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162號、第8261號、第10619號、第10672號、第10691
號、第10813號、第10923號、第11157號、112年度偵字第11160
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第13052號、第13074
號、第13212號、第13221號、第1325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12985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移送併辦事實均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
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宏逸曾因提供金融帳戶涉嫌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 案,明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 財產、信用之表徵,若將金融帳戶相關物件提供予不法集團成 員,將可能遭不法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 之用,再將該犯罪所得提取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 所得去向而逃避檢警之追緝,竟基於縱使帳戶被用以收受詐 欺贓款、製造金流斷點,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某時許,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以日領新臺幣(下同)2,00 0元報酬、月領10萬元獎金之代價,將其申設之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中小企銀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LINE傳送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 其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號。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 號①至⑱「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 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鍾梅英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①至⑱ 「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編號①至⑱「匯款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匯至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內,旋遭轉匯,致生金流之 斷點,而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等
犯罪所得。
(二)案經鍾梅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謝順勳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魏家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李文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劉宗奇、 張甯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高毓璟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金玉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暨盧詠云、張月花、林雅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柯冠華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趙畇銨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徐榆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二分局、楊桂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李 雪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汪妏憶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暨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二)附表編號①至⑱「證據欄」所列之各項證據。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又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 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 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係將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 帳戶資料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對詐欺犯罪成員所實施詐欺 取財及洗錢罪資以助力,使附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鍾梅英等18 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內,以此方式幫助詐 欺犯罪成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經核其所參與者 ,乃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又依卷內現存 資料,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提供本案帳戶 ,其所為應屬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另依卷存證據資料,並無從證明向 附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鍾梅英等18人實施詐術之詐欺犯罪成員 均為不同人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與將款項轉出者為不同人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難認該詐欺犯罪成員在3
人以上,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三)被告以1次交付本案中小企銀帳戶資料予詐欺犯罪成員之行 為,幫助詐欺犯罪成員對附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鍾梅英等18人 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同時幫助詐欺犯罪 成員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得真正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四)附表編號⑩至⑱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敘 及,惟因其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認為有罪之附表編號①至⑨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並予被告辨明犯罪事實及辯論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 ,自得併予審酌。
(五)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乃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 所指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 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修正 前規定。查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幫助洗錢罪(本院金訴卷第15 4-155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又被告係幫助犯,其惡性輕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遞減輕之。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造成犯罪偵查困難,亦使被害人求 償無門,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對交易秩序、社會治安 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終坦承犯行,知所反省,且與告訴 人李文玲、高毓璟調解成立,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 號調解筆錄存卷可參(本院金訴卷第72之1至72之2頁),兼 衡其幫助詐欺及洗錢之金額、提供之帳戶數量、被害人人數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教育程度國中肄 業、目前為遊覽車司機、離婚,與弟弟同住(參本院金訴卷 第156頁)及前於97年間曾有幫助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 並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參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沒收:
被告既已將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 資料交由他人使用,斯時被告對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
之管領權,況且其所犯既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 錢罪之正犯,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 。又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而獲有 任何報酬,或有分受上開詐欺所得之款項,自亦無宣告沒收 其犯罪所得之適用,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六、本案經檢察官周啟勇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永棟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① 告訴人 鍾梅英 鍾梅英於112年3月11日起加入社群軟體LINE之投資群組,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對鍾梅英施用詐術,致鍾梅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36分許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資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鍾梅英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⒊告訴人鍾梅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投資網站翻拍照片1份、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紙(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第76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44分許 2萬5,800元 ② 告訴人 謝順勳 謝順勳於000年0月間加入社群軟體LINE之投資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謝順勳佯稱透過「時富證卷」及「鼎盛」APP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謝順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33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謝順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8261號卷第7頁至第9頁)。 ⒊告訴人謝順勳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8261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112年4月20日上午9時59分許 5萬元 ③ 告訴人 魏家柔 魏家柔於112年4月20日某時許上網瀏覽詐欺集團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之假投資廣告,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錢爆-楊世光」、「簡春嬌」、「Shirley」向魏家柔佯稱:透過「偉享證卷」APP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魏家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0日中午12時41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魏家柔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⒊告訴人魏家柔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④ 被害人 李文玲 李文玲於112年3月27日晚間10時許瀏覽詐欺集團於社群軟懋臉書刊登假投資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理財達人-阮慕驊」、Vivian周佳怡」、「Angela」向李文玲佯稱:透過「晟元證券」平台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李文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47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李文玲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672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⒊被害人李文玲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截圖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平台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72號卷第15頁、第17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49分許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 5萬元 ⑤ 告訴人 劉宗奇 劉宗奇於112年3月28日加入社群軟體LINE投資群組「慕驊特訓班」,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vian-周佳怡」、「Angela」向劉宗奇佯稱:透過「晟元證券」平台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劉宗奇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0日中午12時47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劉宗奇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691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⒊告訴人劉宗奇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平台截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10691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⑥ 被害人 林倚如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晚間7時45分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湯佳玲」將被害人加入群組「鈔前部屬財富規劃68營」,後以暱稱「客服 〜林經理」「景潤助理...