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睿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112年度金簡字第89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
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949、2911
6、30707、31412、31921、32346、33087、33433、33710、3398
3、33985、34436、35326、35526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
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80、25190、3
6596、5238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98、9666
、9888、11500至11513、12657至12658、15526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邵睿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邵睿均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 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集團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且 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轉出或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使發生前開結 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將 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兆豐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渣打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信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臺銀帳戶,下合稱本案4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含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嗣某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將如附表 所示之款項分別匯至本案4帳戶內,除附表編號8所示之張玉 葉於匯款時經郵局人員報警攔阻而未匯款外,其他人所匯入
之款項均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將詐欺贓款置於詐欺集 團實質控制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嗣因 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李建億等人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等警察機關報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經 施渟涵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等警察機關報告 臺灣高雄、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院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邵睿均均 同意有證據能力(金簡上卷二第146至183頁),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 真實發現之理念,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並無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為適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金簡上卷二第 145、184頁),核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 之指述均大致相符(出處詳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 示),並有本案4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 133至142頁;警2卷第13至19頁;警6卷第67至79頁;警8卷 第37至42頁),及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資料等件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 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上訴論斷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無故提供金融帳戶 罪,及修正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公布施行。其中: ⒈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 般洗錢罪顯然不同,故其性質並非優先適用之特別規定。又 幫助詐欺取財罪之保護法益包含個人財產法益,尚非洗錢防 制法保護法益所能取代,且被告行為時既尚未有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無故提供金融帳戶罪之明文,本件即無刑法第2條 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需比較新舊法之情形,先予 敘明。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 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增加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之要件, 較修正前之規定不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
㈡被告提供本案4帳戶資料予他人,使詐欺取財正犯對如附表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後,得利用本案4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贓 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並成功將如附表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 附表編號8所示之張玉葉並未匯入)轉出或提領一空,使該 等詐欺所得於遭轉出或提領後之去向及所在不明,形成金流 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的確有利於犯罪集團 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 資料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欺、轉出 及提領贓款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 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其僅係對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之人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另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張玉 葉部分(即附表編號8部分),已著手於詐欺取財、洗錢之 行為,幸經郵局人員報警攔阻,因而未能得逞,此部分犯罪 尚屬未遂。聲請意旨認此部分已達既遂程度,容有未合,然 犯罪之既遂與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 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明。是核被告如附 表編號1至7、9至4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 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㈢被告一同交付本案4帳戶資料予他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如附 表編號1至7、9至42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受詐騙人匯入之 款項遭轉出或提領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其中附表編號8所示之張玉葉並未匯入而 未遂),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 表編號17至42),均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編號 1至16)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是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 依前揭說明,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另就附表編號8被害人張玉葉之部分,詐欺集團已著手於詐欺 及一般洗錢犯行之實行,惟因郵局人員及時報警攔阻,被害 人張玉葉始未匯出款項,是被告所犯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 幫助一般洗錢未遂部分,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 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⒋被告既有上開各減輕其刑之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 輕之。
