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34號
ULDM,112,易,134,202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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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3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3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6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8日,逕予更正)19時28分 許起,在臺北市某處,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及 電話向甲○○佯稱:其經營娃娃機事業,獲利甚豐,要開分店 ,店面可以開成,已向房東拿鑰匙,房東也是投資人,機台 訂金已付,台主候補到60位云云,邀甲○○投資娃娃機分店, 致甲○○陷於錯誤,於107年7月23日某時,在雲林縣斗六市區 某素食餐廳,與丙○○簽訂無人商店設備購買合約及無人商店 設備租賃合約,約定由甲○○以新臺幣(下同)70萬元向丙○○ 購買無人商店設備機臺14臺後,將無人商店設備機臺出租予 丙○○,於合約生效日起第5日計算租金,丙○○於次月起每月1 0日支付甲○○租金2萬1000元,於107年7月24日11時18分許, 甲○○依約臨櫃匯款70萬元至丙○○所指定不知情之陳塘之(原 名陳又麟,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台北富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民權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丙○○偕同甲○○前往寧夏夜 市○○○娃娃機店,佯稱娃娃機臺14臺擺設在此云云,以此方 式詐得甲○○之投資款70萬元。
二、丙○○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月6日14時38分許起 ,在臺北市某處,陸續以LINE及電話向甲○○佯稱:其經營娃 娃機事業,獲利甚豐,欲擴充營業據點在臺北市南港喜樂 影城13樓廣場,已經簽下南港○○影城11樓售票處旁小區塊及 13樓45坪場地,已經進口紅機擺放南港喜樂影城,並與VR廠 商簽約合作云云,邀甲○○投資,並於108年3月10日某時,在 臺北市南港區○○影城13樓廣場,向甲○○佯稱:娃娃機40臺將



擺設於此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臺北市區 某丹堤咖啡店,與丙○○簽訂無人商店設備購買合約及無人商 店設備租賃合約,約定由甲○○以200萬元購買無人商店設備 機臺40臺後,將無人商店設備機臺出租予丙○○,於合約生效 日起第5日計算租金,丙○○於次月起每月10日支付租金4萬元 ,於108年3月11日10時42分許,甲○○依約臨櫃匯款200萬元 至丙○○所指定之陳塘之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丙○○以此方式詐得甲○○之投資款200萬元 。
三、嗣108年8月起,丙○○未依約給付租金,且甲○○前往臺北市南 港區○○影城13樓廣場,發覺現場僅有娃娃機臺6臺及兒童遊 戲機10餘臺,現場工作人員稱該機臺與丙○○無關,甲○○再前 往寧夏夜市○○○娃娃機店,該店負責人乙○○稱其店內機台與 丙○○無關,其與丙○○並無合作關係等語,始知受騙。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 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同意作為 證據,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 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非法或不當取 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 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其於107年6月9日19時28分許起,在臺北市某 處,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及電話向告訴人甲○○ 稱:經營娃娃機事業,獲利甚豐,要開分店等語,邀告訴人 投資,告訴人於107年7月23日某時,在雲林縣斗六市區某素 食餐廳,與被告簽訂簽立無人商店設備購買合約及無人商店 設備租賃合約,約定由告訴人以70萬元向被告購買無人商店 設備機臺14臺後,將無人商店設備機臺出租予被告,於合約



生效日次月起,每月10日支付告訴人租金2萬1000元,告訴 人於107年7月24日11時18分許,依約臨櫃匯款70萬元至被告 所指定之陳塘之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後,被告偕同告訴人前往寧夏夜市○○○娃娃機 店,稱娃娃機臺14臺擺設在此等語,被告於收受告訴人支付 之70萬元後,並無購買及擺設娃娃機臺,而係於107年9月17 日、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17日,自陳塘之所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33萬元、 3萬3000元、43萬7600元、3萬6300元至不知情之王葉玫所有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投資 馬來西亞房地產。