怡、怡寶」對林倚如佯稱匯款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林倚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26分許 4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林倚如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813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⒊被害人林倚如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紙(112年度偵字第10813號卷第17頁至第29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⑦ 被害人 高毓璟 高毓璟於112年3間上網瀏覽詐欺集團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之假投資廣告後,該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愛麗Aili」「DIANA」等向高毓璟佯稱:透過「時富證券」APP平台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高毓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35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高毓璟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⒊被害人高毓璟提供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55頁至第59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36分許 2萬8,000元 ⑧ 告訴人 張甯惠 張甯惠於112年3月16日於Yahoo平台瀏覽詐欺集團於社群軟體刊登之假投資廣告後,隨後便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慕驊核心25班」,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Leena」「盛合虛擬貨幣」向張甯惠佯稱:透過「晟元」平台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張甯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2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繕為10時25分) 3萬4,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張甯惠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⒊告訴人張甯惠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平台截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53頁至第58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⑨ 告訴人 金玉珮 金玉珮於000年0月間被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財富專案第五梯隊」,詐騙集團後於群組內對金玉珮佯稱透過指定網路平台(peichengroup.com)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金玉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繕為13時6分) 5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金玉珮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⒊告訴人金玉珮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路平台截圖1份、滙豐銀行台幣國內跨行匯款申請表1份(112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35頁至第43頁、第49頁至第65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⑩ 被害人 盧詠云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YOUTUBE刊登理財投資廣告,嗣盧詠云於112年4月13日上午10時3分前某日某時許瀏覽後,隨即以LINE與其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盧詠云佯稱:透過APP「晟元證券」可購買股票投資云云,致盧詠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9日上午9時35分 1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盧詠云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69頁至第73頁)。 ⒊被害人盧詠云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紙(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75頁至第129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⑪ 告訴人 張月花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初,透過GOOGLE刊登投資股票廣告,隨即以LINE對張月花佯稱:可在「華禹證券」、「銀獅證券」購買虛擬貨幣,錢包內的虛擬貨幣後續可投資買賣股票云云,致張月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41分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張月花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47頁至第154頁)。 ⒊告訴人張月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站截圖1份、買賣虛擬貨幣契約、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5頁至第167頁、第187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⑫ 告訴人 林雅芳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LINE刊登投資廣告,嗣林雅芳上網瀏覽後隨即以LINE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林雅芳佯稱:需下載APP「北城致勝」,並依指示匯款或交付現金購買USDT投資云云,致林雅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林雅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95頁至第199頁)。 ⒊告訴人林雅芳提供之買賣虛擬貨幣契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201頁至第20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⑬ 告訴人 柯冠華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GOOGLE刊登投資廣告,嗣柯冠華於112年4月6日上午11時32分瀏覽後以LINE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對柯冠華佯稱:下載APP「嘉利證券」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柯冠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0分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柯冠華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052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⒊告訴人柯冠華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LINE對話紀錄1份(112年度偵字第13052號卷第55頁、第67頁至第91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⑭ 告訴人 趙畇銨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嗣趙畇銨上網瀏覽後隨即以LINE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對趙畇銨佯稱:下載APP「偉享證券」投資都會賺錢云云,致趙畇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57分 6萬9,856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趙畇銨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074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⒊告訴人趙畇銨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翻拍照片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3074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42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⑮ 告訴人 徐榆棋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嗣徐榆棋於112年4月4日上午10時許上網瀏覽後以LINE與其聯繫,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對徐榆棋佯稱:下載APP「華禹證券」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徐榆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9分 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徐榆棋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212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⒊告訴人徐榆棋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3212號卷第11頁至第25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⑯ 告訴人 楊桂華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時許,以LINE對告訴人楊桂華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桂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31分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同日上午10時0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楊桂華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221號卷第7頁至第8頁;本院金訴卷第113-114頁)。 ⒊告訴人楊桂華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站截圖及交易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3221號卷第59頁至第66頁;本院金訴卷115-121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⑰ 被害人 李雪芳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時許,透過FACEBOOK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嗣李雪芳上網瀏覽後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對李雪芳佯稱:下載APP「晟元證券」註冊會員操作下單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雪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9日中午12時55分 1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李雪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256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⒊被害人李雪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站截圖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1紙(112年度偵字第13256號卷第61頁至第77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⑱ 告訴人 汪妏憶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LINE TODAY刊登投資學習課程,嗣汪妏憶於112年2月1日上午10時許瀏覽後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對汪妏憶佯稱:在「宏潤證券」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汪妏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0日上午11時54分許 109萬3,31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汪妏憶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985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⒊告訴人汪妏憶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截圖1份、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112年度偵字第12985號卷第53頁、第57頁至第86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