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金簡字,112年度,171號
KLDM,112,基金簡,17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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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子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大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62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
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
6065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
30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易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子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沈子豪知悉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且為輕而易舉 之事,無正當理由而不符合一般社會常態使用方式徵求他人 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者,極易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 罪工具,及使真正犯罪者逃避刑事追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之用;且預見金融機構帳戶提 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以供詐騙犯罪所得款 項匯入,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惟仍基於 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罪及掩飾或隱匿 該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 110年12月8日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及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開通網路銀行,並於同年月10日 、13日分別辦理永豐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下稱本案2 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旋即將再將本案2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戶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徐瑋哲」成年人士。嗣「徐瑋哲」及所屬詐欺犯罪成員於 取得沈子豪上述本案2帳戶資料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提供不實訊息,致詹坤澤(已歿)、邵晉樑、黃講、曾恩慧 、鄧勝元黃清結、汪復銘、陳鴻鑫、謝明志、許晉維、吳



旻芳及宋達樟等人(下稱詹坤澤12人)分別陷於錯誤,各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2帳戶內(詐 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因以上款 項係匯入沈子豪名義之本案2帳戶內,致詹坤澤12人與受理 報案及偵辦之檢警,均不易追查係何人實際控管該等帳戶及 取得存入、匯入之款項,沈子豪即以此方式幫助掩飾上開詐 欺犯罪所得款項之實際去向。而上開所匯入之款項,旋由詐 欺成員提領一空。詹坤澤12人至此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 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沈子豪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詹坤配偶黃玲華、證人即被害人邵晉樑、謝明志、 證人即告訴人黃講、曾恩慧、鄧勝元黃清結、汪復銘、陳 鴻鑫、許晉維、吳旻芳、宋達樟分別於警詢之供述。 ㈢永豐銀行作業處112年6月21日作心詢字第1120614106號函暨 檢送之基本資料、約定轉帳清單及交易明細銀行回應明細 資料、遠傳資料查詢、華南銀行112年9月14日通清字第1120 037447號函暨檢附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存款事故狀況紀錄 、網路銀行約定紀錄、客戶基本資料表、金融卡事故狀況紀 錄、報案資料與警示帳戶紀錄、單據存摺補(換)領書、存摺 掛失止付申請書、存戶印鑑更換(含掛失)申請書、掛失/註 銷/補(換)發新卡申請書及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永豐銀行1 12年9月19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12726號函;及附表證據方 法欄所示非供述證據等件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又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 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 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係將本案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等帳戶資 料交付予徵收使用之「徐瑋哲」及所屬詐騙犯罪成員使用, 對詐欺犯罪成員所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資以助力,使詹坤 澤12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本案2帳戶內,以此方式幫助 詐欺犯罪成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經核其所參與 者,乃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又依卷內現 存資料,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提供本案帳



戶,其所為應屬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另依卷存證據資料,並無從證明向 詹坤澤12人實施詐術之詐欺犯罪成員均為不同人外,復無其 他證據證明與將款項轉出者為不同人,依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原則,自難認該詐欺犯罪成員在3人以上,而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㈢又被告交付本案2帳戶予詐欺犯罪成員,幫助詐欺犯罪成員對 詹坤澤12人施以詐術,致詹坤澤12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同時幫助詐欺犯罪成員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得真正去向之 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且被 告同時提供本案2帳戶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侵害詹坤澤1 2人財產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又附表編號2至12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 敘及,惟因其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認為有罪之附表編號1所示 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並予被告辨明犯罪事實及辯論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 ,自得併予審酌,一併敘明。  
 ㈤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㈥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 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 格,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見本院金訴卷第255頁),爰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 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不知戒慎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作 為不法使用,非但增加犯罪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國家機關偵查 犯罪之困難,使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亦使為詐欺 取財犯罪之人得以順利隱匿自己之身分而避免遭查獲,復使 詐欺犯罪成員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而保有 犯罪所得,類此行為已嚴重損及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甚 鉅,迭為社會大眾及輿論所嚴予批評,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 ,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就整體詐欺取財犯罪之階層分 工及參與程度而言,僅係提供助力,並非共犯結構之主導或



