 ㈥被告復辯稱:我覺得我沒有要詐騙的意思,我一直都是在包 裝自己而已,我覺得正常合理的包裝自己,只是讓自己不要 不ok,在朋友之間包裝自己很正常云云。惟「包裝自己,讓 自己看起來不會不OK」,意即隱瞞自己真實的情況,並蓄意 對外界佯為較好的情況,使他人產生對自己較佳的觀感或評 價。則被告在告訴人陳迪茵表明為了考慮是否再投入借款, 而詢問被告之財力狀況時,還「包裝自己」,顯然是刻意隱 瞞自己真實的財力狀況,並以提供虛偽的收入、所擁有之不 動產等資訊,製造自己財力雄厚、足以擔保還款之假象,使 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誤信此般不實的被告個人財務情況, 進而錯估風險,而決定增加貸予被告之款項,足認被告是對 告訴人2人施以詐術,使告訴人2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㈦綜據上情,被告為取得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之借款,確有 隱瞞其未能收回放款、資金窘迫之情形,而訛稱放款很多都 短期就收回,可以繼續借給其他客戶、生意很好云云,復虛 捏不實之民宿收入、房產等財力擔保,使告訴人2人均誤信 其放款事業獲利穩定且有足夠之財力可擔保還款,而分別再 借款予被告,其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足可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數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倘行為人主觀上雖係基 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先後逐次實行數行為,然若其所 實行之數行為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法律評價上每一行為皆可 獨立成罪者,在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後,尚非不得審酌具 體情節,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自108年12 月9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於密接之時間對告訴人陳迪茵 施以相同之詐術,使告訴人陳迪茵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 二「交付時間」欄所示時間給付款項予被告共5次;另自108



年12月9日起至109年8月14日止,於密接之時間對告訴人譚 安正施以相同之詐術,使告訴人譚安正陷於錯誤,而分別於 附表二「交付時間」欄所示時間給付款項予被告共3次,各 係於密接時、空,以相同方式,反覆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其先後數次實施詐術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均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是被告對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所犯詐欺取財犯行, 各應論以接續犯。然被告對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個別所為 詐欺取財犯行,因侵害之法益不同,行為時間亦非完全重疊 ,應認其犯意各別,予以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錢財, 明知財務窘迫、名下亦無財產可供擔保,竟為私利而向告訴 人2人施行詐術,造成告訴人2人受有鉅額財產損失,所為應 予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飾詞卸責,難認有悛悔之意;迄 今亦尚未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失,其向告訴人2人提出之清償 計畫僅每月償還3萬元,縱完全不計法定利息,還款期限亦 將分別長達二十幾年(告訴人陳迪茵部分)、五年多(告訴 人譚安正部分),均不為告訴人2人所接受;兼衡其犯罪手 段、對告訴人2人造成之損害、自述高中畢業(惟戶籍資料 登載「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見 本院原易22卷第190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刑法關於犯 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規定,乃採義務沒收主義,係為澈底剝 奪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第三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 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 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性質上屬類 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並讓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 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罪前之財產秩序,基於不正利益 不應歸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原則,在確定利得直接來自不法 行為,除不法行為的利得因發還被害人,考量避免雙重剝奪 ,規定不予沒收或追徵外,均應予沒收。
 ㈡告訴人陳迪茵、譚安正均證稱被告有依約給付利息至109年9 月,亦即自109年10月份之利息起方未再給付,則被告就附 表二所示各筆借款所給付予告訴人陳迪茵之「利息」金額為 1,386,000元(計算式:2,000,000元×3%×9(月)+350,000元×



