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504號
TNDM,112,金簡,504,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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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2500號、112年度偵字第13970號、112年度偵字第15203號
、112年度偵字第15945號、112年度偵字第16362號、112年度偵
字第17287號、112年度偵字第22761號、112年度偵字第23016號
、112年度偵字第23303號、112年度偵字第24501號)及移送併辦
(112年度偵字第30440號、112年度偵字第32829號),被告自白
犯罪(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2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宇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宇廷明知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 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 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 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幫助 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7日前某時,在 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設之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街口帳戶)資料、悠遊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悠遊付帳戶)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 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嗣經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案 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 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宇廷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羅心怡陳位諭、洪鋕雄、邱清泉林士傑許琇惠邱鈺媗林耕鉉、黃于珊唐俊強、呂理銓、被害 人林瑞香於警詢之指訴。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 224839110067號函、112年4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16 785號函、112年4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9390號函、 112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2135號函、112年4月1 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7267號函、112年6月30日中信銀 字第112224839237204號函、112年4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222 4839135903號函、112年4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1656 8號函、112年6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31000號函暨附 件鄭宇廷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 6月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06698號函暨附件語音/網銀約 定轉出入帳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路銀行/行動銀行I P位址查詢結果影本各1份。
 ㈣鄭宇廷之街口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號) 之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1份、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5日街 口調字第11209027號函暨附件鄭廷宇之街口支付帳戶變更手 機號碼紀錄1份。
 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 第1120012583號函暨附件鄭宇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6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3675號函、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 025141號函,均指明被告以該帳戶綁定街口支付。 ㈥遠傳資料查詢結果1份。
 ㈦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6日悠遊字第1120002128號函暨 附件鄭宇廷之悠遊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之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7 日悠遊字第1120005395號函。
 ㈧羅心怡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各1份、羅心怡提供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 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Messenger暱稱「曾僅希·隔離 霜便宜賣」、蝦皮賣場及客服、LINE暱稱「客服專員」對話 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1份。
 ㈨陳位諭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陳位諭提供之華 南銀行網銀APP臺幣轉帳交易成功頁面截圖1張、其與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之Messenger暱稱「朱詠達」、LINE暱稱「王瑛 霞」對話紀錄截圖12張。
 ㈩洪鋕雄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洪鋕雄提供之112 年3月1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中華郵政存簿儲金 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封面暨內頁影本2張。 邱清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邱清泉提供之112年3月17日聯邦銀行匯款單影本1紙、其 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LINE暱稱「邱文成」對話及通話紀錄 截圖11張。
 林士傑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各1份、林士傑提供之中國信託網銀轉帳明細截圖1張 、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截圖2張。
 許琇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許琇惠提供 之第一銀行網銀轉帳明細截圖1張。
 邱鈺媗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邱鈺媗提供之112年3月17日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1紙、 臉書社團貼文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Messenger暱 稱「朱詠達」、LINE暱稱「王瑛霞」對話紀錄截圖1份。 林耕炫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電子 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林耕炫提供之台灣PAY網銀



轉帳明細截圖1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LINE暱稱「Emm a」對話紀錄截圖1張、田靚盈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 :000-0000000000000)封面影本1張。 黃于珊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黃于珊提供之台北富邦銀 行存款扣帳明細截圖1張。
 唐俊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唐俊強提供之兆豐銀行網銀即 時轉帳明細截圖1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截圖1張。 呂理銓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 單各1份、呂理銓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 圖2張、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 翻拍照片1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LINE暱稱「陳雅涵 」對話紀錄截圖1份。
 林瑞香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林瑞香提供之112年3月17日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其與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之LINE暱稱「Kelvin」對話紀錄截圖1份。三、論罪科刑:
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 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 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 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 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 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 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 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 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 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