㈤被告所提出之劉昭賢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上雖記載:被告 因患有憂鬱症約6年,受症狀影響,其識別能力顯著較常人 減低,應持續治療等語(金簡卷第37頁)。然參以被告於偵 查中陳稱:我工作約2年,因對方說可以幫我美化金流,提 高貸款金額,所以才交付帳戶,後來對方沒回我訊息,我就 打電話給銀行客服申辦遺失等語(111年度偵字第28949號卷 第21至23頁)。可知被告交付帳戶資料當時,明確認識其行 為之原因及結果,並於事後尚能自行向銀行辦理遺失,顯見 被告控制行為能力未有顯著降低甚至喪失之情形,難認其行 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而得阻卻或減輕罪責之情形。惟被告行為時之身心狀 況等節,本院於量刑時仍會併予斟酌,附此敘明。 ㈥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 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在上訴於本院後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 17至42所示之人遭詐案件,其等亦因被告本案犯行受有如附 表編號17至42所示之財產損失,原審未及審酌至此,難謂有 當。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未能一併納入審理, 致量刑之輕重因此受有影響等節,尚非無據,自應由本院將 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㈦爰審酌被告:⒈率爾將本案4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使他 人得以利用作為收取詐欺款項及洗錢之工具,致檢警難以追 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所為誠應非難 ;⒉本件受害人數眾多,並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失等犯 罪情節;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如附表所示之人達成調 解,適度賠償如附表所示之人所受之財產損失等情形;⒋無 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⒌自承之智識程度、身體狀況、工作收入、家庭生活等一 切情狀(金簡卷第37頁;金簡上卷二第184頁,因涉及個人 隱私,故不予公開揭露),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㈠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匯入本案4帳戶之款項(附表編號8之 張玉葉除外),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有前引 4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憑,是被告就詐欺集團成員所掩飾 、隱匿之財物並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 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交付本案4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 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 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物品並無沒收或追 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林宏昌、廖春源、林俊傑、陳建州、黃怡華、蔣志祥、詹益昌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李建億 李建億於111年3月27日20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雅馨」之人聯繫遭佯稱:下載信華融創投資平台APP,依指示匯款投資相關產品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9時10分許 5萬4,000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警3卷第7至9、11至40、54頁) 2 陳柏瑞 陳柏瑞於111年5月19日某時許,透過IG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周欣穎」之人聯繫遭佯稱:可關注「穎穎女生時尚衣服」並註冊店鋪儲值,依指示匯款及網拍教學,經營網拍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0時9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警5卷第39至47、57至59、65、67至125頁) 111年6月27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7日10時12分許 10萬元 111年6月27日10時13分許 7萬元 111年6月27日10時47分許 1萬元 3 謝和學 謝和學於111年6月27日10時23分許前某日時許,透過IG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淑悅」之人聯繫遭佯稱:上網註冊FsShop購物網,儲值貨款至該網路購物商城,即可進行網拍交易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0時23分許 2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對話紀錄截圖(見警5卷第7至11、13、18至19頁) 4 程寶樺 程寶樺於111年5月25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順澤」之人聯繫遭佯稱:因家人生病開刀治療,亟需借款應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0時22分許 1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見警1卷第9至13、42、46至125頁) 5 陳美卿 陳美卿於111年5月間某日,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張嵩年」之人聯繫遭佯稱:有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內線消息,可事先得知開獎號碼,依指示匯款購得內線消息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0時20分許 3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14卷第3至11頁) 6 林注騰 林注騰於111年5月31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nnie」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EG MALL購物平台,依指示匯款即可透過電商平台下單交易商品賺錢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0時9分許 5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警6卷第3至5、17至63頁) 7 許瀅瀅 許瀅瀅於111年2月20日22時38分許,透過591租屋網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初心」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提供之交易所網址註冊並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9時14分許 5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見警10卷第3至5頁) 8 張玉葉 張玉葉於111年6月間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阿誠」之人聯繫遭佯稱:因父親心臟疾病需大筆手術費用,請協助匯款由其代購香港彩券,保證中獎,事後彩金均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欲依指示匯款,經郵局人員報警即時攔阻,而未匯出(聲請意旨誤載為轉帳4萬元至被告渣打帳戶內,應予更正)。 111年6月28日12時10分許 欲匯款4萬元,然未成功。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查訪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警11卷第3至4、7至11、19至29頁) 9 陳建智 陳建智於111年5月31日15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YuYu」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下載網路平台metatrader5軟體,匯款指定帳戶操作投資美金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2時50分許 3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見警13卷第3至6、21至25頁) 10 劉妹妹 劉妹妹於111年6月間某日時許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斌」之人聯繫遭佯稱:下載FTX操作並依提供帳戶匯款投資黃金,操作波段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9時20分許 5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警7卷第3至5、19頁) 11 鄒沛軒 鄒沛軒於111年6月20日11時43分許,透過「WooTalk吾聊」匿名聊天室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婉清」聯繫遭佯稱:加入Ensogo購物網站創設賣家帳號,依指示向平台客服匯款儲值買家購物金額,待買家收到購物並匯款後,即可退還佣金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0時18分許 3萬8,000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存款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購物平台截圖(見警12卷第25至28、39、43至59頁) 12 羅鈺淳 羅鈺淳於111年6月29日9時35分許前某不詳時間,透過某線上博弈網站與詐欺集團成員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依提供帳戶匯款,下注線上博弈網站之北京賽車賺取浮動利差,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9時35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博弈平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見警9卷第95至99、117至131、135頁) 13 彭雅欣 彭雅欣於111年4月19日21時許,透過歡歌APP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Mr.Zeng」之人聯繫遭佯稱:進入新葡京娛樂網站開立帳戶,並依指示帳戶匯款,即可取得方案數據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0時41分許 4萬2,000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警4卷第133至135、209、231至267頁) 14 陳弘浩 