核心地位,並斟酌詹坤澤12人匯入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款 項金額,被告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而徵得其 等原諒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核 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被告既已將本案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 由他人使用,斯時被告對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 權,況且其所犯既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 正犯,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又依 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而獲有任何報 酬,或有分受上開詐欺所得之款項,自亦無宣告沒收其犯罪 所得之適用,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照世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國瑋、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時間:民國/金額(不含手續費):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帳戶、金額 證據方法 備註 1 詹坤澤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某時,透過LINE投資群組,自稱公司名稱為「Tyson Globa」,向詹坤澤佯稱:可教導投資獲利云云,致詹坤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3日上午9時27分許/沈子豪申設之永豐銀行帳戶/500萬元 ⑵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33分許/沈子豪申設之永豐銀行帳戶/300萬元 ⑶110年12月15日上午11時25分許/沈子豪申設之永豐銀行帳戶/50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玲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對話紀錄文字資料、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詐欺投資網站、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沈子豪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0號卷) 2 邵晉樑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3分許,以LINE暱稱「Ms.Guo」、「許文翰」聯繫邵晉樑,佯稱:可在「宏達資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邵晉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7日上午9時16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⑵110年12月17日上午9時26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邵晉樑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詐欺投資網站等畫面擷取照片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77號卷) 3 黃講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趙正宇」聯繫黃講,佯稱:可在「宏達資本」網站操作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40萬元 ⑵110年12月16日中午12時30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講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77號卷) 4 曾恩慧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5分許,傳送簡訊予曾恩慧,復以LINE暱稱「Vera彤彤」向曾恩慧佯稱:可代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曾恩慧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40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15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曾恩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5 鄧勝元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聯繫鄧勝元,復以LINE暱稱「Ms.Guo-平台助理」向鄧勝元佯稱:可在「宏達資本」網站操作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鄧勝元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110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4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4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鄧勝元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6 黃清結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0年9月25日上午10時許,以LINE暱稱「陳亞薇」、「許文翰」聯繫黃清結,佯稱:可加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清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1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⑵110年12月16日中午12時18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黃清結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營清字第1110002579號函暨所附沈子豪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64號卷) 7 汪復銘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0年10月4日上午11時35分許,以LINE暱稱「Ns.Guo」聯繫汪復銘,佯稱:可在「宏達資本」網站操作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汪復銘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110年12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2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汪復銘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匯款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營清字第1110006094號函暨所附沈子豪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60號卷) 8 陳鴻鑫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0年10月6日某時,以LINE暱稱「陳茜兒Alice」聯繫陳鴻鑫,佯稱:可在「宏達資本」網站操作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鴻鑫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110年12月17日上午9時10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3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陳鴻鑫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⑶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營清字第1110002904號函暨所附沈子豪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65號卷) 9 謝明志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Vera_汪思彤」、「宏達-趙正宇」聯繫謝明志,佯稱:可在「宏達資本」APP操作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謝明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11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21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20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謝明志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⑶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詐欺投資軟體等畫面擷取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營清字第1110002904號函暨所附沈子豪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65號卷) 10 許晉維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友人「林宗翰」身分向許晉維佯稱:可在「宏達資本」APP操作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許晉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110年12月17日上午9時15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晉維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匯款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9日營清字第1110002178號函暨所附沈子豪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卷) 11 吳旻芳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0年10月29日中午12時6分前某時,以LINE暱稱「陳茜兒Alice」等名義聯繫吳旻芳,邀請吳旻芳加入LINE「上善若水股往金來」群組,並佯稱:可在「宏達資本」APP操作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旻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6日上午9時52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3萬5,000元 ⑵110年12月16日上午9時55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1萬5,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吳旻芳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營清字第1110006168號函暨所附沈子豪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86號卷) 12 宋達樟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26分許前某時,以LINE暱稱「陳淼欣」、「許文翰」聯繫宋達樟,佯稱:可在「宏達資本」軟體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宋達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沈子豪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7日上午9時10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5萬元 ⑵110年12月17日上午9時11分許/沈子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5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宋達樟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匯款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營清字第1110002875號函暨所附沈子豪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84號、第4461號、第4764號、第4986號、第4993號、第5160號、第5277號、第606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61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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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