及於108年1月6日14時38許起,在臺北市 信義區某處,陸續以LINE及電話向告訴人稱:其經營娃娃機 事業,獲利甚豐,欲擴充營業據點在臺北市南港區○○影城13 廣場經營娃娃機店等語,邀告訴人投資,並於108年3月10日 某時,在臺北市南港區○○影城13樓廣場,向告訴人稱:娃娃 機40臺將擺設於此等語,告訴人遂於同日某時,在臺北市區 某丹堤咖啡店,與被告簽訂無人商店設備購買合約及無人商 店設備租賃合約,約定由告訴人以200萬元購買無人商店設 備機臺40臺後,將無人商店設備機臺出租予被告,於合約生 效日次月起每月10日支付租金4萬元,告訴人於108年3月11 日10時42分許,依約臨櫃匯款200萬元至被告所指定之陳塘 之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 告於收受告訴人所支付之200萬元後,並無購買娃娃機與擺 放機臺,而係於108年4月2日、108年4月3日,自陳塘之所申 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14 4萬1500元、5萬元、5萬元、57萬元、3萬4500元至不知情之 楊柏翔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用以投資虛擬貨幣,且上開投資馬來西亞房地產虛擬貨幣 款項全部虧損等情固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主 觀犯意,並辯稱:我當時跟告訴人說要開娃娃機臺店,70萬 元用途是告訴人投資我娃娃機事業,投資項目是購買娃娃機 臺,合約期間內娃娃機臺的所有權是告訴人,2萬1000元是 租金,合約期滿後我退還本金,機臺歸我所有,我與告訴人 簽約後,有與告訴人前往寧夏夜市○○○娃娃機店看機臺,我 收到告訴人70萬元沒有購買娃娃機臺,因當時評估娃娃機臺 事業可能會虧損,我一直尋找更好場地與機臺;於108年3月 10日,我與告訴人先前往臺北市南港○○影城13樓看場地後, 同日與告訴人簽約,200萬元是告訴人投資開立公司經營娃 娃機臺店及代理健康食品,4萬元是給付租金,本意是告訴 人借錢給我,我給她利息,當時預計在南港喜樂影城13樓開



立複合式無人商店分店,擺設娃娃機臺及VR設備,200萬元 是買娃娃機臺,合約期間娃娃機臺的所有權是告訴人,2年 後機臺歸我所有,當時預計要買VR設備及代理權,收告訴人 200萬元前有談VR設備代理權,我沒有詐欺意圖,因為70萬 元的投資失利,且因告訴人錢進來,我必須一直支付利息錢 ,後來沒有辦法,我將告訴人之70萬元投資富南斯方案,於 107年9月17日已知道VR洽談沒有成功,也無法投資娃娃機臺 ,又加上富南斯投資虧損,因我已經支付利息,若將告訴人 本金還給告訴人,我就會虧損,我不想放棄,想用更大的格 局去經營這個事業,需要更多資金,我有與乙○○洽談,但因 代理權與每月須繳交權利金已超過預估,之後VR沒有談成, 我就將告訴人之200萬元匯入楊博翔帳戶投資外匯,我與告 訴人間是借貸關係,我有穩定支付利息至108年7月,告訴人 沒有積極參與娃娃機臺與VR投資,告訴人只想收取利息,我 向告訴人稱已經開店經營是我的行銷方式,因我與告訴人間 關係只有合約,有沒有真正經營不是重點,我與告訴人關係 就是借貸,這些開店方式只是我的行銷方式,因為借貸與投 資兩者已經劃上等號,租金等於利息,70萬3%,200萬2%云 云。經查:
㈠上開被告不爭執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訊時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偵26290卷第65頁至第72 頁;偵35341卷一第11頁至第13頁;臺中院卷第81頁至第99 頁)、證人陳塘之(偵26290卷第65頁至第72頁;偵35341卷 一第391頁至第393頁;偵35341卷二第291頁至第295頁)、 乙○○(偵35341卷二第249頁至第251頁)、王葉玫(偵35341 卷二第261頁至第263頁)、楊博翔(偵35341卷二第267頁至 第269頁)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107年7月23日第1 次無人商店設備購買合約、無人商店設備租賃合約影本各1 份(偵26290卷第15頁至第27頁)、107年7月24日玉山銀行 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偵26290卷第29頁)、108年3月10日第 2次無人商店設備購買合約、無人商店設備租賃合約影本各1 份(偵26290卷第31頁至第43頁)、108年3月11日玉山銀行 匯款單據影本1紙(偵26290卷第45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108年11月8日北富銀民權字第108000 0033號函暨檢附之帳戶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往來明細(偵26290卷第79頁至第91頁)、告訴人提供之L INE通訊軟體暱稱「丙○○」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擷圖1份(偵 35341卷一第45頁至第315頁)、陳塘之提供之王葉玫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明細影本、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單影本(偵35341卷二第3頁至第9頁、



第297頁至第30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8月18日台新 作文字第10916521號函暨檢附之帳戶00000000000000之基本 資料及歷史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偵35341卷二第17頁至第28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1日中信銀 字第109224839196918號函暨檢附之帳戶000000000000號、 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往來明細(偵3534 1卷二第33頁至第6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09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96918號函暨檢附之帳戶 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往來明細(偵35341卷 二第71頁至第141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被告既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酌事項為:⒈被告為上開 事實一、二之行為是否符合詐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⒉被告 為上開事實一、二之行為是否具有詐欺之主觀犯意及不法所 有之意圖。