陳弘浩於111年5月20日某時許,透過LINE訊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晨晨」之人聯繫遭佯稱:註冊SPREAD國際黃金交易平台,並依指示入金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1時21分許 2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警2卷第7至9、21至23頁) 15 芮嘉皓 芮嘉皓於111年6月28日10時26分許前某不詳時間,與詐欺集團成員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下載花旗集團APP並依提供帳戶匯款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0時26分許 1萬元 臺銀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警8卷第3至7、19、23至25頁) 16 劉家蓁 劉家蓁於111年6月1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llen」、「Mr張」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提供網站申請帳號,並依指示帳戶匯款,即可透過操作台灣彩券浮動數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0時27分許 5萬元 臺銀帳戶 警詢之證述(見警9卷第65至67頁) 111年6月28日10時28分許 5萬元 17 施渟涵 施渟涵於111年4月中某日起,與詐欺集團成員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加入博弈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2時12分許 3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併1偵1卷第49至52、61至62頁) 18 溫琦坤 溫琦坤於111年4月29日某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李惠」、LINE暱稱「細雨」之人聯繫遭佯稱:可共同投資網路商店「月坤小店」販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4時23分許 7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併2警1卷第107至110、135頁) 19 曾仕賢 曾仕賢於111年6月21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梁筑鈞」、「張曉佩」等人聯繫遭佯稱:可投資基金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2時13分許 15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明細截圖(見併2警1卷第37至41、89至90頁) 111年6月29日9時48分許 9萬元 20 鄭惠萍 鄭惠萍於111年4月間某日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阿傑」之人聯繫遭佯稱:有管道可知道香港彩券開獎前中獎號碼,可透過簽賭香港彩券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0時37分許 19萬8,000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見併2警2卷第9至12、25、27頁) 21 賴慶列 賴慶列於111年6月17日10時33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小英」之人聯繫遭佯稱:下載連結投資虛擬貨幣APP申請帳號,依指示儲值入金操作平台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1時33分許 3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虛擬貨幣APP翻拍照片(見併2警3卷第5至8、11頁) 22 劉育愷 劉育愷於111年5月26日12時56分許,透過IG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小悅」之人聯繫遭佯稱:因家人生病住院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3時11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見併2警4卷第5至7、13至92頁) 23 陳宥鈞 陳宥鈞於111年6月12日18時52分許,透過IG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Cy柔」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虛擬店鋪「鑫創新潮流」並註冊店鋪,依指示匯款儲值經營,銷售物品可抽取10%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1時9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購物平台截圖、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表及截圖(見併2警5卷第1至7、15至44、47至48頁) 111年6月28日11時11分許 1萬4,000元 111年6月27日14時21分許 5萬元 渣打帳戶 111年6月27日14時22分許 1萬元 24 黃泰鋒 黃泰鋒於111年5月7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YMT5288」之人聯繫遭佯稱:依照顧客在其經營網路專賣精品店舖下單之物品先行向廠商購買,成功出貨後可取得貨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或現金存款。 111年6月28日10時38分許 3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條副本聯、現金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併2警5卷第61至63、68至73頁) 111年6月27日9時41分許 4萬1,000元 渣打帳戶 111年6月29日11時50分許 10萬6,000元 25 陳德展 陳德展於111年5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happy girl」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推薦之博弈投資網站註冊登錄,入金儲值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0時29分許 2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見併2警6卷第13至14、29至33頁) 26 李采柔 李采柔於111年4月中旬某日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張新飛」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推薦之博弈投資網站註冊登錄,入金儲值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2時8分許 1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併2警7卷第92至100、111至137頁) 111年6月28日12時9分許 10萬元 111年6月29日10時5分許 10萬元 渣打帳戶 111年6月29日10時6分許 10萬元 27 江蕙玲 江蕙玲於111年6月間某日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林書華」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推薦亨達證券網址開設帳號,入金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2時48分許 21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見併2警8卷第13至17、43至59、61頁) 28 魏玟琳 魏玟琳於111年4月14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王子龍」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推薦網址註冊,匯款投資科興疫苗認購,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9時56分許 7萬2,000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併2警9卷第3至8、24、27至33頁) 29 陳曉怡 陳曉怡於111年6月間某日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國豪」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推薦亨達國際網址開設帳號,入金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2時1分許 4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見併2警10卷第3至6、36、39至40頁) 30 羅文君 羅文君於111年6月29日15時34分前某時許,透過手機簡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雯雯」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提供之蝦皮網路店舖連結,並下單匯款即可投資賺取本金5-10%佣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5時34分許 4萬8,000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併2警11卷第3至6、21至29、32至33頁) 111年6月29日15時50分許 4萬900元 31 游嘉弘 游嘉弘於111年5月29日1時許間,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婷妹兒」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提供網拍網址及客服ID聯絡,先行匯出貨款即可從中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2時53分許 16萬2,000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回條(見併2警12卷第3至5、63頁) 32 游智皓 游智皓於111年4月30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某成員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有工程師知悉破解博弈網站訊息,依指示入金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3時44分許 20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博弈網站翻拍照片(見併2警13卷第235至238、243至246頁) 33 陳政融 