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1年度,130號
TCDM,111,原金訴,130,202402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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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馬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冠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念祖




何人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6552、36859、36861、39329、44906號及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459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3690
3號、112年度偵字第1028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贓款伍萬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犯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犯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四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贓款參萬伍仟元、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午○○犯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五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C○○(綽號「順利」、「小馬」,另行審結)及子○○(綽號 「多多」,另行審結)於民國000年0月間,共同基於發起犯 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在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軟體 」)以「順利」及「招財」之暱稱,發起具有持續性、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負責收取某電話詐欺 機房成員(下稱電話機房)向他人詐得之贓款後,再交予某 「水房」所指派之成員。C○○及子○○為與該「電話機房」及 「水房」共同完成詐欺取財之犯行,乃共同基於發起後主持 、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C○○並出於招募他人加 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親自招募或透過「廖士和」或其他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者介紹後,由C○○面試之方式,陸續招攬 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Q○(飛機軟體名稱「日落」,另行審 結)擔任「三線車手」;黃○○(綽號「阿維」,或載為「阿 緯」,飛機軟體名稱「藍寶堅尼」,另行審結)擔任「二線 車手」及「三線車手」;寅○○(綽號「阿孔」,飛機軟體名 稱「魑魅魍魎」)擔任「二線車手」;丁○○(所犯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非本案起訴範圍)、午○○ (綽號「企鵝」)、J○○(綽號「保力達」,另行審結)擔任 「一線車手」;另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丙○○(綽號「大飛 」,另行審結,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 罪,非本案起訴範圍)、戴逸威(所犯詐欺等罪,業經本院 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109號及111年度金訴字第2072號 判處罪刑在案)經「張清岳」、「麥可」招攬後,加入擔任 「二線車手」,暨R○(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非本案起訴範圍)、鍾博恩(另案偵辦)、詹博 皓(另案偵辦)、少年吳○平透過「陳添進」、「安迪」、 「劉興奇」招募後,亦加入擔任「一線車手」,而共組3人 以上,具有內部分工及上命下從之階層體系,在一段時間內 持續領取被騙者錢財,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騙所得本質 及去向之詐欺車手集團組織。其等之運作模式乃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 向及所在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C○○及子○○主持、操縱 該犯罪組織之運作,分配工作機使用,在飛機軟體「工作群



組」內,以「順利」或「招財」之暱稱,指揮「一線車手」 持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遭詐騙者匯入之款項後,轉交予「二 線車手」,再由「三線車手」向「二線車手」取款,並轉交 予C○○、子○○或指派之人後,由子○○將所得款項交予「水房 」所派來之不明人士,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Q○、寅○○、 黃○○、丙○○、R○、丁○○、午○○、J○○、鍾博恩詹博皓、少 年吳○平則可獲取報酬,以參與該車手組織。
二、C○○、子○○、Q○、寅○○、黃○○、丙○○、R○、丁○○、午○○、J○○ 及戴逸威、少年吳○平、鍾博恩詹博皓(後4人非本案被告 )即分別為如下之行為:
 ㈠「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4月11日,先對申○○、B○○、宙○○ 及O○○佯稱:「妳(你)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 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 云云,致使申○○、B○○、宙○○及O○○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 一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完成後,C○○、子○○即在該「工 作群組」內,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 丁○○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 車手」黃○○,再由黃○○將所得款項交予子○○,以此方式製造 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㈡「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5月20日,先對M○○、P○○、亥○○ 、G○○、酉○○及I○○佯稱:「因為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 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M○○、P○○、亥○○ 、G○○、酉○○及I○○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行 為。待匯款完成後,C○○、子○○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 用「招財」之暱稱指示,「劉興奇」接獲指示後即招募少年 吳O平,嗣由「一線車手」少年吳O平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 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丙○○(此部分所犯詐 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判處罪刑在案 ),再由丙○○將所得款項交予「三線車手」黃○○轉交予子○○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㈢「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5月25日,先對E○○及H○○佯稱: 「妳(你)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 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E○○ 及H○○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 完成後,C○○、子○○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 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丁○○為如附表三所示之提款 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寅○○,再由寅○○將所 得款項交予「三線車手」黃○○轉交予子○○,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㈣「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5月31日,先對辛○○及壬○○佯稱