㈡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6月9日至同年7月18日之LINE對 話紀錄略以:①被告於107年6月9日向告訴人稱:還有1個 無人商店投資,要開分店,有3%利潤,但合約要簽2年, 獲利模式我待會說,VR我不太看好,離上市太遠,穩穩的 實質收入重要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①所示);②告訴人於10 7年6月12日詢問被告為何要簽約2年,被告答稱:第1年就 能回本,第2年會再開分店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②所示); ③告訴人於107年6月14日再次詢問被告稱:合約一定要2年 嗎?我怕我1年後會用錢等語,被告則答稱:年後180就回 來啦,2年可以拿回去172萬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③所示) ;④被告於107年7月13日向告訴人稱:店面能開成了,鑰 匙拿了,而且房東還有興趣投資,3%一樣給他等語(詳如 附表編號④所示);⑤被告於107年7月17日向告訴人稱:商 店3%部分還有意願投資嗎?我快急死了,台主候補有到60 位,機台訂金我早就付了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⑤所示);⑥ 告訴人於107年7月18日向被告稱:合約我看過了,可是我 現在能投資額度只有70萬,現在投資的金額是用來開張後 運作店面的嗎等語,被告則答稱:是的,肯定是,700000 +(21000×24),21000×24=504000,還沒到翻倍,但這是 極限,你找不到這種投資了,我請又麟弄份合約等語(詳 如附表編號⑥所示),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上開所 述店面可以開成,已向房東拿鑰匙,房東也是投資人,機 台訂金已付,台主候補到60位等情,都不是事實,足認被 告確實有於107年6月9日起,陸續以LINE及電話向告訴人 誆稱:其經營娃娃機事業,獲利甚豐,店面可以開成,已



向房東拿鑰匙,房東也是投資人,機台訂金已付,台主候 補到60位云云,邀告訴人投資70萬元等情。  ⒉嗣告訴人於107年7月24日11時18分許,依約臨櫃匯款70萬 元至被告所指定之帳戶後,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 略以:①告訴人於107年7月24日詢問被告稱:店開始裝潢 了嗎?被告答稱:有喔,開始弄了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⑦ 所示);②被告於107年7月25日傳送背景是無人商店之照 片2張給告訴人,並向告訴人稱:最左邊是我合夥人,也 就是無人商店老闆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⑧所示);③告訴人 於107年7月31日詢問被告稱:還是關心你的店,弄到如何 了呢?還順利嗎?被告答稱:順利,現在等裝潢完畢等語 (詳如附表編號⑨所示);④被告於107年8月15日傳送照片 1張給告訴人後,向告訴人稱:無人商店快裝潢好了,現 在組裝KTV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⑩所示);⑤告訴人於107年 9月4日詢問被告稱:娃娃機都找到台主了嗎?被告則答稱 :台主排完,還有21位在等,下個月會更多,傳統娃娃機 店的台主都會跳過來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⑪所示),然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LINE所稱娃娃機店在裝潢不是事實 ,我沒有付訂金買機台,也沒有機台主在候補這件事,告 訴人給我的70萬元沒有用來運作娃娃機店開幕事宜,也沒 有下訂金買機台擺放寧夏夜市等語(本院易134卷第125頁 至第127頁),是被告至此仍在虛構與乙○○合作經營寧夏 夜市娃娃機店,且娃娃機商店已經裝潢完畢並開幕經營, 娃娃機店經營順利,機台主排完還有21位機台主再候位等 不實事項。且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000年0月 間開始營運寧夏夜市○○○娃娃機店,有2個合夥人,但都跟 被告沒有關係,被告沒有投資我的娃娃機店,也沒有擺放 機台在我這裡,後來這間店是接手給別人,被告曾經在我 開店時候有跟我聊過VR的合作,因為我的店面坪數比較大 ,前面做娃娃機使用,後面有1塊空地,所以我在想說看 看有沒有跟被告合作VR的機會,只是評估完覺得成本太高 不適合,所以沒有與被告合作,寧夏夜市部分被告只跟我 談VR,與娃娃機無關等語(本院易134卷第95頁至第97頁 、第110頁),足證被告根本沒有與乙○○洽談在寧夏夜市 擺放娃娃機台之事,雖曾經與乙○○商談過VR合作事宜,但 被告明知其與乙○○並未洽談成功,亦無與乙○○有任何合作 或合資關係,卻仍向告訴人謊稱:乙○○係其合夥人,其與 乙○○合夥經營寧夏夜市娃娃機店等不實事項詐騙告訴人, 是被告主觀上有詐欺告訴人之主觀犯意,客觀上亦有對告 訴人施用詐術之事實,應可認定。




  ⒊再查,被告於107年7月24日收受告訴人支付之70萬元後, 並無購買及擺設娃娃機臺,而係於同年9月17日、10月4日 、10月17日,分別轉帳33萬元、3萬3000元、43萬7600元 、3萬6300元至王葉玫台新銀行帳戶,用以投資馬來西 亞房地產,且投資金額全部虧損等情,已證立如上。而參 酌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107年9月17 日、同年10月4日將告訴人之投資款項轉入王葉玫之帳戶 後,仍分別於107年9月20日、10月12日向告訴人誆稱:娃 娃機店經營一切正常,目前還需要資金,還要買機台,要 消化掉候補名單等不實事項(詳如附表編號⑫⑬所示),更 足以認定本件被告主觀上有詐欺犯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拿了告訴人70萬元,怎麼推 都會虧錢,3%根本付不出來,所以我沒有把70萬元拿去投 資娃娃機,而是把錢拿去投資馬來西亞房地產,告訴人並 不知道我把錢拿去另做投資等語(本院易134卷第124頁) ,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我不知道被告把70萬元 拿去投資馬來西亞房地產,如果知道是這樣,我就不會投 資他等語(本院易134卷第94頁),足證被告上開對告訴 人施用詐術之行為,已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70萬元之 