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勝
選任辯護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4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智勝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智勝明知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 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 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係屬期貨顧問 事業,需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 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竟未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許 可證照之情形下,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之單一犯意,於民 國109年間某日至110年9月16日,使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 下稱LINE)暱稱「知識就是力量」、「發財王」成立「期權 發財試用群」群組(下稱「期權發財試用群」),並申請官 方帳號「股期權發財小幫手」(下稱「股期權發財小幫手」 )發送廣告,以附表所示金額,販售附表所示之課程,吸引 不特定之人購買,參加學員即支付課程費用至由黃宗献(所 涉違反期貨交易法罪嫌,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通緝中)提供其不知情之胞姊黃珮珊申設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 戶),並可加入陳智勝所另設立之LINE「期權發財教學群」 群組(下稱「期權發財教學群」)及各該課程之LINE群組如 「0基礎課程」、「1月10日講座」,又購買附表編號1所示 之「課程一」者可獲得「OP籌碼表」之一定時間使用權限, 陳智勝即於前開課程及群組中,對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發行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期貨商 品(下稱臺指期貨),利用歷史交易資料之整理以及即時盤 勢動態分析,提出研判意見,並推介或建議臺指期貨買賣轉 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等訊息予該等學員等分析服務,而經
營期貨顧問業務以牟利,共計收取新臺幣(下同)39萬3,60 0元之報酬。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就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 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非供 述證據部分,亦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 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陳智勝固坦承販售附表所示課程,而曾於「期權發財教 學群」提供期貨分析之事實,惟辯稱:購買「OP籌碼表」軟 體之人,我會發「期權發財教學群」之連結,這是交流討論 期貨的地方,對於群友的發問有少部分我不經意的回答可能 涉及期貨交易法這部分我承認,大部分我都是在做公開資訊 的提供,網友會問我現在趨勢如何,我會分析狀況,我沒有 推薦,主要是分析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對於有 販賣「OP籌碼表」軟體且提供「期權發財教學群」的連結在 這個社群中的發言是涉及到期貨分析而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的 部分承認犯罪,至於起訴書所列的課程二到課程五,若只有 單買這個課程,被告並不會提供「期權發財教學群」的連結 ,只會因為課程的教學而成立一個臨時的群組,由基礎課程 群組、1月10日講座截圖可知,被告是以發生的歷史行情為 基礎背景,如何運用方法判斷過去的歷史走勢,純粹教學, 而非分析和建議現在或未來有價證券趨勢。另本案帳戶的出 入金額不限於被告販賣「OP籌碼表」的費用,還包括被告平 常個人的其他收入或是投資理財的運用及公益支出,本件犯 罪所得應依照三名證人所繳的費用予以計算,因為這個群組 裡面並不是全部都是學員,有部分是學員,有部分是親友等 語。
二、經查:
(一)被告於109年間某日至110年9月16日,使用LINE暱稱「知識 就是力量」、「發財王」成立「期權發財試用群」,向LINE 申請官方帳號「股期權發財小幫手」發送廣告,以附表所示 金額,販售附表所示之課程,吸引不特定之人購買,參加學
