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07號
TYDV,112,勞執,10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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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吳麗君
相 對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2月21日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中,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139,702元予聲請人之調解方案 ,就其中新臺幣79,702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在桃園市新世紀愛 鄉協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新台幣(下同)139,702 元,並自112年3月25日起每月給付12,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惟相對人僅給付60,000 元後即未如期清償,爰聲請就剩餘之79,702元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帳戶明細,足認相對人僅於112年3月25日 、4月25日、5月25日、6月26日及7月25日各匯款12,000元, 總計60,000元予聲請人後即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 就剩餘之79,702元應視為全部到期,且此部分無法定不應准 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 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 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



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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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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