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23號
第1486號
第1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12
50號、第29474號、第2838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就112年度金訴字第122
3號案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就112年度金
訴字第1486號、第1513號由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政榮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黃政榮貪圖不法利益,各自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加入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馬東石」等成年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前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2658號、第13227號、第179 14號、第19143號、第19239號、第19730號、第20538號、第 20561號、第20645號、第22360號、第24503號、第25284號 、第25287號、第26042號、第26043號、第28404號、第2841 4號、第29365號、第29582號、第30562號、第30737號、第3 0738號、第35587號、第38291號、第39777號、第42169號、 第48387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62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30號、第240號、第241號判處有罪,此部分罪 名不在本件起訴、審理範圍),約定由黃政榮則擔任車手及 監控手,負責提供人頭帳戶、領款及監控車手提款之工作。 謀議既定,黃政榮乃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來源之犯意聯絡,推由黃政榮於民國110年11月 初某日,提供其所申設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給史于甄,史于甄再將 上開3個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容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 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後,遂依該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旋即 遭提領或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去向 。
二、案經宋佳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丙○○訴由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唐正忠訴由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 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政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 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 附件以及附表各編號卷證資料欄所列供述與非供述證據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罪證明確,均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 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112 年6月2日起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 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 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故前揭修正對本案被告所犯 犯行並無影響,對被告而言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併予敘明 。
(二)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 第1條揭櫫之立法目的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
而本次修法後修正為「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 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 作」,其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已自單純國家對重大(特 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擴增至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金 融秩序之穩定及透明金流軌跡之建置。至於洗錢犯罪本質 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 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 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 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 ,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 故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參照相關國際標準建議及 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 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 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 。從而,行為人對於特定犯罪所得,基於洗錢之犯意,參 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之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 致生新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者,即應屬新法所欲禁絕之洗 錢行為,至該行為是否已使特定犯罪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 之財產,則非所問。其中,所謂上述第2款之洗錢類型, 固多以迂迴曲折之方式輾轉為之,但不以透過多層之交易 活動為限,且掩飾或隱匿之管道是否為共同正犯或其他第 三人,亦可不問。因而過往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對犯特 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 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 處分或移轉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已 與新法所規定之洗錢態樣有所扞格。蓋行為人如意圖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 分,或移轉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甚或交由共同正 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依新法規定,皆已 侵害新法之保護法益,係屬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 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9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及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試圖藉由層層轉匯或提領後轉交之行為 轉變犯罪所得之物理空間,而隱匿金錢來源為前開詐欺所 得贓款,製造金流之斷點,並妨礙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
之追查,自屬洗錢行為。
(三)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被告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於密接之時間內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一詐術事由,對附表各該被害 人施行詐術,雖被害人有多次交付財物行為,或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有多次提領、轉匯行為,然獨立性均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 律上一行為,各屬接續犯。被告就附表各編號,均各係以 一行為同時構成上開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 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 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 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 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43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雖未親自參與詐騙被害人之行為,惟被告所屬詐 欺集團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均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 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參與部分既為詐欺集團犯罪 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顯見其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與 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即令被 告並未與其他負責詐騙被害人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 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被告所為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被告於偵查 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 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 後則需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是修 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 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 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 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 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 ,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 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 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 ,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 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因具想像競 合關係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本案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本案洗錢犯行,本應適用上開規定減 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之故,而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斷,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前開 經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於量刑時併予審酌。