4%×9(月)+2,000,000元×4%×3(月)+2,000,000元×4%×3(月)+3 ,000,000元×4%×2(月)=1,386,000元),所給付予告訴人譚 安正之「利息」金額為172,000元(計算式:600,000元×3%× 4(月)+500,000元×4%×3(月)+1,000,000元×4%×1(月)=172,00 0元)。還息金額雖原係基於被告與告訴人2人間之民事約定 而給付,惟本案被告之行為既已成立詐欺取財罪,告訴人2 人認為其等給付之原因係受被告詐欺所致,其給付原因因違 背公序良俗而不存在,原給付之利息自無契約可供附麗,告 訴人2人給付予被告之金額於刑事訴訟上具類似不當得利之 性質而應宣告沒收,被告給付予告訴人2人之利息於衡平上 均應認屬不當得利之返還,是堪認被告已實際分別返還告訴 人陳迪茵、譚安正1,386,000元、172,000元,而被告自告訴 人陳迪茵處詐得9,350,000元、自告訴人譚安正處詐得2,100 ,000元,分別扣除上開已返還之1,386,000元、172,000元, 是被告對告訴人陳迪茵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為7,964,000元,對告訴人譚安正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應沒收 之犯罪所得為1,928,000元。前揭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 告雖於110年間曾各給付告訴人2人4萬元(見本院卷第50、5 1、90、93頁),然告訴人2人均證稱被告並未說明此款項是 為清償附表一或附表二之借款,亦不清楚是為清償本金或利 息(見本院原易22卷第162、174頁),自無從認前揭款項係 就本案詐欺所取得款項為返還,當不能自本案犯罪所得扣除 ,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偵查起訴,檢察官羅嘉薇、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交付日期 金額(元) 約定月利率 受款帳戶 1 譚安正 108年8月6日 5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2 譚安正 108年8月14日 4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3 譚安正 108年9月9日 600,000 3% 李紹瑞郵局帳戶 4 譚安正 108年10月31日 500,000 3% 李紹瑞郵局帳戶 5 陳迪茵 108年10月3日 1,700,000 3% 陳慶融(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計  3,700,000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交付日期 金額(元) 約定月利率 受款帳戶 1 陳迪茵 108年12月9日 2,000,000 3% 李紹瑞郵局帳戶 2 陳迪茵 108年12月24日 35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3 譚安正 109年5月13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9年5月14日) 600,000 3% 李紹瑞郵局帳戶 4 陳迪茵 109年6月16日 2,000,000 4% 陳書嫺中信銀帳戶 5 陳迪茵 109年6月16日 2,0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6 譚安正 109年6月18日 5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7 陳迪茵 109年7月31日 3,0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8 譚安正 109年8月14日 1,000,000 4% 李紹瑞郵局帳戶 總計 11,450,000
附表三(108年12月9日告訴人陳迪茵與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上午11:03 告訴人陳迪茵:紹洙,今天記得給我截圖〜 上午11:05 被告:好唷 上午11:06 告訴人陳迪茵:資產證明有找到嗎 上午11:06 被告:嗯嗯我自己的本身有程式可以查 上午11:06 被告:到時候給你們看 上午11:07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你可以先給我看個截圖之類 的,不然我很難就這樣再轉帳200萬過去… 上午11:07 告訴人陳迪茵:(回覆被告所述「先給你看airbnb 我民宿的收入」)嗯嗯好 上午11:08 被告:(傳送存摺內頁明細照片) 上午11:08 被告:(傳送存摺內頁明細照片) 上午11:08 被告:(傳送存摺內頁明細照片) 上午11:09 被告:Airbnb國外的,所以匯進來都是國際匯款 上午11:09 被告:平均一個月收人大概20萬左右 上午11:09 被告:至於利息我平均收人我沒辦法公佈喔,因為 有隱私問題。 上午11:10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但這些都沒有很重要…不是要 看你的隱私,你有沒有一個自己名下的房產之類的 上午11:10 被告:我軍中一個月4萬年收入60這跟慶融一樣。 因為軍公教單位需要這份工作好搞一些事情。 上午11:11 被告:嗯嗯我都會給你 上午11:11 告訴人陳迪茵:因為現在我們大概將有600萬在你那 裡,還有我這邊的客戶和弟夫那邊的朋友,如果你 有一個產業大概值1000萬左右的我們會放心一點 上午11:11 被告:我先紿你我年收跟平均收人 上午11:12 告訴人陳迪茵:收入你反而不用給我看,因為萬一 你跑人的時候我們最重要的是看你名下的資產有否 給我們還款的能力,你懂嗎? 上午11:13 被告:等唷 上午11:18 被告:我朋友還在休息,我已經請他起床幫我查詢 給妳。我好了會貼給妳 上午11:19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好的,謝謝你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7 被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建物查詢截圖) 下午04:48 被告:1:我親哥哥 2:我舅舅 3:我媽媽 身分證號碼以及地址,當天簽本票我會帶戶口 名薄給你們核對。 