財物,並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失,自符合刑法上之詐欺 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㈢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1月6日至同年3月1日之LINE對話 紀錄略以:①被告於108年1月6日向告訴人稱:我這次下去 ,要把整個娃娃機商業模式全部爆料給你,讓你明白怎麼 獲利的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⑭所示);②被告於108年1月7 日向告訴人稱:下次見面就是開第三間店的時候(詳如附 表編號⑮所示);③被告於108年1月15日向告訴人稱:捷運 站談下來了,西門捷運一個,逛街區一個,捷運站很重要 ,多放只有好處等語,告訴人則回稱:金額我湊湊看,看 能不能湊200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⑯所示);④被告於108年 1月24日向告訴人稱:捷運站的弄好了,西門徒步區的資 金還差您這邊,捷運站的店前置作業花比較多,實際大概 95萬,捷運站的是純娃娃機店,台主非常多在排隊等語( 詳如附表編號⑰所示);⑤告訴人於108年2月13日詢問被告 稱:你西門町台主找好了嗎?被告答稱:台主從來不缺, 不用找,吳宗憲節目你知道嗎,有來我們店拍攝,他們也 是台主等語,並傳送1張娃娃機台照片給告訴人,告訴人 則回稱:你們真厲害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⑱所示);⑥告訴 人於108年2月15日詢問被告稱:你進20台是要擺哪裡?被



告答稱:已經下單了,3月中會放寧夏,西門一定放,每 家店都會放等語(詳如附表編號⑲所示);⑦被告於108年2 月25日向告訴人稱:南港簽11樓售票處旁小區塊及13樓45 坪場地,原西門訂金已取回,接下來直接簽○○影城等語( 詳如附表編號⑳所示);⑧被告於108年3月1日向告訴人稱 :南港口紅機剛進,漂亮吧等語,告訴人回稱:口紅機來 了喔?好快,已經擺進去了喔?被告則稱:當然,手腳快 的,○○影城11樓售票處等語,告訴人再詢問被告稱:○○影 城訂下了?被告答稱:是,下面是VR合作商簡報,還沒跟 你簽約呢?場地剛簽下來而已等語(詳如附表編號㉑所示 ),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LINE對話上我稱已經下單 買20台機台要擺寧夏跟西門町的事情並不是真的,我沒有 與○○影城簽下場地,也沒有進口紅機擺放在○○影城等語( 本院易134卷第127頁至第128頁),足認被告有於108年1 月6日14時38許起,陸續以LINE向告訴人誆稱:其經營娃 娃機事業,獲利甚豐,已擴充多處營業據點,並準備在臺 北市南港區喜樂影城13樓廣場經營娃娃機店,已與南港喜 樂影城簽下場地合約,並已購進口紅機擺放○○影城11樓售 票處云云,邀告訴人投資200萬元等情。
  ⒉又被告於108年3月11日收受告訴人支付之200萬元後,並無 購買及擺設娃娃機臺,而係於同年4月2日、3日分別轉帳1 44萬1500元、5萬元、5萬元、57萬元、3萬4500元至楊博 翔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用以投資虛擬貨幣買賣,且 投資金額全部虧損等情,已證立如上。而被告於偵訊時供 稱:107年9月時我已知悉沒有洽談VR成功,亦無法投資娃 娃機台,我會於108年以後再邀告訴人投資200萬元娃娃機 台,是因為我先前已支出告訴人利息,如果把本金還給告 訴人我就會虧損,我想要從負轉正,我決定再投資一次, 我要用更大的格局去經營事業,需要大的資金等語(偵35 341卷二第157頁至第161頁;偵26290卷第72頁),又於本 院審理時自承:收告訴人第一筆70萬元資金後,怎麼推或 是上掏寶找一些資訊,怎麼推都會虧錢,3%根本付不出來 ,所以我沒有把錢拿去投資娃娃機等語(本院易134卷第1 24頁),故被告至少於107年9月17日將告訴人支付之70萬 元投資馬來西亞房地產時,即知悉其依照第一次與告訴人 之合作模式經營娃娃機台,根本付不出合約上所約定70萬 元之3%租金,卻仍於108年1月至3月間,向告訴人謊稱其 投資娃娃機事業持續獲利,欲擴充營業據點在南港喜樂影 城擺放娃娃機云云,邀告訴人依照第一次之合作模式做第 二次投資,且金額高達200萬元,被告此時更應知悉若其



將200萬元投資娃娃機台,亦不可能支付合約上所載之每 月200萬元之2%租金,足證被告於第二次邀告訴人投資200 萬元時,即是預計將200萬元用做其他投資,卻仍向告訴 人誆稱200萬元欲投資娃娃機事業並擴充營業據點在南港 喜樂影城云云;再參酌被告於108年3月11日收受告訴人支 付200萬元投資款後,隨即於同年4月2日、3日將告訴人匯 入之款項全數匯出用以投資虛擬貨幣,是被告主觀上具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應可認定。   ⒊再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影城有合作關 係,我有擺KTV機台在影城,當時影城還有1小塊空地,影 城經理有跟我說,可以再進其他的設備,被告是跟我說可 能會在那塊空間設置娃娃機,我就帶被告跟告訴人去繞一 下○○影城跟我的KTV設備,但是後面就沒有下文,後來我 也沒有去理會他等語(本院易134卷第101頁至第104頁) ,是依證人乙○○之證述,其僅曾帶被告與告訴人到○○影城 現場參觀而已,嗣後未與被告談成娃娃機合作事宜,且被 告並沒有與○○影城場地負責人簽約擺放娃娃機,亦無購買 口紅機擺放○○影城之事實,卻仍於108年1月15日至同年0 月0日間,向告訴人謊稱:已與○○影城簽約擺放娃娃機, 並已進口紅機要擺放○○影城11樓售票處等不實事項(詳如 附表編號⑳㉑所示)詐騙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 108年3月11日臨櫃匯款200萬元至被告所指定之帳戶,且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不知道被告把200萬元拿 去投資虛擬貨幣,如果知道是這樣,我就不會投資他等語 (本院易134卷第94頁),是認被告上開對告訴人施用詐 術,已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而構成刑法上之詐 欺取財罪甚明。
