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083號
TCDM,112,金訴,1083,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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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賢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994、995、998、99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
18353、1906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97號)(112年度偵字第
36490號)(112年度偵字第41704、42634號)(112年度偵字第
493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賢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賢民依其社會生活之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 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 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後,該他 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 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詐欺款 項匯入帳戶遭轉帳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追訴 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人 ,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 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仍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 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甲帳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等資訊,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 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指示臨櫃匯款、網路轉



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即甲、乙帳戶) 內,款項旋遭不詳之人提領一空或再轉至附表所示之第二層 帳戶內,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淑梅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鄭偉玲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陳俊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 德分局報告;王秀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劉士 豪、林錫金、張嘉真、許苡純、李明芳、陳佳憓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莊淨雯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 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黃柏紘徐素琴 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 化分局報告;林重道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賢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 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 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152、285頁),核與告訴人劉淑梅、鄭偉玲 、陳俊燕、王秀貞劉士豪、林錫金、張嘉真、許苡純、李 明芳、陳佳憓、莊淨雯、黃柏紘徐素琴、林重道、被害人 莊景羽高佩如於警詢時(見34567號偵卷第69至72頁、406 96號偵卷第35至37頁、50430號偵卷第83至85頁、18353號偵 卷第39至41頁、19063號偵卷第39至59頁、47078號偵卷第79 至82頁、41704號偵卷第99至100頁、42634號偵卷第53至57 頁、49311號偵卷第43至47頁、6360號偵卷第265至268頁、3 6490號偵卷第41至49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111年6月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2595號函 檢送被告甲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告訴人劉淑梅之報 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⑤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 34567號偵卷第47至65、73、89至91、101、105至107頁)、 告訴人鄭偉玲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帳戶交易明細資料②匯款申



請書③「林旭升」、「PLCG客服」、「陳安安」之LINE主頁 截圖④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林旭升」、「PLCG客服」、「 陳安安」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 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 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中商業銀行111年7月6日 中業執字第1110023203號函檢送: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 月30日止被告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見40696號偵卷 第41、57至63、97至103、65至83頁)、台中商業銀行112年 8月10日中業執字第1110027573號函檢送111年4月1日起至11 1年6月30日止被告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告訴人陳俊 燕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臺北吳興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⑥與不知名詐騙集團成員 之LINE對話紀錄(見50430號偵卷第57至79、87、95至97、1 29至131、135至190頁)、台中商業銀行112年7月27日中業 執字第1110026011號函檢送: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 日止被告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告訴人莊景羽之報案 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 對話紀錄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 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麻豆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6360號偵卷第115至136、26 9、281、285、307至311、323至325頁)、告訴人王秀貞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與暱稱「助理陳心瑜」之LINE對話紀錄②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中商業銀行111年7月20日中業執 字第1110025163號函檢送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 被告乙帳戶開戶、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見18353號偵卷第4 3至47、57、63至83頁)、被告甲帳戶開戶資料、帳戶交易 明細資料、告訴人劉士豪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基隆市警 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與不詳詐騙集 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林錫金之報案相關資料:①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台新 銀行臨櫃匯款申請書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 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與暱稱「陳思琪」之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張嘉真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與暱 稱「郭德明金牌分析師」、「股票老師助理陳心瑜」、「su nny」之LINE對話紀錄⑦凱基銀行轉帳交易通知、告訴人許苡 純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⑦ 暱稱「PMSA客服Mary」、「郭高遠-股票」、「郭舒嫻」之L INE主頁、「國泰立陶宛最佳專案投資」、「PMSA平台」界 面截圖⑧與暱稱「郭高遠-股票」、「郭舒嫻」之LINE對話紀 錄告訴人李明芳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第 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 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暱稱「統一綜合證券-開戶專員」、 「林婉兒」之LINE主頁截圖⑧與暱稱「統一綜合證券-開戶專 員」、「林婉兒」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陳佳憓之報案相 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 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與暱稱「Ginkgo客服Aaron」、 「PMSA客服Mary」及不詳名稱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 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Ginkgo之帳號⑧被害人PMSA個人中心界面 截圖⑨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⑩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⑪轉帳 明細⑫PMSA相關資料截圖(見19063號偵卷第87至99、105至1 35、141至143、155至161、169至171、175至179、189至191 、197至199、205、211至217、223至224、227、233至245、 253至255、259、289至305、307至321頁)、台中商業銀行 總行111年5月27日中業執字第1110017844號函檢送被告乙帳 戶之開戶資料及函示期間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莊淨雯之報 案相關資料: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



