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321號
TPDV,112,消債更,321,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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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能貴
代 理 人 龔書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翰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

代 理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詹能貴自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 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 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 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



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 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 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 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 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法院開始清算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 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 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詹能貴積欠相對人共計新臺幣(下 同)388萬2,501元,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 又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包含利息、違約金在 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2年8月4具狀向本 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 第377號消債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 年9月18日調解程序中勸諭兩造調解,惟兩造有爭議,是 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77號卷宗(下稱調解卷)核 閱屬實,堪可認定。故本件應以聲請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更 生之聲請。從而,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 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 ,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名下有如附表一所示保單;又聲請人主張自110年12月 14日迄今皆任職於迅雷有限公司(下稱迅雷公司),擔任外務 工作,每月薪資約2萬6,400元等語,並提出薪資明細表、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員工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調解卷第15至19頁、第39至4 1頁;本院卷第71至79頁)。經查,聲請人112年1至3月自迅 雷公司受有附表二所示薪資,平均每月2萬5,420元。本院復 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亦無收取政府補助,有本院職權函 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至67頁)。是本院以聲請人平 均每月薪資收入2萬5,420元,作為計算其目前償債能力之依 據,其餘非固定之收入因不具持續性,爰不予列計。 ㈢聲請人每月支出狀況: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 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 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第2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定之,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居臺北市信義區, 有戶籍謄本為證(見調解卷第71頁),爰參酌衛生福利部公 告之112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9,013元之1.2 倍即2萬2,816元(計算式:19,013元×1.2=22,816元),並 以此數額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㈣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5,420元扣除個人生活必要費用2 萬2,816元,餘2,604元可供支配,惟據聲請人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債權人 陳報狀所載,聲請人積欠台北富邦銀行花旗銀行、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聯邦銀行遠東銀行永豐銀行、星展銀行  、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債權人債務達388萬2,501元, 且聲請人名下除附表一所示保單,別無其他無財產,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銀行存摺、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投 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見調解卷 第37頁;本院卷第71至77頁、第89至103頁),倘以其每月 所餘2,604元清償,須124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388 萬2,501元÷2,604元÷12月≒124),遑論上開所據計算之債務 仍須另行累積每月高額之利息及違約金,是聲請人每月得用 以償還債務之數額,顯然更低,待支付之債務總額應屬更 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實有違消費者務清理條例協助債 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 、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 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 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 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未 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 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
五、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 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而司法事務官 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依債 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 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 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 的,附此敘明。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一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1 國泰人壽-鑫彩終身壽險 0000000000 2 國泰人壽-永康手術醫療定期健康 0000000000 3 國泰人壽-鍾心呵護重大傷病定期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月份 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1月 26,400元 底薪:26,400元 勞健保:1,043元 強制執行:2,939元 2 2月 26,026元 底薪:26,400元 勞健保:1,043元 強制執行:2,565元 3 3月 23,833元 底薪:26,400元 勞健保:1,043元 強制執行:372元 1.共計:76,259元 平均:25,420元 2.就健保費、勞保費及所得稅部分:最低生活費既係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  ,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調整之,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而得出  ,是上開健保費、勞保費及所得稅當已得包含在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範圍內,不得再予重複列計,故此部分費用應剔除不列入(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參照) 3.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扣薪之執行命令即不得繼續,聲請人每月可清償債務之能力將提高,故法院強制執行扣薪部分仍應計入聲請人每月收入(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2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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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