員即支付課程費用至本案帳戶,並可加入被告另設立之「期 權發財教學群」及各該課程之LINE群組如「0基礎課程」、 「1月10日講座」,又購買附表編號1所示之「課程一」者可 獲得「OP籌碼表」之一定時間使用權限之事實,業經證人黃 珮珊、黃宗献於調查局、證人吳御彰、黃申全、林士民於調 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明確(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486 號卷《下稱偵卷》一第53頁至第61頁、第75頁至第78頁、第85 頁至第92頁、第113頁至第119頁、第133頁至第139頁、第33 9頁至第345頁、偵卷二第51頁至第59頁),並有LINE社群買 文旦送課程廣告、LINE群組「期權發財試…」對話紀錄、證 人黃宗献與LINE暱稱「林」及「黃宓」對話紀錄、「股期權 發財小幫手」對話紀錄、證人吳御彰提供之LINE對話訊息截 圖、證人黃申全提供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youtube影片截 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2月1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100014281號函暨本案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 明細在卷可查(偵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第67頁至第69頁、 第71頁至第73頁、第93頁至第111頁、第121頁至第131頁、 第149頁至第161頁、第163頁至第172頁),且被告坦認有使 用上開暱稱、設立上開帳號及群組,以本案帳戶作為收款之 用而以附表所示金額販賣附表所示課程及「OP籌碼表」等節 (偵卷一第11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36頁至第37頁),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而所謂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營業所為內容,係指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而關於提供有關期貨之顧問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期貨商品相關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期貨之優點,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名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介,均可認屬提供有關期貨之顧問形態,自應受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參照)。又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置期貨顧問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我國目前並未允許自然人得獨立經營上開期貨相關事業,且被告未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且未登錄為期貨業之業務員一情,有金管會111年6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46065號函存卷可稽(偵卷一第175頁至第176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本院卷第36頁),是被告依法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等情,應可認定。(三)就被告於「期權發財教學群」及附表所示課程之教學內容, 經下列證人證述如下:
1、證人吳御彰於調查局時證稱:涂承緯於109年8月初介紹「期 權發財群」的免費社群給我,他想瞭解投資資訊向我借錢, 我才會於109年8月14日匯入課程費用1萬8,000元到「期權發 財群」的收款帳戶,一開始只有涂承緯加入,因為該社團1 萬8,000元課程的學期為半年,所以我是到110年4月19日再 匯款1萬8,000元到同一個帳戶,那時候我才算是正式加入付 費群組,有關課程的事項我都是跟「期權發財小幫手」聯繫 。我繳納學費後,「期權發財小幫手」把我拉到「期權發財 群」群組,現在我已被踢出群組,我還在群組時學員人數約 200人,管理者暱稱為「發財王」,「發財王」會頻繁提供 盤前、盤後分析,並即時發表點位帶進帶出的訊息,他還會 自己錄製搭配語音的影片提供給大家參考,影片內容中他是 使用康和期貨報價軟體做示範,但偶爾會放一些他研發下單 軟體的畫面。「發財王」會報的標的都是台灣指數期貨。在 我們付費後,「期權發財小幫手」會給我們「0P籌碼表軟體
」的網址及登入帳號密碼,但該軟體呈現的只有選擇權的價 量,並沒有任何可輸入的欄位,與其他看盤軟體的功用相同 。「發財王」會使用zoom軟體進行線上即時授課,如果該上 課時段無法參加,他會將課程影片傳給沒參加到的學員LINE 帳號。經我剛查看對話紀錄,「期權發財群」的付費群組名 稱應為「期權發財教學群」,這是有付費的學員才能加入的 社群,另外,「發財王」曾提及他的舅舅在種植文旦,且提 供過「買文旦送課程」的活動,在我訂購文旦後,便由一名 暱稱為「小陳」的人與我接洽。我認為加入「期權發財群」 付費社團就是為了獲得「發財王」提供的點位帶進帶出訊息 ,並直接跟著他的指示投資等語(偵卷一第85頁至第92頁) ,於偵查中結稱:匯款後拉進的群組跟原先免費群組的差別 不大,主要是告訴我們現在做多還是做空,說一個方向,還 會告訴我們適合在何點位進出場,就是告訴我們是依據這個 軟體等語(偵卷一第339頁至第341頁)。 2、證人黃申全於調查局時證陳:我於109年年末參加股票投資 分享會聽到大家說「期權發財群」群組的老師能夠精準預測 台指期走勢,且會分享未來台指期會走到哪些點位,我當時 認為這個老師值得我學習,也覺得是一個投資捷徑,便先加 入免費LINE群組,有個暱稱為「期權發財小幫手」的人會張 貼課程資訊及連結,點入連結後便可依照他提供的課程內容 選擇方案,方案有要價1萬8,000元的課程一、要價1萬元基 礎課課程二及要價1萬進階課,我先參加為課程一,被拉入 付費群組後,可以使用「OP籌碼表軟體」軟體,且老師會在 群組內分享盤中技巧參考、免費點位進出參考及教學影片和 操作建議,之後再上基礎課程。我於110年7月5日間課程期 程結束後,我就被踢出群組了。另外「期權發財王」在110 年1月間有開設一個單日1,000元的課程講座,因為那時我還 在付費群組內,所以有接到這個課程的資訊,「期權發財王 」另外有針對這個單日課程開設「1月10日講座」LINE群組 ,我認為「期權發財群」付費群組學員加入就是想跟單,因 為投資總是有賺有賠,大家都想賺錢,所以希望有人能報明 牌讓大家跟,因為許多人沒辦法無時無刻都在看盤,所以大 多會選在「期權發財王」提供的特定點位資訊出現時進行掛 單等語(偵卷一第113頁至第119頁);於偵查中結陳:我於 109年12月30日匯款1萬8,000元到本案帳戶應該是為了購買 課程跟籌碼表,付費前只能在「期群發財群」的免費群組, 付費後才被拉進「期權發財教學群」的付費群組,付費群組 內在開盤前會告知注意事項,印象中是分三個大項,第一項 跟坊間網路找得到的資訊相同,就是財政總經的事,第二項