:「妳(你)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 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 辛○○及壬○○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四所示之匯款行為。待 匯款完成後,C○○、子○○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 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丁○○為如附表四所示之 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戴逸威(所犯詐 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109號及111年 度金訴字第2072號判處罪刑在案),再由戴逸威將所得款項 放在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運動公園之廁所內後,C○○、子○○再 於該「工作群組」內,指示「三線車手」黃○○前去廁所拿取 該款項,並持之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前,於同年6月1日 凌晨0時11分許交予C○○,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 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㈤「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6月1日先對天○○佯稱:「因網路 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 ,致使天○○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五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 款完成後,C○○、子○○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 」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丁○○為如附表五所示之提 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戴逸威(所犯詐欺 等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109號及111年度 金訴字第2072號判處罪刑在案),再由戴逸威交予某不詳之 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㈥「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6月17日先對A○○、戊○○、戌○○卯○○佯稱:「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 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A○○、戊○○、戌○○卯○○均陷於錯 誤,而為如附表六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完成後,C○○、 子○○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 陳添進」接獲指示後即招募R○,嗣由「一線車手」R○為如附 表六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丙○○ (「大飛」),再由丙○○交予「三線車手」黃○○轉交予子○○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㈦「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6月22日先對D○○、丑○○、乙○○○庚○○及L○○佯稱:「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 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D○○、丑○○、乙○○○庚○ ○及L○○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七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 完成後,C○○、子○○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 之暱稱指示,「安迪」接獲指示後即招募鍾博恩詹博皓, 嗣由「一線車手」鍾博恩詹博皓為如附表七所示之提款行 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寅○○,再由寅○○轉交予 某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
 ㈧「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8月16日先對N○○、辰○○、癸○○○ 、F○○、宇○○、玄○○及巳○○佯稱:「因網路扣款設定錯誤, 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N○○、辰○○ 、癸○○○、F○○、宇○○、玄○○及巳○○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 八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完成後,C○○、子○○即在該「工 作群組」內,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 午○○為如附表八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 車手」寅○○,再由寅○○交予「三線車手」Q○轉交予子○○,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㈨「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8月18日先對地○○及未○○佯稱: 「妳(你)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 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地○ ○及未○○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九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 款完成後,C○○、子○○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 」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豐佳琇為如附表九所示之 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某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㈩「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8月8日先對K○○佯稱:「妳在博 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 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K○○陷於錯誤,而為 如附表十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完成後,C○○、子○○即在 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 車手」午○○為如附表十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在臺中市南屯區 之文心森林公園外,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黃○○,再 由黃○○交予「三線車手」Q○轉交予子○○,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8月30日先對己○○佯稱:「因網 路交易設定錯誤成高級會員,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 ,致使己○○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匯款行為。待 匯款完成後,C○○、子○○隨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 順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三線車手」Q○將如附表十一所示 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二線車手」寅○○轉交予「一線車手 」豐佳琇,由豐佳琇為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提款行為,並擬將 款項交予「二線車手」寅○○。然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員警於111年8月30日20時許,持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欲拘提寅○○時,發現J○○有與 寅○○碰面,且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西屯郵局提 領款項,乃上前盤查並以現行犯逮捕J○○,而在J○○身上扣得 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現金新臺幣(下同)3