 ㈣至被告辯稱:我認為告訴人是借我錢,告訴人不在意我做什麼,她只在意有沒有給付利息,上開投資款是借款,合約上記載之3%、2%是利息,事實上租金等於利息云云。惟依告訴人與被告於107年7月23日簽立之第1次無人商店設備購買合約、無人商店設備租賃合約(偵26290卷第15頁至第27頁),其上載明甲方(甲○○)向乙方(丙○○)購買無人商店設備機台,數量14台,合計價金70萬元;甲方(甲○○)出租無人商店設備機台予乙方(丙○○),租金每月2萬1000元;及告訴人與被告於108年3月10日簽立第2次無人商店設備購買合約、無人商店設備租賃合約(偵26290卷第31頁至第43頁),其上記載:甲方(甲○○)向乙方(丙○○)購買無人商店設備機台,數量40台,合計價金200萬元;甲方(甲○○)出租無人商店設備機台予乙方(丙○○),租金每月4萬元等語。再參酌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合作的模式就是我拿70萬元給被告買機臺,1臺5萬元,所以一共買14臺,然後回租給被告,租金每個月2萬1000元,就是70萬元的3%;我給被告70萬元、200萬元都是要投資娃娃機店,被告說我的投資款是拿去買機台,然後再分租給其他機台主,各收取8千元至1萬元的租金,再將部分利潤分給我等語(偵26290卷第67頁;本院易134卷第76頁),得知告訴人與被告之間並非單純借貸關係;另依照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告訴人於107年7月24日、108年3月11日分別支付給被告70萬元、200萬元後,仍持續詢問被告並關注其所投資娃娃機店之裝潢、開幕與經營情形(詳如附表編號⑦、⑨、⑩、⑪、⑬、⑳至㉔所示),是認告訴人上開支付給被告之70萬元、200萬元並非是借款,而係欲投資被告經營娃娃機事業之款項,惟被告卻仍執此抗辯,應不足採信。 ㈤又被告雖提出其與證人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份 (偵35341卷二第171頁至第173頁、第185頁;本院易488卷 第73頁至第77頁)、其與乙○○談論VR交涉過程照片2張(偵3 5341卷二第169頁;本院易488卷第79頁)、寧夏夜市場地照 片2張(偵35341卷二第178頁至第179頁)、寧夏夜市場地結 構圖1張(偵35341卷二第175頁)及南港喜樂影城場地配置 圖1張(偵35341卷二第181頁),欲證明其有與證人乙○○談 論在寧夏夜市娃娃機店及南港喜樂影城擺放VR機台之事宜, 但因上開證據並未顯示討論之日期時間,並無法證明被告於 收取告訴人之投資款項前後,有與乙○○洽談在寧夏夜市娃娃 機店及南港喜樂影城擺放VR機台之事宜;且證人乙○○已於本 院審理時明確證述:被告並沒有與其討論在寧夏夜市○○○



娃機店設置娃娃機台,而被告與其討論在寧夏夜市○○○娃娃 機店、南港喜樂影城設置VR機台之事也都沒有談成,因為評 估VR成本太高了,不適合等語,核與被告與乙○○之LINE對話 紀錄顯示,被告向乙○○稱:「今天VR這個咖是太大了我們吃 不下」、乙○○回覆:「嗯嗯」等語(偵35341卷二第173頁) 相符,適足以證明被告並未與乙○○談成在寧夏夜市○○○娃娃 機店、南港喜樂影城設置機台之事宜,卻仍於107年7月24日 收取告訴人70萬元款項前,向告訴人謊稱:已與房東簽約完 成、店面能開成、台主候補到60位、已經付訂金購買機台等 不實事項(詳如附表編號④⑤所示);又於108年3月11日收取 告訴人200萬元款項前,向告訴人誆稱:已經簽下南港11樓 售票處旁小區及13樓45坪場地、已購進口紅機擺放11樓售票 處等不實事項(詳如附表編號④⑤⑳㉑所示),業已堪認被告主 觀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故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均不足 以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無法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㈡又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再次邀告訴人投資200萬 元,是因為先前已支出告訴人利息,如果把本金還給告訴人 我就會虧損,我想要從負轉正,我決定再投資一次,我要用 更大的格局去經營事業,需要大的資金;我的心態簡單, 就是我上一把輸了,我要擴大營運模式,所以再跟告訴人提 議投資南港喜樂影城娃娃機等語(偵35341卷二第157頁至第 161頁;偵26290卷第72頁;本院易134卷第124頁),是認被 告第二次邀告訴人投資200萬元係另行起意,被告就犯罪事 實一、二所為,犯意各別,且時間、行為、地點可以區分, 而應予分論併罰。
㈢量刑: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朋友關係,且由附表所示之對話紀 錄可知,告訴人對被告誆稱其經營娃娃機事業獲利豐厚,且 持續要開分店,並擴大經營娃娃機事業之說法深信不疑,惟 被告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分別以上開方式詐取告訴人 70萬元、200萬元之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鉅額損失, 且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雖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和解 金額迄今未支付分文,犯後態度非佳,兼衡其素行及前後2 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告訴人就被 告科刑範圍表示之意見(本院易134卷第130頁),暨被告自



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販賣飲水機業務,月入約3 萬元,目前尚有負債2、3千萬元,已婚,育有1名3歲之未成 年子女,與妻子及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 第1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 衡酌被告所為,分別係於107年6月至000年0月間所實施,2 次犯行雖有時間差距,惟所侵害法益屬於同一人,各次之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皆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 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 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 、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 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所示 。