案件證明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合作金庫 銀行匯款申請書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宜蘭縣政府警察 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L INE群組名稱「無法使用的聊天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⑦詐 騙平台資訊⑧與暱稱「Camille」、「林老師助理–陳婉婷」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47078號偵卷第91至109、178至179 、184、197至198、208至216頁)、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3日中檢介莊定112偵36400字第1 63044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2年8月15日南市 機法二字第11266565800號函檢送告訴人高佩如匯款單、與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兩個平台之截圖畫面等 資料:①與暱稱「林婉兒」之LINE對話紀錄②與不詳詐騙集團 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③平台截圖④與暱稱「Grace」之LINE對 話紀錄⑤與暱稱「泰鼎集團-客戶服務中心」之LINE對話紀錄 ⑥投資操作平台⑦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36490號偵卷第55、1 51至153、157至303頁)、告訴人黃柏紘之報案相關資料:①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 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帳戶交易明 細、回報詐騙集團成員匯款資料⑥詐騙集團林高峰簡介、詐 騙助理-陳淑惠之畫面截圖⑦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⑨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賢民之開戶資料、 帳號交易明細資料(見41704號偵卷第101、107、181、199 、213、223至263、321至341頁)、告訴人徐素琴之報案相 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案 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⑦暱稱「承恩VIP會員分享」群組、個人中心帳戶之主頁截圖 ⑧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⑨轉帳紀錄、甲帳戶交 易明細資料(見42634號偵卷第58至60、66至67、101、107 至127頁)、告訴人林重道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④與不詳詐騙 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⑤投資平台、個人中心介面截 圖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帳戶開戶



資料、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見49 311號偵卷第57至8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12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76125號函檢送被告甲帳 戶申請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永豐商業銀行112年8月10日 永豐商銀字第1120808736號函檢送00000000000000等2戶之 金融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8月10日合金總集字第11 20028076號函檢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112年8月14 日合金六家字第112000244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鄭富元之相關資料、臺灣銀行連城分行112年8月25日 連城營密字第1120003109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蔡蕙芯之客戶相關資料、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12年8月 18日東桃園營字第1120002786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 0、戶名曾志男之相關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8月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89189號函檢送:帳號 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分別為蔡蕙芯、陳錦昆、陳品勝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95 至97、107至109、115至120、123至139頁)等附卷可稽。足 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將其所有甲、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等資訊,交予不詳之人,供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 團作為實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使用,而 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惟被告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予他人 ,並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又被告以一提供甲、乙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不詳之人向如 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告訴人劉淑梅、鄭偉玲、陳俊燕、王 秀貞、劉士豪、林錫金、張嘉真、許苡純、李明芳、陳佳憓 、莊淨雯、黃柏紘徐素琴、林重道、被害人莊景羽、高佩 如等人為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沙交簡字第10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2月18日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經檢察官提出前開 案件判決、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考,並經被告表示對於 成立累犯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86頁)。是本案卷內 事證已足資認定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 犯。然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 提供帳戶資訊予他人而涉犯幫助詐欺、洗錢罪之罪質顯然不 同,且行為態樣及受侵害法益亦明顯不同,尚難彰顯被告於 本案所犯究竟有何特別惡性或其對刑罰反應力有何特別薄弱 之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四)再被告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12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者減輕刑罰 之事由僅須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後者則須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可,顯然後者規定較為嚴格。比 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之規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就其涉犯洗錢 犯行,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五)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①112年度偵字 第18353、19063號;②112年度偵緝字第997號;③112年度偵 字第36490號;④112年度偵字第41704、42634號;⑤  112年度偵字第49311號,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為被 告基於同一犯意,將本案甲、乙帳戶交予不詳他人之同一行 為所致,僅係被害人不同,與原起訴部分(附表編號1至4)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前開併案事實自得 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詎其竟輕率將其所申設甲、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訊,提供予不詳之人供詐欺 、洗錢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並使從事 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 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本案被害人人數 共16人、各自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經被告