萬900元(其中900元係由員警於查獲J○○後而領出)及IPHON E XR手機1支;在寅○○處扣得現金8萬200元、京城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00000號提款卡及IPHONE 11手機1支等物,寅○○始未能將所 得贓款往上交予「三線車手」Q○。
三、其餘查獲經過及相關扣案物: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11年8月31日14時40分許 ,在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289巷內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 之拘票拘提丁○○,扣得現金6萬5000元及IPHONE 13pro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等物。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11年9月1日15時17分許, 在臺中市中區建國路與成功路口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 拘票拘提黃○○,扣得IPHONE X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1支等物。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111年9月15日15時45分許 ,在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1段「展伸停車場」內持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拘提、搜索C○○及 子○○,在C○○身上扣得IPHONE 13 PRO手機(含門號00000000 00號SIM卡)1支,並在子○○身上扣得IPHONE 13 PRO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及IPHONE 7手機1支;於同 日16時23分許,在Q○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住 處內,扣得IPHONE 7手機1支及IPHONE 11手機1支等物。四、案經申○○、B○○、宙○○、O○○、M○○、P○○委由鄭慈蒑、亥○○、 G○○、酉○○、I○○、E○○、H○○、辛○○、A○○、戊○○、戌○○卯○ ○、丑○○、乙○○○庚○○、L○○、N○○、癸○○○、F○○、宇○○、巳 ○○及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K○○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 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 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本案相關 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規 定,自不得採為被告寅○○、午○○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 之證據,是本判決所引用證人之警詢筆錄,僅於認定被告犯 加重詐欺罪、洗錢部分具有證據能力。除上述以外,因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明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此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在 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 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 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 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 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 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皆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對各項證據皆不 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且 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是本判決下列所採用之 證據,皆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R○、丁○○、午○○於警詢或偵 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各自所參與之犯行坦承不諱 ,並經同案被告子○○、Q○、黃○○、丙○○、J○○於警偵及本院 ,暨共犯詹博皓鍾博恩於警詢、偵查,共犯戴逸威、吳O 平於警詢時,各就其等有關之參與部分供認在卷,復據如附 表一至十一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及證人黃昭明鄭慈蒑於警 詢證述明確(伊等於警詢、偵查、本院中未經具結之證述, 僅用以證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下同),並有下 列證據附卷得憑,足認被告寅○○、R○、丁○○、午○○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甚值採信。
 ⒈被害人、告訴人報案、匯款及遭騙之相關證據:⑴附表一:① 告訴人申○○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申○○用以匯款之中 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見111偵36859卷第195-196頁,1 11少連偵459卷二57-58、67-69、79-81、89-91、97-99頁) ,②告訴人B○○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B○○用以匯款之 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36859卷第205-206頁 ,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03、113-115、129-133頁),③告訴 人宙○○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見111偵36859 卷第211-212頁,111少連偵459卷○000-000、143-145、151- 154頁),④告訴人O○○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告訴人O ○○用以匯款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36859卷 第217-218頁,111少連偵459卷○000-000、163-173頁);⑵ 附表二:①告訴人M○○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M○○用以匯款 之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111 偵36859卷第223-224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77-190頁) ,②告訴人P○○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告訴人P○○書立之委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 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見111偵36859卷第229-230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91 -192、197-200、205-206頁),③告訴人亥○○遭詐騙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 局造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見111偵36859卷第235- 237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07-208、217-228頁),④告訴 人G○○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 畫面、小潘鳳梨酥等搜尋畫面、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 片(見111偵36859卷第253-255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29 -230、235-242頁),⑤告訴人酉○○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 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 見111偵36859卷第259-260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43-244 、249-258頁),⑥告訴人I○○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見 111偵36859卷第265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59-262、265 頁);⑶附表三:①告訴人E○○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 6861卷第95-96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85-386、389頁) ,②告訴人H○○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翻 拍照片、告訴人H○○用以匯款之中華郵政金融卡照片(見111 偵36861卷第99-100頁,111少連偵459卷○000-000、397-399 、406、410-412頁);⑷附表四:①告訴人辛○○遭詐騙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扣款資料、臺幣帳戶明細、 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少連偵4 59卷二第413、421-第431頁),②告訴人壬○○遭詐騙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匯款14021元(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見111偵36861卷第103-10 4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33-434、437-447頁);⑷附表五 :告訴人天○○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來電顯示畫面翻拍照片(見111偵36861卷第107-108頁,1 11少連偵459卷二第451-452、455-459頁);⑹附表六:①告 訴人A○○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匯款49910元、49910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36859卷 第267-第270頁,111少連偵459卷○000-000頁),②告訴人戊 ○○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29985元、29985元、17985元



之轉帳交易明細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暱稱 「陳」人通訊軟體LINE個人首頁截圖(見111偵36859卷第27 5-276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89-290、297-307、333-341 頁),③告訴人戌○○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匯款18901元、20058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告訴人 戌○○用以賄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3 6859卷第283至285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43-344、347-3 60頁),④告訴人卯○○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99988元 、99988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 示畫面(見111偵36859卷第291-292頁,111少連偵459卷二 第361-362、365-368、373-378、383-384頁);⑺附表七:① 告訴人D○○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9998元(手續費15元 )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 圖(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61、465-第471頁),②告訴人 丑○○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75-第48 4頁),③告訴人乙○○○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29985元(手續費15元)、29985元 (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87-506頁),④告訴人庚○○遭 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 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29988元(手續費15元) 、3萬元(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暱稱「張傑」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匯款49989元、15015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見11 1少連偵459卷二第507-508、523-525、528、539-543、548