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先後2次詐得告訴人之款項總計為270萬元,扣除其於 107年7月至000年0月間,以支付告訴人租金之名義返還告訴 人共40萬元,被告尚有230萬元尚未返還告訴人,業經告訴 人指訴明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易488卷第90頁), 是認被告上開犯行共計230萬元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葉喬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明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LINE對話內容】 ①《丙○○》: 即被告丙○○使用之暱稱,以下稱「丙○○」 ②《甲○○》:  與被告丙○○對話之對象為告訴人甲○○,以下稱「甲○○」 出處 ① 107年6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8日,應予更正)週六,19時28分許至19時33分許 丙○○:還有,有一個投資(19:     28) 丙○○:3%(19:28) 丙○○:無人商店(19:28) 丙○○:3%×12(19:28) 丙○○:但是比較久2年(19:2     8) 甲○○:扭蛋那個?(19:28) 丙○○:對(19:28) 丙○○:我只做看的到的,空談什     麼我不要(19:29) 甲○○:你也有投資喔?(19:2     9) 甲○○:3%很多耶(19:29) 丙○○:我應該從開發就抱你資訊     了(19:29) 丙○○:到完成(19:29) 甲○○:不是已經開幕了?(19:     30) 丙○○:是啊!要開分店(19:3     0) 丙○○:獲利模式我待會說,洗個澡全身汗(19:30)   丙○○:VR我不太看好,離上市太遠了(19:31) 丙○○:穩穩的實質收入重要(19     :32) 甲○○:好啊慢慢講(19:32) 甲○○:你先去忙(19:32) 丙○○:Ok(19:33)      偵35341卷一第109頁至第111頁 ② 107年6月12日週二,12時4分許至12時6分許 甲○○:約是簽兩年?(12:04) 丙○○:是的(12:04) 甲○○:設定兩年的原因是?(12 :05) 甲○○:回本?(12:05) 丙○○:回本第一年就能,第二年     會再開分店(12:06) 甲○○:哇哇玩好大(12:06) 丙○○:然而我不期待再找資方(12:06) 丙○○:用營收的托點就行(12:06) 偵35341卷一第119頁 ③ 107年6月14日週四,14時28分許至14時33分許 甲○○:合約一定要兩年嗎?(14     :28) 丙○○:你說無人商店嗎(14:2     9) 甲○○:對阿(14:29) 丙○○:我算一下(14:29) 甲○○:我怕我一年後會用錢(14     :29)         丙○○:年後180就回來啦(14:3     0)   甲○○:對喔也是(14:30) 丙○○:兩年拿回去172萬耶(14     :30) 甲○○:哇哇好驚人(14:30) 丙○○:3萬×24(14:30) 丙○○:沒兩年我跟本給不出3%     (14:31) 甲○○:為什麼?(14:31) 丙○○:時間拉長談廣告收益(14     :32) 丙○○:有點不好解釋(14:33) 偵35341卷一第129頁 ④ 107年7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7月12日,應予更正)週五,10時33分許至10時34分許 丙○○:店面能開成了,少了一個     月押金(10:33) 丙○○:改兩押租金(10:33) 甲○○:你說服房東囉?(10:3     3) 丙○○:嗯嗯(10:33) 甲○○:厲害~恭喜恭喜(10:3     4) 丙○○:鑰匙拿了(10:34) 丙○○:而且他還有興趣投資(10     :34) 丙○○:3%一樣給他(10:34) 甲○○:(傳送含有「太棒了」字樣之貼圖)(10:34) 偵35341卷一第147頁 ⑤ 107年7月17日週二,20時55分許至21時5分許 丙○○:對了,商店3%部分還有     意願投資嗎?(20:55) 甲○○:你店不是ok了嗎?(20:     55) 丙○○:是啊!你不支持一下喔?     (20:56) 甲○○:額度還有缺喔?可以啊     (20:57) 丙○○:有的,我快急死了,台主候補有到60位(20:58) 甲○○:不是說可以順利開張了?     (20:58)  甲○○:是機台錢不夠?(20:5     9) 丙○○:機台我訂金早付了(20:     59) 甲○○:不然現在是少什麼資金?     (21:00)       丙○○:不是錢不夠,現在單純投     資部分(21:00) 丙○○:錢不夠才找你是找你提款機喔(21:00) 甲○○:噗(21:01) 甲○○:單純投資是?(21:01) 丙○○:最先前和你談合作的部分(21:01) 丙○○:一樣3%(21:01)   甲○○:對阿我記得(21:02) 甲○○:可是合約內容是機台部分     (21:02) 丙○○:機台是商業模式(21:0     3) 丙○○:租金=投資3%(21:0     3)        丙○○:吼,你都忘了(21:03) 甲○○:(傳送含有「呆」字樣之     貼圖)(21:03) 甲○○:拍謝我再去看一下合約     (21:04) 甲○○:洗完澡再回來找你喔(2     1:05)        偵35341卷一第149頁 ⑥ 107年7月18日週三,11時42分許至11時51分許 甲○○:合約我看過了,可是我現     在能投資的資金額度只有70萬(11:42) 丙○○:好的,我幫你算算看(11     :42) 丙○○:3%=21000(11:43)  甲○○:現在投資的金額是用來開     張後運作店面的嗎?(1     1:43)  丙○○:是的,肯定是(11:44) 丙○○:你打算簽多久(11:44) 甲○○:我還以為開幕後就沒資金     問題了,我想得太短(1     1:45) 甲○○:你原本預定兩年就兩年啊     (11:45) 丙○○:上次你有提到前置資金     歸前置,運作歸運作(11     :45) 甲○○:我有提到喔?