(六)爰審酌邇來詐欺集團橫行,一般人縱未受騙,亦頗受騷擾 ,被告年盛力強,具有勞動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所為惡性非輕,應予嚴重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 認犯行;被害人所受損失金額多寡;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 業,從事便利商店大夜班,月收入約4萬元,沒有未成年 子女需扶養,要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七)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 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 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 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 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 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 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犯罪時間、犯罪類 型,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審酌考量被告正值青年,均 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等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就其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於本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2262號案件內扣案之IPHONE8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 ,供本案各犯行犯罪聯絡所用,自應於各該主文下宣告沒 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 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 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各人「 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 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 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 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 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 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 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 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 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 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 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 號判決意旨參照)。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取得 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三)再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 業與舊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 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因此法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 主文項下,應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追加起訴,檢察官藍獻榮、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一、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王進益 1、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或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2169號卷〈下稱111偵42169卷,以下命名規則相同〉第179至18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75至80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61至6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51至5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29至134頁) (二)同案被告張銘村 1、111年3月22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05至21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81至9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71至7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81至87頁) 2、111年5月30日偵訊筆錄(有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 卷第281至289頁) 3、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21至 224頁) 4、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299至303 頁) 5、112年4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339至344頁) 6、112年4月19日審判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347至405頁) (三)同案被告史于甄 1、111年3月22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35至24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111至12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83至8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97至103頁) 2、111年6月15日偵訊筆錄(有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 卷第255至26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217至227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323至333頁) 3、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55至 259頁) 4、11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二卷第43至45頁) 5、112年6月13日法官訊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二卷第69至72頁) (四)同案被告林慰泰 1、111年5月3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77至28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47至5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43至49頁) 2、111年5月3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211至215頁) 3、111年8月11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 卷第113至11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207至210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20645卷第283至28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201至20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161至16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117至120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287至290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239卷第75至7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131至13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173至17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273至27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101至10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247至250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235至23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二第305至30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99至102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4卷第85至8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79至182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235至23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369至372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115至11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61卷第125至128頁) 4、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253至287 頁) (五)同案被告柯政昕 1、111年1月5日19時35分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89至9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07至112頁) 2、111年1月5日20時36分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95至9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13至117頁) 3、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25至 127頁) 4、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253至258 頁) (六)同案被告邱信儒 1、111年9月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97至101 頁) 2、111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411至413頁) 3、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253至258 頁) (七)被告黃政榮 1、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15至20 頁) 2、111年3月16日18時02分警詢筆錄(中檢111偵43537卷第263至271頁) 3、111年3月17日08時54分警詢筆錄(中檢111偵43537卷第273至281頁) 4、111年3月23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33至38 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71至276頁)(臺中地檢 署111偵26042卷第149至15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 第15至20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17至122頁) 5、111年3月23日偵訊筆錄(有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 卷第211至216頁) 6、111年5月26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20645卷第253至25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239卷第65至6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121至12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233至23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69至17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225至22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93至9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61卷第115至119頁) 7、111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21至24 頁) 8、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25至30 頁) 9、111年8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 卷第137至139頁) 