陳政融於111年6月29日15時47分許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某成員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依推薦投資網站申請帳號,匯款入金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5時47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見併2警14卷第2至3頁) 111年6月29日16時4分許 1萬元 34 黃韻儒 黃韻儒於111年4月間某日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李凌浩」、「拿鐵陳律師」之人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因在賭場工作,熟悉博弈遊戲操作,依提供之金沙娛樂網站申請帳號,依指示入金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1時48分許 8萬520元 臺銀帳戶 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併2警15卷第3至15、17、61至103頁) 35 葉樂西 葉樂西於111年4月1日某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黃尚」之人聯繫,並加入對方LINE遭佯稱:加入英皇娛樂城博弈網站,依指示帳戶入金,即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3時14分許 57萬4,726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併2警16卷第27至29、51至55、61頁) 36 余函憪 余函憪於111年6月27日13時57分前某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Tristeanima~」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聚鑫國際博弈網站,依指示帳戶入金,即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3時57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見併2警17卷第45至47、115至121頁) 111年6月27日13時58分許 5萬元 37 簡隆源 簡隆源於110年12月9日某時許,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SALLY」之人聯繫遭佯稱:家人過世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2時49分許 5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併2警18卷第3至6、37、39至51頁) 38 張舒怡 張益林 張舒怡於000年0月間某日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張雅婷」、「沈金陵」之人聯繫遭佯稱:可在東森國際博弈網站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其與其配偶張益林陷於錯誤,而由張益林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9時35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張益林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併3偵卷第75至88、89至100頁) 111年6月29日12時37分許 3萬元 渣打帳戶 111年6月29日12時43分許 2萬元 39 孫永貴 孫永貴於111年6月22日13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my」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新葡京」博弈網站,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0時40分許 74萬1,000元 臺銀帳戶 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併4警卷第1至2、13至47頁) 40 蔡詠震 蔡詠震於111年6月28日前某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王綺綺」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EBAY平台批貨賺差價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0時48分許 3萬5,000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併5偵卷第63至67、101至110頁) 41 石雅雯 石雅雯於111年4月上旬某日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佳俊」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指示加入威尼斯娛樂城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1時20分許 3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投資平台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見併6偵卷第73至76、151、154、185至220頁) 42 潘惠眞 潘惠眞於111年6月20日左右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陳佳俊」之人聯繫遭佯稱:有內部消息可得知開獎號碼,開獎後須依指示繳納稅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3時28分許 4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見併7偵卷第37至39頁) 111年6月29日9時45分許 5萬1,000元
附件:卷證代號對照表
卷證名稱 代號 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68346號 警1卷 林口分局新北警林刑字第1115397064號 警2卷 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10010751號 警3卷 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67304號 警4卷 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110030722號 警5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206200號 警6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7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8卷 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73964號 警9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10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122200號 警11卷 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54009號 警12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13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14卷 雄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9號 金簡卷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7577號 併1偵1卷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13080號 併1偵2卷 龜山分局山警分偵字第1120007734號 併2警1卷 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708471號 併2警2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469400號 併2警3卷 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844081號 併2警4卷 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249400號 併2警5卷 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352501號 併2警6卷 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3747810號 併2警7卷 恆春分局恆警偵字第11131603902號 併2警8卷 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56496號 併2警9卷 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59722號 併2警10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併2警11卷 和美分局和警分偵字第1110033729號 併2警12卷 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89766號 併2警13卷 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4037002號 併2警14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併2警15卷 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00772號 併2警16卷 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07337號 併2警17卷 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10421520號 併2警18卷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698號 併3偵卷 中埔分局嘉中警偵字第1120006008號 併4警卷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15526號 併4偵卷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5190號 併5偵卷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6596號 併6偵卷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2384號 併7偵卷 雄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 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