頁),⑤告訴人L○○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頂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 551-552、557、567頁);⑻附表八:①告訴人N○○遭詐騙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N○○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見 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69-570、577-587頁),②被害人辰○○ 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29963元之轉帳交易明細 表(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89-597、603-604頁),③告訴 人癸○○○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49986元、41016元 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 (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05-606、613-626頁),④告訴人F ○○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 之轉帳交易明細表、告訴人F○○用以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29-630、637-639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用以匯款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封面 影本(見111他6722卷第129-132頁),⑤告訴人宇○○遭詐騙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 少連偵459卷二第641-642、649-653頁)、匯款之轉帳交易 畫面截圖(見111他6722卷第107-111頁),⑥被害人玄○○遭 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 示畫面截圖、匯款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111少連偵4 59卷二第655-656、661-667、671頁),⑦告訴人巳○○遭詐騙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 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告訴人巳○○用以賄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



面、內頁影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見 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75-690頁);⑼附表九:①被害人地○○ 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 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91-692、699 -708頁),②告訴人未○○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未○○用以 匯款33100元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匯款簡訊通知、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0 9-710、715-725頁);⑽附表十:告訴人K○○部分:遭詐欺金 額表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96,069元、49,988元之轉帳 交易畫面截圖(見111偵36552卷第351、357-379頁);(11 )附表十一:被害人己○○部分:遭詐欺金額表格、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處)理案件證明單、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截圖、匯款 5萬元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匯款2萬9,985元(手續費1 5元)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6552卷第313-315、321-347頁 )。
 ⒉相關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特徵比對照片及指認照片:⑴1l l年8月8日午○○、寅○○提領影像及租用微笑單車監視器影像 (含租用微笑單車紀錄、登記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見111偵36552卷第295-303頁) ,⑵寅○○與收水上手接觸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見111偵36552 卷第305-307頁,111偵39329卷一第491-493頁),⑶午○○111 年8月16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6552卷第495 -505頁),⑷111年5月25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 偵36552卷第539-545頁),⑸丁○○、黃○○111年4月11日、吳O 平111年5月20日(含監控手黃○○、丙○○收水等畫面)、R○11 1年6月17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丙○○111年5月20日收 水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6859卷第47-48頁,111偵3685 9卷第307-367頁),⑹吳○平照片特徵比對(見111偵36859卷 第365頁),⑺丙○○照片特徵比對(見111偵36859卷第368-36



9頁),⑻丁○○、戴逸威111年5月31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 圖(含子○○收水畫面等)(見111偵36859卷第371-397頁) ,⑼黃○○111年5月31日交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9 329卷二第69-93頁),⑽C○○111年5月31日收取贓款監視器畫 面截圖(見111偵39329卷二第125-173頁),⑼丁○○、戴逸威 111年6月1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6859卷第3 99-407頁),⑽黃○○以照片指認自己(見111偵36859卷第483 頁),(11)黃○○以照片指認「順利」(見111偵36859卷第48 5頁),(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偵辦詐 欺案相關相片(111年5月25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 見111偵36861卷第195-209頁),(13)111年8月29日之「大 中保齡球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辦黃○○詐欺案刑案相片 (見111偵39329卷一第191-205、561-562頁),(14)丁○○以 照片指認黃○○、「多多」、「小馬」(招財、順利)(見11 1少連偵459卷一第359、362-365、372頁),(15)戴逸威以 照片指認111年6月1日收水之人(見111少連偵459卷一第517 頁),(16)J○○111年8月18日、8月24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 截圖(見111少連偵459卷三第143-150頁)及111年8月30日 於西屯郵局提領過程(見111偵44906卷一第211-212頁)。 ⒊本案被告、共犯之手機內飛機通訊軟體相關資料:⑴寅○○(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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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