下午04:50 告訴人陳迪茵:瞭解,所以我能說產業都不在你名 下對嗎? 下午04:50 被告:三間都是缴完貸款得房子 下午04:50 被告:不能掛我名字 下午04:50 被告:我們這是灰色地帶的工作 下午04:50 告訴人陳迪茵:噢? 下午04:50 被告:名下不動產不會掛身上的 下午04:50 被告:撈偏的不會掛自己的 下午04:51 被告:萬一出事被扣押就完了 下午04:51 告訴人陳迪茵:比如我該這樣想…如果你跑人了我 們會去告你對嗎?然後你宣布破產那我們就血本無 歸了對嗎? 下午04:52 告訴人陳迪茵:其實我們現在擔憂的是:萬一你跑 人了我們該怎辦? 下午04:52 被告:為了3-600萬跑路其實蠻好笑的,我如果來亂 的,哪裡經營這些民宿跟放款。 下午04:53 告訴人陳迪茵:因為香港的法律就是:你跑人了我 們去法院提告,法院會把你的資產凍结然後賠給債 主 下午04:53 被告:我也沒有強迫要你們丟錢啦,只是要證明我 也是會給你們 下午04:53 告訴人陳迪茵:對,這個我懂。但對於不認識你的 人我很難交代你懂嗎? 下午04:54 告訴人陳迪茵:當然啦,因為我這邊可以丟錢的人 蠻多的,但香港的做法不一樣所以我想問清楚 下午04:54 被告:不然就是配合久了,你們覺得可以在來丟。 我最多給你們這些,基本已經說全部都跟妳公佈了 哈哈 下午04:54 告訴人陳迪茵:這種事情很簡單的,就生意來往 嘛,越清楚自己在幹嘛就不會有後顧之憂 下午04:55 告訴人陳迪茵:(回覆被告所述「不然就是配合久 了,你們覺得可以在來丟…《以下略》」)嗯嗯 好,反正就是3%月息你保6個月然後就把錢全還就對 了,是嗎? 下午04:56 告訴人陳迪茵:重點是到這個月20號我的第一筆才 會回來,才算是完整結束第一筆丟的錢哈哈哈哈哈 下午04:56 被告:保6基本,當然能配合長期最好,資金流動比 較活用 下午04:56 告訴人陳迪茵:什麼意思?可以解釋一下 下午04:57 被告:就是長期配合當然最好的意思 下午04:57 告訴人陳迪茵:意思是長過6個月嗎? 下午04:58 告訴人陳迪茵:這個是個人意願就對了是嗎 下午04:58 被告:因為很多筆其實放3-4個月,就回來了,我們 就會繼續丟別得客戶 下午04:58 被告:我們客戶真的很多 下午04:58 被告:碰面可以給你看 下午04:58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好 下午04:59 告訴人陳迪茵:你知道綁定的帳戶每次可以轉多少 嗎? 下午04:59 被告:當月200的樣子還100 下午04:59 被告:每家不同 下午04:59 告訴人陳迪茵:弟夫可以一次轉給你嗎 下午04:59 告訴人陳迪茵:我的200萬到台灣了 下午05:00 被告:嗯嗯你們有決定好在跟我說,我在去申請戶 口名簿 下午05:01 告訴人陳迪茵:哈哈哈哈我的錢我自己決定 下午05:01 告訴人陳迪茵:如果每個月只能100有點搞笑 下午05:01 告訴人陳迪茵:還是每天100呢 下午05:01 被告:我記得200 下午05:01 被告:因為我轉過200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每個月嗎 下午05:02 被告:當月 下午05:02 被告:嗯 下午05:02 被告:每個月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好麻煩喔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每天呢 下午05:02 被告:台灣就是比較爛一點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哈哈哈哈哈哈真的 下午05:02 被告:我忘記是每月200還每天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那我什麼時候轉給你 下午05:02 告訴人陳迪茵:明天吧 下午05:03 告訴人陳迪茵:從明天開始算看我能轉多少 下午05:03 被告:妳確定好了就可以開始,我就可以開始動 工,然後下下週回來簽本票給你們 下午05:03 告訴人陳迪茵:好的(OK手勢圖案) 下午05:03 被告:(貼圖) 下午05:04 告訴人陳迪茵:(貼圖) 下午09:19 被告:(照片) 下午09:19 被告:(照片) 下午09:20 告訴人陳迪茵:(合掌拜託圖案) 下午09:22 告訴人陳迪茵:弟夫帳號綁定的是你郵局的帳號對 嗎? 下午09:22 告訴人陳迪茵:明天開始給你轉帳 下午09:24 被告:都郵局 下午09:24 被告:正確 下午09:24 告訴人陳迪茵:嗯嗯好 下午09:24 告訴人陳迪茵:明天他轉了多少我再跟你說 下午09:24 被告:(貼圖)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我已轉帳新臺幣$2,000,000元給 您,帳號末四碼是7523(台新銀行812),入帳到您 的中華郵政帳戶,請您確認哦!謝謝。(詳細轉帳 資訊,請依帳戶顯示為準)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哈哈哈哈哈哈哈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一次都轉了!台灣沒有很爛欸〜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笑到流淚圖案) 下午09:32 被告:哈哈哈 下午09:32 被告:那應該就是當日兩百萬無誤 下午09:32 告訴人陳迪茵:那我們算10號好了好不好 下午09:33 被告:可以,我晚點記記事本 下午09:33 告訴人陳迪茵:我記下來,每個月10號利息6萬就對 了 下午09:33 被告:回來台灣記得跟我說 下午09:33 告訴人陳迪茵:那我們20號或者23號見面可以嗎 下午09:34 被告:可以 下午09:34 被告:那週放假 下午09:34 告訴人陳迪茵:太好了 下午09:34 告訴人陳迪茵:我23號美金定期到期可以轉回台幣 多丟100 下午09:35 告訴人陳迪茵:那到時候我們簽本票記得弟夫的那 張也要簽 下午09:35 被告:可以 下午09:35 被告:都會帶資料過去給你 下午09:35 告訴人陳迪茵: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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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