表示目前另案執行中無法調解等語(見本院卷第287頁), 而未能與本案被害人等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 衡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擔任廚師,已婚 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87頁),犯後於本院終能坦認犯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標準。末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本 案帳戶而實際取得對價,難認被告本案有犯罪所得,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志遠、張聖傳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或轉帳至第一層甲、乙帳戶之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轉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 1 劉淑梅 於111年2月18日9時許,撥打電話向劉淑梅佯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 111年4月15日10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12分),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郵局,臨櫃轉帳140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4月15日10時44分轉帳160萬元至鄭富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富元合庫帳戶) 2 鄭偉玲 於111年1月31日,佯以LINE「林旭升」、「陳安安」名義向鄭偉玲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 111年4月18日13時36分許、4月19日10時57分許,轉帳3萬元、3萬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9日14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作金庫銀行大安分行,臨櫃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 111年4月19日15時08分轉帳18萬0015元至蔡蕙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蔡蕙芯中信帳戶) 3 陳俊燕 於111年3月17日,佯以LINE「郭志斌」名義向陳俊燕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 111年4月18日14時34許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在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郵局,臨櫃轉帳20萬4540元至乙帳戶 111年4月18日14時37分轉帳20萬101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4 莊景羽 於111年4月8日,佯以LINE「林紫萱」、「郭誌斌」名義向莊景羽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 111年4月19日22時06分許、47分許,分別轉帳3萬元、2萬元至乙帳戶 5 王秀貞 於111年3月17日,佯以LINE「陳心瑜」名義向王秀貞: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 111年4月15日10時57分許,轉帳3萬元至乙帳戶 111年4月15日13時42分轉帳44萬5015元至鄭富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富元永豐帳戶) 6 劉士豪 於111年4月15日,佯以LINE「安琪」名義向劉士豪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 111年4月15日9時12分許,轉帳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4月15日10時37分轉帳5萬元至鄭富元合庫帳戶 7 林錫金 於000年0月間,佯以LINE「陳思琪」向林錫金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 111年4月19日14時43分許,在台新銀行信義分行,臨櫃匯款52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4月19日14時48分轉帳52萬5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蔡蕙芯台銀帳戶) 8 張嘉真 於000年0月00日間,佯以LINE「郭德明」分析師名義向張嘉真稱:可以投資外匯云云。 111年4月19日9時24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至乙帳戶 111年4月19日12時33分轉帳37萬0015元至蔡蕙芯中信帳戶 9 許苡純 於111年3月27日,佯以LINE「郭高遠」名義向許苡純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 111年4月19日14時9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乙帳戶 111年4月19日15時08分跨行轉帳18萬0015元至蔡蕙芯中信帳戶 10 李明芳 於111年1月19日,佯以LINE「林婉兒」名義向李明芳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 111年4月15日12時5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臨櫃轉帳13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4月15日13時08分轉帳14萬元至鄭富元合庫帳戶 11 陳佳憓 於111年1月底,佯以LINE「郭志斌」向陳佳憓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 111年4月19日15時1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臨櫃轉帳10萬元至乙帳戶 111年4月19日15時24分轉帳10萬1015元至蔡蕙芯中信帳戶 12 莊淨雯 於111年2月11日,佯以LINE「股市尊-林高峰」、「林老師助理-陳婉婷」名義向莊淨雯稱:可以投資股票及黃金云云。 111年4月18日13時46分許,轉帳10萬2064元至乙帳戶 111年4月18日14時21分轉帳13萬1015元至蔡蕙芯中信帳戶 13 高佩如 於111年3月,佯以LINE「林婉兒」名義向高佩如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 111年4月15日10時38分許,轉帳21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4月15日10時44分轉帳160萬元至鄭富元合庫帳戶 14 黃柏紘 於111年2月底,佯以LINE「林高峰」名義向黃柏紘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 111年4月15日13時14分許,轉帳25萬元至乙帳戶 111年4月15日13時42分許、4月16日00時01分許,分別轉帳44萬5015元、37萬9015元至鄭富元永豐帳戶 15 徐素琴 於111年2月底,佯以LINE「婷婷」名義向徐素琴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 111年4月14日11時32分許,轉帳200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4月14日12時03分轉帳199萬9000元至蔡蕙芯台銀帳戶 16 林重道 於111年2月至3月間,佯以LINE「張承志」名義向林重道稱:可以投資云云。 111年4月15日13時07分許,轉帳50萬元至乙帳戶 111年4月15日13時42分許、4月16日00時01分許,分別轉帳44萬5015元、37萬9015元至鄭富元永豐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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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