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2448號
PCDM,112,審金訴,2448,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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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慶




葉忠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2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戌○○(暱稱「陳小春」)、酉○○於民國109年10月中旬,加入 陳俊德(臉書暱稱「陳國生 」、 Telegram暱稱「橫財神」 ,涉案部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為首,與暱稱 「咬錢虎」、「陳冠C」等姓名年籍不詳人士、LEE CZEK( 綽號「馬來胖」、「高進」,中文名:李策,下稱李策,涉 案部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黃新凱(暱稱「 海鷗」,涉案部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張順 展、江翰昇盧映蓉張順展江翰昇盧映蓉3人案發時 均未滿18歲,涉犯詐欺等非行,均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裁定保護管束確定)等人組成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有持續型、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戌○○所 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分工方式為:戌○○、「咬錢虎」為發放提款卡及收水, 酉○○為介紹人及載送車手之司機。其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 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



手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 表一所示帳戶(戌○○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3、編號11、編號 12、編號14、編號15、編號20至編號22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嗣陳俊德、「 咬錢虎」、「陳冠C」請戌○○至臺北市○○區○○○道000號領取 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戌○○再將提款卡轉交予 張順展盧映蓉,張翰展、盧映蓉則分別於附表二、附表三 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地點提領詐欺款項 ,復由戌○○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旁之停車場收回上開提 款卡及收取張順展盧映蓉領得之贓款,交由黃新凱、「咬 錢虎」轉交予陳俊德;另由陳俊德指示李策將附表四所示帳 戶之提款卡交付予江翰昇,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分別由李 策、酉○○載送江翰昇前往附表四所示之地點提領詐欺款項, 戌○○則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收回附表四所示 帳戶之提款卡及江翰昇領得之贓款,交由黃新凱、「咬錢虎 」轉交予陳俊德。車手報酬則由戌○○經由李策交付予張順展盧映蓉江翰昇。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 理,經警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 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證據:
(一)被告戌○○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偵卷一第35-40頁、偵卷二第 39-40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二)被告酉○○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偵卷一第83-85頁、偵卷二第 86-87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三)證人黃新凱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94-96反面頁)。(四)證人李策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107-113反面、124-126反 面、132-133、136-138反面頁)。(五)證人張順展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172-175反面頁)。(六)證人盧映蓉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157-159反面頁)。(七)證人江翰昇於警詢之證述(偵卷一第146-148反面頁)。(八)證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報案資料(詳附



表一)。
(九)證人即少年張順展在「工作002」群組內與暱稱「陳小 春 」、「橫財神4.0」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偵卷一第82頁)。(十)ATM提款機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偵卷一第18-21、119-1 22、154-156、165-168、182-186頁)。(十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6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4200號 函及附件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8日作 心詢字第1100604107號函及附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儲字第1100152769號函及附件交易 明細(偵卷二第8-10、20-24反面、25-33頁)。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戌○○酉○○李策黃新凱、少年張順展江翰昇、盧 映蓉等人間,就所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戌○○就附表一編號2、4至10、13、16至19、23、24部分 ,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洗錢罪,應從一重論以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 被告戌○○所犯上開1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係對不同告訴人 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 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可區分,施用詐術之方式、 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內容、情節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 先後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酉○○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係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 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罪,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就附表一編號2 4部分,係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洗錢,亦應從一重論以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酉○○所犯上開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係對不同告 訴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 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可區分,施用詐術之方 式、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內容、情節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 犯意先後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四、再按被告行為後法律業經修正公布並生效,其中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則為:「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規定,核先敘明。按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復按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想像競合犯 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 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 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 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 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 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 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 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 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第4405號、110年度台上字 第3876號、第43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偵查 中固未具體訊問被告酉○○是否坦承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犯行, 然被告酉○○於警詢、偵查中即供承其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情 節明確,且於本院審理中坦認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自 應寬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自白減刑之規 定。此外,二位被告於審理中皆已自白洗錢部分犯行,是就 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酉○○部分)及一般洗錢罪,雖屬 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併 予衡酌上開減刑事由。