是說當日震盪區間,第三項比較不重要,我也忘記內容了, 盤中老師會告訴我們指數點位、老師自己如何操作等語(偵 卷二第53頁至第55頁)。
3、證人林士民於調查局時證稱:我約於109年間透過其他投資 社團得到「期權發財群」的連結,觀察一陣子後,認為該社 團的老師「期權發財王」投資眼光蠻精準的,便付費參加他 提供的課程。「期權發財王」會教會員在哪個時間點、哪個 量價適合投資。他在每日盤前會提供一份盤勢分析,提供投 資人投資點位的大方向,內容中先分析前晚美股期貨的走勢 會如何影響臺灣股市,並搭配該日臺灣期貨及選擇權的籌碼 分布來預測壓力及支撐點位分別在什麼位置。就我所知「期 權發財群」只有LINE群組,且會依照費用目的不同開設多個 LINE群組,如「0P籌碼表軟體」收費及「買文旦送課程」的 收費。「期權發財王」在109年8、9月間有推出一個「買文 旦送課程」的活動,我付費800元後,「期權發財小幫手」 就傳了一個「期權發財教學群」LINE社團的連結給我,加入 後便能收取「期權發財王」的上課資訊。該800元的課程約 歷時1個月,除我前述「期權發財王」會每日提供每日盤前 分析預測,也會在群組中上傳他事先錄好的投資教學課程Yo utube影片,影片畫面多是股市K線圖,搭配他以語音講解內 容。我於109年9月17日匯款1萬8,000元後,「期權發財小幫 手」便將我拉入「期權發財群」付費社團,並獲得一組「0P 籌碼表」軟體的登入帳號密碼,該帳號密碼可以用1年,而 「期權發財群」付費社團的內容跟我前述「期權發財教學群 」大致相同,「期權發財王」有不斷向會員強調該款項是「 0P籌碼表」使用費。我記得他會在付費群組中P0出按照他點 位推算命中的紀錄,並告訴大家跟著他投資可以賺取零用金 ,一般大多數人就是抱著投機的心態,想要直接依照著「期 權發財王」的點位推薦交易期貨及選擇權藉此不勞而獲等語 (偵卷一第133頁至第139頁),於偵查證陳:網路上說「期 權發財群」有相關資訊可以分享,可以免費加入,管理者主 要提供當天市場資訊,我於109年9月3日匯款800元到本案帳 戶是有個教學課程,9月買柚子會送幾堂選擇權、期貨操作 教學課程,於109年9月17日匯款1萬8,000元至同個帳戶,是 為了購買軟體的使用權,對方說買軟體會送教學跟市場訊息 分享。匯款後有被拉進另一個群組,該群組會提供當天市場 消息,更新美股、臺股的市場訊息跟個人心得等語(偵卷一 第343頁)。
4、互核上開證人所述,就向被告購買附表1、4所示之課程,均 會受邀加入「期權發財教學群」,被告會在該群組或附表所
設各該課程中進行分析解說,利用歷史資料印證其所預測期 貨未來趨勢或走勢之功能,並推介或建議臺指期貨買進或賣 出時點等節,所述相符,且觀證人吳御彰所提供之LINE對話 記錄截圖(偵卷一第97頁至第103頁),可見「發財王」在 「期權發財教學群」稱「破底 破新低 彈上去仍站賣方」, 另於不詳群組中稱「破16877 才可等16854」、「加權最後 一盤拉11點 收16926」、「16772短壓 過不過」、「過了就 來等8字頭」、「第一盤363e」、「台積電賣壓重 因此小單 應對就好」「我買16691破16673損」、「16740若守住就來 加碼多單」、「16909」、「數字在下面」、「第一盤425e 有再出或」、「893」、「16927分多空」等語,並傳送其下 單記錄;另「知識就是力量」在「0基礎課程(15)」、「1 月10日講座(38)」群組分別稱「原來OP表早就告訴你 跌 下去勇敢買且惠漲到哪都告訴你了」、「會員群知道 15020 多出反空」、「補 14952」、「反多」等語,又「股期權發 財小幫手」稱課程一內容為「買軟體送老師盤中技巧參考、 免費點位進出參考、還有老師免費錄的影片以及操作建議( 盤前稿盤後稿每天都會有,週日有收心操) 」,教學群可 提供的服務則為「1.0P表之教學讓學員更熟練操作技巧 2. 盤前後稿 規劃行情參考zoom會議教學 3.波浪理論+黄金分 割率+OP即時籌碼表 盤中運用解析參考 4.洞悉主力籌碼動 向順勢操作事先規劃多空方向 全市場最強力有效期權操盤 技巧完美結合」,有該等對話截圖附卷可查(偵卷一第71頁 至第73頁、第123頁至第129頁),是由上述各項證據可知, 被告所講述之課程內容,是順應當時期貨市場狀況,每日更 新,就臺指期貨預測支撐或壓力之價格點位區間,供各該學 員作為進行交易之判斷依據,客觀上已有對特定期貨交易契 約提供市場趨勢分析及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其所為已屬期 貨顧問業務之範疇。辯護人辯稱被告開設之課程僅是以發生 的歷史行情為基礎背景,如何運用方法判斷過去的歷史走勢 ,而非分析和建議現在或未來有價證券趨勢,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 營期貨顧問事業罪。按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所稱之擅自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 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云者,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 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