10、111年10月27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121至12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249至25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645卷第291至29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209至21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197至19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125至12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頁295至297)(臺中地檢署111偵19239卷第83至8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139至14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149至15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5587卷第93至9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181至18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109至11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255至257頁、第267至26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二第229至33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107至10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4卷第93至9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87至18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243至24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449至45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123至12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61卷第133至13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8291卷第53至55頁) 11、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中檢111偵43537卷第255至259頁 ) 12、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315至323頁)(本院112金訴30號卷第71至79頁)(本院112金訴240號卷第35至43頁)(本院112金訴241號卷第43至51頁) 13、112年7月9日警詢筆錄(本院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115至121頁) 14、112年7月9日法官訊問筆錄(本院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153 至15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黃政榮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5卷第153頁,111偵19143卷第27至51頁,111偵38291卷第19至23頁,111偵30737卷第71至89頁,111偵48387卷第29至39頁,111偵25284卷第29至37頁,111偵28414卷第89至99頁,111偵28414卷第101至126頁,111偵25287卷第75至81頁,111偵30738卷第25至52頁,111偵29582卷第25至51頁,111偵20538卷第101至109頁,111偵19239卷第17至42頁,111偵22360卷第99至106頁,111偵26043卷第45至69頁,111偵30562卷第21至47頁,111偵28404卷第61至85頁,111偵29365卷第69至93頁,111偵12658卷第43至67頁,111偵13227卷第145至170頁,111軍偵53號卷第83至111頁,111偵43537卷第55至81頁,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4297100號卷第17至25頁,111偵19143卷第25至28頁,111偵19143卷第83至87頁,111偵39777卷第41至51頁) 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39至43頁,111偵42169卷第187至191頁,111偵42169卷第193至197頁,111偵42169卷第217至220頁,111偵42169卷第247至250頁,111偵39777卷第107至109頁,111偵13227卷第21至25頁,111偵13227卷第45至49頁,111偵13227卷第57至61頁,111偵17914卷第93至96頁、第109至112頁、第123至127頁、第135至139頁、第141至145頁,111軍偵53號卷第379至383頁 ⒊黃政榮與暱稱「魚」「陳茜茜」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12658卷第41頁,111核交1373卷第13頁,111軍偵53號卷第393至423頁)。 ⒋警員郭忠育111年4月7日職務報告(臺中地檢署111核交1373卷第1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1594號函(中檢111偵12658卷第69頁,111核交1373卷第17頁)。 ⒍本院111年搜字第688號、111年度聲搜字第414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181頁,111偵19730卷第101頁,111偵13227卷第27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183至191頁、第193頁、第28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107頁至117頁,111偵13227卷第29至35頁)。 ⒏王進益與林慰泰、黃政榮、黃政榮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與黃政榮、「微笑氣球」以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扣案王進益手機內之TELEGRAM成員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203至209頁,111偵19730卷第151頁至155頁,111偵13227卷第195至196頁,111偵13227卷第197頁,111偵13227卷第198至199頁) ⒐黃政榮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87至95頁,111偵26042卷第103至109頁、第133至139頁、第161至165頁,111偵24053卷一第139至151頁,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4297100號卷第12至16頁)。 ⒑經黃政榮指認之手機擷圖畫面、街景照片(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359頁、第391頁)。 ⒒黃政榮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檢111軍偵53號卷第71至82頁,111偵35587卷第29至37頁)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金融帳戶 對應卷證資料 主文 112年度金訴字第1223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1250號】 1 宋佳音 110年9月13日 接獲電話推薦可加入飆股群組,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芷瑄之人加為好友,接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股漲之間群組,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老師加為好友,佯稱可以投資,可以放大資金獲利加倍,宋佳音因而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分許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宋佳音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或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1250號卷〈下稱112偵21250號卷,以下命名規則相同〉第103至105頁) ⒉黃政榮申辦之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檢112偵21250號卷第53至6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112偵21250號卷第101頁)。 ⒋宋佳音提出之元大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中檢112偵21250號卷第107頁)。 ⒌宋佳音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中檢112偵21250號卷第109至115頁)。 ⒍宋佳音與暱稱「環球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檢112偵21250號卷第125至138頁) 黃政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12年度金訴字第1486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9474號】 2 丙○○ 110年9月25日 接獲簡訊,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芷瑄之人加為好友,接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老師、顏在駿加為好友,佯稱可以操作環球APP,因而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9分許及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分許 10萬及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丙○○警詢筆錄(南市警井偵字第1120303423號卷第9至11頁) ⒉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證明聯)(南市警井偵字第1120303423號卷第15至17頁)。 ⒊丙○○與暱稱「林芷瑄」、「顏在俊-客戶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南市警井偵字第1120303423號卷第25至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丙○○)(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29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丙○○)(南市警井偵字第1120303423號卷第33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南市警井偵字第1120303423號卷第53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4037號函附黃政榮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南市警井偵字第1120303423號卷第133至152頁)。 黃政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8389號】 3 唐正忠 110年9月13日 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晟睿之人聯繫投資,聽從指示註冊MT4 APP,為投資因而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35分許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唐正忠警詢筆錄(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69至73頁,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75至7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陳報單(唐正忠)(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33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8196號函附黃政榮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53至68頁)。 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95頁)。 ⒌暱稱「晟睿」、「Eavn」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頁面截圖照片(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105至107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唐正忠)(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113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唐正忠)(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131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167至175頁、第183至193頁、第199至211頁)。 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唐正忠)(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227頁)。 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唐正忠)(中檢112偵28389號卷第229頁)。 黃政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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