五、爰審酌二位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貪圖不 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率爾共同為本案犯行,致告訴人等 受有財產損害,亦紊亂社會正常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在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 暨二位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惟尚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 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檢察官就被告酉○○具體求刑部分, 稍嫌略重,本院審酌後予以調減,附此敘明。
六、二位被告就本件之犯罪所得,各得新臺幣(下個)3千元(見偵 卷一第36、84頁),未據扣案,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 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二位被告之犯行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金融帳戶 警詢證述及報案資料出處 1 卯○○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冒機構詐財」手法,冒稱公務員,並向卯○○表示涉及人頭帳戶詐欺,使卯○○不疑有他,依指示至ATM操作匯款。 109年11月10日14時20分 212,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兆鈞 偵卷一第 205-210頁 2 申○○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借個人資料外洩詐財」手法,冒稱商家人員,稱公司員工將申○○訂單打錯,並叫申○○到附近的提款機操作,才能通知銀行止付扣款,使申○○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至指定帳戶及前往ATM照客服指示操作匯款。 109年11月9日 0時33分。 99,999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兆鈞 偵卷一第 211-238頁 109年11月7日 20時31分、21時。 109年11月8日 0時13分、0時40分、1時。 109年11月9日 0時20分。 179,93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容笙 3 地○○ 詐騙集團成員以「猜猜我是誰」手法,冒稱其朋友曾令孝名義借款15萬元,地○○再請老婆淑娟依歹徒指示前往ATM匯款。 109年11月10日12時4分 2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兆鈞 偵卷一第 239-247反面頁 4 宇○○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宇○○於家中接獲自稱班富比客服人員電話,使宇○○不疑有他,並依其指示匯款及現金提領至指定帳戶。 109年11月9日 0時47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容笙 偵卷一第 248-253頁 109年11月9日 0時19分 5,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兆鈞 5 甲○○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台新銀行人員,要求甲○○清空帳戶內金錢並指定匯款帳戶要求匯入,以便代查是否遭不明扣款,甲○○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11月7日 20時26分、20時30分、21時35分 66,922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余芳瑩 偵卷一第 254-263頁 6 己○○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商家人員,使己○○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網路ATM轉帳匯款。 109年11月8日 18時28分 4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余芳瑩 偵卷一第 264-265反面頁 7 辛○○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辛○○於臉書社群欲向賣家購買手機,另換通訊軟體LINE洽談交易事宜,使辛○○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網路ATM轉帳匯款。 109年11月8日 19時50分 17,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余芳瑩 偵卷一第 266-269頁 8 子○○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子○○表示接獲詐騙集團電話,要求子○○以【依指示前往ATM及網路匯款輸入密碼】方式才能解除,子○○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8日 18時16分 109年11月8日18時20分 22,97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余芳瑩 偵卷一第 270-273反面頁 9 午○○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午○○接獲自稱是網路賣家的客服,表示因為員工疏失,需要每個月繳交會員費,若要取消,對方就要我去銀行操作,午○○不疑有他,至操作ATM並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8日 18時00分 109年11月8日18時20分 7,326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余芳瑩 偵卷一第 274-278反面頁 10 未○○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未○○於臉書社群欲向賣家購買手機,另換通訊軟體LINE洽談交易事宜,未○○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網路ATM轉帳匯款。 109年11月8日 19時3分 2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余芳瑩 偵卷一第 279-282反面頁 11 癸○○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商家人員,要求以網路匯款方式才能解除信用卡消費,癸○○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2日21時27分 49,976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書緯 偵卷一第 283-285反面頁 12 辰○○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接獲詐騙集團電話,要求依指示前往ATM、網路匯款輸入密碼才能解除信用卡消費,使辰○○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2日19時 29,989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思綾 偵卷一第 286-291反面頁 13 寅○○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寅○○稱其於臉書社團上購買Iphone手機一隻,寅○○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2日19時58分 1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思綾 偵卷一第 292-295反面頁 14 丙○○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丙○○稱其於臉書社團上購買Iphone手機一隻,丙○○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2日19時24分 18,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思綾 偵卷一第 296-304頁 15 宙○○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宙○○稱其於臉書社團上購買Iphone手機一隻,宙○○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2日17時53分 10,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思綾 偵卷一第 305-308反面頁 16 壬○○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壬○○稱其於臉書社團上購買IPADPRO 256GB一台,壬○○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2日21時33分 5,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思綾 偵卷一第 309-312反面頁 17 戊○○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商家人員,稱因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戊○○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3日0時5分 99,999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宗武 偵卷一第 313-318頁 18 巳○○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巳○○透過旋轉拍賣購買電視機,巳○○不疑有他,並依指示以網路匯款。 