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 ,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 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 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 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是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 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 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 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 事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被告鄭宇廷可預見提供自身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幫助掩飾、隱匿他人 犯罪所得,仍將其申辦之本案街口帳戶、悠遊付帳戶、中國 信託帳戶資料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12人受騙匯 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後,旋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該詐騙犯罪所 得至其他帳戶,造成金流斷點,揆櫫前揭大法庭裁定意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 以一提供街口帳戶、悠遊付帳戶、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致本案被害人等12人將受騙款項匯至上開帳 戶,其觸犯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藉 由轉匯其他帳戶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 一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移送 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依法 併予審理。
㈢被告實施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 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之原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於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 條項規定減輕其刑,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要件更為嚴格。



故上開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 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 正前規定。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見金訴卷第 63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遞減輕之。
㈣本院審酌被告於案發時已年滿32歲,為正常智識之成年人,  且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二專畢業、目前從事水電學徒,顯非無 一般社會經驗之人,應當知悉不得隨意提供自己申辦之金融 帳戶予他人使用,又新聞媒體時常報導詐騙集團橫行肆虐, 致民眾受有嚴重財產損害,且個人金融帳戶更不得隨意轉交 他人使用亦經政府廣為宣導,然被告率而將自己之金融帳戶 及個人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幫助詐騙本案告訴人等及幫助詐欺集團從事洗錢,侵害告 訴人等之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本案總計有12位 被害人受害、所受之財產損害非微,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等 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惟念其為幫助犯,不法及罪責內涵 較低,又本次係初犯,尚無其他犯罪紀錄等素行,兼衡被告 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又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被告所犯本件為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洗錢罪之幫助犯,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不得易科罰金,是被告所犯有期徒刑部分雖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然此部分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乃 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 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本件被告 僅構成幫助洗錢罪,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移轉、 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是本件關於詐騙犯罪之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 ,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 。
㈡查本件被告雖提供本案街口帳戶、悠遊付帳戶、中國信託帳 戶資料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經查卷內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因此獲有任 何對價,即無從認其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庸就此部份諭知沒



收及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聖豪移送併辦,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羅心怡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5時30分許,假冒買家向羅心怡佯稱:有意以蝦皮店到店取貨購買商品,惟無法下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17日16時16分許 4萬9985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2年3月17日16時18分許 4萬9986元 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位諭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6時52分許,以LINE暱稱「王瑛霞」向陳位諭佯稱:販售PS5,惟需先付定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17日17時18分許 1萬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洪鋕雄 (提告) 於112年3月16日11時許,假冒姪子撥打電話向洪鋕雄佯稱:從事工程缺現金,有意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15時5分許 10萬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邱清泉 (提告) 於112年3月13日假冒外甥撥打電話向邱清泉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15時7分許 22萬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林士傑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6時34分許,假冒IN89影城撥打電話向林士傑佯稱:因公司疏失致會扣款,會協助取消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17日17時30分許 9萬9864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許琇惠 (提告) 於112年3月7日17時23分許,假冒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許琇惠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按月扣款,會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7日18時30分許 1萬9987元 上開街口帳戶 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邱鈺媗 (提告) 於112年3月16日以LINE暱稱「王瑛霞」向邱鈺媗佯稱:販售「Blackpink2023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惟需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17日17時26分許 8800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耕鉉 (提告) 於112年3月7日13時10分許,以LINE暱稱「Emma」向林耕鉉佯稱:若有意承租房屋,需支付定金以保留優先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7日21時16分許 3萬元 上開悠遊付帳戶 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黃于珊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前某日假冒電商業者客服向黃于珊佯稱:買家不能下單,需使用網路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17日16時28分許 4萬9985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唐俊強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6時46分許,假冒賣家撥打電話向唐俊強佯稱:誤設為高級會員,會按月扣款,會協助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17日17時22分許 6萬9987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 (112年度偵字第30440號併辦意旨書) 呂理銓 (提告) 於112年3月16日16時25分許,假冒流浪動物園區員工,撥打電話向呂理銓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而會持續扣款,需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17日16時 34分許 4萬9986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2年3月17日16時 35分許 3萬9050元 12 (112年度偵字第32829號併辦意旨書) 林瑞香 (未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林瑞香之親友,向林瑞香佯稱:欲借款周轉數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即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2年3月17日13時46分許 25萬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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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