(11:45) 丙○○:這跟私人15那個是分開的     喔(11:46) 甲○○:對阿分開簽(11:46) 丙○○:特別說明公跟私分開(11     :46)         丙○○:嗯嗯(11:46) 丙○○:700000+(21000×24) 甲○○:好多喔(11:48) 丙○○:21000×24=504000(11:     48) 丙○○:還沒辦法到翻倍,但這是極限(11:49)     甲○○:50萬的利息耶,好可怕     (11:49) 丙○○:你找不到這種投資了(11     :49)    甲○○:這樣已經很棒了(11:4     9) 丙○○:因為我沒什麼賺啊(11:     49) 丙○○:讓他運作穩定就好(11:49)       甲○○:其實你給2%就好我也很     開心(11:49)     丙○○:說好了,這是信用(11:     50) 甲○○:這樣你划算嗎?(11:5     0) 丙○○:你慢慢會懂我的(11:5     0) 丙○○:Ok的(11:51) 丙○○:我請又麟在弄份合約(11     :51)         偵35341卷一第151頁 ⑦ 107年7月24日週二,13時15分許至13時17分許 丙○○:9月10號21700(13:15)丙○○:第一期(13:15)    甲○○:多七百元耶(13:16) 丙○○:今日24號+5工作天=29(13:16) 丙○○:等於29起算(13:16) 丙○○:差一天用21000除30=700(13:16) 甲○○:賺到了哈哈(13:16) 丙○○:所以9/10=21700(13:17) 丙○○:哪有賺這該給的(13:17) 甲○○:店開始裝潢了嗎?(13:17) 丙○○:看得懂嗎(13:17) 甲○○:懂啊(13:17)  丙○○:有喔,開始弄了(13:17) 偵35341卷一第155頁 ⑧ 107年7月25日週三,15時50分許 丙○○:(傳送照片2張)(15:5     0) 丙○○:看看,照片背景是無人商店(15:50) 丙○○:最左邊我的合夥人,也就     是無人商店老闆(15:5     1) 偵35341卷一第155頁 ⑨ 107年7月31週二,12時49分許至12時52分許 甲○○:算了還是關心你的店,弄     到如何了呢?還順利嗎?(12:49) 丙○○:順利,現在等裝潢完畢     (12:50) 甲○○:哇已經在裝潢囉?好快(12:51) 丙○○:一定要快(豎大拇指之圖案)(12:51)    丙○○:該付的錢都付了(12:51     ) 甲○○:很期待完成的樣子(12:51) 甲○○:8月底前可以好嗎?(1     2:51) 丙○○:可能要到9月,管線配置     要花很多時間(12:52) 丙○○:大量用電,要絕對安全(12:52) 甲○○:嗯嗯很好(12:52)  偵35341卷一第159頁 ⑩ 107年8月15日週三,13時44分許 丙○○:(傳送照片1張)(13:1     3) 甲○○:無人商店快裝潢好了?(13:25)     丙○○:是,現在在組裝ktv(1     3:44)     偵35341卷一第163頁 ⑪ 107年9月4日週二,14時43分許至14時56分許 甲○○:忽然想到你說中旬要開     幕,那娃娃機都找到台主了嗎?(14:43) 丙○○:午安(14:53) 丙○○:台主排完還有21位在等     (14:54) 甲○○:(傳送貼圖)(14:55) 丙○○:下個月會更多(14:55) 甲○○:哇哇真的好搶手,為什     麼?(14:55) 丙○○:傳統娃娃店的台主都會跳     過來(14:55) 丙○○:就像雜貨店跟7-11,你一     定會想去7-11(14:56) 偵35341卷一第169頁 ⑫ 107年9月20日週四,15時48分許至15時59分許 丙○○:(撥打電話,甲○○未接     )(15:48) 丙○○:房租每月都是成本,沒辦法等全部都就定位,早就先放娃娃機先收錢了(15:48) 丙○○:給我電話,我要跟你討論肥皂如何產,包裝(15:48)     甲○○:我先去接小孩,等下在找你(15:59)     偵35341卷一第173頁 ⑬ 107年10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7月11日,應予更正)週五,18時43分許至21時31分許 甲○○:店那邊都還好嗎?(18:     47) 丙○○:一切正常的,但目前還是     需要資金(21:23)   甲○○:是還要再買機台嗎?(2     1:29) 丙○○:是,要消化掉候補名單     (21:30) 甲○○:不是說都擺滿了嗎?娃娃機。(21:31)  丙○○:Ktv收益都還沒有娃娃機     好(21:31)      偵35341卷一第179頁 ⑭ 108年1月6日週日,14時38分許至15時11分許 丙○○:我這次下去,要把整個娃     娃機商業模式全部爆料給你,讓你明白投資是怎麼獲利的,會有一些燒腦(14:38) 丙○○:(傳送影片)(14:52) 甲○○:之前不是都講過了?原來還有嗎?XD(15:11) 丙○○:有商業機密其實沒有提到     (15:11)       偵35341卷一第217頁 ⑮ 108年1月7日週一,14時52分許 丙○○:下次見面就是第三間店開     幕的時候了(14:52) 甲○○:這麼快?(14:52) 偵35341卷一第217頁 ⑯ 108年1月15日週二,13時17分許至13時33分許 丙○○:捷運站談下來了(13:17     ) 甲○○:(傳送貼圖1張)(13:1 7) 甲○○:好強(13:17)    丙○○:我已經先給另一個投資者進場(13:18) 甲○○:所以西門有兩個點?(13:18)     丙○○:機器準備好了,應該1月     底前可以開始營業(13:18)  丙○○:西門捷運一個,逛街區一個(13:19) 丙○○:捷運站的不大(13:19) 甲○○:那就是兩家店了呀(13:19)       丙○○:是啊(13:20)   甲○○:真厲害,本來以為你西門只開一家(13:20) 丙○○:捷運站很重要捏,多放只有好處(13:21) 甲○○:(傳送貼圖1張)(13:3     0)          甲○○:金額的話我湊湊看,看能     不能湊到200投西門店(13:32)   偵35341卷一第225頁 ⑰ 108年1月24日週四,9時34分許至9時43分 丙○○:捷運站的弄好了(09:3     4) 丙○○:西門徒步區的資金還差您這邊(09:35) 甲○○:喔?不是說有別人先投了嗎?(09:35)     丙○○:是捷運站那間(09:35) 丙○○:捷運站的弄好了(09:36     ) 丙○○:你都沒認真聽(09:36) 丙○○:(傳送貼圖1張)(09:3     6)         甲○○:哈哈     捷運站的店花了多少?(09:36) 甲○○:以後開會要寫會議紀錄     (09:37)    丙○○:捷運站那邊前置作業花比     較多,實際大概95萬(09:37)    丙○○:95這給投資者1.5%而已(09:37) 甲○○:95開好一家店嗎?