109年11月12日21時54分 1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宗武 偵卷一第 319-328反面頁 19 丁○○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丁○○接到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丁○○之帳戶將重複扣款,丁○○不疑有他,並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2日23時42分 109年11月13日0時34分 59,970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郁均 偵卷一第 329-338頁 20 天○○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接獲假冒網路購物賣家,說天○○將有重複扣款的情事,需要以匯款取消,天○○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4日15時39分、 15時44分、 15時48分 2,050元 21,010元 13,123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葉冠妤 偵卷一第 339-342反面頁 21 亥○○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冒稱商家人員,稱因條碼刷錯有重複扣款的問題請亥○○操作ATM匯款解除,亥○○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4日15時43分 17,123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葉冠妤 偵卷一第 343-346反面頁 22 庚○○ 詐騙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因接到不明來電,庚○○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4日16時10分 109年11月14日16時49分 21,123元 15,999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葉冠妤 偵卷一第 347-350頁 23 丑○○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丑○○之同學「林榮華」之名義,向丑○○佯稱急需用錢云云,丑○○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5日 11時34分 18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慧汝 偵卷二第 88-104頁 109年11月5日13時31分 30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淑華 24 王雅慧 詐騙集團成員向王雅慧配偶佯稱需借錢購置土地云云,王雅慧之配偶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5日 13時19分 20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淳嫈 偵卷二第 105-116頁
附表二:張順展提領之款項
編號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備註 (相關告訴人) 1 109年11月10日 13時54分至5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成曜門市)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60,000元 申○○ 2 109年11月7日 20時58分至5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五股凌雲店)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30,000元 3 109年11月8日 0時19分至2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八仙門市)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60,000元 4 109年11月8日 0時25分至2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八里華城店)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29,000元 宇○○ 5 109年11月8日 0時55分至5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五股郁芳店)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60,000元 6 109年11月8日 23時51分至同月9日0時24分 新北市○○區○○路00號(八里郵局)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31,000元 7 109年11月7日 20時22分至2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成旺門市)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30,000元 甲○○ 己○○ 8 109年11月7日 20時37分至4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民揚門市)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80,000元 9 109年11月7日 21時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五股凌雲店)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6,000元 辛○○ 子○○ 午○○ 未○○ 10 109年11月7日 21時4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利客來門市)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11 109年11月12日 21時36分至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五股郁芳店)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癸○○ 12 109年11月12日 21時4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五股郁芳店)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辰○○ 寅○○ 丙○○ 宙○○ 壬○○ 13 109年11月13日 0時17分至18分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五股御雲門市)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40,000元 戊○○ 14 109年11月13日 0時20分至22分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御城門市)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60,000元 巳○○ 15 109年11月12日 23時59分至同月13日0時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利客來門市)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29,000元 丁○○
附表三:盧映蓉提領之款項
編號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備註 (相關告訴人) 1 109 年11月10日15時54分至5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蘆洲玉清店)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提領6次 共120,000元 地○○ 2 109 年11月10日16時7分 新北市○○區○○路000○000號(板信銀行蘆洲分行)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卯○○ 3 109 年11月12日18時1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紅林站門市) 永豐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10,000元 宙○○ 4 109 年11月12日19時2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龍五門市) 永豐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20,000元 辰○○ 5 109 年11月12日19時2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龍五門市)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丙○○ 6 109 年11月12日19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利客來門市)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18,000元 丙○○ 7 109 年11月14日15時53分至55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宜增門市)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提領3次 共53,000元 天○○、亥○○ 8 109 年11月14日16時30分至31分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思源門市)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提領2次 共21,000元 庚○○
附表四:江翰昇提領之款項
編號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備註 (相關告訴人) 1 109年11月5日 13時28分至2時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西雅圖門市)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6次 共120,000元 王雅慧 2 109年11月6日 0時 新北市○○區○○路00號 (萊爾富超商北縣八里店)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2次 共29,000元 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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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