事業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 ,應僅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所為上揭犯行,性質上顯具有營業性及反 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期貨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 秩序之關係重大,又金融交易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 市場瞬息萬變,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 因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不利之地位,乃規範各 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業人員之資格,被告明 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授課方式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學員 人數眾多,犯罪所生損害不輕;復考量被告坦承部分犯行, 兼衡其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待業中之生活狀 況(本院卷第9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 被告所犯之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罪,其最重法 定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與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要件 不符,自不得易科罰金,惟本院宣告之刑既為6月以下有期 徒刑,仍得經執行檢察官准許後,依刑法第41條第3項、第2 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至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宣告緩刑 ,惟被告雖為認罪之表示,卻對其所實際所為避重就輕,是 否果具誠摯悔悟之意,而無再犯之虞,誠非無疑,本院認不 宜為緩刑之宣告,其此部分請求尚難准許,均併此敘明。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 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 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固認被告於本件犯罪所得為275萬7,800元,依卷內資 料可知此係由調查官依據附表所示課程費用篩選本案帳戶之 明細而得(參偵卷一第7頁),惟被告於調查局時陳稱:( 問:你以本案帳戶收取之學費是否均係1萬元、1萬8,000元 、2萬6,000元、800元及1,000元之整數數額?)我不能確定 。(問:依本案帳戶交易明細顯示該帳號於109年8月間即開 始有800元至3萬6,000元不等金額之整數款項存入,該等金 額是否即為你經營期貨投資課程之營業收入?)是的等語( 偵卷一第25頁),於本院審理時則稱:本案帳戶還有助農銷 售、文旦義賣的錢,獲利的金額我無法核算,因為已經混在 一起等語(本院卷第35頁、第93頁),即無法自被告陳述確 切得悉其於本件之犯罪所得。然觀卷附之對話記錄截圖,可
知加入「1月10日講座」、「基礎課程」群組者分別為38人 、15人,扣除被告為37人、14人,應認被告此部分所得為17 萬7,000元(計算式:1000×37+10000×14=177000);又證人 吳御彰、黃申全、林士民均有購買課程一,證人吳御彰證稱 尚為其友人涂承緯支付課程一費用及購買買文旦送課程,復 收受被告之退款1萬3,000元,證人林士民證稱尚有購買買文 旦送課程等情(偵卷一第86頁、第90頁至第91頁、第135頁 ),則此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6萬0,600元(計算式:18 000×4+000-00000+800=60600);另證人吳御彰證稱其所參 與時「期權發財教學群」學員人數約200人等情(偵卷一第8 7頁),此部分則依被告有利之認定,扣除4位學員及被告後 為195人,並以較低之課程費用即800元作為計算,估算被告 此部分獲利15萬6,000元(計算式:800×195=156000),是 其犯罪所得為39萬3,600元(計算式177000+60600+156000=3 93600),既未扣案,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畊甫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方案名稱 課程內容 期間及方式 課程費用 1 課程一 1.買軟體(OP籌碼表)送老師盤中技巧參考 2.免費點位進出參考 3.影片及操作建議 4.每日盤前、盤後稿及週日收心操 6個月 1萬8,000元 2 課程二 1.預算能力培養 2.利用(OP籌碼表)增加勝率、價差單創造加薪契機 3.目標價做單法精髓、風控完整建構 4.近期實戰教學案例解密 109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共8堂課,每周末20時許,以ZOOM視訊軟體上課 1萬元(與課程一一併購買享優惠價8,000元) 3 課程三 1.OP買方創造一年八倍 2.除權息旺季創造翻倍利潤 3.利用波浪理論扭轉人生 110年1月17日至2月7日共4堂課,每周末20時許,以ZOOM視訊軟體上課 1萬元 4 買文旦送課程 1.免費點位進出參考 2.影片及操作建議 3.每日盤前、盤後稿及週日收心操 30分鐘教學影片 800元 5 1月10日講座 期貨案例解析及分享 110年1月10日以ZOOM視訊軟體上課1小時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