(09:38) 甲○○:比我想像的少(09:38) 丙○○:是,捷運站的很小啊(0     9:39)       丙○○:捷運站的是純娃娃機店,投資者沒多的資金搞其他(09:39)      甲○○:只放娃娃機?這樣玩的人多嗎(09:40) 丙○○:你忘記了,我們是對台     主,二房東(09:42) 丙○○:多不多跟我們都沒什麼關係(09:42) 丙○○:台主非常多在排隊(09:42)     甲○○:(傳送貼圖1張)(09:42)        丙○○:尤其西門捷運站(09:42) 丙○○:全台唯一一家在放捷運站裡的...(09:43)  甲○○:人應該很多(09:43) 偵35341卷一第233頁 ⑱ 108年2月13日週三,13時41分許至13時48分許 甲○○:那你西門町的台主找好     了?(13:41) 丙○○:台主從來都不缺(13:41     ) 丙○○:不用找(13:41) 甲○○:果然是台北阿(13:41) 丙○○:不是台北的問題,是操作     手法(13:45) 丙○○:但是中南部也是不好做啦(13:46) 丙○○:吳宗憲的節目你知道吧?(13:47) 甲○○:知道阿,就是那個節目?     (13:47)       甲○○:要來你們店拍攝?(13:     47)  丙○○:已經拍完了(13:47) 丙○○:他們也是台主(13:48) 甲○○:哇哇(13:48)   丙○○:(傳送娃娃機台照片1張     )(13:48)  甲○○:你們真厲害(13:48) 偵35341卷一第243頁 ⑲ 108年2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2月16日,應予更正)週一,21時38分許至21時40分許 甲○○:你進20台是要擺哪裡?     (21:38) 丙○○:我已經下單了,三月中會     先放寧夏(21:38) 甲○○:然後搬到西門町?(21:     39) 丙○○:西門一定放(21:39) 甲○○:可以各放一半(21:39) 丙○○:每家店都會放(21:39) 甲○○:嗯嗯,會很貴嗎?(21:     39) 丙○○:阿布可能不要捷運站會     放(21:39)   丙○○:貴慘了(21:40) 偵35341卷一第249頁 ⑳ 108年2月25日週一,12時40分許至12時45分許 丙○○:南港簽11樓售票處旁小區 塊及13樓45坪場地(12: 40) 甲○○:就是你說的影城那個?已 經簽了嗎?(12:41) 丙○○:11樓是賣票區,流程就是 簽完場地﹥VR簽約﹥場地 建置﹥正式營運(12:4 2) 丙○○:我晚點傳,VR的報告跟明 係給你(12:43) 丙○○:原西門訂金已取回(無折 損),接下來直接簽南港 影城(12:45) 偵35341卷一第257頁 ㉑ 108年3月1日週五,9時59分許至17時12分 丙○○:南港口紅機剛進(09:59     ) 丙○○:漂亮吧(09:59)    甲○○:口紅機來了喔?好快(10:34)  丙○○:○○影城11樓售票處(10     :40)    甲○○:已經擺進去囉?(12:4     4) 丙○○:當然,手腳快的(13:56     ) 甲○○:○○影城訂下了?(13:56)   丙○○:是,下面是VR合作商簡     報,檔案大可能要開久一些(15:13)   丙○○:(傳送「01 VR LIVE fut     ure.pdf」檔案)(15:13)   甲○○:什麼時候開幕?(17:10) 丙○○:還沒跟你簽約呢?場地剛簽下而已(17:12) 丙○○:再來跟VR簽(17:12)  偵35341卷一第263頁 ㉒ 108年3月18日週一,15時15分許至16時26分 甲○○:影城的事還有甚麼需要幫 忙的嗎?(15:15) 丙○○:現在跟影城額外談VR的配 合方式,若有明確的行銷 方法,才能跟VR簽約(1 6:26) 偵35341卷一第271頁 ㉓ 108年3月22日週五,10時20分許至14時42分 甲○○:上次跟你提到要量口紅機 格子的事,麻煩你有空轉 告一下那個巡場子的先生 (他叫Alber嗎?)(10: 20) 丙○○:我有問他了,還沒回覆, 今天在追蹤一下(11:2 0) 丙○○:口紅機目前一個月評估下 來效果真的不如預期(1 1:25) 甲○○:是還沒宣傳嗎?所以玩的 人不多(11:37) 丙○○:不是宣傳問題也不是地點 問題(14:40) 丙○○:除非把保證取物門檻降低 (14:42) 甲○○:門檻調低嗎(14:42) 丙○○:但這樣又變得成本提高 (14:42) 丙○○:目前還再抓平衡點(14: 42) 偵35341卷一第273頁 ㉔ 108年5月17日週五,23時6分許至23時9分 甲○○:影城的店還好嗎(23:0 6) 丙○○:影城整個案件我包裝好轉 租給阿布那邊(23:07) 丙○○:還賺更多(23:07) 甲○○:轉租?給阿布喔?(23: 07) 丙○○:但是沒有賣斷喔(23:0 7) 丙○○:等於是承包商的概念(2 3:08) 甲○○:是交給他經營嗎(23:0 8) 丙○○:對,我跟他收租金(23: 08) 丙○○:但是影城是跟我簽(23: 09) 偵35341卷一第289頁
卷宗簡稱:
一、偵26290卷: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6290號卷二、偵35341卷一: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5341號卷一三、偵35341卷二: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5341號卷二四、臺中院卷: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33號卷五、上易卷: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52號卷六、本院易488卷: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88號卷七、本院簡字卷: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71號卷八、本院易134卷: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4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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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民權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